目錄
妥善對待維權行為避免助長違法犯罪 張明楷
刑法理論
智能機器人工具屬性之法哲學思考 劉憲權
法益識別與“情節”評定:利益衡量作用于構罪判斷之另種路徑 崔志偉
個罪研究
敲詐勒索罪中的邏輯“悖論”研究 熊琦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解釋方向 江溯
訴訟理論
輕罪刑事政策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適用程序若干問題研究 葉青 韓東成
“從寬”系譜中認罪認罰從寬的位序與程序安排 郭華
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制度的基本理論與機制構建 吳建雄 馬少猛
解構與重建:論酌定不起訴從寬的困境消解 劉甜甜
境外視窗
歐洲涉罪未成年人參與訴訟考察及其啟示 尹泠然
·專論·
妥善對待維權行為避免助長違法犯罪
摘 要:刑事司法機關應當善待討債、自力救濟、職業打假等維權行為,即使這些行為違反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規定,存在不當、越權等情形,也不能輕易追究刑事責任。從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說,各種維權行為不僅能保護權利人與一般公眾的正當利益,而且有利于遏制違法犯罪;從法益衡量的角度來說,維權人的利益優于相對方的利益,不當的維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質條件應當更為嚴格;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說,動輒將維權行為當作犯罪處理,必然助長違法犯罪行為。刑事司法應當牢記并力求實現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不得為了完成各種指標而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助長違法犯罪;司法機關不應支持“惡人先告狀”,否則必然侵害合法利益、助長違法犯罪。
關鍵詞:維權行為 自力救濟 職業打假 刑罰目的
作者簡介: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刑法理論·
智能機器人工具屬性之法哲學思考
摘 要:對工具范圍的歷史變遷規律進行分析可知,工具的本質屬性在于不具有自由意志和具有可支配性。“工具屬性”與“工具”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具有工具屬性的事物僅能作為工具存在,不具有成為刑事責任主體的可能性,不具有工具屬性的事物也有可能作為工具。智能機器人與石頭等物品的不同主要在于其具有人才具有的智能成分。弱智能機器人雖然具有工具屬性,但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刑事責任的確定和分配。在強人工智能時代,強智能機器人可以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強智能機器人不具有工具屬性。在強智能機器人被行為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時,對該行為人應以間接正犯來認定。強智能機器人可以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強智能機器人均是犯罪主體。
關鍵詞:人工智能時代 智能機器人 責任主體 工具屬性 犯罪工具
作者簡介: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法益識別與“情節”評定:利益衡量作用于構罪判斷之另種路徑
摘 要:既有刑法理論多將利益衡量原理限定為違法阻卻的實質根據而未在其他犯罪構成層面展開。利益衡量欲成為一種能夠指導刑事案件裁決的實體規則,前提是擺脫抽象引致具體,這需要明確其規范基礎、利益范疇和衡量標準。刑事不法判斷中應當參酌的利益因素需限于行為本身直接指涉的正價值以及作為結果狀態所呈現的對法益的負價值。在違法阻卻根據之外的構罪判斷中,一方面,可通過利益衡量辨識具體罪名的法益性質,尤其在違反管理秩序類型罪名中,未經利益衡量而認定的秩序型法益往往容易導致個案中出現不合理結論,即在保護法益選擇上“舍重就輕”;另一方面,可通過利益衡量綜合判斷“情節”的嚴重程度,即結合衡量后的“價差”以及主觀上法敵對態度等因素對“情節”予以綜合評價,其中仍有值得借助“但書”實質出罪的空間。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可說理性則是審查利益衡量運用妥當性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利益衡量 法益識別 但書 犯罪構成 實質出罪
作者簡介:崔志偉,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本文系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資助“刑事公正司法與‘反向排除’犯罪認定模式研究”的成果。
·個罪研究·
敲詐勒索罪中的邏輯“悖論”研究
摘 要:訴諸合法手段的敲詐勒索罪蘊含著一種邏輯“悖論”:合法手段行為加合法的索財卻被評價為犯罪(即所謂“白+白=黑”現象)。司法實踐中涉及敲詐勒索罪的行為類型可分為訴諸非法手段(類型一)、訴諸合法手段(類型二)兩種,后者與“苛刻交易”(類型三)具有同構性,但可罰性評價又截然不同,導致“悖論”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可能的三種解決方案中,有條件維持類型二可罰的方案較妥當。就合法行為之通告何以成為“惡害通告”這一通說中的“盲點”問題來說,類型二中恐嚇行為的不法性并非來源于權利濫用與義務違反。對索財行為而言,“權利基礎”是否存在對其合法性沒有影響?紤]到敲詐者在某種意義上提升而非減損了他人意志自由,該悖論也體現在法益方面。本體論的意志自由理解與功利主義的法益理解(諾齊克公式與科斯理論)均值得商榷,德國“雅哥布斯方案”中存在硬式父權主義弊端,英美學者從“敲詐的可重復性”中導出“剝削關系”的思路則存在反證可能。基于對二者的揚棄,在與我國現行刑法相結合的具體解決方案中,類型二只有通過實施“多次敲詐勒索”方能形成“強剝削關系”,從而侵犯意志自由法益。由此,“悖論”在解釋論與立法論二層面得到消解。
關鍵詞:敲詐勒索罪 剝削關系 法益 意志自由 消費者維權
作者簡介:熊琦,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解釋方向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學界的說理不一導致其在實踐中并未發揮最大效用。目前理論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將行為類型化,從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結論。本罪應定位為共犯與非共犯幫助行為共存的兜底法條,但立法更為關注的是難以解釋為傳統幫助犯的、應當獨立化解釋的行為。此類行為的意思聯絡性和行為共同性都較低,可按結構分為“漠不關心”的分離射線型和“心照不宣”的鏈條型。這兩種樣態行為的刑事可罰性側重點不同,后者屬于我國重點打擊的網絡黑灰產業鏈的一環,側重于考察客觀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而前者類似“個體戶”行為,游走于罪與非罪的邊緣,側重于考察幫助者對自身行為非法性的認識程度以及是否達到“積量構罪”之標準。無論是哪種行為,其主觀心態的考察都應落腳于幫助者本身而非受助者,且可借鑒英美法的“犯罪促進罪”以重構本罪之明知。只有堅持這一解釋思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適用才能在司法實踐中被激活,從而更好地打擊網絡幫助行為,維護網絡安全。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共犯行為 非共犯行為 類型化
作者簡介:江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訴訟理論·
輕罪刑事政策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適用程序若干問題研究
摘 要:輕罪刑事政策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前者為后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撐,后者則是前者在新時期得以實現的重要制度載體。以輕罪刑事政策為視角,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等不同階段的程序理解與適用上仍存在一定問題。未來,需要以輕罪刑事政策為指引,偵查階段探索輕罪案件偵查階段“輕緩化”制度體系建構;審查起訴階段解決檢察機關“是否當”與“如何能”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兩個基本問題;以及在審判階段從“是否違背自愿性、是否超出訴訟合意”兩個層面合理限定被追訴人的上訴權問題展開研究。
關鍵詞:認罪認罰 從寬制度 輕罪刑事政策適用程序完善
作者簡介:葉青,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韓東成,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2020級博士生。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重點課題“捕訴一體運行機制實證研究”(課題編號:GJ2019B05)階段性研究成果。
從寬”系譜中認罪認罰從寬的位序與程序安排
摘 要: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從寬”系譜中一種新的從寬類型,既不同于自首、坦白等實體法上的從寬,也有異于刑事訴訟其他程序中的從寬。因其從寬與“其他從寬”在實體與程序上的構成要件存在重疊,在適用上不僅需要完善其自身的從寬程序,也需要對原有的從寬位序進行調整,以保持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序的從寬能夠協同共存。在實體上,需要厘清其與自首、坦白等從寬在構成要件上的位序關系;在程序上,需要重新安排其與自首、坦白等構成要件以及刑事訴訟其他程序中的從寬在適用上的程序選擇。這些問題的解決既需要堅持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和從寬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激勵機制,也應當按照從寬的構成要件理論在從寬系譜中對從寬適用作出先后順序的調整,以體現認罪認罰制度兼有實體和程序雙重從寬的意義,尤其是在寬嚴相濟形勢政策下保證多重“從寬”獨立性的同時獲得合理位序,使其從寬得到合理地減讓,進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作為訴訟制度的基本立場和程序上的統領地位。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系譜要件構成位序安排程序選擇
作者簡介: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北京市法學會2018年市級法學研究重點課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制度研究”[項目編號:BLS(2018)A006]的成果。
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制度的基本理論與機制構建
摘 要:修改后刑訴法保留的檢察機關部分偵查權,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司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可界定為司法監督偵查權。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這一制度的設立,蘊含著配合監察全覆蓋、增強法律監督剛性、助推司法公正、推進腐敗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價值。堅持問題導向,確立新的偵查工作理念,優化偵查權行使的管轄與分工,健全完善新的偵查工作程序和權力運行、監檢協調、技術保障和人才培養機制,能夠進一步充分發揮這一特定權力的制度效能。
關鍵詞:檢察機關 司法人員 職務犯罪偵查
作者簡介:吳建雄,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少猛,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研究”(項目編號:20AZD106)階段性成果。
解構與重建:論酌定不起訴從寬的困境消解
摘 要:酌定不起訴作為輕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從寬類型,適用現狀卻與其理想效能相距較大。一方面,限制酌定不起訴程序運行的固有障礙尚未消除,檢察機關酌定不起訴適用率仍處于較低狀態。因此,應當實現輕微刑事案件的非羈押化、構建不服酌定不起訴的司法審查程序并出臺科學的程序適用指南,從而為酌定不起訴營造適宜的運行空間。另一方面,以量刑從寬為中心設計的認罪認罰程序與酌定不起訴型從寬并不完全兼容。為彌合兩者的罅隙,應當明確酌定不起訴雖具有程序終止效果,但仍可作為認罰的客體。而且,應當明確認罪認罰作為一項獨立的量刑情節,為“犯罪情節輕微”與“免于刑罰”的判斷注入了新的內涵。除此,還應構建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以豐富酌定不起訴從寬內部結構的層次性。
關鍵詞:認罪認罰 酌定不起訴從寬 輕微罪 逮捕 附條件不起訴
作者簡介:劉甜甜,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2019級博士研究生。
·境外視窗·
歐洲涉罪未成年人參與訴訟考察及其啟
摘 要:國際社會對涉罪未成年人參與訴訟的重視得益于兒童權利保護觀的深遠影響?疾靽H法律文件的相關條文,參與訴訟的內涵在逐步演變的過程中不斷豐富,最終得到明確闡釋。立足于法律文本形成若干參與訴訟的標準,有助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訴訟中更好地獲得理解與表達意見。同時,這一標準也為歐洲學者開展實證研究提供了依據。在一定意義上,涉罪未成年人參與訴訟的狀況應當被視為評價少年司法發展進程的重要標準,就該問題的研究亦可為我國涉罪未成年人參與訴訟提供一定的啟示。
關鍵詞:未成年人 參與訴訟 啟示
作者簡介:尹泠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