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專題
論我國地方立法基于民間法的創制……謝暉
設區的市立法與民間規范:經驗、理論及其解析——基于東中西部三省設區的市立法的比較分析……彭中禮
空白抑或留白:經濟特區立法中民間規范缺位問題研究——以某市人大經濟特區立法為例……周赟
環境法治專題
我國機動車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初探……孟慶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研究——基于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衡量……冷羅生 李樹訓
土地流轉中的環境規制研究……李嵩譽
各科專論
論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網絡法……來小鵬
論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郭紅偉
網絡時代自由職業者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和創新……吳偉達
大規模減稅降費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思考……劉隆亨 劉衛
司法實踐與改革
企業公害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規引入……陳冉
青年法苑
混合性取向婚姻中女性權益保護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劉佳佳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權的法教義學闡釋……曾新華
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專題
論我國地方立法基于民間法的創制
內容提要:在地方立法中,不僅存在著認可,而且也存在著創制,故與國家統一立法一樣,地方立法在立法形式上也是認可與創制的結合。民間法不僅為地方立法者提供著認可的規范基礎,同時,也為其提供著在此基礎上進行創制的需要。無論在同一社會關系中民間法的多元存在、對既有民間法的揚棄與改造、在民間法識別基礎上的另起爐灶等,都意味著地方立法基于民間法創制的必要。這一創制活動,一般要經歷地方立法者的民間法發現、識別、揚棄以及加工、提升等流程。
關鍵詞:地方立法;民間法;創制;認可
作者:謝暉(廣州大學)
設區的市立法與民間規范:經驗、理論及其解析
——基于東中西部三省設區的市立法的比較分析
內容提要:新修改的我國《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進行立法。實證研究表明,我國各設區的市已經啟動了地方性立法;但立法內容在東部、中部和西部省份有所差異。從應然的層面來看,設區的市立法的“地方性”需要源于“法律作為地方性知識”理論;從實然層面來看,基于“地方性”要求,設區的市立法需要考慮制定保護本地資源的法律、諸多有特色的管理行為或者能夠對特殊情況進行保護。整體上看,我國設區的市立法對于民間規范的態度比較淡漠,這需要從大陸法系傳統、民間規范的特殊性和適用范圍以及立法技術等方面進行反思。實踐考察與理論反思表明,設區的市立法可以充分吸收、改造或者借鑒民間規范,以體現設區的市立法的“地方性”。
關鍵詞: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民間規范;地方性
作者:彭中禮(中南大學法學院)
空白抑或留白:經濟特區立法中民間規范缺位問題研究
——以某市人大經濟特區立法為例
內容提要:民間規范是地方立法真正具有地方性的根本。然而,對某市經濟特區二十多年來人大立法的考察表明,民間規范在特區立法中幾乎處于完全缺位的狀態。雖然可以找到沒有多少可供利用的民間規范、地方立法自主空間太小等各種客觀理由來解釋這種現象,但總體而言,這種缺位可能更多地系由主觀原因造成:它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所致(空白),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刻意為之(留白)。要扭轉民間規范的缺位現象,除了經濟特區立法者要轉變觀念立場外,還要真正啟動對民間規范、尤其是那些真正具有地方“特色”之民間規范的系統調查、篩選工程,進而讓民間規范真正進入到經濟特區立法中。
關鍵詞:民間規范;地方性;地方立法;經濟特區
作者:周赟(廈門大學法學院)
環境法治專題
我國機動車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初探
內容提要:機動車污染從根本上伴隨著機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政府監管與市場失靈而產生,并日益成為我國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目前,機動車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雖已初具規模,但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缺乏對相關利益沖突的有效平衡、實施效益較低等較多不足。著眼于機動車污染防治問題的根本解決,應當在厘清“機動車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油路車”等機動車污染防治各利害因素間關系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國家專門立法、區域協同立法、地方精細立法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供給。同時,建立起覆蓋機動車污染防治油、路、車各環節的新型執法機制,填補我國機動車污染防治的執法監管空白。
關鍵詞:機動車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協同治理;制度構建
作者:孟慶瑜(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研究
——基于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衡量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間如何銜接,多種理論學說和實務經驗并行。在摒棄結果主義導向基礎上,基于權利和義務配置類型不同,各主體間在起訴動力、利害關聯、責任風險以及專業程度方面存在差異,顯然視其為義務者優于視其為權利者:賠償磋商作為賠償權利人的法定義務優于被歸為權利范疇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作為檢察院的法定義務優于被視為其以及環保組織權利范疇的民事公益訴訟。此外,兩種制度體系在應用范圍等方面也具有較大區別,為實現全面銜接,避開“生態環境”與“環境公益”間的概念糾纏,賠償權利人以通過轉委托方式將其難以確定起訴主體的案件移交環保組織。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銜接模式;銜接障礙
作者:冷羅生;李樹訓(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土地流轉中的環境規制研究
內容提要: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有利于盤活土地資產并增加農民收益,但缺乏保障農業綠色發展的環境規制制度。土地流轉中的環境問題是流轉經營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追求經濟利益過程中帶來的一種不利后果,需要秩序行政的環境規制加以防范。但由于現行法律規制理念、制度、體制、責任的局限性,難以防范環境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應構建新型的土地流轉環境規制制度,實現既有土地產權制度與環境規制制度的有機統一,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完善規制制度、創新管理體制、創設責任條款。
關鍵詞:農地“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流轉;環境規制
作者:李嵩譽(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各科專論
論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網絡法
內容提要:網絡作為這個時代最具發展活力的領域,需要法律為其發展保駕護航。隨著網絡法的快速發展,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廣受關注,尤其是網絡法是否可以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問題存在較多爭議。網絡法有其獨立的規制內容、獨特的屬性、特殊的法律原則,將其作為獨立法律部門進行構建極具必要性和社會價值。而且傳統法律部門的分類標準并非一成不變,必然要順應時代發展而逐步完善和轉型,因此將網絡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已然大有其可行性。
關鍵詞:網絡;網法;法律部門;法律體系
作者:來小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論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內容提要:隨著信息網絡時代的到來,搜索引擎作為網絡用戶獲取信息的工具,日趨流行,但因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詞等引發的系列侵權引起了學界的激烈討論,有主張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者,有基于第36條的局限性,訴諸于《侵權責任法》第37條安全保障義務者。應當在證成搜索引擎為新型公共場所,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為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基礎上,推行網絡實名制確定侵害人,以“善良管理人標準”中心構建搜索引擎提供服務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標準,把過錯推定責任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爭創和諧文明的網絡法治環境。
關鍵詞: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公共場所管理人;注意義務;網絡實名制;過錯推定
作者:郭紅偉(上海大學法學院)
網絡時代自由職業者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和創新
內容提要:基于對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政策的解讀,對自由職業者節稅避稅心理的分析,實現自由職業自愿申報模式向互聯網平臺公司代為申報模式轉變的技術條件和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將自由職業者的稅收事項委托給互聯網平臺管理公司代為征管,符合我國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有利于解決傳統自愿申報模式下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自由職業者的稅收遵從成本,緩解稅務機關的征管壓力。現階段,要實現這一征管模式的突破和創新,還需要對委托代征行為的上位法和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的上位法進行完善。
關鍵詞:自由職業者;稅收征管;突破和創新
作者:吳偉達(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大規模減稅降費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思考
內容提要:持續不斷的大規模的減稅降費行動是我國一項比較長期的具有方向性、戰略性的方針政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減稅政策,繼而實施普惠性減稅與結構性減稅并舉,重點降低制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在執行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本次減稅降費與以往減稅降費的關系、中小微企業減稅與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的關系、結構性減稅與普惠性減稅的關系;要加強執行力把減稅降費各個環節做實做細,著重提高對稅收五大功能的認識,加強對現行18種稅各自功能的研究。減稅降費任務的完成將為穩增長、促科技、穩就業、助消費發揮積極作用,為完善和深化稅改與財政可持續發展做好鋪墊。
關鍵詞:減稅;降費;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結構性減稅
作者:劉隆亨;劉衛(北京聯合大學;北京天石網通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司法實踐與改革
企業公害犯罪治理的刑事合規引入
內容提要: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企業分工的細化,傳統刑法對企業犯罪以單一懲罰為主的治理模式凸顯不足,通過合規理念的引入,引導刑法治理走向“企業與國家”合作治理模式,對于當前食品以及環境領域的公害犯罪治理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引入“刑事合規”的治理理念有利于激活企業不作為犯罪的認定,將企業過失犯罪的認定予以適度擴大,實現公害犯罪全球治理的接軌,促進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分離,實現刑罰治理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企業犯罪;公害犯罪;刑事合規
作者:陳冉(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
青年法苑
混合性取向婚姻中女性權益保護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較之傳統模式婚姻,混合性取向婚姻普遍存在著婚姻滿意度低、婚內暴力及冷暴力高發、離婚難舉證難、有關法律不適用等特點。此類型婚姻中女性的配偶權、同居權、生育權、健康權等合法權利更易受到損害。我國可在婚姻制度和司法實踐中引入“婚姻成立要件”測試,改進簡單化、程式化的結婚程序,擴大《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主體,重新界定家暴行為范疇,改進告誡書制度與人身保護令制度,合理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責任,完善配偶權體系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同時,我國還應設立可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正規公益組織,為混合性取向婚姻中的婦女群體提供更為合理和完善的法律支持、救濟和其他專業性服務。
關鍵詞:混合性取向婚姻;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
作者:劉佳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英語學院)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權的法教義學闡釋
內容提要:法教義學以規范為對象、以解釋為方法、以體系為目標,應成為當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分支。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應基于法教義學立場和方法進行解釋。“討論決定”時實行的民主集中制應解釋為合議制;無論從《刑事訴訟法》還是《人民法院組織法》體系上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刑事案件時,辯護律師要求列席的應當準許。“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能采取價值補充法進行解釋。“法律適用”改革是保留審判委員會制度下最具現實合理性的方案,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問題的區分應以是否需要進行證據調查為標準。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法教義學;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法律適用
作者:曾新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