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
1.韓 旭 | 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有效法律幫助問題研究
2.史立梅 |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修復性邏輯之證成
3.孫 銳 | “認罪認罰從寬”的內涵厘定與框架完善
【各科專論】
4.張淑芳 | 行政法規范銜接瑕疵及整合
5.謝明睿 余凌云 | 技術賦能交警非現場執法對行政程序的挑戰及完善
6.付子堂 王業平 | 法律家長主義與安樂死合法化的范圍界限
7.彭新林 | 中國腐敗犯罪刑法立法完善建議
8.趙 玲 | 我國類別股創設的法律路徑
9.張 婷 | 區塊鏈時代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建構: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啟示
【司法實踐與改革】
10.崔永東 宋寶永 | 倫理道德觀念影響司法裁判的理論探究與實證分析——以刑事司法為側重
11.李懷勝 | 犯罪記錄對社會信用體系的耦合嵌入與功能校正
【青年法苑】
12.付曉雅 | 《民法典》中質押權利不得轉讓的目的性限縮
13.于 淼 | 稅收法定視野下地方稅體系之完善——一個地方稅立法權的視角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專題】
1.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有效法律幫助問題研究
作者: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被追訴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權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當性的基礎。國際社會將該項權利作為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準則。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既不會見也不閱卷更不參與協商的問題比較突出,法律幫助的無效化使新引入的值班律師制度淪為形式。被追訴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需要公安司法機關予以保障。對未能切實履行保障義務導致被追訴人未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的,公權力機關和值班律師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目前,當務之急是值班律師在簽署具結書前應當會見、閱卷和提出意見或進行協商,這是提供有效法律幫助的前提。
關鍵詞: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會見;閱卷;協商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修復性邏輯之證成
作者:史立梅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以《刑事訴訟法》和《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為主要依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蘊含著一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為基礎,以化解社會矛盾、修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為基本價值取向的修復性邏輯。其具體體現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目標、基本原則、從寬依據、適用案件范圍、適用訴訟階段、程序參與主體等各方面。未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一味順著加強控辯協商、節約司法資源的協商性邏輯來發展和完善,而是應當秉持修復性邏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修復社會關系的機會,在化解矛盾方面善用各方面社會資源,以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司法效率的提升建立在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之上。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修復性邏輯;悔罪;矛盾化解
3.“認罪認罰從寬”的內涵厘定與框架完善
作者:孫銳(國家檢察官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認罪認罰”存在雙重標準,且相互沖突。“認可指控罪名(認罪)認可量刑建議(認罰)從寬”缺乏正當性且不合邏輯,其本身是“供述悔罪從寬”和“放棄普通程序從寬”相結合時產生的邏輯錯位的結果。“認罪認罰從寬”只有被厘定為“供述(認罪)悔罪(認罰)從寬”才合乎邏輯和具有正當性。被追訴人未經控辯協商即供述悔罪或放棄普通程序的,檢察機關應在聽取被追訴人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型”從寬量刑建議,不能因被追訴人不認可該量刑建議即取消從寬;被追訴人拒絕供述悔罪或放棄普通程序的,檢察機關可提出“要約型”從寬量刑建議,通過控辯協商,促使被追訴人供述悔罪或放棄普通程序。
關鍵詞:如實供述;真誠悔罪;指控罪名;量刑建議;控辯協商
【各科專論】
4.行政法規范銜接瑕疵及整合
作者:張淑芳(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法規范內部的整合銜接是衡量行政立法質量的標尺,進而決定行政法適用的狀況。《立法法》為不同層級規范的銜接確立了抽象原則和沖突解決規則,在實質內涵和細密環節上還存諸多疏漏,現實中規范重復規制、相互抄襲、規制事項斷層和規范欠自洽等狀況依然存在。行政法規范的銜接不僅僅是行政法規范之間的沖突問題,它實質上是一個范疇問題,包括諸多方面需要銜接的事項和問題,如行政法位階定位的銜接、行政法規范規制事項的銜接、行政法制裁手段設定的銜接、行政法規范中軟規則與硬規則的銜接等。為此,《立法法》的規制應當更加下沉,通過強化行政法典編撰和匯編,強化立法監督、備案審查和立法裁決,以保持不同地域、不同部門、不同層級行政法規范間的一致性。
關鍵詞:行政法規范;銜接整合;銜接范疇
5.技術賦能交警非現場執法對行政程序的挑戰及完善
作者:謝明睿;余凌云(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交警非現場執法程序的基本構造表明了人工的不可替代性。嵌入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執法應用,在功能定位上仍屬于輔助執法的方式。與此同時,技術賦能也引發了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易被壓縮、證據認定流于形式、行政機關說明理由面臨變動等關涉行政正當程序的挑戰。非現場執法利用技術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內核與執法程序的非獨立性,表明無須在《行政處罰法》中單獨增設非現場執法程序,但可以在現行程序框架下適當調試以應對挑戰,具體策略包括:強化聽取意見作為非現場執法的必經程序、降低人工審核證據的技術依賴、拓展說明理由的內容范圍。
關鍵詞:非現場執法;行政處罰;行政正當程序;自動化行政
6.法律家長主義與安樂死合法化的范圍界限
作者:付子堂;王業平(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安樂死問題是目前困擾我國司法機關的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對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具有妥當性。在刑法理論中,對其正當化的解釋路徑雖然存在“違法性阻卻事由說”“責任阻卻事由說”以及“刑事政策說”等不同的理論主張,但是均不能為其正當性提供充分的依據。通過軟法律家長主義的解釋立場可以明確,允許他人自殺實質上是“增加弱者利益”和“個人意思自治”的必然體現。因此,對于積極的安樂死以及消極的安樂死均能得出合法化的結論。然而,在他人喪失自由意志表達的情況下,通過積極的殺人行為剝奪他人生命的,不應免除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安樂死;違法阻卻;責任阻卻;家長主義;故意殺人
7.我國腐敗犯罪刑法立法完善建議
作者:彭新林(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腐敗犯罪刑法立法完善直接關系到腐敗犯罪刑事規制的力度和效果。新時期我國腐敗犯罪刑法立法完善有強勁的動力機制,應遵循科學的完善思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合理借鑒域外經驗,以立法現代化為旨歸,在腐敗犯罪構成要件完善、腐敗犯罪刑罰配置改進兩方面重點發力。要拓寬《刑法》中賄賂犯罪的對象范圍,將商業賄賂犯罪整體納入《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之中,完善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設置;對貪污罪、受賄罪實行“貪賄分立”的法定刑配置模式,擴大罰金刑在腐敗犯罪中的適用范圍,并對腐敗犯罪配置資格刑;應進一步嚴格貪污罪、受賄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力爭在2035年中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之時取消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
關鍵詞:腐敗犯罪;刑事治理;立法完善;治理現代化
8.我國類別股創設的法律路徑
作者:趙玲(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投資者投資目的的多元化決定了其對股份類型具有差異化需求。盡管我國已經存在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先股、多重表決權股制度,但仍無法有效回應實踐中日趨強烈的差異化投資需求。立法者對此迅速把握并有效回應是法制現代化的重要體現。在類別股的系統創設進程中,究竟是采取類別股法定化還是章定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國法律傳統、投資者以及司法的成熟度。在初期采取類別股法定化并逐步過渡到章定化的進程中,作為不完備條款的類別股類型及權利義務設計條款,應當由司法解釋加以填補。
關鍵詞:類別股;九種模式;法定化;不完備法律條款
9.區塊鏈時代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建構: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啟示
作者:張婷(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作為未來管理資源(價值)有效配置和流通的重要技術,區塊鏈應用對現行社會管理制度已然產生全方位、多層次的沖擊與影響。反觀圍繞區塊鏈技術的現有法律分析多側重于以加密貨幣和金融錢包為典型的應用監管,而對該技術在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探討則相對較少,這顯然與當前以個人數據為驅動核心的數字經濟發展態勢相脫節。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以“個人相關性”和“個人指向性”雙重標準構建而成的個人數據保護體系在區塊鏈下個人信息安全風險防控方面表現出良好的靈活性和兼容性。借鑒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規制路徑并結合我國立法現狀,我國應建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分類責任體系,以妥善平衡技術創新風險與個人數據保護之間的緊張關系。
關鍵詞: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責任體系
【司法實踐與改革】
10.倫理道德觀念影響司法裁判的理論探究與實證分析——以刑事司法為側重
作者:崔永東;宋寶永(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倫理道德觀念對司法裁判產生影響,是古今中外司法領域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對這一現象進行深入的實證研究和廣泛的理論探索,有助于我們深化對司法與道德之間關系的認識,有助于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構建更優的司法倫理、形成更完善的司法道德體系。倫理司法是指倫理道德觀念對司法的主導性影響,或者說是依據倫理道德原則進行司法裁判活動,使司法帶有鮮明的“倫理性”。倫理道德觀念不僅深刻影響到了司法人員的辦案活動,而且還影響到司法職業道德的形成和重塑。
關鍵詞:道德觀念;司法實踐;倫理司法;司法倫理
11.犯罪記錄對社會信用體系的耦合嵌入與功能校正
作者:李懷勝(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犯罪記錄制度作為社會管理的一種工具,其所內含的責任連帶與激勵機制,以及對社會資源的分配和調節效能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通,這是犯罪記錄嵌入社會信用體系的客觀基礎。犯罪記錄中的前科事實成為社會信用體系的評價要素,由此擴展了刑罰的附隨后果。但在兩者實際的制度勾連中,社會信用體系出現了嚴重的功能異化,表現在前科事實與信用懲戒后果的不當聯結,以及信用評價對前科事實的過度懲罰等。它破壞了社會信用體系追求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罰的平衡,也會消解犯罪記錄制度的積極功能。因此,應當明確犯罪記錄介入社會信用體系的應有表達邏輯和基本功能,并且社會信用體系對犯罪記錄的運用應當受到合法性、相關性、比例性等原則的約束。
關鍵詞:犯罪記錄;社會信用體系;刑罰附隨后果;失信懲罰
【青年法苑】
12.《民法典》中質押權利不得轉讓的目的性限縮
作者:付曉雅(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民法典》中關于擔保期間擔保財產的轉讓采取了區分處理的模式,在允許抵押財產轉讓的同時,限制質押權利的轉讓。質押權利禁止轉讓規則作為一般禁止性規范,其字面含義的涵蓋范圍似乎包含了所有轉讓行為,不當地包含了本不應規范的轉讓行為,因此應當對該規范進行目的性限縮,以實現該規則中價值的動態協作和利益的多方平衡。在一般轉讓中,以轉讓價金作為客觀標準并確定價金提存制度;而特別轉讓的法律適用則需要結合擔保物權規則體系進行考量。《民法典》頒布后,有關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亦未對此作出回應,因此應在司法實踐中確立一般裁判規則,以消除擔保物權法律規則的體系齟齬,裨益于司法實踐。
關鍵詞:質押權利轉讓;目的性限縮;價金代位;一般轉讓;特別轉讓
13.稅收法定視野下地方稅體系之完善——一個地方稅立法權的視角
作者:于淼(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開始,我國中央和地方的稅收體系幾經變遷,直至2016年“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打破了央地稅權劃分的整體格局,對原有地方稅的收入規模及稅制結構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盡管“營改增”提升了中央政府的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完善了財政管理體制,但隨之而來的諸如央地財政關系失衡、地方財力不濟甚至陷入財政危機等問題層出不窮。以規范和控制征稅權為核心的稅收法定原則對稅收立法權的性質和歸屬起著決定性作用,是現代財政制度的價值訴求與制度基石之一。稅收法定原則的理論內核與制度價值需要被進一步解釋、拓補和鼎新,以發揮其優化稅收立法之功能。將稅收法定劃分為形式法定與實質法定,可以為證成地方稅立法權提供法理基礎,進而改變政府主導的局面,明確稅收立法授權對象,在最高權力機關的統領下賦予地方權力機關一定自主權,為完善地方稅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