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稿】
1.平臺經濟犯罪的刑法解釋研究
作者:高銘暄 郭瑋(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平臺經濟犯罪治理應以平臺責任為中心,實現從“避風港”到“看門人”,從單方治理到合作共治的轉變。在解釋立場方面,應以實質解釋為基礎,實現從“單一主體”到“多元主體”,從“概念”到“類型”,從“結果導向”到“路徑導向”的轉型。在解釋規則方面,應基于范式性強弱調整語義位階,增強刑法規范的回應性;應注重解釋的外部性,將技術中立與刑事政策因素納入解釋過程;應采主體間性的解釋模式,確保平臺及用戶充分參與刑事訴訟。
關鍵詞:平臺經濟;看門人;類型;刑法解釋
【中國特色稅法典編纂專題】
2.稅法典制定的時機、難點與路徑
作者:蔣悟真(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稅法典是稅收法律體系化的呈現形式,我國稅法典的制定已具備理論層面的必要性、技術層面的可行性與時機層面的有利性。然而,稅法典制定仍面臨著簡潔性與膨大性、通俗性與專業性、穩定性與發展性、目的性與工具性等價值之間的兼容困境,應尋求多元價值平衡與協調之道,明確稅法典的發展方向。面向新時代的稅收立法,應將法典式立法理念和技術植入其中,達成制定稅法典的統一共識,從形象定位、模式選擇、框架安排、實施步驟等方面開展工作,最終制定出一部“反映中國國情、突出中國特色、貢獻中國智慧”的現代稅法典,以發揮其規范政府征稅權力、保障納稅人權利、提升國家治理效能的作用。
關鍵詞:法典化;稅法典;法律體系化;稅收立法
3.稅收法定原則的法典化訴求及其實現路徑
作者:熊偉(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稅法法典化是新時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要步驟。“平移式”稅收立法完成后,提升質量將成為我國立法工作的重點,一方面要貫徹實質正義,強化公正平等、尊重人權、財產保護等原則,另一方面要加強稅法體系化建設,促進內容完備、邏輯清晰、效力統一。法典化有助于同時實現這兩個方面的目標,符合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法治戰略,應該創造條件大力推進。相對于其他法律領域,稅法法典化擁有獨到的便利性,但仍然需要科學規劃、穩步前行。基于分步推進、重點突破的原則,除了完成形式上的稅收法定任務,當務之急是盡快啟動稅法總則的立法。待稅法總則出臺、全部稅種實現法律化、稅收征管法完成修訂,即可考慮正式啟動稅法典的編纂工作。
關鍵詞:稅法典;稅收法定;法治原則;稅法總則
4.稅法典編纂的憲法基礎
作者:胡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是未來稅法典編纂的最重要基礎,憲法理念、憲法依據、憲法功能以及憲法統合都構成稅法典最根本的編纂指引。貫徹憲法至上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是編纂稅法典的形式要求,遵循人民至上理念則是稅法典編纂的實質根基。稅法典編纂的憲法規范供給,主要分為確認性規范、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及義務性規范,形成具體編纂的憲法底線、邊界和要求。此外,稅法典編纂應立足全局、著眼長遠,實現國家能力建構、市場資源配置、公民社會整合,這是時代賦予稅法典應承載的憲法功能。未來稅法典的創制,還應前瞻性考量稅法與民法、經濟法、財政法之間關系,體現憲法對稅法典所涉法域關系的統合。
關鍵詞:稅法典;憲法理念;憲法依據;憲法功能;憲法統合
【家事法專題】
5.我國家事非訟程序的立法設計——訴訟與非訟二元并立格局
作者:張艷麗 郭爽(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家事案件從程序的角度可分為家事訴訟案件和家事非訟案件兩大類型,域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在其單獨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據案件類型實現了家事糾紛解決程序的“訴訟與非訟二元并立格局”。我國沒有單獨的家事程序法,也沒有訴訟與非訟程序分別立法的歷史傳統,因此,法院在適用“大一統”的《民事訴訟法》處理家事案件過程中,形成了訴訟與非訟案件全面“爭訟化”的一元格局狀態。隨著我國家事審判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對家事實體法律規范的完善,要制定單獨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認識到家事訴訟程序與家事非訟程序相互獨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類型與程序相稱論、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二元分離以及交錯適用等理論,從立法上確立“訴訟與非訟二元并立格局”。進而從家事非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審理原則、基本制度及統合處理等幾方面,在訴訟法理和非訟法理交錯適用的基礎上,科學設置與家事訴訟程序相互獨立的家事非訟程序,以充分發揮家事非訟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終妥善及統合地處理復雜的家事案件。
關鍵詞:家事程序法;家事非訟程序;家事訴訟程序;二元并立格局
6.親子關系確認訴訟的類型化:案例、問題與思考——兼議《民法典》第1073條的規定
作者:陳愛武(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親子關系承載著家庭領域諸多的權利和義務,是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因素。因此,通過訴訟厘清血統、明確基因,對于國家、社會、家庭都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親子關系確認訴訟主要是確認生父,包括非婚生子女要求確認生父,母親再婚后一定時間內所生子女的生父確認等,上述確認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要求撫養費或者確定撫養權的目的;少數情況下也會出現要求確認生母的訴訟,尤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越來越成熟的當下,基因母、懷孕母、養育母可能出現分離,在發生爭議時也有確認的必要。親子關系確認訴訟既包括父或母針對子女提起的訴訟,也包括成年子女針對父或母提起的訴訟。在具體訴訟層面,確認親子關系涉及當事人適格、訴訟證明、推定等諸多問題,需要引起理論和實務界的足夠重視。
關鍵詞:親子關系;親子確認訴訟;確認生父;確認生母
【各科專論】
7.證券法中適當性義務的解釋論——以《證券法》第88條為中心
作者:朱大明(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
內容提要:新《證券法》第88條規定了證券公司的了解義務、說明義務、匹配義務。但是,第88條的規則內容龐大、體系復雜,如果沒有明確的適用標準對于其功能發揮而言將會產生巨大的障礙。該條應當定位于保護投資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功能應當服從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要求。并在此前提下,將了解義務作為說明義務與匹配義務的前提,將說明義務與匹配義務作為兩個互相獨立的義務,從而構筑起清晰的適用標準,使第88條真正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利劍。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了解義務;說明義務;匹配義務;適當性義務
8.公司社會責任在德國:理念與落實
作者:楊大可(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內法學界關于公司社會責任(CSR)的研究已走出理念探索、步入實施機制的構建階段,嘗試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規則和公司實踐中的具體落實方案。自《股份法》最早形塑法定CSR雛形以來,德國法學界緊跟經濟學、社會學等兄弟學科的腳步,對CSR展開系統研究。在《商法典》第289b及以下各條構建起德國股份法規范中CSR理念的首個橋頭堡之后,理論與實踐遂聚焦于新CSR報告義務。法人治理結構是決定公司行為的核心要素和踐行社會責任的組織保障;公司利益作為確定或調整公司目的的根本依循,是公司機關的行為準則。深入探討董/監事會所承擔的與CSR相關的義務成為必須完成的作業。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CSR);新報告義務;CSR理念與落實;董/監事會義務
9.論育種創新成果的商業秘密保護——兼評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親本商業秘密保護案
作者:李菊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親本“W68”商業秘密保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的首起涉及育種創新成果商業秘密保護的典型案例,其核心問題是如何認定育種創新成果的秘密保護。審理法院結合育種創新成果的特點,系統分析了技術秘密、秘密性以及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斷等問題,強調育種創新主體可靈活選擇植物新品種權或者商業秘密或者兩種配合使用,為育種創新成果提供有效保護。育種創新主體應強化內部管理,提升商業秘密保護能力,重視留痕工作,支持創新成果有效保護,構建全鏈條立體化保護機制,增加育種成果的商業附加值,增強產品的市場價值和競爭能力。
關鍵詞:育種創新成果;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秘密性;合理保密措施
10.庭審實質化背景下律師庭外言論的規制——兼談律師庭外聲明的謹慎發布
作者: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律師庭外言論具有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性質,它是律師在庭審中言論的延伸。律師對庭外言論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律師庭外言論具有不同于普通公眾言論的特點,包括監督性和補償性、權威性和公信性、誤導性和煽動性、猜測性和評論性。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特點,有必要對律師庭外言論進行規制。律師的職業身份要求在庭外慎言;律師庭外言論較少受到監控;律師庭外言論具有更強的傳播力;庭審實質化改革使律師庭上言論對裁判的影響加強。律師庭外言論應當遵循如下規則:內外有別規則、當事人利益至上且經其同意規則、品格免提規則、禁止過度披露規則、避免自我炒作規則、反制規則和司法主體適度隔離規則。輿情并非真正民意的表達,“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并非以輿情為中心。庭審實質化改革背景下,律師應將意見發表在庭內,而不是搞“庭外辯護”。
關鍵詞:律師;庭外言論;規制
【司法實踐與改革】
11.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法益厘清與規范展開
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入刑是加害人視角與被害人視角互動平衡的結果,其刑事不法涉及兩個要素的疊加:一是催收手段之不法性,二是非法債務之反社會性。當前我國刑法保護的法益逐步由物質性法益向以維護人格尊嚴為核心的精神性法益延伸,催收非法債務罪保護的法益應當是非法債務中債務人的私生活安寧,當不法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達到嚴重擾亂債務人私生活安寧的程度即可成立本罪。基于反向檢驗的視角,私生活安寧法益說與“以刑制罪”原理的解釋結論亦相契合。司法實踐中催收非法債務罪的適用面臨口袋化風險,有必要根據法益的違法性評價和構成要件的解釋機能,合理限縮本罪的適用范圍。“非法債務”的界定形式上應符合“規范違反性”,實質上應具備較強的“反社會性”。本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催收行為的頻率、次數、持續時間及造成的后果等。
關鍵詞:催收非法債務罪;法益;私生活安寧;法教義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