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 目
數字時代民法的發展與完善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丁曉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數據確權:數據民法保護的基礎
二、數字合同:從控制權轉移到利用
三、人格權保護:從注重財產與交易到注重數字人格
四、侵權責任法的發展:從有形財產到數字權益保護
五、結語:制定專門的數據保護立法
摘 要 數字時代,民法制度需要轉型升級。數據權益是一種民事權益,但也具有特殊性,數據權益是一種綜合性權益,應當引入權利束的理論加以分析。此外,還應當區分數據權益與數據產品。數據與有形財產不同,數據不具有排他性,應更注重利用。數字時代的合同法應注重許可協議,此外,用戶協議常常與公民的切身利益相關,而且包含了很多不合理、不平等的條款,應注重對格式條款進行規范,從注重意思自治轉向合同正義。數字時代人格權的客體、行使和保護方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國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數字化背景下人格權保護機制的重大完善。應積極協調財產權益與人格權益,從注重保護財產權益轉向注重維護數字人格權益。數字時代的侵權法面臨數據侵權、大規模微型侵權等挑戰,應積極利用侵權責任法保護數據權益,從注重事后過錯認定轉變為注重事前風險預防,同時還要注重賠償救濟功能的多樣化。
關鍵詞 數字時代 數據 財產權 合同 人格權 侵權責任法
論自動駕駛汽車的算法安全規制
曹建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
目 次
一、技術發展與法律規制現狀
二、自動駕駛汽車的算法安全挑戰
三、構建自動駕駛汽車的算法安全框架
四、結語
摘 要 汽車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應用使汽車的核心日益從傳統硬件轉向賴以實現自動駕駛功能的人工智能算法系統。這意味著自動駕駛算法安全將成為自動駕駛汽車商業化應用的最大掣肘,涉及自動駕駛算法的技術安全、網絡安全和倫理安全三個層面。為此,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規制迫切需要革新針對傳統汽車和人類司機的立法和監管框架,構建一個統一的自動駕駛算法安全框架,將自動駕駛算法的技術安全、網絡安全和倫理安全納入統一的安全標準。新的自動駕駛算法安全框架需要考慮安全與創新之間的平衡,保持技術中立性,推動自動駕駛汽車從研發測試階段加快轉向商業化應用階段。
關鍵詞 自動駕駛系統 安全標準 網絡安全認證 倫理風險管理
信息自由的憲法基礎
敖海靜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信息自由的規范基礎——基于哪項基本權利的請求
三、對信息自由的限制——兩種典型的合憲性審查基準
四、結語
摘 要 信息自由的核心要義是指公民享有在不受公權力干預的情況下,自主決定通過何種方式,借助何種工具,獲取何種信息的權利。在我國《憲法》上,信息自由與以請求政府信息公開為內涵的知情權存在概念指向和規范基礎上的分野。在人權條款入憲后所產生的價值和效力輻射效應的背景下,通過對《憲法》第35條表達自由條款進行目的論解釋,可將信息自由納入其規范領域加以保障。《憲法》第51條為公民行使信息自由劃定了界限,同時也是對公權力限制公民信息自由的約束。德國的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和美國的雙重審查基準,為我國涉及信息自由的事例的合憲性審查作業提供了理論上的借鑒。結合我國《憲法》文本和社會語境,公權力可基于保障國家榮譽和安全、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以及善良風俗和公共安全的理由,依法對公民的信息自由進行必要的限制。
關鍵詞 信息自由 表達自由 比例原則 雙重審查基準
反思公共數據歸集
鄭曉軍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如何判斷數據處理的合理性
三、數據應否成為不同部門的黏合劑
四、困在數據上的“數字人”
五、公共數據治理的結構性轉向
六、結語
摘 要 數據行為而非數據屬性,才是判斷數據處理合理性的關鍵。無論是數據聚合價值最大化,還是行政一體,都不能很好地證成公共數據歸集的合理性。在數字化過程中,個體被安放在預制的類別上,生成動態、可計算的數字身份,從而和數據緊密地固定。數據歸集潛移默化地消除了部門間的職權邊界,更容易催生出權利干預措施的數字“組合拳”,擴大個體和國家的權力差距。個體控制數據的能力是有限的,碎片化的權利無法有效防御其中的系統性風險,應將數據治理的思路從賦權轉為控權。為避免因數據歸集形成體量龐大的組織,有必要將數據主管部門定位為風險評估部門而非管理部門,并配置有限的數據處理權。
關鍵詞 數字政府 個人信息 公共數據 歸集 數據監控 數據治理
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規范建構
楊 華 上海政法學院人工智能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人臉識別信息保護法律規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二、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立法的理念
三、完善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實體法律規范
四、優化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程序性規范
五、結語
摘 要 人臉識別是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應加強人臉信息保護。我國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2條特別強調對“人臉識別”制定專門的保護規范。我國應在系統總結現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樹立尊重數字人權、適當限制公權、注重利益平衡的理念,構建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實體性規范、優化人臉識別信息保護的程序性設計,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由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圍繞人臉識別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行為制定《人臉識別信息保護規范》。
關鍵詞 人臉識別 人臉識別信息 信息保護 規范構建
“計算+法律”的實現困境與理性考量
——基于涉訴信訪案件全過程推演的應用場景
蘇成慧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西南政法大學總體國家安全觀研究院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基于計算思維的場景預設:涉訴信訪案件全過程智能推演
二、法律思維下的困境與限度:關聯訴訟案件智能評查受限
三、“計算+法律”的雙向審視: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平衡
四、結語
摘 要 法律與計算的融合以數據為基礎,以法律知識體系的數字建構為核心,以算法模型的設計為關鍵;法律與計算的沖突以價值考量為評價方式。在涉訴信訪案件處置的應用場景下,人工處置涉訴信訪案件思維的流程化以及法律適用的邏輯性、規則性、體系性為涉訴信訪案件全過程智能推演提供可計算的空間。但法律推理和論證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形式邏輯以外的主觀考量和價值評價因素,這些因素成為當前智能技術模擬涉訴信訪關聯訴訟案件評查難以逾越的鴻溝。對信訪人“人物畫像”的場景預設因違背比例原則,而不具備法律上的實質正當性。數據安全保障與算法風險的防范是實質理性下“計算+法律”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 司法人工智能 數據安全 算法規制 計算法學 涉訴信訪
保理合同中“將來應收賬款”釋論
張素華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李鳴捷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注冊會計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將來應收賬款的法理闡釋
三、保理合同中將來應收賬款的識別標準
四、將來應收賬款保理人的審查義務
五、將來應收賬款讓與的法律效果
六、結語
摘 要 應收賬款屬于但不等同于金錢性質的合同債權,二者在期限、主體及適用情形等方面存在差異。保理合同中將來應收賬款涵括以下三類:一是無基礎關系的將來應收賬款,二是有基礎關系但賣方尚未履行義務時的將來應收賬款,三是有基礎關系、賣方已履行義務但收款條件尚未成就時的將來應收賬款。保理合同中將來應收賬款應當具有確定性:有基礎之將來應收賬款原則上符合確定性要求;無基礎之將來應收賬款,其確定性的識別需借助對保理合同中相關約定事項的核查,包括核準的信用額度與將來應收賬款的產生期間。將來應收賬款保理人負有適當的審查義務,但在審查范圍上較現實應收賬款有別,具體可結合審計學上的逆向追查與函證程序,根據不同保理情形做出具體判斷。將來應收賬款讓與具有自動取得效果、間接取得效果與即時取得效果;《民法典》第768條存在明顯漏洞,應當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4條對該漏洞加以填補。
關鍵詞 保理 將來應收賬款 確定性識別 審查義務 讓與法律效果
《民法典》“強制性規定”條款解釋困境的出路
——以憲法基本權利保護為基礎
張婉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強制性規定”的解釋困局
二、“強制性規定”在中國:問題獨特性
三、“強制性規定”的教義學判斷路徑
四、結語
摘 要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強制性規定”條款旨在實現國家強制與私法自治之間的平衡。無論在實踐中,還是在學理上,對這一條款的應用和解釋都會遇到困境。實踐中“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區分,會陷入“以問答問”的循環。因而,對“強制性規定”條款的解釋需要轉換思路。不是以事先確定何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主要解決路徑,而是在初步確定“強制性規定”的基礎上,首先進行相對比較明晰的形式化判斷。如果形式化判斷不足以做出界定,則在需要進行實質判斷和權衡的案件中,引入動態規范體系,進行綜合考量。回歸“強制性規定”的規范意旨,綜合考慮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成本、基本權利受保護的程度、基本權利之間的權衡、比例原則、國家調控與私自治之間的平衡等多重要素,得出相關結論。在這一過程中,憲法和基本權利既可以起到直接的效力依據的作用,也可以起到間接的、作為價值指引的作用。
關鍵詞 《民法典》 強制性規定 動態體系論 基本權利
論蠱惑交易操縱行為的構成要件
樊 健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蠱惑交易操縱行為及其構成要件簡述
三、蠱惑交易操縱行為的主觀要件
四、蠱惑交易操縱行為的行為要件
五、蠱惑交易操縱行為的結果要件與因果關系要件
六、蠱惑交易操縱行為與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區分
七、結論
摘 要 蠱惑交易操縱行為中的行為人需具備雙重故意:其一,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意圖;其二,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利用的重大信息是虛假或者不正確的。由于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已經被上述雙重故意涵蓋,所以《證券法》并無必要對此進行規定。蠱惑交易的行為要件應該是行為人編造、傳播“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且應當包括從事或者意圖從事獲利行為的要求。蠱惑交易與“搶帽子”交易屬同類,《證券法》無另行規定“搶帽子”交易之必要。蠱惑交易屬于“行為犯”,結果和因果關系并非其必備要件。在民事案件中,因果關系要件可以根據法院判決等予以推定成立。蠱惑交易與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之間有諸多不同點。如果行為人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在先,從事或意圖獲利行為在后,則可以推定其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
關鍵詞 蠱惑交易 構成要件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論民事給付之訴及其執行的明確性要求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立案請求與判決主文的明確
二、立案與判決明確要求的差異
三、明確性要求的雙重判斷標準
四、配合明確性要求的裁判技術
五、結語
摘 要 無論給付的內容是金錢、特定物還是行為,給付之訴內容的確定與相應的判決與執行在民事訴訟中都具有重要意義。現行法要求起訴狀中的給付訴訟請求和給付判決主文都應當具有明確性,這也體現了強制執行程序立法中的爭議問題。該訴訟要件不同于案件的實體勝訴要件,不適用補正裁定和補充判決,也體現出處分權主義下訴訟請求與判決主文之間的緊密關聯。由于兩者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并考慮民事訴訟處于動態推進中的基本特征,對判決主文的明確性要求更為關鍵,其應高于對立案請求的要求。在判斷請求與主文明確性時,在指向作為行為的訴訟中滿足客觀唯一性標準即滿足明確性要求,但是雙方無爭議的主觀標準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訴中,我國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將以“近似”為代表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評價為明確;如果參考德國法經驗補強相關裁判技術,也能形成與前述指向作為行為的訴訟相似的、客觀標準輔以主觀標準的審查標準;中外經驗共同指向比例原則在強制執行法中的細化應用。在審判程序中,法院有權通過解釋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但是當請求不夠明確時,法院不應排除當事人就其在實體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請求另訴的機會。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官同樣有解釋判決主文的職權,其也可以準許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或者利用當事人達成的新合意,實現就判決主文明確性要求的額外補救。
關鍵詞 給付之訴 具體的訴訟請求 停止侵害之訴 不確定法律概念 立審執相協調
唐律“義疏”中的“無罪”:表意、解釋及其限度
劉曉林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與路徑
二、分布與表意
三、淵源與特征
四、立法意圖及其解釋力
五、理論旨趣及其限度:代結語
摘 要 唐律中典型的“無罪”是一種法律評價結果,相關內容皆出現于“義疏”,表達的含義是針對特定行為人無具體刑種與刑等的適用。此種表述形式及其表意特征形成于唐代制作“義疏”的過程中,但與簡牘秦漢律令所見相關術語仍有比較明顯的淵源關系。唐律“義疏”中的“無罪”多用作解釋“不坐”與“勿論”,意圖在于“更新”甚至“替換”沿襲前代而來的立法語言,由此實現立法者的特定意圖。“無罪”包含的理論旨趣說明立法者自發產生了針對行為人進行多層次評價的理論追求,但“義疏”中以“無罪”對相關術語的解釋一方面以其表意為限度,另一方面也無法超越傳統刑律的立法體例。
關鍵詞 《唐律疏議》 無罪 不坐 勿論 立法解釋
作為風險分配工具的“私法之債的行政擔保”
張學府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私法之債的行政擔保:公權力介入私法關系
二、介入理由:分配風險以實現風險預防
三、介入限度:對公權力的限制
四、介入方式優化:引入保險機制
五、結語
摘 要 “私法之債的行政擔保”是指相對人依法提供的,用于擔保對第三人所負違約、侵權、無過錯責任,或用于墊付風險應急費用的擔保,特點包括:以三方法律關系為基礎,擔保“私法之債”,擔保“未來之債”,以及具有強制性。借助該種擔保,公權力介入私法關系,在相對人和第三人間進行風險分配,從而保護弱勢第三人,提高社會總體風險抵御能力。該種擔保會限制公民意思自治、減損公民權益,故設定時應遵行民法的物權法定原則和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實施則應避免流質、流押,規范管理擔保財產。“私法之債的行政擔保”具有侵益性過強、風險預防效果欠佳等固有弊端,可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實現優化。
關鍵詞 私法之債的行政擔保 行政擔保 擔保制度 民行交叉
論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的返還
汪緒文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之提出
二、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的源流與規范模式
三、“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原則之反思
四、規范路徑:法律行為無效之后果的限縮
五、結語
摘 要 《民法典》并未明文規定不法原因給付制度,既往司法實踐中關于該問題的爭議還將繼續存在,借鑒域外經驗是求得法適用之統一的可能的路徑。從比較法上看,不法原因給付制度濫觴于羅馬法,并逐步發展出了“原則允許返還”與“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兩種規范模式。“不得請求返還”之原則不僅在規范目的上難以得到合理解釋,在實踐中也引發了諸多困境,各國學說與判例通過多重限制竭力予以克服,這其中隱含了決定返還關系的實質因素。在現行法實際秉持“允許返還”立場的制度背景下,部分法院在限制返還關系以求個案公正方面進行了一定努力,但其理由均存在可駁斥之處。對不法原因給付所生的返還問題,可在考慮規范目的、不法目的是否達到、當事人雙方的不法性程度諸因素的基礎上,以限縮法律行為無效后所生返還關系的方式加以解決。
關鍵詞 不法原因給付 返還 法律行為無效 規范目的 限制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