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全公正司法體制的若干思考 作者:江必新(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湖南大學特聘教授) 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關鍵舉措,并將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作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主要內容。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既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使命,也是其基本方向。深刻把握“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的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應當從健全刑事司法體制、民事司法體制、行政審判體制和國家執行體制四個方面著力:健全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以完善刑事司法體制;規范專門法院設置以完善民事司法體制;深化管轄制度改革以完善行政審判體制;深化審執分離以健全國家執行體制。 關鍵詞:司法改革;公正司法;依法治國;專門法院;審執分離 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一般標準與特殊情形。其成員資格認定的一般標準為,當事人同時滿足戶籍、權利義務關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員資格認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請取得、依法保留三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可為因結婚、收養或者政策性移民而新增取得方式和申請取得方式增設成員大會表決或費用交納等要件;對于成員資格依法保留的七種情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無條件認定其成員資格,不得增設其他要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應依法作出成員身份確認的決定,內容違法的決定無效;內容違反章程的決定可撤銷。成員大會存在嚴重程序瑕疵的,其決定不成立;成員大會僅存在輕微程序瑕疵的,其決定可撤銷。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基本生活保障要素;決議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成員權保障原則的根本地位及規范實現 作者:管洪彥(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解釋適用首先需要厘清其價值原則體系及其內在邏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貫徹了成員平等、團體自治、分權制衡、適當干預、成員權保障等多元價值原則,形成了層次清晰、邏輯嚴密的價值原則體系。其中,成員平等是基礎、團體自治是核心、分權制衡是工具、適當干預是手段、成員權保障是根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堅持權利本位,將成員權保障原則作為制度設計和規范表達的價值原則之一,旨在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需求并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治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制度和規范在成員權保障原則的指引下,圍繞成員身份和收益權量化、成員權體系與賦能、成員權行使與實現、成員權保障與救濟等方面構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綜合治理體系。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成員權保障;價值體系;根本價值;解釋適用 作者:羅瑞芳(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確認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及成員權的基礎上,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出了成員退出的概念并作出原則性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集體具有同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退出實質上即為農民集體成員退出,會產生退出集體產權及組織的法律后果。其成員退出遵循以自愿退出為主、嚴格限制法律強制退出、同時尊重集體自治退出的原則。其成員退出制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三權”退出制度既相對獨立,又密切聯動。以自愿申請退出為主線,可以將“三權”退出納入成員退出程序;針對進城落戶農民,可以通過集體自治方式要求成員退出并反作用于“三權”退出的實現。成員退出的協商補償機制和保留財產權益的補償方案,有利于彌補“三權”退出制度的不足。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員退出;“三權”退出;退出補償 【經濟刑法】 作者:潘星丞(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為了限縮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現有研究采用法政策學的范式,從政策目標倒推解決方案,在法制定、法解釋層面對法益進行重新解讀,或根據法效果歸納裁判經驗,但均未獲成功。應將研究范式轉向法教義學,將研究重點轉向法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法定犯與自然犯的雙重屬性,應進行二元判斷,其法理基礎在于推定原理。該罪的法益金融秩序可還原為資金安全,而資金安全無法通過證據證明,只能進行事實推定;推定關系中構成要件與基礎事實的分離,隱含著二元判斷的可能性。基礎事實因融資結構及安全規范的不同,可區分為法定犯屬性的間接融資,與自然犯屬性的直接融資,這決定了二元判斷的必然性。法定犯與自然犯雖然都具有四性特征,但四性的內部關系及判斷方法不同,呈現不同的適用規則,從而可以在不改變構成要件及其法益設定的前提下,區別對待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從定罪和量刑上合理限縮處罰。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定犯;自然犯;法教義學;事實推定 【專論】 復興中華法系與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當前,對復興中華法系與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研究方興未艾,正在逐漸走向深入。通過對兩者關系進行研究,可以發現它們存在很高的關聯度。其中包括,復興中華法系應以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為支撐;支撐中華法系的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具有當代價值。同時,要協調好復興中華法系與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互動關系,協調好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復興中華法系、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關系,協調好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法學傳播的關系等,最終為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建設盡其所能。 關鍵詞:復興中華法系;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商事調解協議之履行問題研究——基于優化營商環境視角的觀察 作者:孫大偉(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商事調解對于改善我國營商環境及促進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商事調解協議作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商事調解協議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系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調解協議相對于原合同具有履行上的優先性。商事調解機構、調解員的專業性及特定程序的設置,確保了調解結果的正當性,調解協議具有超出民事合同之外的轉化執行機制。《新加坡調解公約》賦予商事調解協議以直接執行力,我國執行機關有權對申請執行的協議進行審查。若要避免形成國內與國際商事調解協議效力雙軌制,最為根本的是大力發展國內商事調解并逐步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商事調解;意思自治;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履行協議 【爭鳴園地】 區域協同立法的制度功能及其實現 作者:封麗霞(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作為推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和法治路徑,區域協同立法對于推動地方立法和國家治理現代化有著重要的制度功能與深遠意義。實踐中,區域協同立法亦面臨諸多合作難題和功能實現困境。這主要表現為,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事實上的不平等使得立法共識難以達成,整體主義的區域立法與局部主義的地方保護之間的沖突難以調和,區域內部促成協同立法的內在驅動力嚴重不足。為進一步激發區域協同立法的內在動力、達成各方協同立法的意愿,務必確立公平公正、協商一致、互利共贏的立法理念和原則,激發地方立法機關的自主性和積極性,加強中央立法機關的頂層設計和統一指導作用,并以健全的區域協同立法制度體系和常態化工作機制推動區域協同立法各項功能更好實現。 關鍵詞:區域協調發展;區域協同立法;立法共識;合作意愿;立法工作機制 系統論法學視角下保險說明義務的反思與建構 作者:陳昊澤(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規制性與救濟性的缺乏,反映出保險說明義務立法目標與實踐效果的反差。先行研究由解釋論到立法論的過渡、司法觀點從實質標準向證據標準的轉變,暴露出既往觀點與法律體系的割裂、對保險銷售實踐的忽略。系統論法學從規范性預期穩定功能理解法律,在保險再生產過程中探明銷售,將保險說明義務問題定位于法律系統與保險系統的耦合結構。保險說明義務的困境源于其兼具規制、救濟功能的立法模式:功能性癱瘓與過度社會化接連出現;規范運作具有模糊性;立法存在時間性漏洞。保險說明義務的進路不在于自身的完善,而應立足于保險法實現規范的分化整合。這要求將保險說明義務的規制功能分出至保險業法,以適合性原則保障投保人意思自治,將保險銷售行為規制建構為“反身法”,同時在保險合同法項下整合保險說明義務的“要件—效力”程式,依締約過失法理重塑救濟效果。 關鍵詞:社會系統論;反身法;保險法修改;保險銷售制度;規制;合同法 【實務研究】 社會治理中的刑法前置與刑罰抑制 作者:陳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重慶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摘要: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重新審視刑法功能,“刑法參與”是社會治理視域下的刑法本位及其實踐表達。社會動態發展促進了刑法規范的活性化特征顯現,基于政策治理需要的刑法參與衍生出積極主義趨勢,拓寬了罪刑規制的輻射領地、延展了刑權力的馳騁疆域。社會治理的實踐動因促進作為最后防線陣地的刑法前置,罪刑規范的實體構造要求刑法堅守保障法的品格特質,因而在刑法前置拓展與堅守保障法本位之間存在緊張關系。刑法前置作為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表現形態,參與性角色決定了刑罰的不可或缺與刑罰功能的有限發揮,不能借此肆意擴張刑罰和推行刑罰全覆蓋,應當在多元責任后果中防范刑罰規制的功能逾越。刑罰抑制作為理念與技術的融合,需要在規范體系內外進行綜合審視,賦予刑罰反向制約刑法介入的積極性,通過后果審查與處罰必要性對刑法適用進行實質評價和理性限縮,合理吸納行為人刑法的有益內核,從而在進退有序之間實現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協調。 關鍵詞:社會治理;刑法功能;刑法參與;刑法前置;刑罰抑制 專家審稿制度提升了中國法學研究水平嗎?——基于雙重差分法對121家法學期刊的實證研究 作者:米傳振(成都大學法學院講師、經濟學博士) 摘要:2000年以來,我國部分法學期刊陸續推行專家審稿制,該制度運行效果如何?在121家法學期刊中,以采用專家審稿的62家期刊為實驗組,以未實行專家審稿的59家期刊為控制組,運用漸進雙重差分法分析了專家審稿制度對中國法學研究水平的實際影響。在控制了論文數量、論文篇幅、出版周期、是否CSSCI來源期刊、辦刊單位級別、辦刊歷史以及有無線上投稿系統后,運用雙向固定效應模型對期刊總被引次數、影響因子等被解釋變量回歸后發現,僅聲明施行專家審稿對期刊學術水平的提升作用在統計上并不顯著。在控制變量保持不變進行回歸后發現,與僅聲明施行專家審稿的期刊相比,實際實施專家審稿的期刊在提升學術質量方面成效更明顯。對法學期刊而言,如欲提高期刊質量和法學研究水平,只是聲明施行專家審稿還遠遠不夠,必須真正落實專家審稿制度。基準回歸結論通過了平行趨勢檢驗、個體安慰劑檢驗、縮尾處理、以論文下載量替換核心被解釋變量和內生性檢驗等穩健性檢驗。專家審稿制度是加強法學學術期刊管理、推動法學學術期刊高質量發展的長效機制,對于提升中國法學研究水平有積極促進作用,是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的重要舉措。 關鍵詞:法學期刊;專家審稿;中國法學;雙重差分;實證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