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目
數字法治政府的
內涵特征、基本原則及建設路徑
馬懷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法治政府概念的形成與提出
二、建設數字法治政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三、數字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任務
四、結語
摘 要 我國行政機關的數字化轉型經歷了從“電子政務”到“數字政府”的演變。數據驅動、智能泛在、平臺中心構成數字政府的三個重要特征。為調和數字技術與法治之間的張力,“數字法治政府”的命題得以形成。建設數字法治政府,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局觀念和系統思維,堅持推動數字技術與法治系統的良性互動,堅持多重價值目標的動態平衡,堅持治理規則體系的開放多元。未來應從四個方面著手推進數字法治政府建設:在基礎資源層面,應當進一步健全數據和信息處理規則;在組織規則層面,應基于整體政府和平臺中心理念對行政組織法律制度進行重塑;在行為規則層面,應當進一步強化算法行政的法治約束;在責任規則層面,應當清晰厘定復合化的責任并實現監督方式的完善。數字法治政府建設將促進行政法學和行政法律制度在數字時代的轉型。
關鍵詞 數字法治政府 電子政務 行政法治 公共數據
政務數據匯集的風險及其法律控制
王錫鋅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政務數據匯集及其風險認知的必要性
二、政務數據匯集的主要場景及模式
三、政務數據匯集的法律風險
四、政務數據匯集風險控制的進路
五、結語
摘 要 政務數據匯集既是數字政府建設的基礎,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從數字政府與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的要求出發,有必要厘清其法律風險并予以控制。基于數據提供機關與數據利用機關間的不同法律關系,可將政務數據匯集活動歸納為三種模式:以業務協同關系為基礎的模塊式匯集、以資源互助關系為基礎的旋渦式匯集及以統籌指揮關系為基礎的樞紐式匯集。根據數據匯集行為的類型化,可進一步分析政務數據匯集的法律風險:一是將權責法定異化為“權責數定”的越權風險;二是數據匯集誘發權力失控所帶來的數據濫用風險;三是整合個人信息、妨礙公民人格自由發展的過度監控風險;四是責任歸屬模糊化、滋生“數字避責”的風險。控制這些風險,需遵循法治價值系統的指引,面向政務數據匯集的運作邏輯,對行政法治的控制技術進行轉型升級。一方面,應建立數據匯集活動的合法性評價機制,確保采集的必要性、共享的必需性和程序的正當性,促進數據共享架構與法定職權配置之間的契合;另一方面,應完善行政內部監督機制和歸責機制,同時為數據主體提供有效救濟途徑。
關鍵詞 數據共享 整體政府 數字法治政府 數字行政
論信用監管的制度邏輯
及其合法性與有效性
彭錞 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信用監管“是什么”:從“法治邏輯”到“信用邏輯”
三、信用監管“怎么辦”:合法性與有效性相統合
四、結語
摘 要 作為數字政府和社會信用體系的交匯點,信用監管糅合了諸多規制主體、技術、理念和目標,構成了一場治理革命。其所包含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并非只是松散聚攏在“信用”這一標簽之下,而是具有深刻的內在關聯。與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市場信用、公眾與公權機關之間的政治信用一樣,信用監管遵循信用邏輯,圍繞監管者對被監管者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和反饋,通過“征信—授信—守信”之動態循環來合理擴展監管信用。與傳統監管相比,信用監管給型式化程度較高的傳統手段帶來了新模式,為型式化程度較低的傳統手段提供了新機制,并增添了新的監管手段。信用監管兼具合法性紅利和挑戰,僅僅指出其形式上偏離現行法或批評其實質上違反法律原則流于表淺,須對其有效性展開實證分析。當下通行的以被監管者違規記錄刻畫未來風險、只關注被監管者風險而忽視領域風險以及不問違規成因累進加重懲戒的做法,均缺乏有效性,構成信用監管真正的合法性挑戰。
關鍵詞 信用監管 信用邏輯 監管信用 合法性 有效性
歐盟人工智能立法:
社會評分被禁止了嗎?
蔡培如 復旦大學法學院青年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歐盟的人工智能立法理路與社會評分受禁背景
二、什么樣的社會評分屬于不可接受的風險?
三、為什么特定情形的社會評分會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四、在人工智能立法中禁止社會評分有意義嗎?
五、余論
摘 要 對個人進行社會評分是自動化決策和數字行政的典型應用場景。歐盟人工智能立法采用了風險分級監管模式,符合特定條件的社會評分可能產生不可接受的風險而應當受到禁止。在立法演進過程中,最初試圖禁止的是公共機構對個人可信度或道德人格的一般性評估,后來刪除了主體要件和目的要件,擴大了受禁止的社會評分的范圍。根據歐盟議會在2024年3月通過的《人工智能法案》的規定,通過分析個人的社會行為、個人的或人格的特征數據作出社會評分,并由此對個人或其群體做出不利對待時,若使用了超出原初場景的數據,或者此不利對待是不公正的、不成比例的,則該類社會評分應受禁止。禁止社會評分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其侵犯基本權利所保障的個人自主性和公正對待。通過在人工智能立法中禁止特定情形下的社會評分,可以彌補既有法律框架下以程序性賦權為主的數據法規范模式的不足,為個人提供實質性保護。
關鍵詞 人工智能法案 社會評分 自動化決策 社會信用
中國自主數字法學知識體系的研究進路
胡銘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浙江大學數字法治實驗室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字中國背景下學科論的構建
二、社會數字變革下對象論的創新
三、數字技術發展下工具論的應用
四、數字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探索的問題與展望
五、結語
摘 要 數字法學是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可能成為率先取得突破的領域。本體論視角下的數字法學,是建立在工具論和領域論等理論之上的范式整合。數字法學的規范研究對象可細分為要素層、平臺層和產出層三個層次。應根據研究目的與性質,設定符合數據特征的模型與分析方法,以有效挖掘數據中蘊含的信息與價值。數字技術與司法文明在一定程度上正進行著雙向塑造。探索構建中國自主數字法學知識體系的進路,存在法律規則和理論支撐供給不足等問題,未來需要重點考慮知識融合層面的平臺搭建與人才培養,規則供給層面的制度完善與法律解釋提升。
關鍵詞 數字法學 自主知識體系 學科論 對象論 工具論
數字法學:
多維知識的組織方式
丁曉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數字法學作為特殊領域法
三、數字法學的知識模塊
四、單維視角的知識困境
五、部門法知識的多維化
六、結語:法學知識的組織方式
摘 要 數字法學、網絡法與信息法等類似名稱的學科建設需要理論基礎。數據法學具有領域法學的特征,并且影響廣泛、變化快速,在制度適用上具有挑戰性。作為特殊領域法的數字法學有其知識組織上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其知識體系可以采取家族類似的網狀知識結構,下設數字法學基礎理論、網絡法學、數據法學、人工智能法學、智慧法治等知識模塊。數字法學應注重部門法研究,但并非單維部門法的切片式拼盤。從單維部門法的角度看待數字法學,將無法合理分析具有多維性的數字法學議題。部門法研究也應從單維走向多維,多維視角可以拓展部門法的觀察角度,避免部門法制度被困于單維或低維的制度想象。
關鍵詞 數字法學 多維 領域法學 部門法 模塊理論
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
數字法學定位再反思
雷磊 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強版本:作為代際革新的數字法學?
二、弱版本:作為法學學科的數字法學?
三、數字法學在何種意義上能夠成立?
四、結語
摘 要 目前關于數字法學的定位存在強版本與弱版本兩種立場。強版本認為數字法學代表著對現代法學的代際革新,但數字社會并不構成對現代社會的迭代,數字法學也沒有面對數字空間提出一種新的法學研究范式。弱版本主張數字法學屬于部門法學,但目前尚不存在獨立的數字法部門;或者主張屬于交叉法學,但數字法學既不是方法意義上的交叉學科,更不屬于交叉“法學”。要走出非此即彼的困境,目前比較恰當的做法是將數字法學定位為領域法學。作為領域法學的數字法學是一種無需(部門法意義上之)“數字法”的法學研究,它既表征著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思維,也可以成為一門新的法學教學科目。數字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并不等同于對它的定位。
關鍵詞 數字法學 代際革新 法學學科 領域法學 教學科目
論民事審判中經驗法則的規則化
歐元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經驗法則的規則性本質
三、經驗法則的規則化識別
四、經驗法則的規則化效力
五、運用經驗法則規則的推理
六、結語
摘 要 經驗法則的識別、效力與推理的困境,源于經驗法則與經驗的概念混同。經驗法則的本質在于規則性,即以普遍適用性為特征,作為法律問題發揮對自由心證的外在制約功能。規則性的法理要求規則化的實踐方法:首先,經驗法則的識別標準是普遍適用性,規則效力來自主體間的認同,故經驗法則由法官依職權提出,在程序內經過主體間的認可而得到確認;其次,被識別出的經驗法則對于類案情境具有約束效力,表現在法官依職權主動援引以及負擔偏離論證的義務,不同法院確認的經驗法則理當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圍;最后,運用經驗法則進行推理,是對經驗法則在個案中的具體推定力進行主觀評價,依其內容的蓋然性高低不同而有不同的推理方式。
關鍵詞 經驗法則 經驗 自由心證 法律問題 事實推定
論我國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障限度
謝冰清 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長期護理保險建構的框架界限
二、長期護理保險保障的法益辨析
三、長期護理保險保障的需求界定
四、長期護理保險保障限度的立法構造
摘 要 長期護理保險的保障限度既涉及被保險人可以獲得何種程度的保護,又關乎該制度在多層次長期護理保障體系中的定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從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目的出發,以禁止保護不足和禁止過度保護為原則,可以合理限定制度的強制保障邊界。長期護理保險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實質需求,而非單一的金錢或服務需求,因而該制度并非簡單地彌補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者為護理服務支付費用,而是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護理需求提供補充性的支持與幫助,以維持或改善護理需求者的生活質量及其家屬的整體生活水準。在立法上,一方面應確立自我責任原則、自我決定原則及居家護理優先原則等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應賦予被保險人發生護理需求后即享有抽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明確保險給付條件,統一保險給付標準,設置保險給付比例與個人自付費用比例等具體規則,從而形塑出符合基本生活水準的保障標準。
關鍵詞 長期護理保險 長期護理 長期照護 失能老人 保險給付
虛擬貨幣“禁止式”監管:
法理反思與制度優化
柯達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虛擬貨幣“禁止式”監管的形成過程與法理邏輯
二、域外虛擬貨幣結構性轉變對“禁止式”監管的挑戰
三、虛擬貨幣“禁止式”監管的制度優化建議
四、結語
摘 要 我國虛擬貨幣“禁止式”監管的適用范圍漸進擴張。在將監管重點設定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無擔保型虛擬貨幣,且國際監管合作不佳的前提下,禁止式監管對金融安全與效率的平衡符合比例原則。隨著穩定幣等新幣種的發展,虛擬貨幣與傳統金融體系的聯系漸密,域外普遍將虛擬貨幣納入本國新經濟發展戰略,并強化全球監管協調和跨境監管協作。在此背景下,禁止式監管難以應對虛擬貨幣的貨幣替代挑戰,無法實現中心化主體主導和國際監管合作強化后的最小侵害效果。面對日趨激烈的數字經濟全球競爭,我國應在保留“原則性禁止”監管立場的同時,允許適格主體從事人民幣穩定幣等特定虛擬貨幣的業務活動。此外,應通過儲備資產隔離等方式保障持幣人的贖回權,結合中心化法律約束手段和去中心化技術約束手段激勵市場主體適當運營,并協調人民幣穩定幣與數字人民幣、銀行存款的法律地位。
關鍵詞 虛擬貨幣 禁止式監管 比例原則 區塊鏈 數字貨幣
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背后的家庭與個人:
法律與文化之間
孫穎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講師,哲學博士
目 次
一、積極的立法與消極的實踐
二、成年人意定監護的制度焦點:家事中的個人權利
三、我國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四、結語
摘 要 我國的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立法已有十多年的歷史。然而,其實際運行效果與立法初衷、社會期待仍有較大差距。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立足個人權利的制度方案與中國傳統“家”文化之間的內在沖突。欲完善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需要深入解析中國的家文化,重新定位家事法律關系。在監護協議、監護監督等核心問題上,應以區分“有家庭成員意定監護”與“無家庭成員意定監護”為基礎設計相應法律規范,從而將傳統文化精髓融入這一現代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關鍵詞 意定監護 家事法律關系 職責 監護監督 監護協議
合憲性視角下網絡尋釁滋事的
刑法規制邊界
沈曉白 清華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刑事政策影響下尋釁滋事行為類型的擴張
三、合憲性解釋與尋釁滋事罪規制網絡言論的邊界
四、余論
摘 要 為積極回應刑事政策加強管控網絡謠言的要求,司法機關通過軟性解釋尋釁滋事罪,打擊網絡謠言。這種以解釋為名行立法之實的做法,突破了司法解釋的權限。刑法在言論治理中必須保持審慎克制,應當發揮憲法基本權利規范對刑法解釋的限制作用,禁止類推適用,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及比例原則。不具有破壞線下社會秩序危險性的謠言應優先考慮分流至行政處罰,保持刑法的謙抑本色。當謠言能夠被解釋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中的四類虛假信息時,在罪名適用上應堅持明確優于不明確,避免尋釁滋事罪淪為不當限制言論自由的口袋罪。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治理難題應優先考慮以技術破解,通過優化算法實現對不當言論的“打早打小”,落實商業網絡平臺的守門人責任。
關鍵詞 合憲性解釋 網絡謠言 尋釁滋事 刑事政策 網絡空間治理
從“資政院”與“咨議局”的權力差異
看傳統國家轉型中的權力悖論
王世柱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資政院章程》與《咨議局章程》文本中的權力差異
二、大權統歸朝廷:資政院與咨議局的設立目標
三、內外皆輕:資政院與咨議局權力差異的影響
四、集權與限權:傳統國家轉型中的權力悖論
五、結語
摘 要 資政院與咨議局皆為預備立憲時期“議會”的“預備機關”。從《資政院章程》與《咨議局章程》文本對比的角度來看,資政院與咨議局權力差異非常明顯。資政院僅具有建議與咨詢的權力,對中央行政權力的制衡非常弱;咨議局與省督撫之間明顯的權力制衡關系,符合憲政體制下地方議會之功能。在“大權統歸朝廷”這一立憲改革的目標之下,一方面清廷需要通過設立“議會”來挽救合法性危機,另一方面又希望借助咨議局來制衡地方督撫,強化中央集權。因此,在中央,清廷希望資政院作為一個咨詢、建議機構而避免對皇權構成威脅;在地方,清廷則希望咨議局制衡督撫。資政院與咨議局之間的權力差異導致地方上的公眾政治參與壓力傳導至中央,而中央的資政院無力應對甚至助長了這種政治壓力,導致清廷的合法性快速流失。地方督撫則受束于咨議局,無力掌控地方政局的走向。咨議局與資政院之間的權力差異是傳統國家轉型中集權與限權悖論的體現。由于缺乏歷史自然演進的機遇,集權以推動國家改革與限權的民主化浪潮同時發生,二者內在的張力最終導致帝國的崩潰。
關鍵詞 資政院 咨議局 議會救國 內外皆輕 權力悖論
行政許可作為出罪事由的
教義學建構
徐萬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助理教授、交叉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行政許可的本質、類型及定位
二、行政許可出罪的法理基礎
三、行政許可出罪的具體適用
四、結論
摘 要 “未經……許可”“未經……批準”“未取得……資格”“擅自”等是法定犯中常見的犯罪成立要件。在此類犯罪中,擁有相應的行政許可是典型的出罪事由。具體而言,管控具有社會相當性行為的“控制性許可”,是構成要件排除事由;管控具有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例外性許可”,是違法阻卻事由。行政許可排除刑事不法的法理基礎在于“法秩序統一原則”,即“行政法上容許的、刑法不應禁止”,兩部門法間的銜接點應是“有效性”,而非“違法性”。由此法理基礎可推知,合法的行政許可,可排除犯罪成立;無效和失效的行政許可,無法排除犯罪成立;可撤銷的行政許可,因在行政法上有效,故也可排除犯罪成立,通過“賄賂、欺騙、脅迫”等不正當方式取得的例外性許可的出罪功能不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的限制。
關鍵詞 法定犯 行政許可 法秩序統一原則 有效性 違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