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民法典編纂專題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權規范的檢討和完善……單平基
民法典編纂背景下重大誤解的規范構造……武騰
強制執行法的實務和理論(特約主持人:王亞新)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配偶追加問題研究……張海燕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研究……劉穎
執行體制改革背景下“執行員”的再解讀……雷彤
網絡空間國際規則的新發展
網絡空間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源起、影響和應對……黃志雄
從《塔林手冊2.0版》看網絡攻擊中國家責任歸因的演繹與發展……朱玲玲
外空活動中的網絡安全國際規則探析……王國語
過度互聯時代被遺忘權保護與自由的代價……劉澤剛
論《行政處罰法》修改的基本立場……熊樟林
中國行賄罪的刑事立法困境及其完善……王軍明
民法體系語境下民事客體理論的權利思維……何松威、李建華
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競爭關系的批判與重構——以立法目的、商業道德與競爭關系之間的體系性理解為視角……吳偉光
個人投資者的保護邏輯與新時代的路徑選擇——以金融產品銷售為例……張艷
附條件不起訴適用對象的爭議問題:基于觀察發現的理論反思……何挺
民法典編纂專題
《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權規范的檢討和完善
內容提要:居住權入典可運用私法手段緩解特定群體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權實現形式的多元化,緩和僵硬的物權法定主義。《民法典》草案關于居住權的設定方式、受益主體、權利客體、類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權利設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權外,《民法典》應確立法定居住權,而意定居住權除依約設定外,尚有遺囑、遺贈形式,且以遺囑而設之居住權不能一概準用因合同設定居住權的規則。就居住權的受益主體而言,除居住權人外,應包括其家人、近親屬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權的客體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為常態,但在保留居住權買賣中也可于自己房屋之上設定居住權。除房屋整體外,房屋組成部分也可設定居住權,于一房之上成立數個居住權,構成對一物一權的突破。
關鍵詞:《民法典》草案;居住權;人役權
作者:單平基,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財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民法典編纂背景下重大誤解的規范構造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重大誤解的案件時,重視對錯誤重大性的判斷和對各類風險分配事由的綜合考察。在解釋《民法總則》中有關重大誤解的規定時,可構造統一適用于意思表示錯誤和動機錯誤的構成要件,但不可否認兩類錯誤相區分的意義。重大性要件是指錯誤在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均為重大。對于客觀重大性之判斷,應采“誠實信用的理性人”標準,不采用也不必附加“相對人可識別”標準。借鑒“動態體系論”的思考方法,相對人利用或引起動機錯誤等可歸責事由雖非錯誤撤銷權的發生要件,但在重大性要件符合度較低時可增強撤銷權的正當性,不妨予以綜合考察。在民法典合同編中,應將共同錯誤與情事變更一并作出規定。
關鍵詞:重大誤解;意思表示錯誤;動機錯誤;民法典;動態體系論
作者:武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配偶追加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該問題在我國長期爭論不休。《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的出臺在實踐層面結束了各法院的差異化做法而代之以不能追加的統一規定,但實踐中除“不予追加+另行起訴”模式外,還存在“不予追加+直接執行”這種異化適用模式。法實踐對于法規范的逃離使得繼續研究該問題成為必要。另行起訴模式會增加了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成本,直接執行模式則以“推定”替代對于被執行債務性質的“認定”,不當省卻了審查程序且與判決主文內容不符。因此,為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其配偶的實體與程序利益,確有必要肯認執行程序中法院有權追加被執行人配偶。該方案的核心在于執行階段法院有權對被執行債務的性質進行認定,其正當性可從執行權屬性、法規范內容以及法實踐支持等方面證成;此外,法院還應通過追加前的審查程序和追加后的救濟程序,來保障被執行人配偶的程序參與權和異議權。
關鍵詞:被執行人配偶;追加;夫妻共同債務;另行起訴;直接執行
作者:張海燕,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研究
內容提要: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是原告請求變更分配方案中爭議部分所涉及的分配額之歸屬的形成訴訟。我國現行法承認債權人和債務人具有原告適格,但應當在解釋上嚴格限定后者的范圍。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的共同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可以主張足以支撐分配方案所記載的分配額不應歸屬于被告這一訴訟請求的一切事由,被告可以主張足以支撐分配方案所記載的分配額應歸屬于自己的一切事由。被告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發生原因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原告就該債權的發生障礙事實和消滅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判決具有對世效。法院應當在判決主文中直接變更分配方案。
關鍵詞: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參與分配;形成之訴;對世效
作者:劉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學者。
執行體制改革背景下“執行員”的再解讀
內容提要:新修《人民法院組織法》刪去“執行員”后,如何重新定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員”和目前實踐中從事執行工作的人員,成為一項亟待解決的課題。通過考察執行工作的內容性質與事務分配之間的相關性可知,即便在我國“一元制”的執行組織中,為提高執行效率,讓執行法官從事務性工作負擔中得以解脫而專注于裁判性工作,仍有必要設置專業化乃至職業化的非法官執行人員。進一步,執行人員內部分工及分類管理的根本標準源于按照裁判性要素與事務性要素的比例對執行工作進行的類型劃分。當前執行體制改革及將來民事強制執行立法工作應當認真把握非法官執行人員專司弱裁判性和事務性執行實施工作的核心職能;對專司執行事務的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實行單列管理,形成正規化、專業化執行隊伍;明確司法警察負責執行警務保障;待條件成熟時創設執行司法警察或專職執行員乃至職業執行員。
關鍵詞:審執分離;執行體制改革;人民法院組織法;執行權;執行員
作者:雷彤,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律實習生。
網絡空間國際規則的新發展
網絡空間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源起、影響和應對
內容提要:隨著國際社會對網絡空間國際規則的重視和討論日漸增多,“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在近年來迅速成為網絡空間國際法領域的一個熱點話題。特別是聯合國信息安全政府專家組在2015年提出11項相關規范以來,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已成為當前網絡空間國際規則博弈進程中的關鍵環節之一,并對網絡空間國際法的發展發揮著獨特和難以替代的作用。但是,主要在西方國家推動下發展起來的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也存在著各種不平衡性和局限性。我國應當高度重視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并通過加強對國際軟法的研究,使我國有關政策主張在這類規范中得到充分體現,警惕和防范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演變為事實上的“硬法”,引導國際社會對這類規范達成客觀合理的認識來加以應對。
關鍵詞:負責任國家行為規范;聯合國信息安全政府專家組;網絡空間;國際軟法
作者:黃志雄,國家高端智庫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首批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
從《塔林手冊2.0版》看網絡攻擊中國家責任歸因的演繹與發展
內容提要:網絡技術的發展正在改變國際社會對傳統空間的認識、對網絡行動的管理及網絡規則的制定。網絡的特性對網絡攻擊中的責任歸因提出了現實技術上的難題與規則適用上的挑戰。2017年正式出版的《塔林手冊2.0版》是國際法學者對現行國際規則在網絡空間適用的一次演繹與發展。在個人或黑客組織等非國家行為體的網絡行動的歸因上,該文件結合網絡攻擊的不同情境解釋和闡明了兩種“控制”標準在網絡空間的適用性,并根據網絡的特性對“有效控制” 標準進行了補充和改良,這對正確認識網絡攻擊中國家責任的歸因有著積極意義。但是,網絡的特性依舊讓網絡攻擊中國家責任的歸因困難重重。綜觀《塔林手冊2.0版》對網絡攻擊中國家責任歸因規則做出的有益嘗試和探索,未來國際網絡法規則的設計應以國家主權為根莖,以個案解決為枝葉,以多層次規則為拓展倡導國際社會共同應對網絡攻擊中的責任歸因問題,促進國際網絡治理環境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塔林手冊;網絡空間;國家責任;有效控制;全面控制
作者: 朱玲玲,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外空活動中的網絡安全國際規則探析
內容提要:外空安全和網絡安全的交叉領域,即外空活動中的網絡安全未受到應有重視,相關國際規則研究和制定相對滯后。外空活動網絡安全國際規則的客體是外空活動中的網絡行為,主要指利用網絡手段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衛星等空間資產及其地面基礎設施。外空活動網絡安全國際規則與外空法和網絡法,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外空法中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如和平利用原則、妥為顧及義務在外空網絡活動領域有具體要求,如不得在天體上建立軍事網絡設施和基地、試驗網絡武器或進行軍事網絡演習。外空及天體上的軍事網絡活動不被禁止,但應遵守自我約束和結果控制原則;應尊重他國對衛星等空間資產及其地面設施的管轄權,禁止惡意使用信息技術損害空間物體安全。外空活動中網絡行為的歸因應以最密切聯系、權利義務一致、關鍵問題區分等原則為指導,在個案中對外空法和網絡法(一般國際法)中的一般控制標準、整體控制和有效控制標準進行選擇適用。
關鍵詞:網絡安全;外空網絡行為;外空法;網絡國際規則
作者:王國語,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經濟學博士。
過度互聯時代被遺忘權保護與自由的代價
內容提要:過度互聯時代的網絡在帶來效率和便利的同時,也使得從物理和法理上區隔出隱私空間的成本變得非常高昂。提出和確立“被遺忘權”是歐盟保護個人隱私加強互聯網監管的重要舉措。雖然經過審慎認定和運用的被遺忘權可對以言論自由為代表自由權提供必須的保障,但被遺忘權預設的支配性監管邏輯,對互聯網領域的一般法律自由將產生直接的損害。在感性欲望和經濟效益主導的互聯網中,被遺忘權所追求的信息自決只是一種幻象,被遺忘權是互聯網多種價值不平衡發展的產物。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應更均衡地對待安全、效率、隱私、自由等價值,不必在“被遺忘權”建構問題上必亦步亦趨。尊重信息產業發展規律,就應超越傳統法權的局限性,選擇更妥善的保護方法實現相關法益。
關鍵詞:隱私權;被遺忘權;刪除權;無支配的自由;自律的自由
作者: 劉澤剛,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哲學博士。
論《行政處罰法》修改的基本立場
內容提要:修改《行政處罰法》,應當從法的規制目標、調控視角、規范結構、功能定位四個方面明確其基本立場。在規制目標上,《行政處罰法》需要回應風險社會的環境變遷,從單一走向多元,構建“以法律威懾為主,以風險預防為輔”的規范體系,增設風險預防原則,增加行政處罰類型,拓展行政處罰的目標預設;在調控視角上,應從相對人行為達到何種標準才能予以處罰的全新視角,為行政處罰權提供科學的啟動標準和運行法則,明確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成立要件,創建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概念條款和責任條款,搭建新的《行政處罰法》控權模型;在規范結構上,應考慮從程序法轉向實體法,將此次修法重心置于完善和創設實體法條款上,從而豐富《行政處罰法》的控權手段;在功能定位上,應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法》的總則角色,從提供行政處罰依據轉向統領行政處罰立法,旨在設計框架性規則,重點對行政處罰活動中的共性問題加以規定,從而保證《行政處罰法》的總論地位。
關鍵詞:行政處罰法;規制目標;規范結構;功能定位;應受行政處罰行為
作者:熊樟林,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中國行賄罪的刑事立法困境及其完善
內容提要:中國自古以來對行賄罪的重視程度就遠遠不及受賄罪。而當前中國腐敗犯罪的現實態勢與刑法中對行賄罪的規定有著極為重要的關系。行賄罪的立法規定存在著現實困境:一方面,立法規定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要件限制了對行賄行為的打擊范圍;另一方面,行賄罪的量刑規定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特別自首制度容易輕縱行賄罪犯罪分子,不利于清明的社會風氣建設。 因此,應當從行賄罪構成要件上進行立法完善,并設立合理的“囚徒困境”機制以完善量刑制度,以及完善第三方舉報激勵機制與刑事立法相結合,從而既避免輕縱犯罪分子又有利于促使賄賂犯罪人相互揭發,以利于嚴厲懲治腐敗犯罪,實現刑事法治。
關鍵詞:行賄罪;受賄罪;特別自首;立法完善
作者:王軍明,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民法體系語境下民事客體理論的權利思維
內容提要:民事客體理論與民法體系的演變具有密切聯系,從法學階梯體系到學說匯纂體系,民事客體始終需要在民事權利的體系關系中理解。民法體系語境的回歸意味著民事客體理論從物化思維轉向權利思維,而在權利思維下民事客體的對應主體是具體民事權利,既非民事權利人也非抽象權利類型,所以民事客體應當回歸具體民事權利的發生體系語境,具有銜接民事權利與現實世界之間關系、不同民事權利之間關系的作用,而以此為基礎展開的民事客體理論可以為商事權利、知識產權等新型私權提供體系路徑。
關鍵詞:民法體系;民事客體;有體物;權利思維
作者:何松威,吉林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博士研究生;李建華,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ꎬ 博士生導師。
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競爭關系的批判與重構
——以立法目的、商業道德與競爭關系之間的體系性理解為視角
內容提要: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所涉及的商品是否具有相同性、可代替性或者相似性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分為直接競爭關系和間接競爭關系的做法沒有實際意義,不能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行為的本質是針對交易能力的競爭,經營者本身便是競爭者。根據經營者對交易能力的不同競爭方式,《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競爭關系可以重新分為三種類型: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對向競爭關系、具體經營者之間的直接競爭關系和經營者之間的間接競爭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在這三種類型競爭關系中分別是消費者利益、具體經營者利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中的商業道德放在這三種類型的競爭關系中來理解和實施,并分別結合上述立法所保護的三種法益,既能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中的商業道德的司法功能又能防止其被濫用。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道德;對向競爭關系;直接競爭關系;間接競爭關系
作者:吳偉光,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個人投資者的保護邏輯與新時代的路徑選擇
——以金融產品銷售為例
內容提要:沿歷史脈絡梳理投資者保護模式,可得出二維動態供需關系模型。其內在邏輯為,在主導形象愈發非理性的基礎上,私法自治持續后撤,行政干預不斷彰顯;賦權式保護模式逐漸式微,法律父愛主義模式徐徐開啟。父愛主義模式具有扭曲保護理念、限制私法自治、侵蝕自我負責根基的副作用,應嚴格限制其應用。投資者保護制度應凸顯“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價值觀靈魂,并呼應“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之精神內核。保護對象并非投資者的財產利益,而是其投資決定;保護目的并非避免其做出不理性的投資決定,而是使其依私法自治自我決定并自我負責;保護的價值觀是以促進其發展為終極要義。應關注投資者的異質性,細化個人投資者分類,依不同保護需求提供差異化保護。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私法自治;買者自負;法律父愛主義;分類保護
作者:張艷,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附條件不起訴適用對象的爭議問題:基于觀察發現的理論反思
內容提要:附條件不起訴實踐適用不盡理想,適用對象的罪名、刑罰限制及與相對不起訴的關系等均有爭議。建基于觀察發現基礎上的理論反思可提供更好的解答。適用罪名過窄,應取消罪名限制,并由檢察官裁量決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限制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真正原因在于對未成年人量刑的特殊性缺乏認識,附條件不起訴與緩刑高度一致,應將所有可能判處緩刑的案件納入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否具有監督考察的必要性”應當被作為相對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選擇適用的標準,并成為未成年人審前轉處措施選擇的整體性標準。附條件不起訴可擴展適用于成年人案件,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有巨大差異,應實現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二元化”。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罪名;緩刑;相對不起訴;少年司法
作者:何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