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24年第1期
發(fā)布日期:2024-01-08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
劉曉林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話語闡釋
呂玉贊
元宇宙數字勞動范式、法律風險及其規(guī)制框架解彩霞
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規(guī)制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內容摘要:中華法系萌生發(fā)展于中華大地,為千百年來國家治理與社會運行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作為一個法學概念,“中華法系”發(fā)端于19世紀末傳入中國的“法族”概念,其內涵在中華民族艱辛探索法治道路過程中經歷了長期建構與重構。法系與法律系統、法律體系,法律、道德及其相互關系,發(fā)展方向、未來命運及其決定因素是“中華法系”概念演進過程中形成的基本論題,最終表達的是中國法治的過去和未來如何在法治實踐中獲得存在的意義。“中華法系”概念百余年演進歷程中圍繞基本論題展開的討論表征著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民族性、實踐性與時代性。習近平總書記全面回顧了“中華法系”概念的演進歷程與基本論題,深刻揭示了其豐富的制度內涵、思想內涵與文明內涵,并賦予其新的時代意義。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華法系”概念具有鮮明的主體性、范式性、引領性,是具有標識意義的重要概念。 關鍵詞:中華法系 概念史 法治傳統 法治實踐 法治道路 法治自信 作者:呂玉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軌道論”的話語建構,它旨在傳達的并不僅是字面含義,即中國法治(法制)本身的現代化,而是“通過法治實現中國整體的現代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話語蘊含著中國法治(法制)本身的現代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之“中國”強調,中國法治建設必須從中國基本國情出發(fā),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實質就是建構基于中國傳統和基本國情的現代法治。“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之“式”表明,中國法治現代化是一種不同于西方國家的中國特色的法治現代化,是一種可供發(fā)展中國家借鑒和推廣的法治現代化典范。“式”的運用,使中國成功逆襲了西方對人類法治發(fā)展模式的話語權,增強了中國法治現代化在國內外的接受度、認同感和感召力。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中國式現代化 法治現代化 法治話語 國際話語權 法治軌道論
編者按:本期的“數據法治三人談”圍繞數據產權問題展開討論。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石,數據產權是數據法治的“牛鼻子”。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由于數據要素在生產、流通等各環(huán)節(jié)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如何科學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成為一個重大的難問題,這亟需法學理論界的認真研究和積極回應。
對此,孫瑩教授、袁曾副研究員、馬斌助理研究員三位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新思考。孫瑩教授認為對數據權益客體的識別是數據產權制度的基礎性問題,她對數據權益客體中的基本范疇進行界定,詳細探討了“數據”“數據產品”“數據資源”“數據資產”等概念的內涵與邊界。袁曾副研究員關注分配視角下的數據利用規(guī)則問題,主張以數據規(guī)模化利用為規(guī)制標準,構建鼓勵全民利用的價值開發(fā)模式,確立法定的數據收益再分配機制。馬斌助理研究員認為不應將“數據二十條”中涉數據產權內容理解為三權分置,而應以模塊原理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數據持有權利規(guī)范是模塊治理的核心。本組筆談文章富有爭鳴性,我們相信各種洞見的碰撞能夠成為知識進步的動力。
論數據權益客體中的基本范疇
作者:孫瑩(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后研究人員)
分配視角下的數據利用規(guī)則再造
作者:袁曾(上海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后)
分割數據產權的不適性——轉向基于模塊理論的數據持有權
作者:馬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1.元宇宙數字勞動范式、法律風險及其規(guī)制框架
作者:解彩霞(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技術賦能元宇宙的生成與發(fā)展,構筑人機交互、數字孿生與虛擬架構的工作場景,勞動媒介經由互聯網、物聯網到身聯網的變遷,生產方式向數字化、虛擬化與科技化轉變,勞動從現實世界轉向虛擬的數字世界。元宇宙虛擬空間通過理論邏輯、技術邏輯、實踐邏輯的路徑對勞動范式進行了新的變革,在勞動數字化、虛擬化的過程中,帶來正的有用性的同時裹挾著不同層面的法律風險,沖擊著傳統勞動范式,特別是改變傳統工作模式下勞動者保護的法律參照系數與格局。為了進一步保護虛擬工作場景中勞動者的權利,需構建與元宇宙規(guī)制框架、虛擬工作場景等適配性的法律矩陣,平抑元宇宙勞動者的法律風險,為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提供規(guī)范支持。
關鍵詞:元宇宙 數字勞動 勞動范式 數字身份 權利保護 虛擬空間
1.論無人海洋系統的國際法規(guī)制與我國的因應
作者:劉丹(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無人海洋系統國際規(guī)制的難點體現在無人海洋系統自身法律地位界定、主權豁免、航行(或飛越)權等多個領域,從而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國際海事組織海事公約為主的海法規(guī)則形成挑戰(zhàn)。而國際海事組織(IMO)無人船國際造法則代表著該領域的規(guī)則變革。無人海洋系統國際法規(guī)制困境,不僅因為無人海洋系統觸及海洋治理的多個治理維度,還因其規(guī)制具有治理主體多元化、規(guī)則碎片化和國際話語權不均等特征。鑒于無人海洋系統公法和私法領域的國際規(guī)則變革和技術強國的政策回應,我國未來應從加強無人海洋系統完善、海洋治理能力、推進國際和國內法治建設三個層面予以因應。 關鍵詞:無人海洋系統 海洋治理 國際法規(guī)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 中國因應 作者:蘇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算法解釋在算法治理中舉足輕重。算法解釋承載著權益保障、社會交往和風險治理三重意義,其在技術層面上的障礙正在逐漸被突破,可以通過多種技術機制實現。在算法治理活動中,應根據常規(guī)場景、關鍵場景和爭議場景分別限定選擇解釋的路徑選擇和技術方案,通過凍結機制、抽樣機制和鏡像機制固定算法解釋,并使之接受外部的驗證與審查,確保算法解釋真實、有效。算法解釋的系列機制應被進一步構建為體系化的算法解釋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內,對解釋路徑與精度、解釋時限、解釋瑕疵責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實現社會效益與規(guī)制負擔的精細平衡。 關鍵詞:算法解釋 算法驗證 算法黑箱 算法透明度 機器學習 作者:崔聰聰(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個人信息處理的技術性、隱蔽性,使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監(jiān)管范式失效。數字時代,個人信息治理的重點是防止個人信息處理者濫用數據權力威脅國家安全、盤剝和操控個體。為有效控制數據權力這一風險源,國家應當督促個人信息處理者建立健全涵蓋制度保障、組織程序保障的個人信息內生安全機制。通過監(jiān)管激活個人信息處理者內部的自我規(guī)制機制,增強其內部的組織控制和行為規(guī)范化程度,消減個人信息處理的負外部性,實現個人信息處理的正和博弈。通過監(jiān)管督促個人信息處理者強化內部治理機制,嚴格落實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制度,遵從“三同步”要求將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嵌入產品“代碼”中,防控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妨害個人自主性、減損人格尊嚴的風險。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 內生安全 負外部性 正和博弈 自我規(guī)制 數據權力 作者:彭文華(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東方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自動駕駛汽車犯罪的歸責與歸因,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助力駕駛自動化技術開發(fā)與運用的重要保障。對自動駕駛汽車犯罪進行刑事歸責的理論依據,主要有風險分配理論、共享理論和道德理性論。自動駕駛汽車犯罪的刑事責任可分為工具責任、輔助駕駛責任和代理責任,其歸責模式主要包括嚴格責任模式和過失責任模式。自動駕駛汽車犯罪的特殊主體包括制造商、用戶、車主、智能網絡及大數據信息提供者以及輔助駕駛人等,不同責任主體的注意義務的內容和來源有所不同,因而對其歸責亦有所不同。 關鍵詞:自動駕駛汽車 智能犯罪 嚴格責任 過失責任 注意義務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地方性法規(guī)的空間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規(guī)在什么空間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guī)的空間效力可以分為“整體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區(qū)外效力”四種形式,其中“區(qū)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規(guī)的空間效力最鮮明的效力特征。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法和有關法律并沒有確立地方性法規(guī)的一般性空間效力,只是對“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作了制度上的明確,對于地方性法規(guī)在“本行政區(qū)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沒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從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程序來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規(guī)所具有的“區(qū)外效力”的結論。地方性法規(guī)的“區(qū)外效力”包括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的效力延伸,橫向空間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規(guī)在其他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效力,縱向空間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規(guī)能否約束中央層面的執(zhí)法和司法審判機構。根據中國法的“域外適用”理論和政策要求,在確保地方性法規(guī)的合憲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規(guī)的“區(qū)外效力”應當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guī)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雙重立法權 合憲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 內容摘要:受領人將不法原因給付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護、法秩序的統一性等諸多問題。肯定說不符合法益保護原則與法秩序統一性的原理,各種兩分說所采取的區(qū)分標準不明確或者不合理,其結論也有悖于刑法的謙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為,不可能成為刑法上的違法行為,就此而言,刑法判斷不應當具有獨立性。民法上的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具有刑法上的違法性,在此方面,應當強調刑法判斷的獨立性。即使某種行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謙抑性,也不應將這種行為作為犯罪處理。質言之,只要給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將財物交付給他人,即使其是否屬于不法原因“給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爭議,也不應將受領人的行為認定為侵占罪。 關鍵詞:不法原因給付 返還請求權 侵占罪 法秩序統一性 法益保護原則 謙抑性原則3.宅基地征收向宅基地收回的“逃逸”及其規(guī)制
作者:宋志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與自然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摘要:實踐中存在宅基地征收向村集體強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逃逸的現象,并呈現為兩種路徑:一是向村集體基于鄉(xiāng)村公益的宅基地收回逃逸,二是向基于村民自治的宅基地收回逃逸。此類逃逸行為規(guī)避了征收法的適用,侵害了農民權益。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強制收回事由、程序、補償和救濟措施規(guī)定的缺漏,人民法院對村民自治決議司法審查較為困難,形成了宅基地征收和宅基地收回之間的制度落差。應當從收回事由、程序、補償等方面嚴格規(guī)制村集體的宅基地強制收回權,并通過明確村民自治的權限范圍和相應的司法審查機制預防強制收回行為借村民自治之名遁入法治真空。建議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等予以完善。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 村民自治 集體決議 宅基地收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4.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制度的地方實踐探索與思考
作者:田振洪(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紀檢監(jiān)察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是黨內法規(guī)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目前而言,如何科學有效地開展評估工作仍處于研究探索階段。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的推動下,部分省市以立法后評估理論和制度為參考,進行了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的實踐活動,開展了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制度的實踐探索,涉及評估主體、評估標準、評估成果應用等方面的具體要素,相關評估實踐取得了有益成果。高質量發(fā)展是新時代黨內法規(guī)制度建設的鮮明主題,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需要緊緊圍繞服務于高質量發(fā)展這一核心要旨,在準確把握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自身特性的基礎上,從充實完善評估主體結構、優(yōu)化調整評估標準體系、健全完善評估結果應用機制等方面改進與完善評估制度,提高黨內法規(guī)實施后評估效能。 關鍵詞:自我革命 依規(guī)治黨 黨內法規(guī) 實施后評估 評估制度 評估主體 作者:高維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長) 內容摘要:隨著少年法的發(fā)展,其法律規(guī)范的數量不斷增加,其法律規(guī)范的體系逐漸成型,少年法律關系理論亟待發(fā)掘和建構,以適應少年法治的系統集約化轉型的發(fā)展需要。少年法的特殊性決定了少年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少年法律關系是少年法的規(guī)范基因。少年法律關系包括少年福利法律關系、少年保護法律關系和少年越軌法律關系等基本內容。少年法律關系具有主體結構的三元性、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關系結構的層次性、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和基本宗旨的歸一性。少年法律關系與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門法律關系之間具有屬性上的本質區(qū)別,具有其獨立屬性。少年法律關系理論是少年法學的理論基石,其確立預示著少年法學理論的部門化、少年法律體系的法典化以及少年法治的系統集約化的轉型發(fā)展時代到來,意義重大。 關鍵詞:少年法律關系 獨立屬性 理論基石 少年法 少年法治 系統發(fā)展 作者:李翔(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定位在于統一法律適用。法教義學的理論供給缺位、司法解釋的抽象性、新興的疑難案件和傳統的邊緣案件都可能給法律的統一適用造成阻礙,而案例指導制度對這些阻礙因素均有化解作用。指導性案例的生命力在于其所建議的處理方案的優(yōu)越性,不應賦予其強制效力。為實現該制度的應然的功能定位,指導性案例必須具備翔實的說理。此外,還應當以“統一法律適用”為準繩,優(yōu)化當前指導性案例的選編制度以及相關的配套機制。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 法律適用 強制適用 選編制度 內容摘要:通用人工智能可自發(fā)或受用戶操控被動生成有害信息,它的提供者作為新型的網絡內容提供者,負有數字內容“守門人”職責,同時負有網絡空間的安全保護義務,應承擔內容審查的注意義務,從而預防有害信息的侵權風險。囿于“以數據為中心”的內容生產方式和算法黑箱效應降低了通用人工智能提供者對內容的管控力,導致對生成內容的普遍審查難以被實現。應針對有害信息,結合內容生產場景、提供者風險預見能力差異化構建內容審查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以技術性審查為標準,提供者采取符合技術特點的內容審查機制,便應當認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關鍵詞:通用人工智能 有害信息 注意義務 信息內容安全 網絡內容提供者 內容審查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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