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21第2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論述
公丕祥
“以人民為中心”的法理解讀
胡玉鴻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原則
宋方青
智慧法治
人工智能時代證券期貨市場刑事風險的演變
劉憲權
論人工智能刑法規制中的技術規范
李曉明
基因編輯之刑法規制及其限度
姜 濤
平臺經營者“相應的責任”認定標準及具體化
馬更新
理論前沿
論法治思維與國家治理
謝 暉
“三階層”犯罪結構模式的中國語境批判
楊興培
信譽及社會責任:社會信用的概念重構
門中敬
論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后的匯率義務
張慶麟
司法改革
我國流域環境司法保護的轉型與重構
秦天寶
公益訴訟、能力壁壘與相對合理
孫洪坤
教育法治
高校學位撤銷權的法律規制
戴國立
青年論壇
論比例原則在公平公正待遇有關仲裁案件中的適用
秦曉靜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論述
作者:公丕祥,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內容摘要:關于法治領域的改革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論準則,從新時代國家現代化的戰略全局出發,深刻把握中國的法治國情特點,科學論述當代中國法治領域改革的政治方向、歷史進程、根本目的和內在機理等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創立了內涵豐厚、深刻精辟、系統完備的法治改革論述,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深化法治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推進新時代的法治領域的改革,必須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地位,運用其指導法治改革實踐,為開啟全面依法治國新征程、實現中國法治現代化而不懈努力。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改革論述 法治領域改革 中國法治現代化 全面依法治國 改革與法治
2.“以人民為中心”的法理解讀
作者:胡玉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內容摘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個核心要義之一,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對法治基礎、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的深刻認識,是當代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的思想指引。于法理而言,以人民為中心首先要以人民至上為原則,確立人民的主體地位。為此,要通過選舉制度保證人民有權決定國家工作人員的選任;保障人民能夠持續參與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使人民擁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職的權利。其次,以人民福祉為宗旨,維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要將事關人民生活的事項納入法治調整的軌道,以法治的剛性來推進民生事業;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為民生夯實法治的根基;倡導底線思維,通過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實行兜底保護。再者,以人民關切為導向,回應人民的利益期待。要確立公平正義的制度環境,確保人民平等參與和平等發展的同等機會;將人民的利益期待作為制定法律的根本動力,確保法治依靠人民、為了人民;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在法律實施中回應人民的利益期盼。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以人民為中心 人民至上 人民福祉 人民關切 人民性
3.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立法原則
作者:宋方青,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
內容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論述深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先進性和引領性。在繼承基礎上的創新始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顯著特征,良法善治是貫穿于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個重要原則。以民為本、公平正義的立法原則,源于習近平總書記以民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執政理念和偉大情懷。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不斷提高我國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思想引領和制度建構的根本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完整科學的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其深邃的戰略思想,極大地豐富了中國的立法理論,必將有力引領和推動新時代立法工作的發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立法原則 以民為本 公平正義 良法善治 制度建構
智慧法治
4.人工智能時代證券期貨市場刑事風險的演變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時代證券、期貨市場刑事風險包括傳統刑事風險的演變和新型刑事風險的滋生。人工智能時代證券、期貨市場刑事風險的本質是,行為人非法利用包括人工智能技術優勢等所形成的優勢地位,操縱金融商品與市場資本,進而控制證券、期貨市場并從中牟利。對人工智能時代證券、期貨市場刑事風險的規制進路的探究不能局限在刑法的閉塞體系內,而應當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的思維和規則,作好與行政性法律規范的銜接工作。完善相關前置法規定,需要在靜態監管和動態監管兩個層面確立具體、明確的標準,將靜態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與動態的穿透式監管、全過程監管相結合,以實現從整體上預防和規制人工智能時代證券、期貨市場刑事風險的目的。
關鍵詞:人工智能 證券期貨市場 刑事風險 技術優勢 規制進路 行政前置性立法
5.論人工智能刑法規制中的技術規范
作者:李曉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摘要:技術規范是有關人類在利用各類技術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由于技術的高度專業性,傳統刑法規范難以完全適用其中,因此必要時技術規范也可以進入刑法規制。普通法律規范規制“信息技術”可能產生的漏洞與風險,人工智能刑法規制中涉及的高度技術性及其專業性人工智能時代面臨著未來刑法規范的必要轉型。未來人工智能刑法規制中“技術規范”的拓展路徑全方位動態技術監管體系,需要進一步固定與設計技術法律規范的概念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技術法律規范的具體制度,需要進一步搭建與完善在搭建起數據安全動態監管框架的基礎之上,需要考慮進行框架內具體的技術規范制度設計與填充。為避免數據安全技術法律規范原則性的概括指導,應當對人工智能技術特征、行為模式、侵害后果進行全面而具體把握,設計一整套全方位、綜合性的技術規范具體制度,以期實現數據安全風險的最小化。
關鍵詞:技術規范 人工智能 侵害風險 有效規制 數據收集 社會規范
6.基因編輯之刑法規制及其限度
作者:姜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江蘇高校區域法治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省教育廳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現代化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內容摘要: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學的精選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標簽化理解基因編輯,會造成刑法規制基因編輯的觀念性謬誤,基因編輯使用具有雙重困境:既有利于改進民眾健康,也會導致生物安全風險,從而給立法帶來難題。現代法律面對基因編輯風險時,不能單一強調風險收益與風險負擔之平衡的風險正義,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編輯技術導致的公共安全、人體健康風險。基因編輯固然與科研自由有關,但同時涉及公共利益,有損國家利益、公共安全與人體健康的基因編輯應被禁止,基因編輯僅為濫用生物科技行為的類型之一,刑法應有前瞻性地增設濫用科技罪這一類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對基因編輯規定相關具體性罪名,并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對該罪設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關鍵詞:基因編輯 科研自由 風險正義 濫用科技罪 雙重使用困境 行政前置性要件
7.平臺經營者“相應的責任”認定標準及具體化
——對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的分析
作者:馬更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電子商務法第38條第2款為平臺經營者規定了“相應的責任”。但責任性質、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確,法官判案沒有統一標準,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的問題,有損法的可預見性和公平性。平臺經營者充當市場秩序維護者時,承擔的應是侵權責任,其對應的主觀過錯是過失,且舉證責任倒置。如果平臺經營者履行職責就不會發生損害,那么由其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如果平臺經營者盡到義務也會發生損害,則在其未盡到義務時,由其在未盡義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還應明晰平臺經營者的“資質審查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同時課以“監控義務”。
關鍵詞:平臺經營者 平臺責任 侵權責任 連帶責任 補充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
理論前沿
8.論法治思維與國家治理
作者:謝暉,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現代國家治理必須是依循法律和法治的治理,其中法治思維在現代國家治理中尤為重要。法治思維和法律思維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其區別主要在前者是政治思維、后者是司法思維;前者是戰略思維,后者是技術思維;前者是治理思維,后者是裁判思維;前者是大眾思維,后者是職業思維。國家治理,既需要關注并培養所有主體(普通公民、法人、社會團體、公職人員等)的初階法治思維,以確保人們行為對法律和法治的依賴,確保人們參與國家治理的法治取向;也需要關注并培養社會精英(知識分子、公權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法律人)的高階法律思維,使其行為不但被安排在高階法治思維之中,而且藉此進一步保障和誘導大眾對法律和法治的依賴,鞏固其初階法治思維,并在實踐中創造性地落實法律之規定。
關鍵詞:國家治理 法治思維 初階法治思維 高階法治思維 法律思維 法治
9.“三階層”犯罪結構模式的中國語境批判
作者:楊興培,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德、日“三階層”犯罪結構模式被引入我國刑法學界后,以我國應有的刑法文化視野和人類社會幾千年來認定犯罪的應有技術操作要求來看,不但會發現其體系內部本身存在著針對性不強、技術性不高、邏輯性不嚴密的固有缺陷。而且還會發現在這一理論體系之外存在著我國刑法學面對這一理論已經缺乏甚至喪失了自我審視、自我警覺、自我批判而導致的盲目崇拜、盲目采信、盲目遵從的不正常現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刑事警察的主要任務在于偵破案件,還原事實真相,“三階層”的理論指導性意義不強,而對于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來說,評價犯罪、認定犯罪,是在犯罪主體資格具備的基礎上,強調主客觀的高度一致性,所謂的“三階層”犯罪結構模式的位階關系基本上沒有多少實踐價值。解構“三階層”犯罪結構模式,提出以犯罪主體資格為基礎,以主客觀兩要件為內容的犯罪構成“新模式”,可以釋疑,經得起證偽,對得起質疑,可以實現立法之規格模型,習法之分析工具,司法之操作技術之基本功能。
關鍵詞:犯罪構成 三階層 四要件 犯罪主體資格 主客觀兩要件 共同犯罪
10.信譽及社會責任:社會信用的概念重構
作者:門中敬,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社會信用法理研究中的一個基礎問題是社會信用的概念界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在其定義條款中首次規定了“社會信用”的概念,該概念被學界稱為“守法與履約說”且被部分地方信用立法采用。學理上對社會信用的概念之討論,傳統上采用的是信譽或商譽說,其含義較為狹窄,無法滿足社會信用治理的現實需求。而當前社會信用制度實踐采用的是守法與履約說,其含義過于寬泛,容易產生模糊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以及混淆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的問題。從規范之維來看,其蘊含的法律命題并不是一個關于社會信用立法的恰當法律命題;而從價值之維來看,其目的正當性也經不起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和人權原則的價值拷問。建議采納折中的信用含義——“信譽及社會責任”,將信用的含義從傳統法學上的“債權的發生”擴展到“社會責任”而非“守法與履約”,以有效彌補守法與履約說的缺陷,并為失信人名單的建立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社會信用 信譽 社會責任 商譽說 守法與履約說 信譽及社會責任說
11.論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后的匯率義務
作者:張慶麟,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人民幣加入SDR貨幣籃子之后,中國對于人民幣匯率安排是否需要承擔額外的國際義務,需要從三個方面考查:SDR籃子貨幣的標準;SDR的職能;自由浮動匯率安排是否是SDR籃子貨幣的國際習慣法義務。SDR籃子貨幣的標準是IMF執董會遴選籃子貨幣的標準并不對籃子貨幣發行國要求《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條款以外的額外義務;為履行SDR的職能,SDR籃子貨幣必須保持SDR籃子貨幣的標準;自由浮動匯率安排是SDR籃子中相關貨幣發行國的自發行為,它不構成國際習慣法。人民幣可按照自己的需求采取《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規定的匯率安排。
關鍵詞:特別提款權(SDR) 人民幣 匯率義務 匯率 自由使用標準 國際習慣法
司法改革
12.我國流域環境司法保護的轉型與重構
作者:秦天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流域具有系統性、復雜關聯性以及動態性等特點,相應地,流域生態系統管理的內涵包括整體性、協同性以及適應性等要求。以此為參照視角,流域環境司法保護應當體現系統整體性、有機協同性以及動態適應性的要求。我國流域司法保護可實現環境司法專門化向流域司法專門化的邏輯轉型,并針對流域司法體制、運行機制、行為方式等方面實踐探索中出現的協同性與一體化不足、能動性與聯動性邊界不清、預防性缺位與修復性不足等問題,分別重構整體性全流域環境司法體制、體系協同性流域環境司法運行機制以及動態回應性流域環境司法行為方式。
關鍵詞:流域 生態系統管理 環境司法 環境治理 司法體制 制度重構
13.公益訴訟、能力壁壘與相對合理
——基于某省C市毒地案二審判決的法理省思
作者:孫洪坤,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安徽法治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摘要:C市毒地案為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領域備受關注的一個經典案例,目前二審已經告一段落,在二審判決中,法官合理地解釋了污染者須承擔侵權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巧妙地解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巨額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問題。但該司法判決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應注重環境保護領域的正義性,應站在不同利主體的視角尋找最接近公正的解決辦法,應注重司法人員專業能力建設,應注重增進社會整體利益。
關鍵詞:C市毒地案 公益訴訟 相對合理 訴訟能力壁壘 法理省思 環境保護
教育法治
14.高校學位撤銷權的法律規制
作者:戴國立,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副研究員。
內容摘要:學位既是專業知識的等級證明,又是社會個體學習和學術研究經歷的記載和評價,同時還具有社會榮譽的屬性。由于學位條例等對撤銷學位規定的過于原則,加之學界對學位撤銷的類型化研究不足,導致對學位撤銷的法律定性認識不統一。學位存在因學籍不成立、學術不端、未達到培養標準和違反社會道德或學術榮譽等多種原因而被撤銷的情形,上述撤銷情形對應的撤銷權具有三元屬性,即教學管理權延伸出的撤銷權、學術評價權力延伸出的撤銷權和基于學術榮典而產生的撤銷權。教學管理權延伸出的撤銷權屬于糾錯性質的學位撤銷,學術評價性撤銷權和學術榮譽褫奪性撤銷權則在大多數情況下屬于廢止性的學位撤銷,屬于學術懲戒的范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難以作為學位撤銷權的有效約束標準,除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外,學位撤銷應當受到比例原則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約束。
關鍵詞:學位撤銷權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比例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期待利益 教學管理權
青年論壇
15.論比例原則在公平公正待遇有關仲裁案件中的適用
作者:秦曉靜,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比例原則包括四個要素,即合法目標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狹義比例原則。仲裁庭對合法目標原則和適當性原則的考量通常采取仲裁庭自行決定措施合法性和仲裁庭尊重東道國政策考量兩種模式。對于必要性原則的適用仲裁實踐存在嚴格適用和靈活性適用兩種模式。仲裁庭在審查狹義比例原則時會傾向于采用“明顯過度”的標準,即只有當爭議措施對投資者權利的負面影響明顯超過受保護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時才違反該標準,從而在大多數案件中保護了東道國的規制權。但比例原則作為一種審查方法而非審查標準,其在投資仲裁實踐中的適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關鍵詞:比例原則 投資仲裁 合法目標 適應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裁量余地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