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法雜志》2020年第3期
【“刑民交叉”實體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斷邏輯 周光權
非法占有目的與詐騙案件的刑民界分 何榮功
刑民交叉型詐騙犯罪的司法認定 杜邈
【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專題】
單位刑事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與企業治理理論探討 時延安
我國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探討 歐陽本祺
企業合規中附條件不起訴立法研究 楊帆
域外企業緩起訴制度比較研究 李本燦
【個罪研究】
貨幣數字化場景下洗錢犯罪形態和刑法重構 巫文勇
論法人信息的刑法保護 王肅之
【訴訟理論】
論庭審證據調查安排 萬毅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研究 劉仁琦
【“刑民交叉”實體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斷邏輯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慎重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尊重常識,對于區分刑事犯罪和民事違法至關重要。實務中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首先要基于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考察民商法對當前案件的基本立場,確定民商法上的權利歸屬、民商法對于行為性質的態度。其次要按照法益保護原則檢驗被害人有無損失。對于損失不存在的情形,不能定罪;對于損失難以確定的,定罪必須慎重;準確把握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時點;如果被告人實施的欺騙行為很容易判斷,且屬于就交易的“重要事項”進行欺騙的,財產損害這一要件對于定罪的重要性就下降。最后要根據程序正義的要求,審查被害人主張權利的難度。在交易規則特殊或者存在長期交易慣例的場合,被害人應當自擔風險,對于糾紛應當在民事領域解決;在權利義務關系特定化、清晰化的場合,可以不定罪。按照上述遞進式檢驗邏輯,依次對行為性質不明的“難辦案件”進行檢驗,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司法上少出錯。
關鍵詞:難辦案件;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法益保護;被害人財產損失;刑法謙抑性
非法占有目的與詐騙案件的刑民界分
作者:何榮功(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非法占有目的認定要立足于詐騙罪的行為構造,重視綜合判斷與限制解釋。改變資金用途導致重大損失的,若資金實際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宜據此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導致被害人重大損失的,要考察個人債務的性質,不能簡單地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機關應重視對資金去向的查處,但不能認為資金去向查不清的,就一概否認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取得資金后逃跑的,司法機關依法有權要求行為人對逃跑行為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釋,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認定。將大量資金用于支付員工高額“工資”,導致款項無法償還的場合,能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不僅要看“工資”的數額,還要考察“工資”收益是否明顯背離資金的正常市場盈利能力。高風險交易導致大量資金損失的場合,要注意區分市場交易風險與詐騙罪的界限。騙取專項補貼資金的場合,詐騙罪與違規申報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實質上是否具有申報資格。
關鍵詞: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司法認定
刑民交叉型詐騙犯罪的司法認定
作者:杜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內容摘要:刑民交叉型詐騙犯罪可以作出程序和實體的不同分類,前者重在解決案件管轄等程序問題,后者重在解決罪名適用、刑罰輕重以及違法所得追繳等實體問題。在事實認定上,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能僅以民事法律行為的外觀作為判斷依據;在法律評價上,應當遵循法秩序統一性原則,確保刑法、民法等法領域構成的法秩序之間互不矛盾;在責任承擔上,應當遵循刑民效力分立原則,行為人構成詐騙犯罪,并不必然導致其對外簽訂的合同無效。詐騙犯罪的認定過程中,除了以“對價衡量說”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之外,還要注意甄別涉案財物的權屬和性質,精準計算犯罪數額。
關鍵詞:刑民交叉;詐騙犯罪;“實質重于形式”;法秩序統一性;對價衡量說
【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專題】
單位刑事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與企業治理理論探討
作者:時延安(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從維護市場經濟、保護企業利益的政策出發,在刑事法制中構建對犯罪嫌疑單位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一個必要、積極的制度選擇。構建這一制度,可以從實體法根據、檢察權根據和刑事法制與公司企業制度關系三個維度進行論證。這一制度的實施,由檢察機關行使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由行政主管部門委派工作人員進行監督考察,通過促進企業合規建設進行整改,以實現企業守法地從事經濟活動。構建這一制度應秉持“法治一體化”的設計理念,將刑事法制與公司企業制度進行有機結合,進而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
關鍵詞:單位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合規建設;企業治理
我國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探討
作者:歐陽本祺(東南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民事檢察研究基地,東南大學網絡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現有的以雙罰制為原則、以單罰制為例外的企業犯罪處罰制度,以及“相對不起訴+絕對起訴”的企業犯罪不起訴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為了彌補這種追責體系上的缺陷,我國需要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我國現有的企業刑事責任范圍過于狹隘,企業刑事責任的根據應該從企業領導的錯誤決策轉向企業組織體本身的缺陷。組織體責任論為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提供了前提,并指明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構方向。我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應該堅持平等原則和犯罪預防原則;應該由檢察院自行決定并報省級檢察機關核準,但無須法院的裁判;應該適用于所有的企業犯罪,不宜像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那樣限縮其適用范圍;應該采取綜合性的適用標準;應該采取不起訴協議的形式,而不是檢察建議的形式,同時通過立法規定不起訴協議的主要內容。
關鍵詞:企業犯罪;企業刑事責任;附條件不起訴
企業合規中附條件不起訴立法研究
作者:楊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南檢察研究院)
內容摘要:中國企業要真正走出去,實現國際化發展,就必須在合規方面主動作為。涉案企業以合規換取實體和程序的從寬激勵,是經過多國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治理路徑。而附條件不起訴天然契合了企業合規程序分流的激勵需求,成為絕大多數國家企業合規的重要程序手段。我國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的建立存在現實基礎、制度優勢,可通過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改造以及刑法中企業犯罪刑事責任的配套調整,完成對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的具體制度、程序設計,從而為企業合規提供程序法治保障。
關鍵詞:刑事合規;附條件不起訴;立法應對
域外企業緩起訴制度比較研究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刑事合規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企業緩起訴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刑事追訴帶來的負外部效應,促進公司合規建設,因而在國外被廣泛適用。美國的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典型個案逐步理性化,呈現出理性與非理性共存的制度現狀。美國之外,其他國家的立法更加明確、強調權力制衡,但企業的全球影響力使得緩起訴協議審查有形式化風險。未來的制度引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基于實體法上企業犯罪責任歸屬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差異,緩起訴制度的引入應有限度;企業緩起訴制度應由檢察院主導,但檢察權應受到法院審查的制約,公安機關以及被害人也應當被賦予參與緩起訴協議協商的權利以及對協議內容或緩起訴決定不服時的救濟權;檢察官決定是否暫緩起訴時,不能過分重視合作以及公共利益要素,而應當以犯罪行為為基準,綜合考量是否必須起訴,同時,緩起訴的適用范圍可以從刑罰量與犯罪類別兩個維度加以限縮;緩起訴的協議條款應當圍繞財產處罰或補償以及與公司未來行為有關的系列防控措施展開;現有制度體系中的酌定、法定、存疑、特殊不起訴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附加檢察建議的方式可以被合理運用,以實現企業緩起訴制度的部分功能。
關鍵詞:企業緩起訴;合規計劃;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公司犯罪治理
【個罪研究】
貨幣數字化場景下洗錢犯罪形態和刑法重構
作者:巫文勇(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字貨幣給反洗錢刑事立法和司法帶來諸多技術難題。因此,在肯定反洗錢刑事法律保護的必要性時,應該認識到貨幣數字化場景下洗錢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和主觀心態的變異,秉持謙抑的刑事法律原則,在充分反映數字貨幣和互聯網金融專有的金融技術基礎上,對我國刑事立法中的洗錢犯罪法律規則進行適應性修正,拓展洗錢犯罪主體外延,適當更改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增設過失洗錢犯罪,使得其符合貨幣數字化場景下洗錢犯罪的新特征。
關鍵詞:貨幣數字化;洗錢犯罪;金融技術;行為規則;刑法重構
論法人信息的刑法保護
作者:王肅之(最高人民法院)
內容摘要:在信息化的產業革命中,各類侵犯信息犯罪的對象日益轉向法人信息,亟須從刑法層面研究如何實現對其有效保護。不同國家就法人信息存在立法分歧,德日等國家基于個人主義的立場,將個人信息限定于自然人信息,另有一些國家認為法人信息也屬個人信息范疇。我國和德日在規范模式、立法淵源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法益體系上也采取了不同的立場,應自行探索法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模式。法人信息應當與法人信息權相區別,并基于信息性、識別性和法益關聯性進行界定。在刑法規范建構過程中,應注重個人信息范圍的延展、法人信息類型的法定化以及非法利用行為的入罪化。
關鍵詞:法人信息;個人信息;識別性;法益關聯性;規范建構
【訴訟理論】
論庭審證據調查安排
作者:萬毅(成都理工大學)
內容摘要:庭審中證據調查的方式、順序安排直接關系庭審的效率和效果,設計庭審證據調查安排的最優流程是提升控、辯、審三方訴訟技能,推動和完善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必要舉措。庭審中證據調查安排是審判中程序性事項,應由法官享有最終確認和終局決定權,其原則上應在法院正式開庭之前完成,因而需完善辯護人舉證期限、庭前會議工作安排等配套措施從而保證庭審證據的調查安排如期完成。在舉證方順序安排方面應當遵循程序發動者先于程序被動接受者,刑事程序先于附帶民事程序的原則,同時不應忽視被害人的舉證權。此外,在證據出示順序的安排中應注意邏輯合理性。在證據出示方式中,“一證一舉”“一組一舉”“一案一舉”各有利弊,因此在實戰中應采取靈活多樣的“戰術”,并對庭前程序、被告方意見以及法官心證形成等因素進行考慮,同時還應當科學適用摘要式舉證與詳盡式舉證兩種不同舉證方式。
關鍵詞:庭審證據;庭審實質化;證據調查安排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研究
作者:劉仁琦(西北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責任的體現,目的是平衡訴訟結構,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為保證案件質量,世界范圍內開始采用質量評估機制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控。由于相關實踐的缺乏和理論的滯后,我國當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存在體系設計不盡完善、評估指標設置不盡科學、評估主體與評估方法較為單一等問題。從“有效辯護”的內涵與外延出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設計應遵循“人本主義”、系統性與差異性等原則;選任經驗豐富的社會律師或具有實務經歷的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作為評估主體;以“顯見服務過程”為指導,將委托與授權、會見、閱卷、庭前辯護、參與庭審、辯護詞、職業道德、結案歸檔等八項內容設置為一級評估指標,各一級指標下設二級評估指標;評估方法上,應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主體;評估指標;評估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