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特稿
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時代化的重大成果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新發展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博士生導師,哲學博士。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大報告這篇經典文獻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發展做出了原創性、集成性、劃時代貢獻。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六個必須堅持”、“中國式現代化”、“法治軌道”、“人民至上”、“自我革命”、“‘兩個首先要’‘兩個不動搖’”、“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進法治體系更加完善”、“兩個結合”等新概念新理論新范式,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在新的歷史起點和歷史方位上譜寫了習近平法治思想新篇章,開辟了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新時代新境界。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二十大報告;新篇章;新境界
民法典專題
論民法典功能主義釋意與民法教義學的重構
作者:許中緣,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形式法治下,“體系之惡”與“規則之善”“體系之善”與“規則之惡”相矛盾的情形反復出現,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國民法理論與規則和中國民事司法實踐的沖突所致。功能主義釋意作為功能主義《民法典》適用的基本模式,是實現裁判結果妥當性以及在規范功能的基礎上實現法律正義的重要方法,是對法教義學的延續與發展。《民法典》功能主義釋意通過價值體系、秩序體系、規范差異以及功能概念完成了中國民法教義學的構建。功能主義釋意模式對司法適用方式的改變,能夠解決體系與規則之間的矛盾。功能主義釋意是建構中國民法話語體系、理論體系與知識體系的必然途徑。
關鍵詞:《民法典》;功能主義釋意;民法教義學
民法典不溯既往中的新增規定“可以適用”規則解析
作者:李軼,南開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上要求不能以新法裁判過去發生的案件,只能適用舊法。但是,民法典的不溯既往較為特殊,其不溯既往后并不總是有舊法可用,有時需要另外尋找法源。此種情形下,新法可否作為裁判依據便成為問題。對此,司法解釋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可以適用”,創設了新增規定“可以適用”規則。這個規則應從四個方面理解:一是新增規定的溯及適用并非不溯既往原則的例外;二是新增規定是指強制性效力與準強制性效力法源未規定而新法所做的規定;三是“可以適用”是指“可用、可不用”,不強制法官適用或者優先適用,新增規定與其他填補法律漏洞要素處于平等地位;四是對當事人有利、治愈型和以善良風俗為內容的以及不影響既得權或預期的新增規定例外應當溯及適用。
關鍵詞:《民法典》;新增規定;不溯既往;空白溯及;可以適用
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規范構造
作者:汪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遺囑繼承是居住權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運用場景,其功能主要著眼于為遺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員提供生活扶助。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居住權呈現出“意定設立+保障功能”的體系定位,屬于遺產范疇且需要與必留份制度協調。設立居住權的死因行為包括遺囑繼承、遺贈以及繼承協議等方式,居住權劣后于其他遺產用于遺產債務清償。應當區分繼承的兩個階段界定居住權的物權變動,在第一階段立遺囑人死亡時,居住權依據《民法典》第230條直接設立,暫時歸屬于遺產承受人共同體所有。在第二階段遺產分割時,居住權人對遺產管理人享有協助居住權登記請求權,居住權依據第368條自首次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人在遺囑生效后、首次登記前,有權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請預告登記。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可以先于、同時或者后于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登記時間影響登記申請人的范圍以及所需申請材料的詳略程度。
關鍵詞:居住權;遺囑;遺贈;物權變動;居住權登記
中國式現代化的社會保障法治專題
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的養老服務政府保障型契約
作者:胡敏潔,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過程中,為保障和提升養老服務質量,契約手段被廣泛運用。為確保養老服務的公共性和效率性,一定程度的政府保障責任不可或缺。政府保障型契約的締結和履行,均強調“政府保障義務”和公共性目標設定。因此,契約的內在構造上必須包含公共性保障之條款;契約的外部調控則以公共扶助與政府監管形式展開。對養老服務領域政府保障型契約的規范建構與推廣適用,能夠有效回應養老服務市場需求,充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解決全民對“老有所養”的后顧之憂。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政府保障型契約;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公共性
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法治實現
作者:武亦文,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有助于提升人民福祉,對其予以法治化建構是全面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要保障。老齡化加劇和家庭照護功能式微,需要國家責任介入失能高齡者護理過程,國家責任的實現、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法治化建立在社會連帶原則基礎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系社會保險人,屬事業單位法人。應將被保險人擴張至全體公民。長期護理服務的形式包括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和機構護理。作為保險人的社保經辦機構與被保險人之間構成公法上的法定債之關系。在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時,針對該法律關系應采納統一說,在其他場合下,則應采分離說。保險人與護理服務提供者簽訂行政協議,由護理服務提供者為被保險人提供護理服務。在被保險人與護理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中,被保險人既可能作為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也可能作為護理服務提供合同當事人。
關鍵詞:長期護理社會保險;中國式現代化;社會連帶原則;國家責任;法律主體
數據犯罪的刑法治理專題
數據犯罪刑事治理邏輯的消極預防轉向與實踐展開
作者:劉雙陽,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中國政法大學企業合規檢察研究基地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積極預防刑法觀主導的數據犯罪刑事治理思路著眼于風險管控,以安全價值為優先考量、以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為首要任務,主要表現為數據法益抽象化、行為入罪早期化、平臺責任加重化。國家刑罰權的急劇擴張使得規制手段與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成比例,數據治理在立法和司法上均陷入過度犯罪化的窠臼,不僅壓縮了公民自由權利的行使空間,而且阻礙了數據要素的流動利用。貫徹數字經濟“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范并重”的指導方針,刑法干預數據犯罪應恪守比例原則統轄下的刑法克制主義,從積極預防轉向兼具預防性與有限性的消極預防,統籌兼顧數據要素開發利用與安全保障兩大價值。數據犯罪刑事治理應以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免于遭受不當干涉和限制國家刑罰權的范圍及強度為目標,從法益論、不法論、刑罰論三個層面貫徹消極預防刑法觀:在確定數據犯罪相關罪名的保護法益時,秉持以保障個人自由為本位的數據法益觀;在判斷數據犯罪行為的可罰性時,貫徹基于結果無價值論的實質危害原則;在對數據處理者施加刑事責任時,引入數據安全合規的刑法激勵機制。
關鍵詞:數據犯罪;數據安全;積極預防;消極預防;比例原則
論數字時代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路徑選擇
作者:江海洋,山東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數字經濟時代,針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存在兩種路徑,鑒于“基于權利的方法”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基于風險的方法”正逐漸興起。“基于風險的方法”的重點在于風險分析,其具有將個人信息保護從“紙面的官僚要求”向“實踐中的合規”轉變等優勢。“基于風險的方法”將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更多地賦予信息處理者,這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已有體現。“基于風險的方法”僅是對元監管的部分實施,其主要目標是改善、加強法律框架的合規內化與實施,更強調對信息處理者的問責,其并未將個人信息保護標準制定權授予信息處理者,故有必要引入“合規風險”的概念。在“基于風險的方法”的視域下,個人信息的界定與分類應根據場景作動態判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是缺乏“同意”的上位概念,信息主體之同意并非判定是否構成本罪的唯一標準。同時,若信息處理者未制造、實現“合規風險”的“后果”要素,則不構成本罪。
關鍵詞:基于權利的方法;基于風險的方法;合規風險;元監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責任歸結困境與解決路徑
作者:張琳琳,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領域中的應用對于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顯著效果。然而,新技術與傳統審判領域的碰撞融合不可避免地沖擊著原有的審判責任與產品責任體系。在責任的銜接、認定和承擔方面存在著責任銜接鏈條中斷、主觀心理判斷困難、因果關系證明困難以及責任推諉加劇的困境。責任歸結困境的形成源于算法權力對審判權的沖擊、主體自身存在卸責傾向、算法的固有缺陷等因素。破解當前人工智能司法應用中的責任歸結困境的出路在于理順不同責任之間的銜接。在此基礎上,針對責任認定困難和責任推諉加劇的具體情況,對原有責任框架進行調適。
關鍵詞:人工智能;司法輔助;責任歸結;算法規制
公司違法分配責任機理與規則完善
——基于公司法和民法雙重視角的分析
作者:徐方亮,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公司違法分配的責任規制需要處理好公司法與民法的關系。現行《公司法》及其近兩次修訂草案中的規則過于簡單,不僅與《民法典》存在重大價值沖突,還未對公司利潤分配之商業環境予以充分考量。合理的方案需要正確認識股東—董事的角色定位,并處理好與不當得利等民法基本制度的體系性關聯。在具體規則建構上,立法者應將之視為公司法問題,明確董事過失決策責任及其不可被減免,保護善意股東受領利益而僅要求非善意股東負終局性的返還責任。
關鍵詞:公司違法分配;股東責任;董事責任;不當得利;善意
從嵌入式的“聽取意見”到獨立式的“量刑協商”:
我國量刑協商程序模式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賈志強,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以刑事速裁程序試點作為時間線的起點,我國量刑協商程序經歷了從無到有、從速裁程序的附屬要素到目前“聽取意見”程序的發展軌跡。目前冠以“聽取意見”之名的量刑協商是一種嵌入式的程序模式,即將量刑協商嵌入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序之中,且是一種“背對背”的異步協商,即檢察機關、犯罪嫌疑人、律師無法同時出現在一個特定的協商時空之中。該程序模式與量刑協商的應然要求仍存在差距,并未提供相匹配的協商程序空間。協商內核與程序外在應相統一,跳出嵌入式異步協商程序模式的藩籬,邁向獨立式的同步協商程序模式應是我國未來的改革方向。從全域適用到適當限定案件適用范圍,從律師參與到作為協商主體參與,從排除法官介入的“線型構造”到法官適度介入的“三角構造”,是該模式框架的新要求。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量刑協商;聽取意見;嵌入式異步協商;獨立式同步協商
辛亥革命時期中國租界法制之變化與反思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歷史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國租界是根據中外不平等條約,由外國僑民通過租地并進行管理的城市自治區域。中國租界法制是由中國租界制定或認可,并在本租界內實施的城市區域法制。這一法制在辛亥革命時期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中國的國家主權受到進一步侵害,以致中國租界更加像“國中之國”。這種變化突出表現在立法、行政執法、司法等領域并產生了多重危害,同時也進一步喚起廣大華人收回中國租界司法權乃至所有租界的決心,開展了更大規模的斗爭與運動,顯露出中國收回租界司法權乃至所有租界的曙光。
關鍵詞:辛亥革命;南京臨時政府;租界法制;區域法制
虛假外國公司法律制度的中國構建:
域外經驗與本土構造
作者:邢鋼,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正式生效意味著中國進入了對外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的新模式。中國外商投資管理模式重在備案管理,適用對象是外國投資和外國投資者。有效建立虛假外國公司法律制度,是落實對外國投資者備案管理,進行事中和事后法律監管的重要制度建設之一。在現有中國對外國公司認定的成立地國標準基礎上,綜合考查外國公司與中國之間的真實聯系,作為認定虛假外國公司的標準。基于彰顯保障投資自由和公司設立自由的考量,應該承認虛假外國公司的法人主體地位。在對外國投資者實施備案管理中,落實公司登記、代表人的指定和重大信息披露是虛假外國公司準入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虛假外國公司內部事務規范中本地公司法律的適用應限定在維護本國公共利益、公共政策與第三人利益的范圍內。
關鍵詞:外商投資法;虛假外國公司;公司國籍;內部事務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