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民法典專題·
《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見…………………………………陳小君 (3)
中國民法上的“公開權”
——《民法典》人格標識許可使用規定之解析……………………………………溫世揚 (14)
《民法典》統轄下的知識產權單行法修訂………………………………………劉鐵光 (24)
·RCEP 專題·
RCEP爭端解決機制:為亞洲打造的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孔慶江 (34)
RCEP投資章節:亞洲特色與全球意蘊……………………………………………王彥志 (44)
·“十四五規劃” 的經濟法解讀·
宏觀經濟治理的經濟法之道…………………………………………………………劉紅臻 (59)
市場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的經濟法闡釋…………………………………董淳鍔 (69)
公私合作監管的原理與策略
——以土地復墾為例…………………………………………………………………趙 謙 (82)
為風險刑法辯護………………………………………………………………………姜 濤 (92)
公司類型的差序規制與重構要素……………………………………………………劉 斌 (105)
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論綱…………………………………………………………鄭 曦 (115)
民事訴訟事實認定的智能化…………………………………………………………王 琦 (125)
民事鑒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曹志勛(134)
唐古之奇《縣令箴》的建樹與影響
——法官箴言系列之六……………………………………………………霍存福 何 君 (147)
·民法典專題·
《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見
作者:陳小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特聘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物權編之“用益物權”分編在新舊制度取舍上的“變”與“不變”,體現了立法者保守與進取并存的矛盾立場:用益物權種類體系和具體規則構建中對“物權法定”的堅守與緩和并存;引致條款雖欲構建靈活開放的規則體系,但眾多“脫實向虛”和“以虛向實”的條款設計卻適得其反;居住權入法和熱點制度缺失的鮮明對比表現出新舊制度入法標準的模糊和錯位。居住權入法體現了《民法典》的時代作為和保障人民居住需求的人文關懷,但居住權因其權能特征對以住宅為客體的權利利用體系的沖擊不可避免。為應對此種沖擊,居住權的“得喪變更”規則有待補全且配套政策尚需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則仍以國有建設用地為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本未入法眼。《土地管理法》作為《民法典》的引致對象,雖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問題上亮點突出,但受限于公權主導的現實而難有所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彰顯,仍有待其私權回歸及完整規則構建。
關鍵詞:用益物權;居住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中國民法上的“公開權”
——《民法典》人格標識許可使用規定之解析
作者:溫世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公開權”并不是一項具體人格權,也不屬于一般人格權范疇,而是某些具體人格權特有的一項權能。《民法典》第993條僅適用于“標表型人格權”,其他人格權無“許可使用”規則之適用余地。對“姓名”“名稱”應作廣義解釋,“其他人格標識”包括聲音和形象。人格標識許可使用可采取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使用合同適用“有利解釋”規則和“任意解除權”規則有其合理性。
關鍵詞:公開權;人格標識;有利解釋;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統轄下的知識產權單行法修訂
作者:劉鐵光,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民法典》統轄知識產權單行法的邏輯基礎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民事權利屬性統領下的權利平等保護,二是《民法典》相對于知識產權單行法所具有的“基本法”、上位法與一般法之地位。《民法典》知識產權條款整體上提升了知識產權的地位,強化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知識產權單行法存在與《民法典》統轄之邏輯基礎不契合之處。2020年修訂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在訴訟時效制度、作品類型的法律規定模式與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等三個方面回歸了《民法典》,為知識產權單行法的未來修訂提供了有益經驗。為了促進知識產權單行法全面回歸《民法典》的統轄,知識產權單行法需要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修訂:一是部分權利類型應與知識產權在《民法典》中的法定專有權地位相匹配,二是《民法典》原則性規定在知識產權單行法中的全面落實,三是消除知識產權單行法與《民法典》絕對權法定原則的不一致之處。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單行法;法律修訂
·RCEP專題·
RCEP爭端解決機制:為亞洲打造的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
作者:孔慶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爭端解決機制幾乎已是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標配,《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也以專章設計了其爭端解決機制,作為融政治解決模式與司法解決模式于一體的混合模式,RCEP的爭端解決機制的設計不以過高標準為單一標準,而是充分考慮到亞洲地區的特征,特別是不同經濟體各異的發展水平和對待爭端解決的傳統。在RCEP構建爭端解決機制的談判過程受到東盟為一方的現有自貿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影響,體現了各締約方對待爭端解決的傳統態度。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表現在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諸多方面,包括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爭端方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自主權、磋商、斡旋、調停和調解等機制的引入、爭端解決程序的透明度等內容。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運行有賴于加強對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治理和保證RCEP規則解釋與理解的一致性,這就需要充分發揮聯絡點的作用和RCEP聯合委員會解釋規則的功能。
關鍵詞: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爭端解決機制;自由貿易協定;東盟
RCEP投資章節:亞洲特色與全球意蘊
作者:王彥志,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國家發展與安全研究院研究人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是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主導、中國積極推動、ASEAN其他亞太重要伙伴國積極參與達成的超大規模自由貿易協定。RCEP投資章節體現并推進了兼顧投資保護、促進、自由化、便利化和東道國正當公共政策目標規制權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發展趨勢。RCEP投資章節具有諸多亞洲特色,主要包括:審慎節制的投資保護條款、漸進務實的投資準入自由化條款、具體細化的投資促進與便利化條款、以例外條款為主的東道國規制權和社會條款、靈活包容的發展條款、暫時擱置的投資者與國家間爭端解決條款。RCEP投資章節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過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過度限制了間接征收認定標準、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續發展與社會條款、擱置了投資爭端解決條款、增加了國際投資法的復雜性。RCEP投資章節將來需要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投資保護;投資自由化;可持續發展;亞洲特色
·“十四五規劃”的經濟法解讀·
宏觀經濟治理的經濟法之道
作者:劉紅臻,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完善宏觀經濟政策制定和執行機制、提升宏觀經濟治理能力做出了系統安排,明確了完善宏觀經濟治理的戰略方向和重點舉措。經濟法處于宏觀經濟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地帶,《建議》關于完善宏觀經濟治理的部署,對經濟法提出了優化制度安排、提升制度效能的要求,也為其進一步發展指引了方向。宏觀經濟治理的經濟法之道,應放置于全面深化改革、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國的語境中來探尋。經濟法致力于宏觀經濟治理的著力點在于其將國家治理宏觀經濟的問題轉變為法律治理國家宏觀經濟治理權力的問題,在于其為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所設定的體制結構和程序機制,即以通貫良法善治邏輯的體制、機制和程序設計來確保科學合理公平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根據“有效市場”和“良法善治”的內在要求與基本邏輯,經濟法對宏觀經濟治理的制度安排應遵循“法治與正當程序”原則和“民主與多元共治”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宏觀經濟治理權的體制性配置和宏觀經濟政策制定和實施機制的設計,核心領域是國家規劃法、現代財稅體制、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制定、健全與完善。
關鍵詞:十四五規劃;建議;宏觀經濟治理;經濟法
市場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的經濟法闡釋
作者:董淳鍔,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中國市場監管立法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市場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規范分析表明,是否需要將某一領域的事前監管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取決于被監管事項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的救濟成本與事中事后監管成本的總和是否低于事前監管總成本。對于需要改革的領域,在取消事前監管之后,立法機關和監管部門應強化法律私人實施理念,健全激勵型監管措施:一是對經營者進行守法激勵,二是對違法經營信息提供者實行物質獎勵,三是積極對待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激勵功能,統一其司法適用標準,四是激勵行業組織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共治。
關鍵詞:市場監管;職能轉變;立法改革;事前;事中事后
公私合作監管的原理與策略——以土地復墾為例
作者:趙謙,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土地復墾監管作為一種土地整治領域中典型公私法因素交互作用的復合行政行為,兼具管理、協作、自治屬性。其在命令控制型規制層面彰顯的理念模式和自我規制層面蘊含的素質結構要求,與合作監管的價值預設是基本契合的。以土地復墾為例,探究公私合作監管的原理與策略,旨在梳理合作監管在當事人維度的雙軌化規制進路,進而確立土地復墾合作監管在不同規制層面所適用的規制策略。在彰顯開放性控制的理念模式方面,應厘清土地復墾合作監管所適用的系統化、多元化與過程化控制策略;在強調衡平化自律的素質結構要求方面,應厘清土地復墾合作監管所適用的利益協調與服務整合策略。進而在相應監管制度中,應當明晰土地復墾合作監管行為在命令控制型規制與自我規制層面的規范設定方向。
關鍵詞:土地復墾;合作監管;規制策略;開放性控制;衡平化自律
為風險刑法辯護
作者:姜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江蘇高校區域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風險刑法備受質疑的原因是,其會無節制擴大其存在范圍。現代刑法強化積極的、事前的預防本身具有正當性,古典刑法事后法的屬性和以犯罪人為中心的理論邏輯,并不符合現代國家對風險與安全的制度預判,往往緩不濟急,反而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理性主義標簽化理解風險刑法,才是造成風險刑法被法教義學否定的原因。區別于理性主義,現實主義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道德基礎,現代刑法轉向以被害人為中心,強調刑法在被害人具有被侵害的危險時就適當介入,這種做法與公共衛生領域采取的病患預防措施具有相似性。在社會風險日趨增多且不確定的時代背景下,風險刑法應當受到重視,但應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
關鍵詞:抽象危險犯;預防性國家;風險刑法;刑法風險;古典刑法
公司類型的差序規制與重構要素
作者:劉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專班成員。
內容提要:公司類型應當作何調整,系當前公司法結構性修改中的重大爭議事項,不但關涉公司法的規范體系,也存在巨大的社會溢出效應,由此決定了純粹規范研究難以提供充分論證,應當同時關注其社會經濟效用。從規范視角觀之,公司類型重構的基礎在于類型邊界的妥當界定,而公司類型差異的核心在于公司法上強制性規則的設定和任意性規則的間隙填補機制,故而應當超越純粹的概念之爭,建構差序規制的公司類型譜系。從社會經濟視角觀之,公司類型重構兼具經濟制度層面供給側優化改革的內核訴求,存在明顯的制度慣性、路徑依賴和重構成本,應當以優化法律制度供給為基調。公司類型重構的核心在于建立差序規制的公司類型格局,并著力提供精當的配套公司規范供給。應當以股份轉讓的自由轉讓為公開性的判斷標尺,以封閉股份公司為模板建構基準性或典型的公司類型;在封閉股份公司的基礎上規定公開股份公司的規則,以及進一步的上市公司特別規則。此外,為了完善公司類型的規制體系,填補組織類型間隙,立法上應當增加合同公司類型。
關鍵詞:公司類型;公司法修改;差序規制;法律技術;立法決斷
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論綱
作者: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信息時代下刑事訴訟領域與其他領域一樣存在保護個人信息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零散,且重視對公權力機關的授權,忽視對公民的賦權。為確立和完善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機制,應處理好刑事訴訟信息收集使用中的權利義務與權力責任、信息收集使用的公開透明要求與刑事訴訟封閉秘密特征、個人信息保護利益與預防打擊犯罪目標及公眾知情權這幾組關系。根據區分對待原則、目的限制與比例原則、準確性原則,應當對信息主體賦予前提性權利、程序性權利和反制性權利,對公權力機關(信息控制和處理者)科以告知義務、協助義務和信息安全保障責任,并通過確立信息收集使用行為的司法令狀和內部監管并立體系,設置獨立的信息監管機構,構建侵犯信息權利的懲戒和賠償機制等,提供保護個人信息的保障措施和救濟途徑,建立起我國的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機制。
關鍵詞: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信息主體;公權力機關
民事訴訟事實認定的智能化
作者:王琦,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事實認定是司法裁判的起點,隨著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滲透,民事訴訟事實認定的智能化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其基本原理是具備事實認定知識的機器對民事證據做出合法律性、合邏輯性的判斷,從而自動查明案件事實。但由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抽象性、層次性,證明規則需要價值判斷或解釋等,現階段民事訴訟事實認定的智能化還面臨著諸多困境。實現民事訴訟事實認定智能化的可能路徑是:建立事實認定流式大數據知識庫,使機器具有完備的法律知識;強化法官事實認定隱性知識的顯性化,使該知識成為機器可識別的編碼語言;推進算法研發,提高事實認定的精準度。
關鍵詞:民事訴訟事實認定;司法人工智能;隱性知識顯性化
民事鑒定程序啟動中的職權與權利配置
作者:曹志勛,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中啟動鑒定程序存在三種方式,體現了法官職權與當事人權利之間的互動關系。基于當事人證明權和比較法上證明申請制度,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是啟動鑒定程序的主要方式,應約束法官對訴訟程序的推進。雖然法官可能具有鑒定所需專門知識,但是不應認為法官就此享有決定是否鑒定的裁量權。關注到專門知識在法官事實認定中的地位與審判專門化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現行法上“有專門知識的人”概念。在不針對鑒定意見時,他應可以協助當事人就法官專門知識發表意見。法官應通過鑒定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適當鑒定申請,該義務的關鍵在于其類型與內容。我國可以借鑒德國法證據釋明規則,根據當事人是否已提出鑒定申請,將鑒定釋明分為針對鑒定申請的“無中生有”和“去粗取精”兩種情形。考慮到比較法上普遍承認法官依職權鑒定裁量權,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限縮規則應擴張到《民事訴訟法》條文本意。
關鍵詞:司法鑒定;鑒定申請;法官知識;證據釋明;依職權鑒定
唐古之奇《縣令箴》的建樹與影響——法官箴言系列之六
作者:霍存福,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沈陽師范大學特聘教授,法學博士;何君,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唐古之奇《縣令箴》當作于涇原兵變前,較元結《縣令箴》晚十幾年。重作《縣令箴》,古之奇緊扣縣令職掌,并依據兩個模范縣令的事跡提煉之,力求出新。其所總結的德目,多于元結;在表現手法上,也采取“如山之重,如水之清”等“明喻+排比”的疊加方式予以呈現,有氣勢,有韻味。其中一些比喻如“如鏡之明,如秤之平”,成為后世《御史箴》《大理箴》等法官箴中“鑒明、衡平”的經典之喻。古之奇雖在朱泚偽大秦國效忠過,但在官箴史上,其《縣令箴》具有重要地位,對后世影響頗大。
關鍵詞:唐代;古之奇;縣令;官箴;德目;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