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代法學》2024年第1期摘要
企業合規專題
行政機關推進合規管理的三種方式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相對于企業自主性合規而言,企業在行政機關推動下所實施的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具有獨特的制度優勢。目前,行政機關推進企業合規管理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合規指導、行政合規強制和行政合規激勵等三種方式。其中,行政機關通過發布合規指引等方式為企業合規管理提供指導,已經得到普遍的推行,但還存在著缺乏針對性、缺少有效合規標準以及沒有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問題。行政合規強制制度在一些特定領域中得到初步適用,但還存在碎片化和分散化的問題,沒有形成體系化的合規強制機制。行政合規激勵機制盡管在證券、反壟斷等監督領域得到建立,但適用案例較少,所包含的“以合規換取寬大處理”的制度特征并不明顯。未來,根據“預防性監管”和“協商性監管”的理念,在法律中注入更多行政合規指導、強制和激勵的制度因素,為行政機關推進企業合規管理提供更大授權和更大空間,這將是一項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法律課題。
關鍵詞:事前合規;事中合規;事后合規;行政合規指導;行政合規強制;行政合規激勵
涉案企業合規中的“交涉性辯護”
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作為“交涉性辯護”的新發展,合規交涉中的律師辯護在辯護目標、取證范圍、交涉籌碼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因此對辯護律師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作為涉案企業或“企業家”聘請的辯護人,律師在涉案企業合規中至少可以發揮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申請啟動合規考察;二是協助展開合規整改;三是促使兌現合規激勵。但是,由于“交涉性辯護”本身的先天不足,加上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存在著合規考察程序啟動上的裁量性、企業合規從寬處理責任人的爭議性、企業合規從寬激勵的不確定性等問題,使得合規交涉中的律師辯護能否取得“好結果”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要保障涉案合規交涉取得更好的效果,尤其是從制度發展的角度而言,未來應從建立合規考察申請與答復機制、預先確定合規從寬幅度、健全合規證明責任與有效標準等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完善。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交涉性辯護;辯護律師;合規顧問;合規整改
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專題
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利益衡量
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頒布實施的情況下,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利益衡量更顯重要,主要體現為個人信息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數據利益之間的沖突與平衡。從法律依據看,我國法律文本中解決個人信息利益與其他利益沖突的規定主要體現為“數據條款”和“公共利益條款”。從司法實踐看,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導致了其與個人信息利益的緊張關系,公共利益代表機制的多元加劇了其與個人信息利益之間的沖突,且呈現出“重追責輕管理”“重刑輕民”、救濟機制不暢等特點。實現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的利益平衡,在解釋論層面需要強化處理個人信息基本原則、保護責任機制和侵權法律責任,在立法論層面需要進一步明確界定相關核心概念、創新個人信息保護模式、建立專門個人信息保護機構以及健全個人信息權益救濟規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數據權利;公共利益;司法衡量;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侵權”方案的反思及其重塑
寧園,武漢大學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以個人信息自決權為理論基礎、抽象風險損害化為構建策略的“個人信息侵權”方案,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沖擊侵權責任制度、不當限制行為自由、誘發訴訟泛濫等缺陷,正當性存疑。個人信息權益并非個人信息自決權,而是以控制處理風險為目的的工具性權利,其與私法人格權構成屏障結構而非并列關系。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僅造成抽象風險的,個人信息權益本身即可為個人提供控制手段,將抽象風險視為損害的侵權責任方案擴張失度且無必要。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損害賠償責任,仍應以損害發生為前提。當非法處理活動被主行為吸收時,不成立“個人信息侵權”的競合形態與替代形態,侵權責任依主行為認定。單獨的非法處理活動符合侵權責任的違法性要件,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侵權”;個人信息權益;抽象風險損害化;侵權責任
中國式現代化、共同富裕及其經濟法理論解析
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實現共同富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應有之義,也是一個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經濟法作為典型的“分配法”和“發展促進法”,尤其有助于保障和促進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基于“目標—手段”、“價值—規范”的分析框架,對于實現共同富裕所需解決的基本問題和基本矛盾,所需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價值,以及所需運用的基本手段等基本理論問題,可以從經濟法理論的視角展開解析,由此有助于提煉共同富裕的相關基本理論。鑒于均衡分配和協調發展都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應在制度規范層面加強兩類手段的有機整合,并在此基礎上提煉“均衡分配理論”和“協調發展理論”。厘清共同富裕的基本理論問題,有助于增進對共同富裕的系統理解,推進其相關制度建設和經濟法治的完善,也有助于深化經濟法學、社會法學和發展法學的理論研究。
關鍵詞:共同富裕;經濟法;目標與手段;價值與規范;分配與發展
因應人口老齡化社會的退休制度:從雙階強制結構邁向雙向選擇結構
王顯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退休制度是由退休與養老金保障所組成的雙層結構體系。歷經一百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退休制度從建立于年輕社會的退休養老金制度逐步轉向因應人口老齡化社會的老齡養老金制度。退休養老金制度的理論框架是雙階強制理論,退休與養老金保障捆綁聯動,退休方式是強制退休,養老金采用退休養老金。伴隨著二十世紀后半期以來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因應老齡化社會的老齡養老金制度應運而生,其理論框架是雙向選擇理論,退休與養老金保障解綁分離,退休方式是自愿退休,養老金采用老齡養老金。我國退休制度正在從退休養老金制度邁向老齡養老金制度。勞動法應實行自愿退休制度,退休年齡屬于勞動基準和勞動合同解除事由。老年人屬于勞動法中的勞動者,勞動法應構建老年勞動者的特別法律規則。社會保險法應采用老齡養老金制度,退休不是養老金給付的法定要件。我國老齡養老金制度應實行彈性養老金,建立提前領取養老金期間的工資收入測試與養老金扣除規則。
關鍵詞:老齡化社會;退休制度;自愿退休;退休養老金;老齡養老金
建構行刑銜接中的行政檢察監督機制
劉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傳統行刑銜接機制存在涵蓋范圍狹窄、銜接方式單一、銜接信息平臺無法滿足“刑行”雙向銜接功能需求等問題。受到憲法“分工合作”原則的限制,承擔“行刑”銜接檢察監督職能的刑事檢察部門不能直接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檢察監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提出建構行政違法檢察監督機制的目的在于推動檢察職能從刑事領域延伸到行政違法領域,推動我國行刑一體化機制的完善。但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職能的內涵一直不明確,應將行刑銜接改革與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職能結合起來,推動行政檢察部門聚焦于“行刑銜接”的制度空間,克服現行“行刑銜接”機制的局限性,監督在刑事犯罪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借助行政檢察職能全面修復行刑之間的制度漏洞。具體而言,行刑銜接中存在五種行政檢察監督部模式,其監督重點事項也各有不同。
關鍵詞:行刑銜接;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檢察監督
體壇反腐背景下增設操縱競技體育比賽罪研究
王剛,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確立了體育強國建設戰略。競技體育具有特殊的引領和示范功能,在體育強國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體育強國建設面臨諸多困境,操縱競技體育比賽及與其相關的賄賂、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是制約體育強國建設的“毒瘤”,需要完善相應機制予以清除。《體育法》禁止操縱體育比賽行為并規定了附屬刑法規范,但《刑法》中沒有相應規定,導致行刑銜接不暢。以現行罪名懲治操縱競技體育比賽相關行為與罪刑法定原則有沖突,也偏離了操縱比賽這一系統性體育犯罪的中心。在《刑法》中增設操縱競技體育比賽罪是推進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刑法保障,建議在《刑法》第223條后面增加一條作為“第223條之一”,罪刑規范暫定為“在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中,體育主管部門人員、體育組織人員、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以及其他體育從業人員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對比賽過程進行不正當的支配、控制,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
關鍵詞:體育強國建設戰略;競技體育管理秩序;操縱競技體育比賽罪;罪刑規范
“二次創作”行為著作權合理使用認定的經濟分析范式
熊琦,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社交媒體所帶來的商業模式中,傳播“二次創作”所生成的新作品已經成為一種互聯網平臺新的收益來源,并由此產生了長視頻和短視頻市場之間的收益分配爭議。與此同時,移動互聯網所帶來的技術便利,也使網絡用戶充分借助他人作品進行自由表達的期望獲得了理論上的支撐,使轉換性使用得以逐步替代合理使用,在司法實踐中擴大了目的轉換的積極意義,最終造成合理使用判定標準可預期性的喪失。為了在法教義學層面提高合理使用在判定“二次創作”行為時的穩定性,有必要回歸傳統的經濟分析路徑,一方面可以獲取從“伯爾尼公約”到域外司法裁判經驗的解釋學積累,從中梳理出合理使用在應對歷次傳播技術挑戰時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可以圍繞現行規范中的“三步檢驗法”來正確解釋著作權限制與例外制度中的“介紹、評論和說明”條款,為“二次創作”的合法性認定提供更為準確的學理解讀。
關鍵詞:合理使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二次創作;轉換性使用
公共數據權屬:從憲法國家所有到民法國家所有權
徐偉,上海政法學院佘山學者特聘崗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公共數據權屬是構建數據產權制度、發揮數據要素價值的前提性問題。公共數據權屬的認定取決于作為權利客體的公共數據的法律屬性,公共數據具有財產屬性和公共屬性決定了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公共數據權益是一種內含利益由全民共享的財產權。《憲法》第12條為公共數據憲法上國家所有提供了規范依據,這意味著法律應為公共數據實現“不可侵犯”和“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供給。《民法典》第246條是公共數據憲法上國家所有向民法上國家所有權轉化的通道,公共數據民法上國家所有權決定了公共數據所有權的權利享有主體、權利客體范圍、權利內容和權利行使限制。公共數據國家所有(權)的證成,為公共數據確權提供了理論和規范依據,有助于公共數據流通規則的合理構建,且決定了應以“公共”屬性為基礎建立公共數據收益分配制度。
關鍵詞:公共數據;公共屬性;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權;公共數據用益權
不予執行制度的反思與規制路徑重置
趙志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制度指向兩類執行依據,分別是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制度既是對兩類執行依據的司法審查,也發揮了執行救濟功能。但不予執行制度理性應受質疑。一方面,不予執行制度對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成立、仲裁裁決是否有效的審查,與執行立案程序的審查內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疊。另一方面,不予執行事由指向的公證債權文書不成立、仲裁裁決無效情形,都屬于執行依據不合法。由于執行依據無法表征基礎權利存在,對其執行應當屬于不當執行,而不予執行制度內置的卻是對違法執行的救濟邏輯。因此,不予執行制度應予廢棄。取而代之的應是,在立案審查階段廓清執行機關的審查范圍,對執行依據應當前置審查、實質審查、一段審查,并充實執行立案程序的調查方法;在執行救濟階段則應回歸對不當執行的救濟邏輯,將執行裁決救濟重置為訴訟救濟。
關鍵詞:不予執行制度;執行依據合法性;執行立案審查;執行救濟體系
我國《法律適用法》立法補缺規則的實踐省思
徐偉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2款采取最密切聯系原則克服立法的滯后性和不周延性。截至2023年8月31日,我國法院審理涉及第2條第2款涉外民商事案件近300件,其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發達地區。第2條第2款主要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或法律規定不周延兩種情況,其運用過程中存在無推理、與其他條款混用及錯誤適用等問題。為了進一步提高第2條第2款司法實踐運用水平,立法上應規定意思自治原則進行補充、實踐上應明確其適用的具體范圍、司法上應采取綜合分析方法。
關鍵詞:法律適用法;最密切聯系原則;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