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名家主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問題】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效力之認定
房紹坤、張澤嵩(5)
2.農民集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和主體性關系
王洪平(18)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類型定位之證成與價值展開
管洪彥(29)
【特別策劃·國家治理現代化視域下的刑事治理】
4.民刑共治: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路徑
劉艷紅(40)
5.我國刑事治理模式與理論反思
楊柳(50)
6.以利益衡量作為網絡領域刑事治理的原則
儲陳城(61)
7.公共安全刑事治理的教義學評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例
冀洋(73)
【學術視點】
8.新時代中國法治的理念和形態
肖金明、白玉榮(85)
9.“數據壟斷”命題真偽爭議的理論回應
梅夏英、王劍(94)
10.論我國當前經濟刑法的擴張
趙星(104)
11.基于大數據樣本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重構經驗與邏輯
夏偉(111)
【法治前沿】
12.侵權損害賠償定期金規則的欠缺與具體適用
楊立新(121)
13.論企業違反網絡隱私政策的違約責任適用
陽雪雅(130)
14.論人工智能領域被遺忘權的保護:困局與破壁
翟凱(142)
15.網絡投票之權利義務析
張利利(152)
內容摘要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效力之認定
作者:房紹坤、張澤嵩(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決議行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效力基礎并非程序正義,而系團體自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在決議主體、決議事項、決議程序上具有“特別性”,這種“特別性”在其效力認定過程中不應被忽視。應當區分決議不成立與決議效力瑕疵,決議不成立由嚴重的程序瑕疵所致,這些瑕疵足以導致整個決議事實上從未存在。決議效力瑕疵包括可撤銷與無效兩種形態,效力未定不屬于決議效力瑕疵。在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效力時,不成立事由應作限縮解釋,可撤銷事由在類型上應予以擴充,無效事由在內容上需要進一步明確。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行為;表決行為;意思表示;效力認定
2.農民集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和主體性關系
作者:王洪平(煙臺大學法學院)
摘要:農民集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及二者的主體性關系,是未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應先予厘清的基礎性問題。集體具有“擬制法人”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其性質為“中間團體”,具有法人性與擬制性、公法性與私法性、社團性與財團性、公有性與私人性等多重中間性法律人格。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形態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合作社法人,與典型的“合作社”不具有同質性。農村要素的市場化配置運作要求開放農村市場,破除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要素市場準入的壟斷性壁壘。集體經濟組織不具有破產能力,這是其作為特別法人的“法定特別性”之一。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運行應借鑒國有資產(資本)的“授權經營”體制,實現集體所有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權的“兩權分離”。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起黨組織領導、理事會決策、經理層經營管理的科學治理結構。集體經濟組織依其性質不能設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亦無必要單設監事會,其監督職能應“外掛”于村民委員會。應把集體經濟組織打造成集體資產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使其不再從事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集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運營授權應采取清單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集體的授權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關鍵詞:農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擬制法人;中間團體;合作社;破產能力;授權經營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類型定位之證成與價值展開
作者:管洪彥(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學院)
摘要:法人分類模式是大陸法系法人制度中的基礎問題。融合“結構主義”和“功能主義”法人分類模式的兼容模式更有助于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實現,也有助于法人分類之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雙重目標的實現。特別法人類型的創設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地位的確立,是采納兼容模式的典型例證。廓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類型定位對于建構中國特色民法理論體系話語體系、繁榮農村市場經濟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指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立法具有現實價值。我國法人分類模式選擇是在大陸法系私法傳統上的持續性制度創新,展現了中國民法學理論的制度生成活力和民法學理論話語體系的自主創新能力。
關鍵詞:法人分類;兼容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理論證成;價值展開
4.民刑共治: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路徑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的頒行提供了重新審視我國國家治理能力是否實現了現代化這一重大問題的契機。在前民法典時代,我國采取的是基于國家中心主義的重刑輕民國家治理模式,這種模式在內部表現為對刑法維護社會秩序機能的重視,在外部體現為刑法常常繞過前置法成為應對社會失范行為的優先和常態化工具。在民法典時代,國家治理現代化呼喚以人民為中心的以重民輕刑為前提的“民刑共治”新模式。只有民先刑后民進刑退,方能形成輕重有序責任有別的民刑共治治理體系,并實現國家治理對公權力倚重轉向私法自治的能力現代化。民刑共治也是回應共建共治共享國家治理現代化基本理念行之有效的模式。
關鍵詞:國家治理現代化;民法典;刑事治理;民刑共治;權利保障
5.我國刑事治理模式與理論反思
作者:楊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我國歷經革命型、運動型、政策型和法治型四種刑事治理模式。其中,革命型、運動型和政策型刑事治理模式具有“非法治”的缺陷,因而應采取法治型刑事治理模式。法治型刑事治理模式存在積極預防型和消極預防型兩種面向。積極預防型刑事治理模式在理論根據、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等方面存在不足,易導致刑法過度介入社會治理。消極預防型刑事治理模式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并恪守刑法謙抑主義,值得提倡。刑事治理應與其他治理手段相互融合以實現社會治理的多元共治。
關鍵詞:社會治理;刑事治理模式;積極預防型;消極預防型
6.以利益衡量作為網絡領域刑事治理的原則
作者:儲陳城(安徽大學法學院)
摘要:從計算機網絡時代到大數據智能時代,因技術引起法益侵害的風險客觀存在。為應對這一風險,刑法理論經歷了發出預警到從嚴規制,再到理性反思的周而復始。受此影響,刑法立法與司法也隨之呈現出同樣的規律?v觀網絡領域刑事治理的理論變遷與實踐樣態,呈現出指導原則缺位、治理目標不明的缺陷。保護技術的成長與發展應該成為現代網絡領域刑事治理的重要任務。建立在功利主義思想下的利益衡量原則在刑法中早已開始運用。在當前不同代際網絡技術共生的時代,根據利益衡量原則來劃定刑法規制網絡技術領域的界限,在有效打擊犯罪的基礎上,防止包括人工智能、自動駕駛等尖端網絡技術的萎縮,應成為網絡領域刑事治理的總體性原則。
關鍵詞:網絡犯罪;刑事治理;利益衡量
7.公共安全刑事治理的教義學評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例
作者:冀洋(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共安全領域的治安體感及風險意識助推了“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刑法命題,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表現為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罪等輕罪化立法的擴容。但新增輕罪不僅導致立法技術上的疊床架屋,而且暴露了對一般預防不切實際的迷信,新增罪名背后對應的仍是重刑主義舊觀念,這就需要在教義學上對新罪的規范構造及司法實效做出合理認知和預判;谧镄谭ǘê妥镄叹庠瓌t,妨害安全駕駛罪應理解為抽象危險犯,本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系注意性要素,妨害安全駕駛而故意引起具體危險的,仍應適用第114條;危險作業罪屬于業務過失危險犯,它與重大責任事故罪不是“基本犯→結果加重犯”的關系,而是基于法益保護前置而形成的“危險犯←基本犯(結果犯)”,同一業務行為流程應保持同一主觀心態。在未來刑事司法實踐中,應謹記“醉駕入刑”10年來刑罰邊際效應遞減的困境,對公共危險犯應開拓實體法上的實質出罪渠道和程序法上的過濾分流機制,在公共安全治理中破除入罪依賴、強化多元規范的共建共治。
關鍵詞: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理;輕罪立法;抽象危險犯;過失危險犯
8.新時代中國法治的理念和形態
作者:肖金明、白玉榮(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后,中國法治將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由復興法治理念引領,以復合法治形態呈現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新常態。復興法治理念就是聚焦民族復興目標,面向實現黨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急需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備的制度和法治需求,推進黨內法治、國家法治和社會法治合成全面依法治國的完整實踐體系,協調推進新的“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時代法治理念。復合法治形態則以復興法治理念為引領,堅持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同構法治,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進,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推進常態法治與應急法治同塑法治,公法制度與私法制度同筑法治;堅持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復興法治理念實踐與復合法治形態發展將帶來中國法學的歷史性變革,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的主線。
關鍵詞:改革開放;小康社會;民族復興;復興法治;復合法治
9.“數據壟斷”命題真偽爭議的理論回應
作者:梅夏英、王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摘要:由于圍繞數據私法屬性和權利配置路徑的研究仍舊未有定論,再加之對數據自身特性的激烈爭辯,致使“數據壟斷”命題飽受質疑,但實際上,無論是數據的私法屬性還是其自身特征均不能成為否定該命題的合理理由。展開而言,從命題構成層次分析,“數據壟斷”基于問題域差異可以具體分為數據壟斷和基于數據的壟斷,兩者在理論上均具備成立的可能性空間。同時,私法在調整數據經濟領域法律關系時的諸多局限性也更加凸顯出反壟斷法介入的必要性。
關鍵詞:數據壟斷;反壟斷;規制
10.論我國當前經濟刑法的擴張
作者:趙星(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增加新的罪名,將原來不屬于犯罪的行為納入刑法典的規制范圍之內,是經濟刑法擴張的重要方法,由于刑法理論研究沒有給刑事立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性支持,以及應急性立法的大量存在,導致了對一些經濟犯罪性質認定不準確、罪名罪狀設計不科學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不利于刑法教義學體系的完整統一,在實踐中也非常不利于有效打擊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對此,可以從堅守刑法謙抑原則、完善經濟犯罪分類、完善經濟犯罪罪狀等方面加以解決。
關鍵詞:經濟刑法;立法;罪狀;謙抑
11.基于大數據樣本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重構經驗與邏輯
作者: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吸收自前蘇聯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經過多年的本土化發展之后,逐漸具備了助力解決我國司法實踐問題的中國特色。通過大數據樣本的實證研究,發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被過度透支的現象,其不僅被擴張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領域,還影響輻射至普通民事訴訟中,嚴重地背離了該項制度的預設目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底層邏輯是以程序正義換取訴訟效率,其功能是在保障實體正義的基礎上提升訴訟效率,而非兼顧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正確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必須明確其系簡化的民事程序的本質,并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遵守“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害”這項立法限制。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正義;實體正義;訴訟效率
12.侵權損害賠償定期金規則的欠缺與具體適用
作者: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民法典》第1187條規定的“分期支付”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定期金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新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定期金賠償具體規則,能夠解決司法之急需,但是也存在明顯的欠缺,沒有將死者生前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納入定期金賠償的范圍之中,對于定期金判決的既判力和變更也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等,都應當予以補充。對此,應當以《民法典》現有規定為基礎,通過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司法實務應當不斷完善定期金適用規則,對符合定期金賠償目的的人身損害賠償,基于權利人的申請都應當予以適用,保護好侵權賠償權利人的權利,平衡好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關鍵詞:定期金賠償;侵權責任;司法解釋;規則欠缺;具體適用
13.論企業違反網絡隱私政策的違約責任適用
作者:陽雪雅(西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網絡隱私政策存在合同說與非合同說兩種觀點。隱私政策違約責任的適用能有效彌補現有救濟方式的不足,可以重塑個人信息主體與企業的平等關系,從而提高企業利用個人信息的效率。傳統的點擊同意理論與瀏覽同意理論都不能充分解釋網絡隱私政策的合同性質。應從免費的網絡服務本質出發,用戶如果不授權企業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則用戶也無法享受網絡經營者的服務,個人信息的授權與企業的服務形成對價關系,企業發布隱私政策是要約,用戶選擇企業的服務,則表現為用戶對隱私政策的同意。另外隱私政策合同說還可以通過隱私政策的內容進一步證明。不過對于敏感信息等對用戶利益影響重大的收集、處理等行為必須征得用戶的明示同意。違約行為的難以發現是適用違約責任的障礙,因此對違約行為細致梳理則是突破違約責任適用障礙的關鍵。當然用戶與企業的強弱差異也亟需違約救濟的具體程序和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隱私政策;點擊同意;瀏覽同意;違約責任
14.論人工智能領域被遺忘權的保護:困局與破壁
作者:翟凱(安徽建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摘要:基于“數據刪除”概念的被遺忘權隨著《歐洲數據保護指令》的頒布和相關判例的影響已成為個人信息法領域的熱點,對信息主體、數據控制人和監管機構都提出了思考、爭議與挑戰,其中就包括被遺忘權如何適用于人工智能(AI)領域的問題,F行法律并未充分考慮人類和機器在記憶與遺忘中的異同,故在現有的人工智能背景下,被遺忘權的實施面臨技術瓶頸和規制障礙,無法實現其法律目的?赡艿慕鉀Q路徑需在跨學科、跨技術層面更新權利理念和行權措施,融合AI發展與被遺忘權完善的兼容與互補。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基于“有意遺忘”、權利平衡的法律和政策完善方案,以及以新型芯片、程序和代碼為載體的“法技術性”創新工具所引導下的綜合性“技術、法律/政策集成式”解決方案。
關鍵詞:被遺忘權;人工智能;數據保護;隱私;技術
15.網絡投票之權利義務析
作者:張利利(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網絡投票以其科技優勢可能提升投票效率、促進民主。然而,網絡投票系統并非絕對安全,一旦被破解或侵入,投票結果的公正性便化為烏有。網絡投票過程中存在的侵權、權利享有的不平等以及投票結果的不公平等問題,使網絡投票與其促進網絡社會民主、增益社會公平的目的相背。因此,應從權利視角審視網絡投票,明晰網絡投票中內含的權利義務內容及其定性。網絡投票與選舉權均具有決定被選者利益的“權能”,但二者又在權利主體范圍、權利內容、選民資格審查等方面存在差異;網絡投票雖有言論自由在網絡社會的延伸與擴展的性質,但因其行使具有決定或影響第三方現實利益的可能,故不能完全等同于言論自由。網絡投票兼具選舉權與言論自由表達權的雙重屬性,其自身所攜帶的權力因素不足以使其成為一項“權力”,對其定性應為:攜帶權力因素的新型權利。
關鍵詞:網絡投票;新型權利;選舉權;言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