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雜志》2020年第2期目錄
【特 稿】
我國死刑復核程序之完善芻議 陳光中 唐露露
【擔保法專題】
獨立擔保中國規則的風險控制機制研究——以“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為研究對象 李世剛
論銀行賬戶擔保的控制公示方法 耿林
世行營商環境調查背景下的中國動產擔保交易法 紀海龍
【民法典編纂專題】
《民法典·繼承編》的人文觀照與制度保障……王歌雅
論民法典法定離婚理由的設計及殘疾人權益保護……樊麗君
【各科專論】
從農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法律表達的完善……于飛
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創新對中國的啟示……岳樹梅
《保險法》中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條文的結構性解讀及完善……潘紅艷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法律完善研究——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視角……劉晶明
【司法實踐與改革】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回顧、反思與完善……郭志遠
構建智能環路監管機制——基于數字金融監管的新挑戰……陳星宇
【青年法苑】
國際商事訴訟中區塊鏈技術證據的運用及中國因應……李忠操
論股權眾籌差異化信息披露義務……陰越
【特 稿】
我國死刑復核程序之完善芻議
作者:陳光中;唐露露(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死刑復核程序是為了保障死刑案件質量而設置的特別審判程序,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為最大化發揮死刑復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錯糾錯、保障人權的功能,貫徹落實“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復核程序應當著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復核程序的審判性質,選擇在現有框架內實現死刑復核程序訴訟化改革的路徑,而不必進行三審制轉變;第二,加快將法律援助辯護全覆蓋至死刑復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辯護權;第三,堅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實的證明上達到“唯一性”結論;第四,擴大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復核案件的改判范圍,實現公正與效率價值的合理平衡。
關鍵詞:死刑復核程序;改革模式;法律援助辯護;唯一性;改判范圍
【擔保法專題】
獨立擔保中國規則的風險控制機制研究
——以“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為研究對象
作者:李世剛(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的出臺,正式承認了獨立擔保在中國國內市場上的有效性,并確立了獨立擔保的中國規則。獨立擔保的核心功能是替代押金與保證,就其利益與風險分配機制而言,其風險雖集中于基礎交易中的主債務人身上,但仍屬于正常的市場風險。獨立擔保具有微弱從屬性和高度獨立性,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應是一種與“保證”并列的“人的擔保”。依據該司法解釋,獨立擔保的認定采二元標準,其實質構成要件有二:擔保人不得主張基礎交易項下的抗辯;擔保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義務不得與基礎交易中的主債務聯動。獨立擔保人止付的主要抗辯事由是受益人索付有“明顯的欺詐或濫用”,即受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索付會造成他人損害。
關鍵詞:獨立擔保;索付抗辯;欺詐;權利濫用
論銀行賬戶擔保的控制公示方法
作者:耿林(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物權公示是物權狀況的外部表現。作為法律制度的產物,它既可能是基于自然狀況設立,也可基于某種人為手段設立。占有與登記是兩種基本方法。雖然占有本質上也是一種控制,但是作為獨立公示方式的控制是對無形財產所進行的管理與支配。它以控制人的社會公共信任基礎為前提,是介于登記與占有之間的一種自然公示方法。一方面其不像占有那樣能對權利客體本身進行有形支配,另一方面其又不像登記制度那樣離權利本身那么遠,而是能夠對權利本身做實事上的管理。控制公示方式也可擴展適用于占有動產的人對其動產支配的某種程度的轉移。建議我國未來也建立獨立于占有的控制公示方法。
關鍵詞:物權公示;控制公示方法;銀行賬戶擔保;權利質押;應收賬款質押
世行營商環境調查背景下的中國動產擔保交易法
作者:紀海龍(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調查中的“獲得信貸——合法權利保護力度指數”,用于考察一國動產擔保交易法是否有利于企業融資。本指標中國連續六年只得4分(滿分12分)。世行鼓勵的動產擔保法代表著該領域的國際趨勢。對照世行“獲得信貸便利度”指標,中國在動產擔保交易領域的法律狀況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中國動產擔保交易法應順應國際趨勢,進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此領域,民法典草案雖然向功能主義邁進了一步,但還不充分,未來需要通過立法以及法律解釋對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下擔保權益延伸的規則存在較大缺陷,應擴大擔保標的物上代位的范圍,完善擔保物被轉賣、被混合、附合和加工場合的擔保權益延伸規則。中國應將動產擔保登記機構統一化,并應準許動產擔保權益的私人執行以及放開流擔保。
關鍵詞:營商環境;動產抵押;讓與擔保;債權質押;流擔保
【民法典編纂專題】
《民法典・繼承編》的人文觀照與制度保障
作者:王歌雅(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編纂幾易其稿,民眾對其抱有較大寄望與期盼。寄望其展現人文觀照情愫,尊重生存價值、維護自主能力、推進實質平等;期盼其完善制度保障體系,彰顯繼承意愿、提供救濟機制、維護繼承秩序。人文觀照路徑,在于完善繼承制度與規范配置,回應社會分層現實,彰顯繼承宗旨,協調繼承利益;制度保障路徑,在于融貫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解決繼承糾紛,回應社會需要。
關鍵詞:《民法典•繼承編》;人文觀照;制度保障
論民法典法定離婚理由的設計及殘疾人權益保護
作者:樊麗君(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摘要:正在制定的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856條是整個離婚制度的核心。其立法主張和立法技術彰顯了整個離婚制度的價值追求和邏輯體系。但是,從整個制度設計上看,其也存在利益失衡和邏輯失范之處。其概括條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對“重大”和“有責配偶請求權”的限制,整個離婚理由缺乏“苛刻條款”等平衡弱勢配偶權益的制度設計。上述缺陷對殘疾人離婚權益保護具有負面影響,借助對殘疾人離婚案件實證分析所得出的數據,參考世界最新立法例和國際社會最新相關成果,增設“重大情形”“殘疾人配偶提出離婚需設限制性條件”“苛刻條款”以及限縮“第830條重大疾病范圍”等立法建議,將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離婚制度構建中殘疾人婚姻權益保障有所裨益。
關鍵詞:離婚理由;離婚理由概括條款限制;殘疾人配偶離婚請求權;苛刻條款
【各科專論】
從農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法律表達的完善
作者:于飛(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三權分置”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上獲得了法律表達,但在納入民法典物權編時,仍需進一步完善。土地經營權是設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上的新型次級用益物權,以權利用益物權作為法理支撐,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沒有物權排他性上的沖突。作為物權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和設立擔保時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經營權為客體的擔保方式是不動產抵押。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
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創新對中國的啟示
作者:岳樹梅(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摘要:日本于1955年正式公布《原子能基本法》后,經歷了兩大發展階段,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民用核能法律體系,卻以福島核事故為轉折點暴露了諸多問題。此后日本根據多重防護理論進行構建,以新建立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為核心,依托民用核能損害賠償為主的民事訴訟與“定期檢查許可證交付”為主的行政訴訟的司法實踐,輔之以《電氣事業會計準則》為基礎的民用核能特別會計準則制度,建立起了一套以理論建構、制度架構、司法實踐為主,財務會計制度等為輔的日本特色民用核能法律制度體系。鑒于我國推進“一帶一路”進程中民用核能合作高速發展以及《核安全法》問世,民用核能法律制度亟需受到高度重視。日本民用核能法律制度發展的新理論、新框架及創新內容,為中國民用核能發展提供了在決策機制、透明度設計等方面多層次、寬領域的啟示。
關鍵詞:司法控制;福島核事故;民用核能法律制度;啟示
《保險法》中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條文的結構性解讀及完善
作者:潘紅艷(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結構主義法學視角下,我國《保險法》第16條具有雙重結構,對雙重結構進行“法律后果”等多層次設問及解析,可以獲取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條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適用層面的完善路徑。第4款和第5款應當增加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適用前提;保險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前與之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喪失解除權;發現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選擇下發拒賠通知書和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順序。“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應當替換為“重要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實質是與保險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投保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的,未告知的事項應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關鍵詞:結構主義法學;保險法第16條;保險合同解除;保險經營原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法律完善研究
——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為視角
作者:劉晶明(上海大學經濟學院)
內容摘要:金融科技的高速發展、行業競爭加劇以及私募特性下的監管缺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集聚金融風險的主要原因。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原有的體系、機制經過多次改進,效率、能級的提升已基本走到盡頭。為了提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防止類似集資詐騙犯罪的涌現,防范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國家穩定,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建設,需要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全面系統的金融改革。應制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法》規范退出機制、完善證券市場各板塊的法律定位與轉板責任追究法律機制,完善對集資詐騙等不法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機制;金融風險;證券市場
【司法實踐與改革】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回顧、反思與完善
作者:郭志遠(安徽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在司法管理體制、司法權運行機制、人權司法保障機制以及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應從構建司法人員選任制度、實現司法權力優化配置、發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建立科學的司法改革評價體系等方面完善司法體制配套措施。
關鍵詞:司法改革;綜合配套改革;司法權運行;司法權威
構建智能環路監管機制
——基于數字金融監管的新挑戰
作者:陳星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與犯罪學學院)
內容摘要:面對金融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傳統監管機制顯現出監管滯后、監管失效等方面的無力和脫節。數字金融監管在風險控制、監管方式、監管模式上面臨新挑戰,應以科技化監管為核心,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手段,實現風險的綜合動態監測,推動監管向科技型、統籌型轉變。在金融智能監管系統的基礎上,構建由事前準入及測試、事中實時動態監測、事后風險處置反饋系統組成的智能環路監管機制。
關鍵詞:數字金融;監管科技;統籌監管;智能環路監管
【青年法苑】
國際商事訴訟中區塊鏈技術證據的運用及中國因應
作者:李忠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依托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為國際商事交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變革,已經應用于國際商事諸多領域。但與此同時,數字貨幣的運用導致國際商事訴訟產生新的困局,即傳統證據形式于此類訴訟中作用有限。有鑒于此,區塊鏈技術證據開始逐步進入國際商事訴訟視野。區塊鏈技術證據運用的必要性在于其不僅能夠應對數字貨幣類訴訟的特性,而且能夠對傳統證據形成有益補充,這正契應了國際商事訴訟的發展需要。區塊鏈技術證據運用的可行性在于,其滿足了國際商事訴訟對于證據資格的標準,即滿足了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等標準。區塊鏈技術證據的運用在域外已有諸多實證,但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應盡快出臺關于區塊鏈技術證據的法律規范,增設“區塊鏈法庭”,以此推進區塊鏈技術證據在國際商事訴訟中的進一步應用。
關鍵詞:國際商事訴訟;數字貨幣;區塊鏈技術證據
論股權眾籌差異化信息披露義務
作者:陰越(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信息披露權利義務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現瑕疵的責任如何承擔,需要結合學理和實踐的互動進行研究。在股權眾籌信息披露不足的現實背景下,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核心,厘清股權眾籌不同參與者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完善基于責任承擔的信息披露權利義務分配,通過推定平臺過錯,督促平臺履行勤勉責任,減輕投資者舉證責任。通過設定平臺與融資方不真正連帶責任保證,優化平臺和投資者之間信義義務聯動,促使信息披露從形式規范邁向實質有效。
關鍵詞:股權眾籌;信息披露;民事責任;信義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