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24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4-06-20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語義密構解析:農民集體所有與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陳 甦
主編的話
2006年4月,上海市法學會和中國法學雜志社聯合試辦的《東方法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8年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學會主辦的法學理論雙月刊《東方法學》正式創刊。2013年12月,《東方法學》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2017年1月,《東方法學》入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2018年1月,《東方法學》推出“創刊十周年紀念特刊”,封面視覺煥新,開啟新媒體傳播。2018年8月,《東方法學》入選全國中文核心期刊。2018年11月,《東方法學》入選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A刊)。2019年10月,首次進入中國知網法律學科Q1區期刊序列。2020年1月,《東方法學》入選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CLSCI)來源期刊。2023年12月,《東方法學》入選中宣部首批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建設名單。《東方法學》以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為學術使命,以日出東方、及于全球為傳播面向,以創新發展、承啟經典為辦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為編刊標準,一路奔跑,團結凝聚,刊好作品、做好傳播、推好作者,獲得了大家的信任與支持。我們相信,數字化是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變量,也是促使現有法律及其實施體系持續進化的重要驅動,所有部門法遲早都將經歷數字化再造的過程,智慧法治的創新實踐和理論探索未來或可證成中華法系的偉大復興。站在總第100期的新起點上,我們特別需要向刊界先進學習,所以我們專門策劃了本期由16位中文法學核心期刊主編共同呈獻的“名家特刊”,幫助我們更好對齊名家大刊選題策劃、選刊用稿的思路。盡管限于版面我們未能邀約到所有法學核心期刊的主編,但編刊過程中各位主編展示的專業敬業精神,已讓我們感悟到了所有法學法律人對法學研究事業的熱愛。《東方法學》現已有1108位作者,我們期待大家都能來成為閃亮的下一位。感恩感謝所有一路支持的讀者、作者、編者和給予關心指導幫助的各方賢能,有大家的偏愛,我們才有勇氣和力量始終不懈奔跑。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對“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進行語義和意義分析,是深化、拓展和創新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研究的基礎性學理性創造性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的“中國式現代化理論”為研究范式,對“式”這一經典概念的本原語義和意義進行了考察分析,對中國共產黨人話語譜系中的“中國式”“中國式……”進行了梳理分析,對“中國式現代化”這一科學概念和理論命題及其重大意義進行了深度分析,對“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進行了拓展研究,著力論述其作為法治現代化新范式的“資質”“條件”和“意義”。在上述語義和意義分析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了一個關于“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初步定義。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現代化 法治現代化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兩個結合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具有世界觀和方法論指引功能、學科體系優化功能、范疇體系完善功能、理論體系創新功能。其中,世界觀和方法論指引功能,體現為引領法學知識體系建構堅持實事求是、守正創新、推陳出新、融通中外、系統思維、胸懷天下等原則。法學學科體系優化功能,體現為推進法學基礎學科轉型升級、法學新興學科創建發展、法學交叉學科發展、涉外法學學科完善。法學范疇體系完善功能,體現為推動完善法學基本范疇體系、公法學范疇體系、私法學范疇體系、程序法學范疇體系、涉外法學范疇體系。法學理論體系創新功能,體現為推動法律學、法治學、法理學的理論體系創新。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法學知識體系 法學學科體系 法學范疇體系 法學理論體系 法學新興學科 作者:胡玉鴻(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法治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是法治政治功能與社會功能的集中體現。從法理上講,法治是人類社會最為有效的國家治理方式,它作為一種政治性的國家治理制度安排,強調法律優良、法律至上,為社會提供了常態的運行模式;法治是一種最為經濟的國家治理方式,節省了社會運行的資源和成本;法治對國家權力的約束與控制,也為人們的權利自由提供了最大可能的制度空間。法治又是一種講求平等的國家治理方式,平等確保了每個人獨立自主的法律地位,從而為人們發展自我、展現才能提供了法律保障;通過機會平等的保障,人們可以平等地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法治來確保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也讓人們集合在一起形成社會共識,為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提升提供智力支撐。同時,法治還是一種升華人性的國家治理方式,有利于提升人的素質,為國家核心競爭力提供相應的社會基礎。在此,法治必須以人的尊嚴為根本準則,確保和培養人們的自尊;正確處理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人的惡本性和善本性、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通過公民教育來促成人性的升華,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 關鍵詞:法治 國家核心競爭力 國家治理 法律平等 人的尊嚴 公民教育 作者:解志勇(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完善國家監督體系,加強國家監察和反腐敗體制機制改革,提出一系列新理論、新觀點、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形成了內容豐富、內涵深刻、邏輯嚴密、系統完備、政治與法律密切交融嵌合的科學監察理論。以依規依紀依法為多元依據的相對獨立支系統,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理論向度看,該支系統是通過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理論和實踐經驗提煉總結而形成的認識論范疇,其特定內涵和思想要義具有深刻的理論淵源和文化基石。從實踐向度看,監察體制改革屬于我國政治體制的重大變革,在憲法上確立監察權,重塑了我國政權組織形式;在機構設置上,國家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有機統一。監察法的頒行,更是推動了多元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效銜接與整合。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監察理論的重要論述不僅豐富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內容構成,也成為國家監察法治實踐邁向新高度的指引,還將推動以“對人監督”為核心的公權力監督理念日益國際化,推動對監察權的再監督體系逐步從以自體監督為主轉向以異體監督為主,確保監察權行使的規范化、法治化,最終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宏觀目標提供內生動力。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監察理論 監察法 反腐敗 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作者:姚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作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重要維度,刑事訴訟法治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領下實現了現代化的理念更新。以人民群眾的新期盼為目標,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推進現代化,通過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取得了影響深遠的實踐成就。在改革進程中,刑事訴訟的社會治理功能進一步發揮,人權保障作用更加凸顯,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得以統籌推進,執法司法中的頑瘴痼疾得到全面整治。但刑事訴訟法治仍然面臨理論供給不足、訴訟資源分配制度不盡合理、權力監督制約架構相對薄弱、社會治理功能有待考察等現實困境。在未來需要從科學理論、知識增量、公正司法、能動司法等多個維度回應刑事訴訟法治現代化的需求。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刑事訴訟 法治現代化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司法體制改革 以審判為中心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司法的本質是算法司法,法官后撤是人工智能司法的實踐特征。算法正義不僅未對司法正義造成沖擊,而且契合傳統司法正義一以貫之的形式理性價值。在此基礎上,人工智能司法的安全風險是算法正義指導下的程序風險、實體風險以及技術的固有風險。因此,以算法為中心的治理模式才是人工智能司法安全風險治理的理想模式與核心所在。面向人工智能司法的未來實踐,可以圍繞算法訓練的數據、算法運算的模型以及算法輸出的結果這三個維度,配合數據的安全與保護、模型的微調與優化以及結果的糾偏與校驗等具體方案,構建“數據——模型——結果”三維一體的治理模式。 關鍵詞:形式理性 算法司法 人工智能司法 風險治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 以算法為中心 作者:楊建軍(西北政法大學長安學者崗位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的技術發展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還存在技術安全風險、背離傳統法律價值等導致其不可信的諸多因素。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須以用戶信任為前提。人工智能的信任須建立在技術安全、確定性的法律管控和社會倫理正確引領的基礎上。可信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建構的關鍵在于,遵循以人為本、人類主導、技術中立等外在準則和透明、安全、可問責等內在準則,捍衛現代法治的傳統和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人類福祉。可通過建立和完善測試制度、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保障人工智能的可信發展。 作者: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數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摘要:政務數據開放之價值目標,應定位于在公平合理條件下保障多元的市場和社會主體獲取和利用公共數據,從而推動政務數據利用的經濟、政治效益和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長。國家應協調政務數據開放的多元價值目標,為社會主體公平利用政務數據提供實質條件,形成一套兼顧多元利益、具有系統性和整體性的開放、運營和管理體制。當前一些地方規定政務數據歸政府所有,進而采取“國有資產管理式”策略進行授權運營的做法,缺乏法理層面的依據,在制度功能上也將引發“與民爭利”和“地方數據壁壘”的雙重負面效果,亟需予以糾偏。政務數據授權運營制度的再建構,需要考慮政務數據開放的價值目標,從而匹配相應的手段選擇。應考慮建立“二元授權運營機制”:一是在數據基礎設施層面,完善“公私合作履職式”的授權運營模式,避免過度商業導向和政務數據資產化的法律風險,增強政務數據開放的便捷性與數據生態的構建;二是在具體政務數據的管制策略層面,將側重政務數據資源資產化思路的“國有資產管理式授權運營”,轉變為基于風險防控與市場秩序而審慎限定數據利用主體資格的授權運營模式,從而保障政務數據利用的公平競爭,提升政務數據利用的社會效益。 關鍵詞:政務數據開放 數據權屬 數據中介 授權運營 數據公平利用 制度糾偏 作者: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隨著數字經濟的加速發展,現代司法發生了基礎上的底層變革,在實踐中不斷涌現的數字司法創新,演繹出數字司法的時代邏輯,形成了新型的數字司法運行機制,使得司法質效獲得了空前提升。然而,數字司法也面臨著一些挑戰和風險,需要在司法能動與司法謙抑、數字業務與數字正義、數字技術與法治人文上進行恰當的“三重”平衡,從而確立數字法治理念,推進司法制度變革,厘定數字正義原則,構建數字正當程序,實現數字司法的形態轉型和迭代升級,進而繪就數字法治的“中國圖景”。 關鍵詞:數字司法 數字檢察 數字法院 數字法治 數字司法運行機制 數字正義
1.語義密構解析:農民集體所有與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作者:陳甦(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民法典第261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其條文中有三個“集體”和兩個“所有”,但其同一詞語并非表達同一概念。在該條立法假定部分,表達集體所有制客觀存在的事實狀態,其中“集體”“所有”為政治經濟學概念。在立法處理部分,表達設定集體所有權的法律狀態,其中“集體”“所有”為法學概念。我國憲法和民法通過在特定規范中語境設置轉換,實現“集體”“所有”的語義設定由政治經濟學范疇遷移至法學范疇。對“集體”“所有”的語義自設不同,反映詞語所指的概念界定不同,進而反映法律敘事者的觀察視野與觀念表達不同,這是農村集體經濟法治領域許多學術觀點爭議與立法方案競爭得以發生的底層原因。依民法典第261條第1款之本旨,“農民集體”是政治經濟學概念,反映物質性的經濟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法學概念,反映觀念性的法律關系。農民集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本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集體的法律形式,兩者之間是異質同體的社會存在。 關鍵詞:集體 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民集體 特別法人 集體成員
內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點之一,就是擴大背信犯罪的適用范圍,將其擴展到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實現了在背信犯罪的適用上民營企業家們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護的宗旨。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像國外刑法一樣規定普通背信罪。背信犯罪就是受托人違背信任,給委托人造成財產損害的行為。從背信犯罪的內部結構來看,其既不同于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也不同于侵占罪,其兼具侵占罪與毀壞財物罪的共同特征。我國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集中在破壞公司管理秩序罪和破壞金融秩序罪之中,具有國外刑法中特殊背信罪的特征。主體是身份犯即基于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而代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處理財產事務的人。行為是實施了違背職責(任務)的行為,造成本人即委托人的財產損害。主觀上只要有故意即可,但應當考慮行為人有無為委托人圖利、加害的目的。 關鍵詞:背信犯罪 背信說 濫用職權說 身份犯 背信行為 財產損失 作者:史際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立法是法治的基礎,這對以立法主體主動建構規則為重要特征的經濟法尤為重要。經過多年改革,當前我國的經濟立法在立法動因上體現出政策驅動性和實踐回應性,在立法體系上體現出橫向協同性和縱向續造性,在立法模式上體現出授權性和試驗性,促進了經濟立法的發展和進步。但同時,也存在對多元立法目標平衡不足、立法權配置的整合與統籌不力、對立法合理性和立法效果評估不夠重視等問題。對此,應以規則合理性為標準,進一步深化經濟法立法路徑的改革,重點加強立法主體的說明解釋機制,促進經濟立法權的合理分配與整合,致力于立法合理性最大化,并構建和完善立法后評估制度。 關鍵詞:經濟立法 說明解釋 立法目標平衡 立法權分配 立法合理性 立法后評估 作者:趙萬一(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活動的蓬勃發展,以倫理審查制度為核心的規范群逐漸形成。盡管倫理審查制度已然建立,但關涉倫理審查的法律規范層級較低,對其建構目標、建構理念以及建構原則尚缺乏系統性規定。同時,在醫事倫理審查制度的具體構建中,囿于倫理審查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明、審查標準不明晰、監管機制不健全、法律責任規定粗疏等問題,導致立法旨在強化倫理約束的目標難以達致。在醫學科學進步日益對個體發展和社會安全產生強大作用力的背景下,現有的醫事倫理審查制度迫切需要革新。為助益醫事倫理審查制度運行的有效實現,可從體系化的立法模式、科學化的建構理念以及規范化的審查模式著手,通過構建全鏈條、立體化的動態評估體系來豐盈醫事倫理審查制度的靈魂,進而在法治化軌道上實現醫學科學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之間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醫事倫理審查 倫理約束 建構目標 動態評估體系 法治軌道 法律實現 作者: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當前,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出現了巨額化現象,導致威懾過度與賠償不足的雙重困境。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巨額化的深層次原因在于侵權法的過度擴張,凸顯了完善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法律制度的現實需求。要建立健全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分散機制,但社會化分散機制是有限的。這些有限的社會化分散機制包括進行侵權賠償梳理、責任保險制度和公平基金制度等。同時,還應適當限縮證券虛假陳述民事法,進一步發揮合同法對特定的專業投資者的救濟功能;引入非故意的被告賠償責任上限制度。 關鍵詞:虛假陳述 巨額賠償 大規模侵權 責任保險 社會化分散機制 賠償責任上限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修訂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條增設的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管理教育措施,完善了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對于管理教育措施與教育懲戒的關系,在立法過程中并未予以考慮。管理教育措施具有“以教代罰”的保護處分屬性,而教育懲戒則具有在教育權力與職責邊界內體現“以罰為教”的教育屬性。對于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學校可以“選擇適用”教育懲戒或者管理教育措施,這一規定應當優先于教育部關于“應當適用”教育懲戒的規定。如果學校選擇適用管理教育措施,則不應因同一行為再適用教育懲戒。管理教育措施具有協商性模式而非強制性模式的特點,這是管理教育措施適用所應把握的要義。 關鍵詞:未成年人 管理教育措施 教育懲戒 分級干預 保護處分 不良行為
內容摘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檢銜接成為我國法治實踐中的新課題。當前由于規范供給的粗疏與缺漏,監檢銜接實踐工作中監察中心主義盛行,這造成部分監察活動的非法越軌。在法治邏輯的審視之下,監察調查本質應還原為國家追訴職能的行使,因此應重申“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一經典原則,推動監檢銜接過程中審查起訴的實質化。在法律修改的時代背景下,基于“立法論—解釋論—立法論”的研究范式轉型,監檢銜接的關鍵方法可以歸為幾點:擴大檢察偵查范圍促進監檢管轄銜接;以刑事審判為標準促進監檢證據銜接;以保障合法權利為目標促進監檢強制措施銜接;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監檢審查起訴銜接;以審慎思維促進監檢特別程序銜接。 關鍵詞:監檢銜接 監察機關 檢察機關 檢察偵查 監察法 刑事訴訟法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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