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2021年第1期要目
民法典專題
人格尊嚴: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首要價值 王利明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守成與創新 周友軍
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的認定——以對《民法典》第109條、第1212條的研讀為中心 張龍
刑事辯護問題研究
自行辯護問題研究 韓旭
被告人能否拒絕指定辯護問題研究 陳學權
民間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界限 王新
逃稅罪中的行刑反轉條款:原理與解釋 王帥
快遞物品毀損的限額賠償論 孫良國
股東查閱會計賬薄的“不正當目的“抗辯研究——《公司法》第33條第2款的法教義學分析 李建偉
濫用優勢地位行為的違法性判定與規制路徑 王玉輝
檢察公益訴訟的訴權迷思與理論重構 劉藝
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曹建軍
我國私營安全公司域外服務的法律困境及其突破 李秀娜
法學教育與新工科人才培養相融合之路徑探索 常立飛
人格尊嚴: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首要價值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人格尊嚴的至高無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立法充分彰顯人格尊嚴的基本理念和精神,這是整個人格權法的價值基礎,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宗旨就在于維護人格尊嚴。在人格權的行使過程中,人格尊嚴和自治也會發生沖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對私法自治沒有任何限制,就意味著要尊重當事人的自治,但由此會帶來導致不利于人格尊嚴的結果。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將人格尊嚴作為其首要價值,就必然要求在人格尊嚴與財產利益的保護發生沖突時,應當向人格尊嚴保護傾斜,這種優先保護人格尊嚴的價值理念對于準確理解和運用人格權編的規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編;人格尊嚴;人格權;財產權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守成與創新
作者:周友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侵權責任法》經過“大修小改”而納入法典之中的。本編積極回應社會問題并提供制度供給,吸收既有立法和司法經驗并保持法的穩定性,結合時代發展進而更好地平衡自由保障與權益保護。本編的守成之處體現在體例結構、歸責原則體系和特殊侵權類型等方面。同時,本編結合社會發展,推動了制度創新,包括:突出侵權責任法的事后救濟法屬性、保障社會公眾的行為自由、適當強化侵權責任法的預防功能等方面,但這些新制度要結合司法實踐進行妥當的解釋。
關鍵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制度;《侵權責任法》
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的認定
——以對《民法典》第1209條、第1212條的研讀為中心
作者:張龍,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了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規則,但并未明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的具體認定標準。在主體分離型道路交通事故中,過錯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表現為注意義務的違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的認定邏輯為:應盡注意義務——能盡注意義務——未盡注意義務——導致損害。過錯具體類型表現為機動車不適駕和駕駛人不適格兩個方面,并且僅限于相關法律法規中的“禁止駕駛類情形”,不包含“方便管理類情形”。其中機動車不適駕僅需與損害之間存在事實因果關系即可,但是駕駛人不適格則需與損害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系。擅自駕駛情形中,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應以其是否對機動車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為認定標準,具體過錯表現形式依不同類型之擅自駕駛分而定之!罢l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則的適用會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過錯條款的空置,應然理解是,機動車使用人欲尋求責任分擔,需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欲求免責,需證明其主觀實然不知或應然不能知曉機動車不適駕或駕駛人不適格。
關鍵詞: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管理人;租借機動車;自動駕駛;擅自駕駛;人車分離
自行辯護問題研究
作者: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我國對刑事辯護制度的研究比較關注律師辯護,對被追訴人自行辯護問題重視不夠。然而,實踐中律師參與辯護的比例較低,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輕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的動力更是大大減弱,加之值班律師并不提供出庭辯護服務,因此法庭審判主要以自行辯護為主。刑事辯護研究,應當從以“律師”為中心向以“被追訴人”為中心轉變。刑事案件律師全覆蓋試點的實施,雖然可提高律師參與辯護的比例,但是律師資源不均衡、“量大質弱”的問題依舊存在,其并不能代替自行辯護。被追訴人自行辯護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可對審判階段的自行辯護權進行必要的限制,由法院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審查的根據是被告人是否由此“陷入不利狀態并無法獲得公正的審判”。在被告人放棄律師辯護而選擇自行辯護的場合,應賦予被告人以辯護人地位。在非純粹自行辯護中,被追訴人與其律師之間的“辯護沖突”不可避免,應通過樹立“以被追訴人為中心”的辯護理念和確立“辯護協商”機制加以協調解決。
關鍵詞: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法律援助;刑事辯護全覆蓋;辯護沖突
被告人能否拒絕指定辯護問題研究
作者:陳學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對于刑事被告人能否拒絕指定辯護的問題,英美法系國家基于對被告人自治權的尊重,確立了獨自辯護主導模式;大陸法系國家認為辯護人具有司法機關之屬性,確立了強制指定辯護主導模式;基于多元訴訟價值平衡觀的考慮,有關國際公約與國際刑事司法實踐確立了附條件的獨自辯護主導模式。我國司法解釋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時能否拒絕指定辯護問題上,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情況分別采用強制指定辯護主導和被告人獨自辯護主導兩種不同的模式。這一方案總體可行,但還可通過值班律師制度,進一步精細化地平衡被告人自治權與審判公正的關系。
關鍵詞:被告人;拒絕指定辯護;強制指定辯護;獨自辯護
民間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界限
作者:王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我國民營企業面對長期融資難的困境,為了滿足經營的資金需求,只能進行民間融資。但在民間融資發展的土壤上,相伴衍生出非法集資的異化產物,并且呈現日趨嚴峻的態勢,成為我國司法打擊的重點。從監管層面看,我們應處理好引導民間融資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辯證關系,嚴格區分民營企業在經營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雖然我國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界定了非法集資犯罪的外延和特征,即劃定了民間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界限,但在規范層面和司法操作中依然出現了許多問題,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擴張適用為非法集資的“口袋罪”、在構成的四個特性上存在規范檢討的余地等。在當前保護民營企業的大氣候和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形勢下,尤其需要我們準確認定融資活動的刑事法律風險界限,從規制路徑上檢視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適用問題,防止刑事手段過分地介入民間融資活動,遏制民間融資的合法發展空間。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企保護;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風險界限
逃稅罪中的行刑反轉條款:原理與解釋
作者:王帥,中央民族大學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逃稅罪中的初犯免責條款,本質上是行刑反轉,背景是針對行政犯的行刑協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違法,從而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在解釋這一條款時,應當基于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緊密聯系,將接受責令改正納入到“接受行政處罰”的考量中,建立“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的二元互補型行政法治理結構,確保合規的實現。解釋“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時,需建立審查機制,確保在懲罰效果保留的前提下發揮出反向激勵效果。審查結果必須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作出,審查對象是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實際效果,在行為方式上應體現為行為人主動參與。通過解釋,對逃稅罪的治理最終應形成“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刑事懲罰”的梯度結構。
關鍵詞:逃稅罪;行刑反轉;行刑協同共治
快遞物品毀損的限額賠償論
作者:孫良國,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未保價快遞丟失是否要根據貨物真實價值承擔全部損失,是一個有爭議的實踐問題,更是一個需要進行深入理性分析的理論問題。在基礎觀念上,此問題需要以反歧視和平等對待為觀念前設。從規范意義上,限額賠償責任既符合信息邏輯,也符合法律設計邏輯。前者主要包括:快遞服務合同的定價與快遞物品實際價值并不相關,限額賠償符合分層預防實踐,避免寄件人的投機。后者主要包括:寄件人是快遞物品價值幾乎零成本的信息知悉者,也是可通過不同方式以最低成本避免可能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即使保價也適用于全額賠償的觀點難以理解。
關鍵詞:快遞丟失毀損;限額賠償;信息;法律設計;最小成本避免者
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不正當目的”抗辯研究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的法教義學分析
作者: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為平衡股東權利與公司利益,《公司法》賦權公司以具有“不正當目的”抗辯股東的查閱會計賬簿請求權。由于《公司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抽象且原則,就其司法適用仍有進一步解釋的空間。實證研究發現,各級法院在多個審判焦點問題上存在“同案不同判”“類案不類判”的現象,背后則是“同法不同釋”。關于“不正當目的”的規范完善與司法裁判要恪守三個基本原則:整體把握目的正當性規則體系,不能孤立、片面視之;明確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則,準確解釋、審慎適用“不正當目的”條款;完善委托中介機構查閱、限制所獲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規制措施,最終達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關鍵詞:股東查閱權;會計賬簿;不正當目的;主觀目的;客觀行為
濫用優勢地位行為的違法性判定與規制路徑
作者:王玉輝,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鄭州大學經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提要:在市場交易中,交易方濫用較交易相對方的優勢地位存在三種情形。其中,濫用優勢地位行為限制了市場主體自由、自主的經營活動,是一種侵害市場自由競爭基礎的反競爭行為,與民法調整的權利濫用行為和傳統意義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不同。濫用優勢地位行為以行為主體具有優勢地位為要件,需判斷交易相對方對交易方的依賴性、交易方的市場地位及足夠的、可預期的轉向可能性。該判斷方法以交易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直接視角,但需要進行市場結構的要素分析。同時,濫用優勢地位的不當行為也應當從是否阻害市場競爭的角度進行劃分和認定,考量行為的廣泛性和不利益程度。對此,從濫用優勢地位行為侵犯的法益、行為性質、違法分析范式、預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發生等多重因素出發,將其納入我國《反壟斷法》規制更為適當。
關鍵詞:優勢地位;市場支配地位;依賴性;可轉向性;交易自由
檢察公益訴訟的訴權迷思與理論重構
作者:劉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在檢察公益訴訟中,關于檢察機關的訴訟稱謂、訴訟權利義務、受案范圍限于“等內”還是擴張至“等外”一直存在對立的觀點。實際上,相關討論及其理論分歧與行政訴訟訴權理論緊密相關。雖然行政公益訴訟并非行政訴訟中一項核心機制,但朝著主觀訴訟方向發展的訴權理論已經從訴權實體化、私法化和主觀化角度束縛了檢察公益訴權的合理建構。為了推動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深化發展,應當厘清公益訴權的構成要素,從主體、權利義務以及受案范圍等維度夯實公益訴權基礎。還應強化公益訴權的正當性,突出其客觀訴權性質,并在現代實質訴訟法的立場上加強公益訴權建設。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起訴人;公益訴權;客觀訴訟;主觀公權利
論書證提出命令的制度擴張與要件重構
作者:曹建軍,天津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我國書證提出命令條款填補了強制型取證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來一直未能廣泛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過分狹窄或不盡合理,已經嚴重限制了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邊界與制度功能。我國應當取消申請主體與證明責任的僵化關聯,合理解釋“控制書證”的第三人外延;在時間要件上,準用舉證期限的寬緩規定,但不應延伸至訴訟系屬之前;在客觀要件上,采用限定化義務,擴張適用至實物證據種類,合理界定引用書證、利益書證、權利書證的范圍,糾正賬簿憑證替代法律關系書證的不周延體例。如此,書證提出命令的要件與邊界才能契合我國法治的階段性與制度的延展性。
關鍵詞:書證提出命令;證據收集;證明責任;舉證期限;限定化義務
我國私營安全公司域外服務的法律困境及其突破
作者:李秀娜,國際關系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私營安全公司域外服務已基本擺脫雇傭軍的負面影響,并在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和跨國自律規則劃定的底線和期望線之間運行。這種欠缺確定性國際規則的狀態將母國置于兩難:既有承擔規制責任的可能性又對其控制力不足。我國私營安全公司域外服務在諸多層面缺乏國內法治保障和規制,致使我國海外企業、機構和國家利益難以得到來自本土的安全保障。通過考察私營安全公司域外服務的合法性、母國的責任和國際制度要求,借鑒美英國家的經驗和教訓,我國應在夯實私營安全公司非軍事定位,完善許可制度,明定武力和槍支武器規則,建立監督、申訴、管轄權和救濟機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應。
關鍵詞:私營安全公司;雇傭軍;防御性武力;非致命性武力;槍支武器;海外利益保護
法學教育與新工科人才培養相融合之路徑探索
作者:常立飛,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碩士。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高等工程教育正處于深化改革的探索之中,其核心是構建多學科、多專業、多領域相交融的“新工科”,以培養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新業態所需要的復合型高端工程科技人才。長期以來,我國工程教育體系相對單一,使其培養的人才已滿足不了新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其中因法學教育缺位,使得法學給予工科人才的必要教育和積極影響難以形成。新工科的構建,為法學教育融入工程教育提供了難得的契機。法學教育在新工科人才的培養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新工科人才樹立社會主義人權觀、掌握必要的國內外法律知識并具備規則思維。目前,法學教育在新工科人才培養中面臨的現實問題,主要反映在教育觀念存在誤區、課程設置不合理、社會實踐資源利用率低等方面。相應地,推動法學教育與新工科人才培養相融合的對策主要包括轉變育人觀念、科學合理地設置課程體系、打造校內外協同育人基地等。
關鍵詞:新工科;學科交融;法學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