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論黨的二十大以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新發展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法治領域發表的一系列重要講話文章和指示批示,深刻回答了新時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國重點難點痛點問題,創新發展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不斷開辟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新境界。概括起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新發展集中體現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理論、法治道路理論、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理論、法律規范體系理論、法治政府理論、法治監督體系理論、依規治黨理論、涉外法治理論、法學教育理論等領域的新思想新觀點。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依規治黨;涉外法治
2.新時代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歷史、現實與未來
作者:施偉東(上海市法學會)
內容提要:復興中華法系是新時代法律人的文化使命,是在法治文化領域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應有之義。新時代中華法系的復興應當囊括歷史、現實與未來三重維度,通過厘清中華法系的“瓶”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酒”之關系,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融合形成新時代中華法系的內在意涵。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指導思想,與新時代中華法系復興有著重要的內在聯系,包括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和堅持守正創新三個方面。中華法系復興必須立足于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宏偉藍圖,從中國式現代化和法治現代化兩個維度開展復興偉業。回溯法統轉型的歷史,應當從歷史中得到啟示,將中華法系復興融入新時代法學教育與法學理論研究,推動我國法學研究,助力法治中國建設。
關鍵詞:習近平文化思想;中華法系;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式現代化;法治文化;法統轉型
【網絡暴力的法律治理專題】
3.網絡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責眾”困境及其化解
作者:田宏杰(中國人民大學)
內容提要:網絡暴力刑法治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是“法不責眾”困境,其比傳統犯罪中的“法不責眾”問題更為復雜,體現在“法”“責”“眾”三個方面。在“法”的層面,法律規則的相對缺失導致特定情況下的無法可依;在“責”的層面,因果聯系的薄弱導致結果歸責的困難;在“眾”的層面,歸責對象繁多造成法律執行的障礙。因而網絡暴力的刑法治理,應在價值理念層面重點關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理性認識刑法的作用與功能,在實質解決方案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僅僅在形式上制定“反網絡暴力法”并不足以解決問題;二是將網絡平臺作為規制重點,同時注意應對網絡平臺的責任規避現象;三是注意保持網絡暴力治理和言論自由保護之間的平衡。相應地,網絡暴力刑法治理完善的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建議增設“煽動仇恨情緒罪”;二是在技術層面為網絡平臺設置網絡暴力防控義務,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司法適用;三是在立法層面保留追究網絡暴力一般參加者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而將出罪途徑放在個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關鍵詞:網絡暴力;刑法治理;法不責眾;仇恨言論
4.法治化視閾下網絡暴力與輿論監督的分野
作者: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確有嚴厲懲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然而如何保證準確及時地進行打擊,同時不損害作為公民憲法性權利的言論自由權是其中的難點。在現代社會,言論自由權主要體現為網絡言論的自由行使,這也是輿論監督的重要載體。為此,首先需要明確處理二者關系的基本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對官員的監督批評性言論優位原則、對特殊群體言論實行最大限度寬容原則、存疑有利于言論人原則、利益衡量原則等。識別方法采用一般識別法與具體識別法:一般識別法主要考量信息的來源、信息內容是否具有侮辱性和誹謗性、揭露和批評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話題本身是否具有公共性、評論者是否客觀中立、被評論對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道德、評論內容與事件本身是否具有相關性等。除了一般識別法外,還應具體甄別輿論監督與侮辱罪、誹謗罪和侵犯個人信息罪的區別。
關鍵詞:網絡暴力;輿論監督;相似性;識別
【環境保護與可再生能源法專題】
5.可再生能源投資仲裁裁決的反執行行動及其破解
作者:陳紅彥 黃麗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多國在可再生能源改革中遭遇群發性的投資仲裁糾紛,針對裁決的反執行行動值得反思。以西班牙為代表的當事國反復申請對裁決的反執行禁令,不僅難以達到特殊臨時措施的高門檻,還造成司法不經濟和對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的道德壓力。歐盟依據歐盟法反復干預針對成員國裁決的執行,其正當性存疑。可再生能源投資仲裁裁決極其反常的執行困境,深刻暴露出能源轉型過程中相關域內法與國際法的沖突以及傳統國際投資條約的不足。國家在追求能源轉型目標的同時須增強域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性,國際投資條約也急需深度轉型,從而與全球氣候目標相向而行。為應對現有的僵局,當事國可以考慮與相關投資者進行和解談判,在不挑戰裁決的前提下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能源轉型;反執行禁令;歐盟法;國際投資條約改革
6.論我國法院對環境標準的司法審查
作者:方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作為高度專業性的行政規則,環境標準對行政執法與行政訴訟具有規范效應。為防止環境法治的空心化,法院須對環境標準進行審查,但實踐運作是復雜和困難的。基于對司法案例的分析,法院對環境標準的判決存在2種效力肯定情形和1種效力否定情形,且可被歸為較淺審查和較深審查兩類。較淺審查的機理有環境標準的專業性、環境標準未獲挑戰、法院制度能力論和環境標準法律屬性論。較深審查的機理有環境標準遭受質疑、侵害行政相對人較大權益和案件審理無須環境標準。當前的實踐存在審查義務規避、審查基準搖擺、審查論理不足等問題。從實用主義的視角出發,法院需轉變審查觀念、提升審查能力與重構審查流程,以強化環境標準的司法審查。
關鍵詞:環境標準;行政規則;分層審查;審查強度
【數字法治專題】
7.行政法經驗主義及其在數字時代的走向
作者:關保英(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法經驗主義是一種行政法哲學,其不僅凸顯行政法的實在性,強調行政法的主體精神,而且是對行政法實效的證成。行政法經驗主義在行政法哲學中長期占據主流地位,這是由行政法作為社會現象、面向復雜情勢、作為動態化的事物、理念多元構型等本質因素所決定的。歷史、政治、文化、法治等諸多因素保證了行政法經驗主義強大的歷史慣性,使其在大數據時代仍然沒有過時。行政法經驗主義在大數據時代的走向,既體現為大數據對行政法經驗主義在經驗模式、經驗元素、經驗文化、經驗方式等方法上的補充和超越,也體現為大數據與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行政程序、行政守法等重要行政法治領域的融合。
關鍵詞:行政法治;實用理性;經驗主義;大數據
8.司法人工智能對裁判說理的輔助價值和實現路徑
作者:周翔(浙江大學)
內容提要:較之于裁判結果預測,我們更應關注司法人工智能的輔助說理能力。司法人工智能定位于裁判說理的輔助地位,在于算法的解釋技術難以滿足司法公開的要求,推理過程難以對接庭審的復雜辯論,同時推理的方法也難以改造成司法推理的方式,以上局限決定了司法人工智能難以獨立完成針對裁判結果的說理任務。人機間更合適的定位,應當是由法官承擔說理責任,機器予以全面輔助。人工智能的輔助價值體現在為結論尋求充分的理由,集中于提升文書寫作的水準。生成式大模型等新技術的出現,提升了司法人工智能輔助說理的能力,技術實現的方法具體包括實體方面提供更為充分的大小前提素材,形式方面提供文書寫作的規范體例。
關鍵詞:司法人工智能;司法說理;法律文書;法律生成大模型
【各科專論】
9.《對外關系法》對我國涉外法治的統領
作者:車丕照(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外關系法》是我國涉外領域的基礎性和綜合性法律,對我國的涉外法治建設具有統領作用。這種統領作用主要通過該法的授權、協調和銜接三大功能的發揮而實現。所謂授權功能是指該法明確規定了在對外關系方面各國家機關和其他實體的職責范圍;所謂協調功能是指該法可有效地協調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之間的關系,并有效地協調涉外法治內部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而所謂銜接功能則是指該法可以連接國內法與國際法,保障兩類法律的有效實施。為了更有效地發揮該法對涉外法治建設的統領作用,應特別注重強化該法外部的廣泛性和內部的一致性。
關鍵詞:對外關系法;涉外法治;條約評估;條約適用
10.三權分置框架下農地流轉路徑的二元化構造
作者:郭志京(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
內容提要: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進承包地的流轉。三權分置權利架構意味著承包地要以特定方式流轉,則必須分置出土地經營權,承包地的流轉通過分置土地經營權的方式來實現。三權分置的真正意義在于土地經營權的分置,而非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三權分置語境下的農地流轉僅指需要分置土地經營權的分置型流轉,但在功能主義的立法思路下,立法也同時確立了分置后的土地經營權等其他形態的農地流轉,由此形成分置型流轉與非分置型流轉并存的農地流轉路徑二元化之格局,其法律結構存在根本差異。三權分置語境下,流轉一詞有其特定法律含義,特指需要新權利分置的農地流轉,但農地流轉路徑的二元化拓展了流轉一詞的法律含義,立法上的流轉一詞同時具有土地經營權分置和土地經營權流轉之兩重含義。實證法上出現的所謂流轉土地經營權、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等法律含義復雜而多樣,需要在農地流轉路徑二元化和流轉一詞法律含義二重性的原理下整合和統一。
關鍵詞:三權分置;農地流轉;土地經營權分置;土地經營權流轉
11.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利弊、適用原則及其規范路徑
作者:彭文華(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間接犯罪附隨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對有犯罪前科者的特殊關系人適用的,對特定的權利和資質的限制、禁止或者剝奪。我國目前的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與封建時期的“株連”制度有著本質不同。間接犯罪附隨后果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且具有其獨特的實用性,在適用時需要以權利保護原則、合理性原則和平衡性原則為指導。由于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適用于犯罪者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原則上應當禁止適用,只有在基于保護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時才可以考慮適用。對于政審制度所涉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應當限制關系人范疇及其犯罪類型并規定相應的適用條件和期限,對入學政審適用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的應予禁止,對其他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適用應當加以差別化規制。對將要加入特殊組織或者取得特殊資質并因此獲得特殊身份的群體,適用間接犯罪附隨后果制度有其正當性。
關鍵詞:犯罪附隨后果;間接犯罪附隨后果;犯罪人;關系人;罪責自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