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壇》2020年第5期目錄
【特別策劃·環境治理法治化研究】
大氣污染防治中的地方政府大氣環境質量責任制度實證研究 徐祥民
從“舊三角”到“新三角”:環境信息法權結構變塑論 方印
關于完善環境區域協同治理制度的思考 胡中華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的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及其強化 呂霞
【學術視點】
行政機關協助司法的行為性質及其可訴性研究 胡建淼 劉威
當前我國女性邪教犯罪原因分析——以S省女子監獄160名女性邪教犯罪人調查為基礎 吳宗憲 李易尚
刑事對物之訴的程序構造 高潔
生命法益起點下自我決定權與被害人危險接受阻卻歸責探討 高麗麗
【熱點聚焦】
住房反向抵押的權利證成 王者潔
論地下空間使用權法律模式的建構 張牧遙
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挑戰與應對——從知識產權犯罪的本質入手 王志遠
社會法視域下“時間銀行”互助養老機制中服務合同性質定位分析 王笑寒
【法治前沿】
論人民幣國際化的國際法依據及義務——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體系為視角 左海聰 胡弘志
我國單位賄賂犯罪體系的立法反思與改革路徑 蘇雄華
論權利失效規則的司法適用——對“阿凡提”著作權糾紛案的體系解釋 鐘淑健
【特別策劃·環境治理法治化研究】
大氣污染防治中的地方政府大氣環境質量責任制度實證研究
作者: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學)
內容摘要:在地方政府大氣環境質量責任制度建立以來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三次重大行動中,地方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責任主體的法定身份沒有得到應有顯示。樣本省17份“十三五”規劃沒有把規定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看作是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大氣環境質量責任相關規定的行為,沒有為地方政府履行大氣環境質量責任樹立依據、提供支持;《立法法(2015)》實施以來頒布的32部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法規沒有充分發揮其在加強大氣環境質量責任制度建設上的功能。法律上宣布的地方政府大氣環境質量責任制度建設任重道遠。
關鍵詞:大氣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環境質量責任
從“舊三角”到“新三角”:環境信息法權結構變塑論
作者:方印(貴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基于生態文明與信息文明并存發展的時代背景,環境信息管理到環境信息治理思想的轉變意味著我國環境保護與治理創新工程需要打造信息共建、信息共治、信息共享三目標相互吻合的環境信息治理格局。目前我國以管理者一元主導的“舊三角”環境信息法權結構已經不能適應生態文明信息化時代發展的需求。在對當前環境信息法權結構之基本樣態和結構性困境進行解構辨識的基礎上,提出重塑“三角中柱互動運行法權結構”即“三角法權結構繞中柱功能互動運行之環境信息法權結構”命題具有重大意義。就重塑的基本原則而言,應重點遵循有限權利原則、分權與制衡原則和權利自治原則;就重塑的具體路徑而言,可從厘清管理者的權力邊界、搭建一體化的環境信息交流平臺、強化環境信息權利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實現公眾環境信息權的法律再造等核心方面共同推進。“新三角”環境信息法權的結構重塑,將推動生態文明信息化時代的環境信息法治建設工程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標邁進。
關鍵詞:環境信息權力;環境信息權利;法權結構;結構樣態;結構變革;結構重塑
關于完善環境區域協同治理制度的思考
作者:胡中華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
內容摘要:環境區域協同治理在為賽會創造良好環境等環境保護實踐中得到應用,已經成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一項新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根據跨行政區環境空間單元內多行政區開展環境協同治理的內在要求和為創造“賽會藍天”等開展的協同治理實踐,環境區域協同治理常態化面臨諸多困難。要將運動式污染防治多行政區合作轉變為常態化的適用于各種類型的環境治理的環境區域協同治理,需要通過制度建設增強“協同治理區域”內各地方的合作動機,采用不會挫傷環境區域協同治理各參與方合作積極性的合作方法,提升協同治理多方之間開展協同治理的能力,建立維護協同治理合作關系的制度等。
關鍵詞:環境地理單元;環境區域協同治理;聯防聯控
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的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及其強化
作者:呂霞(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環境保護法(2014)》第6條第2款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質量責任,為我國《環境保護法》確立了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原則。該法規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提出的環境保護財政投入要求等都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環境質量責任。該法確立的一些制度反映了環境的整體性特點,為地方政府履行環境質量責任創造了條件。規定在該法中的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制度和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原則還沒有得到我國法律文化的高度認同,尚需要做精細加工。
關鍵詞: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環境保護法環境整體性
【學術視點】
行政機關協助司法的行為性質及其可訴性研究
作者:胡建淼;劉威(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內容摘要:司法機關在調查事實或者執行司法裁判過程中有時需要行政機關的協助,否則無法獨自完成司法任務。行政機關對司法的協助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并如何適用法律,成了公法學特別是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一大難題。以對中國現行制度規范和司法實踐的考察為基礎,梳理該類協助行為在定性上的理論觀點,分析其理論、制度和實踐中定性邏輯的困境,提出以“行為主體+法律適用”作為定性標準,將該類協助行為原則上界定為行政行為,從而推翻了理論上將其一概定性為“司法行為”的傳統習慣,糾正制度規范和司法實踐中以“權力延伸論”或“合法論”對其進行定性的邏輯錯誤。在此基礎上,也對該類協助行為如何尋求行政訴訟救濟的程序特點進行了探索。
關鍵詞:行政機關;協助;司法;行為;性質;訴訟
當前我國女性邪教犯罪原因分析
——以S省女子監獄160名女性邪教犯罪人調查為基礎
作者:吳宗憲;李易尚(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女性邪教犯罪是指女性邪教成員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所實施的違反刑法、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研究發現,女性邪教犯罪的形成包括女性加入邪教組織和實施相應的犯罪行為兩個步驟。犯罪人因認知、人格存在缺陷而成為邪教易感人群,并在不良社會環境下被蒙蔽加入邪教組織,因此她們也是邪教的受害者。成為邪教信徒后,她們在精神控制和群體壓力作用下逐漸喪失自我、形成對邪教的狂熱信仰,繼而受教主操控實施各種犯罪行為,而這也是由邪教反政府、反社會、反人類的本質決定的。
關鍵詞:邪教犯罪;邪教;女性犯罪;形成機制
刑事對物之訴的程序構造
作者:高潔(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事對物之訴概念最初是針對獨立沒收程序提出來的,之后擴展到被告人到案的定罪沒收程序,使得長期以來依附于定罪量刑程序、行政化處理的涉案財物追繳程序有望實現訴訟化的改造。不同于傳統的對人之訴,對物之訴的對物性、公訴性及刑事性決定了檢察機關是對物之訴的啟動者,對涉案財物主張財產權的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于是在本訴特別沒收之訴外增加了參加之訴權屬異議之訴。對于本訴來說,被追訴人即被告人,主張涉案財物為其合法所有的被害人為特殊的利害關系人,而近親屬利害關系人為被追訴人的利益代表人。對物之訴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裁判應相對獨立于對人之訴,應根據是否有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選擇適用開庭審理方式和書面審理方式。
關鍵詞:對物之訴;涉案財物沒收程序;被追訴人;被害人;裁判方式
生命法益起點下自我決定權與被害人危險接受阻卻歸責探討
作者:高麗麗(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自我決定權以自由為其法哲學根基,由于被害人危險接受中存在被害人生命法益受損的結果,因此厘清自我決定權與生命法益的關系,是判斷自我決定權能否為被害人危險接受阻卻歸責提供理論基礎的關鍵。被害人危險接受中自我決定權與生命法益并未發生理論沖突,被害人在危險接受中并未對其生命法益作出放棄,死亡結果的出現也并非其自我決定權積極追求的內容,而只是其行使自我決定權所出現的預期之外、被害人無法控制的結果,在厘清該理論癥結的基礎上,自我決定權為被害人危險接受提供全面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自我決定權;生命法益;自殺;同意殺人;危險接受
【熱點聚焦】
住房反向抵押的權利證成
作者:王者潔(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住房反向抵押作為老年人利用自有住房實現個人養老保障的一種特殊擔保方式,因其制度的構造有異于傳統物權而引發關注。當下中央層面全面推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然而效果不佳、舉步維艱。唯有選擇性地借鑒域外成功經驗,突破制度障礙和技術障礙,賦予住房反向抵押權利的合法性并予以規制。慮及與本土法治資源相融合,當作為一種特殊的抵押權,適用《民法典》物權編擔保物權中抵押權制度規則,并以不動產登記保障相關權利人。
關鍵詞: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權利建構;抵押登記
論地下空間使用權法律模式的建構
作者:張牧遙(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權利的法律模式是以權利的結構、功能等為指導,理解和建構規范此種權利的法律規范體系及其基本框架之思維、方法。作為一類特殊權利,地下空間使用權上權力對權利的疊加、影響實系公益與私益兩種價值功能的沖突、磨合,這不僅重塑了權利的結構,還相應提出了公益優位基礎上的公益-私益平衡之權利功能預期。故而,應從審視地下空間使用權的結構入手探究其合理的法律模式。將地下空間使用權類型化為生存用、公共用、生態環境用、經濟用四種類型的過程清晰展現了其平面結構;這些類型的地下空間使用權上均所存在的權力對權利的疊加、影響又型塑了其“公共役權+剩余財產權”之立體結構,使它成為公私共治的一個典型領域,其法律模式的建構也較特殊,可行的方案是分步進行。
關鍵詞:民法物權化;權利結構;法律模式;分步進行
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挑戰與應對
——從知識產權犯罪的本質入手
作者:王志遠(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對傳統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圈劃定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有必要回歸到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本質進行深入探究。我國現行的刑法制裁體系實際上是將知識產權犯罪作為侵財犯罪的“子項目”,過度強調對權利人的財產權益進行保護,忽略了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的法益是市場競爭秩序,但其最終的目的是維護知識產權人因知識創新等獲得的在市場競爭中具有的優勢地位。基于我國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應當秉承“競爭秩序優位”的價值理念這一前提,應當重新審視網絡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中的疑難問題,合理界定犯罪圈。
關鍵詞:網絡知識產權;罪質;競爭秩序;競爭優勢
社會法視域下“時間銀行”互助養老機制中服務合同性質定位分析
作者:王笑寒(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時間銀行”機制中服務合同的性質,本質上屬于互助養老服務法律關系的定性問題,其屬于民事關系抑或勞動關系,是確定調整“時間銀行”模式互助養老關系法律范疇的邏輯起點。因“時間銀行”在實踐中的服務合同內容涉及勞動及服務的給付,而以勞動或者服務作為標的訂立的合同,主要有兩類: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且這兩者較容易混淆,本文主要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相關基礎理論作為分析的著眼點,以社會法的社會本位為價值觀和出發點,比較分析“時間銀行”的勞務合同性質與勞動合同性質之可能性,探析在“時間銀行”機制中的服務合同的性質定性,為定位“時間銀行”機制之法律關系做鋪墊,以期實現“時間銀行”服務行為的法治化,促進和保障“時間銀行”互助養老模式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時間銀行;合同性質;社會法;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法治前沿】
論人民幣國際化的國際法依據及義務
——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體系為視角
作者:左海聰;胡弘志(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人民幣國際化、自由化,是我國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法律框架下,逐步有序融入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過程。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法律體系的視角看,在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中,政府行使的貨幣規制權即匯率制度調整權、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管轄權和儲備貨幣的決定權為人民幣國際化提供了合法依據和指引。雖然這些權力在多邊國際貨幣法律制度下的行使存在界限和約束,但是通過綜合分析可以發現,這些義務和約束并不妨礙或限制我國在匯率制度調整上的自主性及資本項目規制上的自主性。
關鍵詞:人民幣國際化;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特別提款權
我國單位賄賂犯罪體系的立法反思與改革路徑
作者:蘇雄華(江西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為更大程度地進行整體考察,單位賄賂犯罪不僅包括單位實施的行賄類犯罪和受賄類犯罪,還應包括與之構成對向關系的相關賄賂犯罪,共包括11個賄賂犯罪罪名。現有單位賄賂犯罪體系的對稱性罪名不健全,缺少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單位介紹賄賂罪的范圍狹窄;刑罰處罰的基本立場混亂,基于法益范疇、行為類型和主體身份的處罰立場不一,有違評價的同一性。構建全面協調的單位賄賂犯罪體系,應增加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受賄罪,全面規定介紹賄賂罪,并調整相關罪名的法定刑,形成輕重統一的刑罰體系。
關鍵詞:單位犯罪;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論權利失效規則的司法適用
——對“阿凡提”著作權糾紛案的體系解釋
作者:鐘淑健(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理論承認權利失效規則,司法實踐亦在具體案例中予以適用。“阿凡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呈現了以信賴要素為核心的權利失效規則體系的構成要素間彼此牽連、協同作用的邏輯關系,是適用權利失效規則的典型案例。該案對于權利失效規則適用的意義主要在于:以確權吸收權利失效效果的方式創新適用權利失效規則,為我國請求權適用權利失效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樣本,突出了權利失效規則體系中信賴要素的中心地位,引發對權利失效相對面的“得權”理念的思考。司法實踐中,法官疏于運用體系方法適用法律,多數原因是法官運用體系解釋方法的自覺性不夠,另外還因為案件審理所適用的法律存在爭議,法官又不能拒絕裁判,所以只能籠統說理。
關鍵詞:權利失效;體系解釋;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信賴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