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題·
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最新修訂及其適用研究
作者:梅傳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為應對日趨復雜、嚴峻的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完善藥品安全刑法規范體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設了部分涉藥條款。整體來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涉藥條款的修訂,不僅完善了涉藥犯罪規制體系、實現了行刑有序銜接,而且整體提升了刑法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規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涉藥條款的修訂,旨在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犯罪,這一立法目的的實現,還有賴于司法層面準確理解適用相關條款。具體而言,認定《刑法》第141條和第142條中的“假藥”和“劣藥”,既要參考《藥品管理法》的前置規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價值目的的實質標準;應當基于類型化和實質化的要求,對涉藥條款中的“提供使用”行為、妨害藥品管理行為,以及藥品監管瀆職行為作出妥當的理解;對于妨害藥品管理罪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結果和藥品監管瀆職罪中“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結果的判斷,應從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展開。
關鍵詞:危害藥品安全犯罪;行刑銜接;藥品監管瀆職罪
立法控制與司法平衡:積極刑法觀下的刑法修正
作者:付玉明,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訂具有增修范圍相對集中、犯罪圈進一步擴大、處罰嚴厲程度調整三個顯著特征。此次修法從宏觀層面而言順應了社會的形勢變遷,從微觀層面而言則是對具體實踐應對不足而進行的規范補給,集中貫徹和體現了積極刑法觀的價值指引。在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積極刑法觀具有現實意義,但對于立法的過度擴張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應當充分發揮憲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機能,從法益這一理論原點實現對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對“但書”條款應當審慎適用,充分發揮法益概念的解釋規制機能,以實現規范上的平衡。在實質解釋的方法上,應當以個人法益為原點,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范圍內,對直接關涉個人法益的部分進行擴張解釋,而對距離公民個人法益較遠的部分則進行適度限縮。
關鍵詞:積極刑法觀;集體法益;犯罪化
·民法典專題·
民法典視野下車輛貶值損失的二次評價性理論及其展開
作者:張平華,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規定了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條款,但并未明確可予賠償的財產損害類型或范圍,其中,車輛貶值損失的可救濟性存在明顯的爭議。評價是確定貶值損失的必經之路。通過一次評價得出損害之有無或大小的傳統評價方式存在缺陷,容易否定貶值損失的可救濟性。車輛貶值損失具有“二次評價性”,第一次評價旨在確定作為構成要件意義的貶值損失,可以借助動態系統論,通過檢測被侵害權利之典型性、社會接受度進而得出結論。第二次評價的目的是確定法律效果意義的貶值損失,原則上應采用客觀標準,依靠賠償協議、不當“得利”、損害酌定等認定賠償范圍。不限于貶值損失,二次評價性在損害賠償法中具有普遍意義。
關鍵詞:貶值損失;損害;二次評價性;可救濟性;損害賠償
人格權支配權說質疑
作者:曹相見,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專編規定人格權,建構起人格、財產的二元體系。但民法通說認可人格權的支配屬性,未能彰顯人格權的特殊性,這與德國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實上,我國通說將支配權與請求權并列,不恰當地強調了支配權的絕對性,從而將人格權的絕對性等同于支配性;谡軐W上的主客體關系,通說認為客體體現了主體的支配力,未意識到權利的規范性和事實性。實際上,作為權利生成機制的權利客體,是法律關系界定的義務人行為,與主體的支配力無關,主體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權利對象。就權利對象而言,絕對權項下的財產權和人格權存在對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觀一體性,物質性人格與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為人格自由的體現,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獻身具有道德性,是倫理人格的體現,自殺、自殘則屬于事實行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與物權為支配權相對,人格權應為“受尊重權”。
關鍵詞:人格權;支配權;絕對權;人格自由;受尊重權
·刑事證據理論專題·
非法證據排除的裁判方法
作者:孫遠,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非法證據排除作為程序性裁判的一種,其有效運作的必備前提是程序合法性爭點的具體化,爭點的具體化包括審判對象具體化和請求權基礎的具體化兩個方面。我國卷宗筆錄式審判以及由此衍生的“瑕疵證據”理論對程序合法性爭點的具體化造成重大障礙,由此導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異化為一種證據筆錄的修補技術。為突破這一困境,必須從根本上否定“瑕疵證據”這一概念,厘清非法證據排除作為一種程序性裁判所特有的方法論,以實現法庭對證據合法性審查的實質化。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審判對象;請求權基礎;具體化
刑事證據制度的體系化塑造及其隱憂——最高院“新刑訴解釋證據規定”的宏觀分析
作者:吳洪淇,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從2010年以來在刑事證據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也面臨著體系化不足的困境!靶滦淘V解釋證據規定”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體系化的一個重要成果。從歷史發展維度看,該規定充分吸收了我國自2010年以來在刑事證據制度改革領域取得的重要成果,與先前的證據規定形成了復雜的關系。“新刑訴解釋證據規定”逐漸形成了“總—分—總”的基本布局,呈現以證據裁判原則為基礎、以證據種類為核心架構的制度樣態。但“新刑訴解釋證據規定”在體系化塑造的過程中也存在正當性不足、內部結構失調和規范效力沖突等隱憂,亟待在整體立法規劃中加以進一步回應。
關鍵詞:刑事證據制度;體系化;基本架構;融貫性
論香港基本法序言中“繁榮和穩定”的規范內涵
作者: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陳佩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是香港基本法的核心要義與立法目的,也是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切政策和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胺睒s和穩定”具有豐富的內涵,應從基本法的歷史、規范構成與法律實踐三個層面進行分析。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一以貫之的對港方針,貫穿在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經濟制度、文化和社會事務等諸多領域。同時,“繁榮和穩定”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順利實施基本法提供了規范支撐。
關鍵詞:香港基本法;繁榮和穩定;歷史淵源;規范內涵
中國式保護規范理論的內核與擴展——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為觀察視角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引下,保護規范理論不僅在我國行政審判中獲得廣泛適用,其中國版本也基本塑成。中國式版本吸收了新保護規范理論擴大根據規范、以客觀解釋方法為主、規范保護目的存疑時更多認可個人公法權利的核心要義,也揭示出如何調和事實性要素和規范性要素,如何在復雜行政下將更多值得保護的利益納入規范保護目的的難題。最新的“聯立公司案”通過納入“全面查找根據規范”和“考慮要求”的方式嘗試對上述問題予以化解,也對保護規范理論的中國范式予以擴展。未來這一理論的司法適用仍需通過明確適用領域、判例經驗積累和提煉解釋規則等方式獲得提升和優化。
關鍵詞:保護規范理論;主觀公權利;根據規范;考慮要求
區域協同發展的經濟法解析與促進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國家區域協調發展的總體戰略中,區域協同發展具有重要地位,其基本目標和重要路徑,是在“區域差異化”的基礎上,推進“區域一體化”。由于區域協同是典型的“發展問題”,而經濟法是重要的“發展促進法”,因而應通過經濟法的調整實現對區域協同發展的有效促進。為此,有必要基于“差異化—一體化”的分析框架,從經濟法的視角,解析區域協同發展涉及的縱橫關系以及區域與政府、區域與城市等“重要關系”;在此基礎上,應結合區域協同規劃的制定,以及市場一體化、產業一體化和制度一體化等“重點領域”的問題,探討如何運用經濟法的相關制度促進區域協同發展,并揭示其中涉及的法治問題。這既有助于促進區域經濟和整體經濟的發展,推動區域經濟法治建設,也有助于豐富區域協同發展理論,完善相關經濟法理論,并推進“發展法學”的發展。
關鍵詞:區域發展;區域協同;經濟法;一體化;發展促進
國家本位:現代性國際法的動力特征
作者:何志鵬,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21世紀的國際法律關系在很大程度上見證了多邊主義的退潮和國家單邊主義甚囂塵上的事實境況。國際法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應如何界定、如何促進國際社會的良性運轉,是一個在認識現代性國際法過程中值得深入思考并清晰論斷的關鍵問題。自17世紀現代國際法產生并逐漸定型,國際法律體系的運行進程就不斷呈示和強化著國家本位的特征。具體表現為:國際法以國家的利益訴求為規范確立的起點;國際法以國家意志和意愿作為其效力的依據;國際法以國家行動作為其發揮作用的主要動力。因而,國家本位是現代性國際法的基本特征,也是長期處于國際關系大環境中的必然表現。國際法的國家本位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國家的獨立自主,強化了國家主權,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單邊主義,忽視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甚至容忍了強權政治。為此,國際社會有必要在現有的國家契約基礎之上通過觀念塑造和實踐引導而構建國際社會契約,避免國家本位在國際法中的極端發展,促進國家利益與國際社會利益的協調共進。
關鍵詞:國際法;現代性;國家本位;國家利益;國際社會利益
誰之權利?何種義務?——當事國在爭議海域單邊行動之邊界探究
作者:葉泉,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的相關自然資源和特定事項享有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然而,在爭議海域,當事國基于善意的權利主張而單邊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遵守相應的國際法義務和不逾越必要的限度。一方面,當事國應承擔整體上的適當顧及義務和行使具體權利時的專門義務;另一方面,當事國還需遵循在爭議海域的兩項特殊義務,即善意談判義務和相互克制義務。與此同時,當事國在行使具體的權利時,應根據所涉事項的敏感程度謹慎而為,以免逾越權利的邊界。就中國而言,面對周邊國家在爭議海域積極的單邊行動,中國應在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基礎上,在單邊行動上打出一套“組合拳”,力圖在維護本國海洋權益與遵守國際法義務之間取得平衡。
關鍵詞:爭議海域;單邊行動;善意談判;不危害或阻礙義務
公司決議行為的雙階構造及其效力評價模式
作者:王瀅,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公司決議行為性質上為法律行為,內在構造呈現為雙階結構,即個體法層面的各表決權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團體法層面的法律行為。決議效力評價應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考察各項意思表示的品質,主要涉及行為能力、虛偽表示、欺詐、脅迫等類型。第二階段考察團體法層面的法律行為效力,主要是合法性和妥當性控制以及程序瑕疵的評價。第一階段不考慮合法性和妥當性問題,第二階段則不考慮意思瑕疵問題。這樣的雙階評價模式,構造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既保障了決議的自治基礎,也為合法性、妥當性及程序性控制安排了合理的位置。
關鍵詞:公司決議;雙階構造;效力評價模式
秦漢辭證制度探析——以出土簡牘文獻為中心
作者:張琮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秦漢刑事案件裁斷中,辭證是重要的證據形式。作為基本的證據形式,未獲得被告人的供辭,一般情況下不得定罪。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供辭,以驗明案情,這一時期已經初步架構了關于供辭的錄取、采信規則。供辭的訊問、記錄,需要遵照程序進行。審錄供辭的過程中,刑訊是允許的,但也需要符合條件,防止酷濫施刑。同時,不輕納供辭,重視使用物證、勘驗結論、證人證言等證據來印證嫌犯供辭的真實性,以求準確判案,此謂“辭、證互印”。在我國當代刑事訴訟程序中,嫌犯的供辭依然是重要的證據形式,如何獲取供辭,以及供辭在審判中的地位,是古今差異所在。秦漢刑事證據制度作為中國本土法文化的一部分,考察其制度化、系統化的過程與成敗得失,對于當代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鑒價值。
關鍵詞:供辭;刑事證據;印證;錄供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