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別策劃·民法典若干規則解讀】
婚姻締結之際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楊立新、李東駿(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婚姻締結之際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民法典》第1054條第2款新規定的保護締結婚姻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措施。締結婚姻關系的當事人締結了婚姻關系,但是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使其婚姻關系自始無效,因過錯行為致使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并造成對方損害的一方,向無過錯的對方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婚姻締結之際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屬于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且須受損害一方當事人無過錯。無過錯方當事人行使婚姻締結之際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
關鍵詞:婚姻無效;婚姻被撤銷;締結婚姻之際;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視域下環境健康損害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研究
作者:華國慶、黃大芬(安徽大學法學院暨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摘要:環境健康損害系指環境污染(生物、化學和物理)對公眾和個人健康造成的實際健康損害以及健康隱患或者健康風險。目前,環境健康損害賠償面臨公眾健康損害風險預防不到位以及個人健康損害賠償不充分的雙重挑戰。《民法典》第1232條新增了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其功能契合于環境健康損害賠償的現實需求。為促進環境健康損害懲罰性賠償的有效適用,一方面需要明確適用要件,包括對行為要件、主觀要件、結果要件以及主體要件的依次界定;另一方面需要理順適用路徑,從單一的民事訴訟路徑延伸到行政救濟路徑。
關鍵詞:環境污染;健康損害;風險預防;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框架下公司代表越權擔保裁判規則的解釋論
作者:王建文(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公司法學界多數學者逐漸放棄了基于《公司法》第16條規范性質識別的進路,轉而從代表權限制角度理解公司代表越權擔保合同效力,并從相對人審查義務履行狀況的角度認定其是否構成善意相對人。在司法實踐方面,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法律適用也曾頗為混亂,如今裁判規則已基本統一。《民法典》關于越權代表的法律效果改變了有效與無效兩分的安排,確立了合同是否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的法律效果安排。基于此,在公司代表越權擔保情形下,若相對人非善意,則相關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在公司代表越權擔保法律后果方面,應基于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基礎行為乃無權代理的判斷,類推適用無權代理法律后果的規定,改變類推適用無效擔保法律后果法律規范的裁判規則,確定相對人非善意情形下,不僅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而且公司無須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公司代表越權擔保;法律效力;不發生效力;締約過失責任;審查義務
人格標識合理使用規則的教義展開——《民法典》第999條評析
作者:溫世揚、袁野(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999條系人格標識合理使用的一般規定,其意旨在于實現公共利益與人格權益保護的利益平衡,確立人格標識使用的阻卻違法事由。對該條中的“姓名、名稱”應參照《民法典》第1017條作擴張解釋,對自然人聲音的合理使用可類推適用肖像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名譽與榮譽則不適用合理使用規則。該條中的“公共利益”除涉及公民的言論自由及其衍生的權利和自由之外,還涉及其他社會交往中的必要性需求;“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外的其他行為須結合《民法典》人格權編的具體規定加以確定;對“合理使用”的判定,應結合比例原則下的目的正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最小傷害性原則予以考量。行為人不合理使用人格標識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法律后果,包括人格權請求權、財產損失賠償請求權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鍵詞:人格標識;合理使用;公共利益;比例原則;侵權責任
【學術視點】
部門憲法的實質
作者:上官丕亮(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部門憲法不是“憲法的部門”,不是部門法,“部門憲法”實為“部門憲法學”,它是憲法學研究的新方法和新路徑,是憲法學的專題研究。作為研究對象的部門憲法是“部門的憲法”,仍屬于憲法,是特定領域憲法規范的集合,不應包括相關的普通法律規范。部門憲法的研究,有助于準確地把握憲法的內涵,有利于促進憲法的實施,并可以推動憲法學分支學科的發展。部門憲法的建構應以憲法文本為基礎,并根據全面實施憲法和憲法學發展的需要。部門憲法的研究應當始終以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即人權保護為核心及出發點和最終歸宿。部門憲法的研究可關注相關的普通法律法規及部門法,但其側重點是憲法對它們的作用。
關鍵詞:部門憲法;部門憲法學;部門法;憲法規范;憲法實施
功能與程序雙重維度下監察留置制度的完善
作者:謝小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監察留置具有強制人身自由、適用對象二元化、功能多元化、辦案機關直接控制被調查人、辦案壓力大等特點,面臨辦案需要與人權保障之間的沖突。留置應為強制措施,而非調查措施;應為羈押措施,而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為刑事措施,而非行政措施。然而,《監察法》設置留置制度時,混淆了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違反了比例原則,缺乏清晰的證明標準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留置制度改革應當引入強制訊問、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從而準確限定留置為羈押措施,同時,應當嚴格限制留置只適用于重大職務犯罪,完善留置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規范留置的審批程序,完善留置場所的規范化建設。
關鍵詞:監察留置;羈押;偵查
政府數據開放與公共數據治理:立法范疇、問題辨識和法治路徑
作者:李濤(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摘要:大數據時代,政府數據的收集、管理、開放、流動、共享、利用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日益重要,成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完善社會治理方式和提升政府服務質量的基礎性工具。海量的政府數據資源若想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效用,取得應用和競爭優勢,首先要做的就是開放,開放才能創造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政治價值。政府數據開放行為是政府實施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法規范的范疇。我國當前政府數據開放進程、開放共享水平還落后于發達國家,主要原因在于數據開放共享的法律治理體系有待健全以及在相關法規制定理念和原則上尚未達成共識。將來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的法治規范路徑應注重:一是正本清源,科學界定政府數據開放與公共數據治理的法律概念;二是立足發展實際,合理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和共享的專項行政法規;三是堅持開放與保護并重,暢通因政府數據開放引起的行政糾紛的救濟途徑;四是樹立全球視野,積極借鑒國外政府數據治理先進經驗創制法律。
關鍵詞:政府數據開放;公共數據治理;行政行為;行政法規制
新時代中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的完善
——基于對歐盟安全審查制度變革的考察與借鑒
作者:高華(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中共十八大以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中國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健全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是我國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在立法及實踐經驗方面還非常缺乏,其先進性、科學性和完善程度還有待提高。歐盟外資審查制度的變革對我國海外投資無疑會產生負面影響,但是該制度中的一些核心內容,比如安全審查的啟動及考慮要素、司法救濟、程序規范等,對我國外資安全審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我國可以批判吸收其經驗,從國內、國際兩個層面完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在國內法方面,明確外資安全審查的范圍和標準,不設置安全審查啟動門檻,賦予當事人法律救濟權,引入歐盟法律中的比例原則和程序正義原則,以及設立監督程序;在國際法層面,加強國際法規范的制定及引領,合理規范國家安全例外條款,增加投資安全審查的透明度和法律的確定性。在雙邊投資條約中加入安全審查救濟的內容,維護投資者在東道國的合法權益,推動構建公平合理、開放共贏的國際投資環境。
關鍵詞: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歐盟
【熱點聚焦】
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交叉適用的溯及力問題研究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基于刑法司法解釋所存在的法律性、擴張性、滯后性等特征,刑法司法解釋應當具有相對于所解釋刑事法律而言的獨立時間效力。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能否適用,同樣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兩高”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時間效力規定中的“法律的施行期間”,僅指刑法司法解釋生效之后刑法條文施行的時間段。對于行為時沒有相關刑法司法解釋的情形,裁判時司法解釋應與行為時適用法律的一般做法進行“有利與否”的比較,內容有利于行為人的司法解釋才能溯及既往。對新舊刑法、新舊司法解釋交替并行的情況,應當采用“分層式”判斷規則,即在刑法規范與司法解釋層面分別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刑法規范與司法解釋在部分內容上存在沖突,應以刑法規范內容為準。新(舊)刑法條文與舊(新)司法解釋存在交叉適用的可能。罪狀與法定刑、主刑與附加刑不能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當主刑與附加刑發生反向調整時,應當確立主刑優先原則。
關鍵詞:刑法條文;刑法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獨立性;溯及力;從舊兼從輕
金融性幫助行為評價為洗錢罪的法經濟闡釋
作者:陳燦平、溫新宇(天津財經大學立法與司法協同研究中心)
摘要:隨著利用金融等專業性方法非法轉移大額財產案件頻發,洗錢犯罪在犯罪鏈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部分幫助洗錢行為存在被評價為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錢罪的兩可性,通謀說給出的解釋實質是罪名適用即司法上的區別標準,而引入法經濟學方法則有利于從罪名設計即立法上得出部分幫助洗錢行為更應獨立評價為洗錢罪的理由。在法經濟學看來,將部分幫助洗錢行為單獨評價為洗錢罪而非上游犯罪共犯更符合效率效益觀。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有限理性出發,利用犯罪人的理性認知偏差,將幫助洗錢行為單獨評價為洗錢罪能夠實現犯罪控制方面的帕累托改進;另一方面,在貪利型經濟犯罪領域,洗錢罪靈活的財產刑刑罰結構更具針對性。
關鍵詞:幫助洗錢行為;共同犯罪;有限理性;理性認知偏差;法經濟分析
寬嚴相濟政策的發展定位
作者:邱帥萍(湖南科技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摘要:將寬嚴相濟政策定位為基本刑事政策,彰顯了其在刑事法領域的價值和影響,卻不可避免地遮掩了其在其他法領域取得的重要甚至是突破性的發展。無論是寬嚴相濟政策自身的價值,還是其在銜接協調不同性質懲治措施之間的作用,都決定了寬嚴相濟政策不應偏居一隅僅作為一項基本刑事政策,而應進階為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懲罰性賠償以及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等全部國家懲治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政策。作為國家基本懲治政策的寬嚴相濟政策,應妥善處理其與法規范之間的關系,宜以基本原則的形式出現在國家懲治規范之中。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懲治政策;基本原則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犯罪的風險挑戰與理念更新
——以數據威脅型網絡黑灰產為觀察對象
作者:張婷(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學研究院)
摘要:信息互聯網向價值互聯網之轉型催生數據安全風險的變異與升級。我國當前數據刑法體系在面對數據威脅型網絡黑灰產這一典型樣態時,表現出明顯的規范評價分歧、法律規制不力等現實問題。究其原因,在于建構于信息中心主義理論之上的“靜態數據-動態信息”雙核法益保護模式已無法有效涵蓋數據的全部屬性。在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的深化期,積極調整數據違法行為的犯罪化立場,實現“數字安全法益觀”導向下傳統數據犯罪風險防范體系的轉型,是時代的應然選擇。在“數字安全法益觀”之下,踐行“重塑以數據為中心的法益保護體系+完善數據用戶權益的全周期性保護”縱橫雙向路徑,有助于推動數據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構筑保障數據安全的法律屏障。
關鍵詞:數據安全;數據威脅型網絡黑灰產;數據犯罪;數字安全法益觀
【法治前沿】
核心價值觀融入判詞的三維場景及其功能
作者:曹磊(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核心價值觀辨法析理,可以豐富司法論證資源,強化社會主義司法的價值取向,提升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的場景與功能可以概括為三個維度:一是作為“標桿”宣示主流價值,讓判詞更加有“禮”;二是作為“邊界”規范漏洞填補,讓判詞更加有“力”;三是作為“標準”衡量價值取舍,讓判詞更加有“理”。在個案場景中,核心價值觀需與案件事實結合,通過法官恰當的事實鋪陳、積極修辭等具體法律方法的運用而進入推理過程,完成抽象價值與具體裁判規范的協同,推進核心價值觀與法治理念的實質性融貫。
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價值;判詞;辨法析理
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權威象征論
——以公共文化設施條款為定性基準
作者:趙謙(西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形式理性意義權威象征,往往通過作為公益性文化事業物質載體的公共文化設施來彰顯。其通常以公共文化設施條款為定性基準,該類條款指引下的公共文化設施配置理性化程度則決定了所涉權威象征的科學性水平。當如何來規劃建設方能成就設施配置理性化的方向性權威,可謂彰顯形式理性要素的法治權威思維在基本文化權益保障面向的踐行表征。則應明晰所涉法治權威思維的確定性、可預測性與一般性規范特性,并針對公共文化設施規劃準據、建設模式與規劃要素諸事項,分別設定兼具羈束性和裁量性的確定性準據指引、凸顯合作參與和服務效能的可預測性模式指引、涵攝單元要素和屬性要素的一般性要素指引。最終基于對相應體系化權威要義的具體闡明,來嘗試厘清實現公共文化設施理性化配置的規范進路,從而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過程中切實提升所涉公權力主體實施干預之權威踐行結果的科學性水平。
關鍵詞:法治權威思維;公共文化設施條款;規劃準據;建設模式;規劃要素
組織社會學視角下的普法策略分析
作者:張志文(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學院)
摘要: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在過去30余年的普法實踐中,科層制觀照下政府主導式普法實現了普法目標的遞進、普法效果的高效,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普法手段的雷同以及普法受體的疲態。在組織社會學看來,普法策略選擇須要完成組織轉換,即由科層制轉向具體行動體系。從行動人角度重塑未來普法策略,實現普法方式的官方運作到情理操作、普法場域由法律條文到生活世界、普法資源的單一統合到分散共享。
關鍵詞:普法;科層制;行動人;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