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特別策劃·黨內法規學研究】
1.論黨內法規學科的體系化構建
周葉中、邵帥(5)
2.黨內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協調問題研究
魏治勛(15)
3.組織處理類型化的立規回應與四維邏輯闡釋
歐愛民、何靜(29)
【學術視點】
4.企業合規不起訴法院司法審查的理據、模式和路徑
孫國祥(38)
5.法院參與合規案件的路徑
李本燦(50)
6.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司法現狀、問題與優化對策
——基于“執行合同”第三方評估結果展開
朱昕昱(64)
7.論反壟斷法的正義基礎
柳長浩(75)
【熱點聚焦·環境法及相關問題研究】
8.憲法生態文明規范體系對環境法典編纂的制度化依據
——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為背景的探討
張震(87)
9.綠色破產法理念下環境債權的優先受償及其順位重構
李傳軒(99)
10.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基數:困境與出路
張輝(110)
【法治前沿】
11.商標權惡意訴訟的理性規制
劉加良、李暢(124)
12.論口供中心的冤案證據實踐模式
——兼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與證明標準的規范關系
封安波(136)
13.論強制性偵查措施檢察監督的訴訟化改造
——以《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為重點的分析
許譯文(150)
【特別策劃·黨內法規學研究】
論黨內法規學科的體系化構建
作者:周葉中、邵帥(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
摘要:黨內法規學是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黨內法規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新興交叉學科。隨著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黨內法規學學科建設必然面臨體系化要求。推進學科體系化是適應新時代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全方位推進,實現黨內法規學科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統籌配置學科資源,建設世界上獨一無二的黨內法規學的有力舉措。黨內法規學學科體系是黨內法規實踐邏輯、理論邏輯和學科邏輯綜合作用的產物,主要包括黨內法規學原理、黨內法規史學、黨章學、黨的領導法規學、黨的建設法規學、黨的保障法規學、軍事黨內法規學等子學科。為加快構建與依規治黨實踐相適應的黨內法規學學科體系,我們必須深刻認識黨內法規學作為一級學科的應有定位,正確把握黨內法規學與其它學科的相互關系,加強黨內法規學學科發展規劃和統籌建設,加快構建中國自主的黨內法規知識體系。
關鍵詞:黨內法規;黨內法規學;學科體系;學科建設;一級學科
2.黨內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協調問題研究
作者:魏治勛(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黨內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協調之所以會成為一個問題,在于它是黨規與國法關系問題的直接理論延伸,是法治體系統一性的必然需求,是治理實踐問題的理論反射。將黨內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銜接協調置于實在規范、制度事實和規范價值三大論域,通過規范實證、社會實證與價值實證三種論證方法的綜合運用,極大地提升了黨內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銜接協調問題的研究寬度和厚度,開拓出前所未有的理論視野。兩種規范性文件銜接協調的主要方式有:黨內規范性文件指導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作為制定依據;通過黨政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實現兩種規范性文件融合統一;黨內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規范性文件重要內容的耦合;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貫徹執行黨內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或精神;黨內規范性文件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論證手段或解釋的語境材料。兩種規范性文件銜接協調方式的豐富性,從一個側面證明了黨內法規體系和國家法律體系之間緊密的相互依存關系。
關鍵詞:黨內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黨政聯合發文;銜接協調;法治體系;依存關系
3.組織處理類型化的立規回應與四維邏輯闡釋
作者:歐愛民、何靜(湘潭大學法學院)
摘要:類型化是推進組織處理法治化的關鍵舉措,但學術界共識不足,存在較大分歧。為此,《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建構起組織處理的五種類型,即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該規定不僅彰顯出對組織處理百年歷史的承繼創新以及現實需求的法治回應,也突顯出責任體系間的區隔思維以及權力限制的中國智慧,蘊含深刻的歷史邏輯、實踐邏輯、制度邏輯和價值邏輯。四維邏輯相互作用,既能有力闡釋組織處理類型化的立規舉措,又能為進一步完善組織處理的類型化規定提供理論指引。
關鍵詞:組織處理;黨內法規;類型化
【學術視點】
4.企業合規不起訴法院司法審查的理據、模式和路徑
作者:孫國祥(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企業合規不起訴由檢察機關閉環運作,引發了對檢察權異化的擔憂以及程序正當性的追問。憲法、刑事訴訟法對法檢權力以及相互關系的基本定位,起訴法定主義與便宜主義相結合的訴訟制度,決定了我國檢察機關只具有有限的起訴裁量權。對涉嫌重罪的企業直接合規不起訴,逾越了起訴裁量權的范圍。企業合規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與功能。中國特色的合規不起訴制度,應根據企業犯罪的輕重分別采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暫緩起訴制度。前者適用于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范圍內涉嫌輕罪的企業,其是否不起訴由檢察機關獨立決定,無需法院司法審查;后者適用于涉嫌重罪的企業,其是否不起訴需要通過法院司法審查決定。法院的司法審查應是實質性的,是否滿足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預防刑、責任刑的削減是審查的重點。同時,對于已經起訴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動進行審查,包括有無事前合規計劃以及啟動事后合規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據企業合規的情況予以妥當處理,以建構企業合規不起訴法院司法審查的制度。
關鍵詞:合規不起訴;法院司法審查;起訴裁量權;企業合規改革
5.法院參與合規案件的路徑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需要法院的參與。實踐中,法院也確實以多種方式參與了合規案件的處理,但法院的參與方式需要理論建構。在定罪程序中,未來公司犯罪的司法應當注重組織體責任論與傳統理論的融合,這不僅更符合責任主義原則,還可以激勵企業合規。與此同時,需要合理甄別合規計劃的有效性。在量刑程序中,需要注意把握合規計劃對量刑的調節限度,注意避免罪責評價錯位問題,并慎重對待審判程序中的合規監督考察。在不起訴案件中,法院可以通過參加聽證會的方式參與輕罪不起訴程序,使聽證程序更為科學合理;在重罪不訴的問題上,無論是當前的司法還是未來的立法,都應當慎行。即便要確立重罪不訴制度,也應當同時引入司法審查機制,以約束可能濫用的訴權。
關鍵詞:企業合規;法院參與;重罪不訴;司法審查
6.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司法現狀、問題與優化對策——基于“執行合同”第三方評估結果展開
作者:朱昕昱(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司法環境是法治化營商環境最直觀的外在呈現,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的執行合同指標從訴訟效率、訴訟成本以及司法程序質量三個維度刻畫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現實司法樣態。從評估結果來看,糾紛解決時間較長、司法鑒定成本高昂以及法院信息化應用深度不足成為影響訴訟效率、訴訟成本和司法程序質量的共性問題。為營造高效、親民、便民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達致當事人接近正義的司法目標,我國應當從推廣約定送達地址制度、拓寬電子送達適用、強化鑒定時間把控、發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潛力、優化審判人員職能配置以及創新執行方式等方面多措并舉提升訴訟效率,通過公益性司法鑒定收費模式改革降低訴訟成本,并不斷推進“互聯網+司法”的全面融合。
關鍵詞:法治化營商環境;執行合同;訴訟效率;司法鑒定費用;信息化建設
7.論反壟斷法的正義基礎
作者:柳長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探討反壟斷法的正義基礎具有補強部門法理的理論意義,也具有詮釋當前平臺反壟斷現象的實踐意義,其目標是尋找制度意義上反壟斷法的政治道德基礎,具體可以在本體論、價值論和運行論層面予以討論。反壟斷法本體論正義的基本結構是“市場經濟-社會屬性”下的契約正義,并遵循市場和競爭機制的“非建構性”取向;價值論正義在矯正正義框架下體現為“契約自由-協調兼容”,其理論主軸與分配正義、機會平等(除行政壟斷外)無關,也不涉及弱者和失敗者正義,反壟斷所“反”之行為的價值實質為“市場權力對契約自由的實質不平等侵害”;運行論正義遵循“市場權力—性質區分”的基本結構解釋反壟斷法的具體制度安排,此外,近年來部分針對數字經濟平臺規制理念實質上受到了共和主義政治理念的影響。
關鍵詞:反壟斷法;制度正義;本體論;價值論;運行論
【熱點聚焦·環境法及相關問題研究】
8.憲法生態文明規范體系對環境法典編纂的制度化依據——以《立法法》第二次修改為背景的探討
作者:張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是立法的最根本要求;2023年3月,《立法法》第二次修改,明確指出“立法應當符合憲法規定”;據此,通過2018年修憲形成的憲法生態文明規范體系是環境法典編纂的憲法依據。該體系以生態文明為憲法核;通過對環境法典進行名稱確定、性質厘定以及范圍限定等構成了環境法典編纂的外部制度化依據;通過將生態文明確定為環境法典的核心理念并在此基礎上凝練顯性主線確定環境法典的框架內容,以及將環境權證成為環境法典的隱性主線等構成了環境法典編纂的內核制度化依據。外部制度化依據為環境法典的編纂塑形,內核制度化依據為環境法典的編纂鑄魂。在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確定憲法依據到底是什么,以及到底產生什么樣的制度化依據,進而形成系統全面的詮釋及建議,是憲法學者可以為環境法典編纂做出的學術貢獻,也是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有益探索。
關鍵詞:環境法典;《立法法》第二次修改;憲法;生態文明規范體系;制度化依據
9.綠色破產法理念下環境債權的優先受償及其順位重構
作者:李傳軒(復旦大學法學院)
摘要:環境債權能否優先受償影響著環境利益保護和生態環保目標的實現,但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對環境債權沒有任何特別規定,正在展開的破產法修訂工作也未能給予相應重視,嚴重滯后于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社會經濟發展綠色化轉向的形勢要求。環境債權事實上由不同類型債權構成,其特殊性對當前破產債權的清償順位結構產生了很大沖擊。在破產法的修訂中,應當形塑綠色破產法理念,并結合公共政策考量內容和實質性公平原則要求,從債權形成的時間和原因、債權保護利益的性質、債權產生的主觀方面以及債權人自身情況等四個維度對各類環境債權的優先受償性進行檢視和論證。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環境債權與其他債權之間的關系,重構各類環境債權的清償順位。
關鍵詞:綠色破產法理念;環境債權;優先受償;順位重構
10.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基數:困境與出路
作者:張輝(安徽大學法學院)
摘要:自《民法典》第1232條原則性地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生態環境侵權領域后,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開始對能否就生態環境損害本身提起懲罰性賠償的問題展開探討。其中,對此持肯定觀點的學者及實務工作者進一步提出并開始討論應當如何選擇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計算基數的問題。經過長時間的司法實踐與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實踐中生態環境侵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存在的疑點、難點問題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并規定應當以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永久性功能損失賠償數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基數。基于對48起有關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認定案件的實證分析,可以發現由于當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中各法院認定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永久性功能損失呈現出多元混亂的局面,特別是在認定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時,各法院存在對其法律性質界定不明、賠償數額計算方法不一的問題,進而造成以其作為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計算基數面臨重復評價、加重處罰以及可操作性不強、不具有普適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現階段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體系尚未完善、相關問題尚未解決的情況下,暫時不宜以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賠償數額作為基數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而應當探尋適當的、可操性較強的其他方案。又基于同質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參照生態環境行政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理認定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在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最佳替代方案以代替期間服務功能損失作為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計算基數。而應當注意的是,未來以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賠償數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計算基數時應當嚴格區分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與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統籌考慮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屬性。
關鍵詞: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數;困境;出路
【法治前沿】
11.商標權惡意訴訟的理性規制
作者:劉加良、李暢(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不能忽視對商標權惡意訴訟的依法規制。商標權惡意訴訟會妨礙營商環境的優化,阻卻訴訟誠信原則的實現,干擾商標制度的發展。厘清惡意訴訟與惡意投訴、批量維權的邊界,對實踐樣態進行類型化分析以及對惡意要件采取高階化標準,有助于探尋到更趨客觀的商標權惡意訴訟識別標準。修正不侵權確認之訴的適用條件,單列因惡意訴訟侵害責任糾紛案由,注重開庭前的早期治理,從嚴審查惡意訴訟行為人的撤訴申請加之啟動專項檢察監督,方可從程序層面有效規制商標權惡意訴訟。被訴方以商標權惡意訴訟行為人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具有實體法依據,對其損失的確定不應機械地限定在為應對惡意訴訟而產生的合理開支,引入懲罰性賠償以確定商標權惡意訴訟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應慎之又慎。
關鍵詞:商標權;惡意訴訟;訴訟誠信;程序規制;侵權責任
12.論口供中心的冤案證據實踐模式——兼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與證明標準的規范關系
作者:封安波(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我國近年揭露的多數刑事冤案,從偵查到審判程序,存在著一種大致相同的證據模式。冤案的證據流程為:偵查機關以口供為中心構建有罪證據;檢察機關形式化地審查證據;法院有罪傾向地裁判證據、認定事實。冤案存在著兩個“印證型”證據體系,一個是偵查機關構建的以口供為中心的控訴證據體系,另一個是法院幾乎完全采信控訴證據而形成的裁判證據體系。冤案裁判證據體系的形成,主要是法院誤用了如下相關證據法規則: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采信、“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的采信、鑒定意見的采信、“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針對口供中心冤案的證據模式,庭審對策即是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證據條款進行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法教義學解釋。“證據之間相互印證”需要以單個證據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與相關性為前提條件,其為刑事證明標準的一個必要條件、非充分條件。
關鍵詞:口供;證據相互印證;控訴證據;裁判證據;刑事證明標準
13.論強制性偵查措施檢察監督的訴訟化改造——以《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為重點的分析
作者:許譯文(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確立的檢察機關就當事人所提出的公安機關違法實施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申訴進行檢察監督的機制,是一種行政性審查模式,該模式存在滯后性強、審查方式書面化、申訴者的程序參與權極為有限以及制裁機制缺位等問題。對此,有必要建立強制性偵查措施檢察監督的訴訟化審查機制,從檢察機關的審查主體、審查程序以及制裁機制入手,實現對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有效法律規制與法律監督。
關鍵詞:強制性偵查措施;檢察監督;申訴;行政性審查;訴訟化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