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價值觀與方法論——以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為借鑒 作者:羅培新(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推進全球制度變革,減少乃至消除絕對貧困,推進共同繁榮,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核心價值,與追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法治初始價值一脈相承。優化營商環境的要義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法治嵌入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每一項指標的每一個細節,已經成為各項指標內生的一部分。世界銀行評估非常注重在企業靈活度與社會整體效益中求取平衡。我國應組建高水平專家隊伍,對世界銀行BR體系進行精準解讀宣傳,修正世界銀行方法論原文錯誤,加大我國參與制定國際規則的力度。同時確立經濟領域求同、社會領域存異的規則理念,積極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引入對標國際先進標準的“清單式”管理和“激活式”立法模式,構建以經營者為視角的立法范式及若干核心制度。 關鍵詞:世界銀行評估;價值觀;方法論;法治化;完善建議 民營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憲法意蘊 摘要: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形式的絕對支柱,民營企業目前在質量和數量上都達到了無法漠視的新規模。我國憲法在處理經營自主權的問題上,對國有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和民營企業三種主體表現出不同的立場。雖可從平等權、人權、公民私有財產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條款中考察到我國憲法對民營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保護傾向,但不能據此否定在憲法上承認該基本權利的必要性。民營企業經營自主權屬于“有待立法形成型”基本權利,其事項保護范圍應涵蓋開展經濟活動、商業活動的自由、企業內部管理權、組織自由及競爭自由等內容。對該基本權利可沿“國家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之路徑明確邊界。民營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主客觀面向對應著國家的消極義務和積極義務。 關鍵詞:憲法;民營企業;經營自主權;基本權利保護范圍;優化營商環境 論優化營商環境的區域協同立法及其實施制度創新 作者:王春業(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區域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優化營商環境需要通過區域協同立法方式,為區域營商環境一體化提供法治保障。目前,優化營商環境的區域協同立法實施制度存在亟待加強的問題,不僅營商環境領域開展區域協同立法的普遍性不夠,而且協同的創新程度也明顯不足,這主要源于區域協同立法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在難以改變地方立法體制的情況下,必須創新營商環境的區域協同立法實施制度。在協同主體方面,要允許不同層級、不同性質、不同權限的地方立法主體開展區域協同立法;在協同形式方面,要實行緊密型區域協同立法方式,賦予地方立法主體間合作協議以法律效力,賦予地方立法主體共同聯名作出決定的權力。在營商環境的區域協同立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適時介入,為協同立法提供技術支持,解決協同中的爭議,并及時進行立法授權,為區域營商環境的優化提供堅實的法治支撐。 關鍵詞:營商環境;區域協同立法;實施制度創新 【經濟刑法】 作者:謝望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 摘要:英國《2006年詐騙罪法案》將詐騙犯罪由結果犯變更為行為犯值得關注和研究。民事欺詐的行為構造與刑事詐騙的行為構造基本吻合。以非法占有目的和民事救濟可能性來區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并不妥當。必須嚴格依據刑法規定與相關司法解釋認定涉案行為性質,先檢測涉案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犯罪的表象構成要件,再進一步檢測是否存在排除犯罪性或責任的辯護事由?蓮囊韵路矫姘盐丈姘感袨樾再|:從國家刑事司法政策立場正確把握涉案行為性質;交易主體是否真實且具有實質內容;行為人是否有真實合法履約行為;不能履約是否有合理解釋或事出有因;是否有足額擔保;被害人是否了解或知道交易中的虛假信息;是否已進入民事處理程序或者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結案。 關鍵詞:刑事詐騙;民事欺詐;表象構成要件;詐騙犯罪具體認定 作者:歐陽本祺(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秩序法益觀及其行為犯說過于擴大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范圍;財產法益觀及其目的犯說、危險犯說、實害犯說都存在理論上的缺陷。法定犯是“法定秩序違反+實體法益侵害犯”,其法益構造應該從單層法益轉向雙層法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害的第一層法益是抵扣機制,第二層法益是國家稅款。相應地,判斷犯罪成立的第一標準是抵扣權標準,第二標準是稅款損失標準,抵扣權標準優先于稅款損失標準。具有抵扣權的代開行為不構成本罪;虛構抵扣權但不會造成稅款損失的行為不構成本罪;虛構抵扣權并可能造成稅款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的法益、危害結果都不相同,因此兩罪之間是獨立并行關系。逃稅罪中的“虛抵進項稅額”不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情形。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抵扣權;稅款損失;逃稅罪 【專論】 無罪辯護視角下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作者:胡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無罪辯護是刑事辯護制度中對控訴方最徹底的抗辯,而無罪判決是研究刑事辯護最重要的樣本。從階段論看,無罪辯護可以劃分為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的無罪辯護;從方法論看,無罪辯護可以劃分為實體性、程序性以及證據性無罪辯護。數據顯示,無罪辯護的效果正逐漸式微,這不僅表現為無罪辯護數量下降,而且表現為審前階段撤案或不起訴和審判階段無罪判決的成功率日漸降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使得無罪辯護的空間更窄。有鑒于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背景下,完善無罪辯護制度,應當回歸有效辯護思維、擴大法律援助指定辯護的范圍、明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和訊問在場權、廢除如實回答義務、優化法官對無罪辯護的引導與反饋,進而提升無罪辯護質效,完善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 關鍵詞:無罪判決;無罪辯護;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訴訟法》修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集體資產股份的規范路徑 作者:高海(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2021年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前后,大量內置集體資產股份作為收益分配依據、以股份經濟合作社命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成立。但是,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創新性地以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作為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并規定已經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名稱在登記證書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由此引發集體資產股份未來的存續空間和規范路徑問題。登記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資產股份的規范路徑,應當優先選擇將資產股份改為收益權份額的替代路徑,慎重選擇將資產股份外置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企業的外置路徑,以將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續期使資產股份規則部分有效的內置路徑作為備選路徑;外置路徑中將成員股直接外置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企業,不如將成員股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企業中的集體股。優先選擇路徑中應當完善收益權份額量化、權能、管理等制度構造;備選路徑中應當矯正資產股份固化、繼承權能、外部投資等制度規范。登記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允許提前改變資產股份的現行內置規范路徑。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股份;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權;收益權份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爭鳴園地】 全球氣候治理義務的構建:自愿合作向合作義務的轉變 作者:邵莉莉(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有效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減緩是全球氣候治理的根本所在,涉及全球根本利益,需要廣泛的國際合作。氣候變化《巴黎協定》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合作機制和減排相互支持的合作機制,要求締約方遵守和采取一系列的減排合作行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國家自主貢獻。受制于國際法運行體系內沒有超國家行為體保障其實施,以及國際法違反行為義務引發的結果義務以“不利法律后果”即法律責任形式出現難以達成各國一致同意與順利實施等因素,導致這些合作機制下的行為規則只有行為義務而缺乏結果義務,使得包括自愿減排合作機制和減排相互支持合作機制在內的減排國際合作實際效果不佳,形成了全球減排國際合作桎梏。全球氣候治理國際合作義務是全球氣候治理中,基于共同責任而產生的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承擔的一般法律義務、新型的注意義務;從法律規范要素的肯定性后果要素和否定性后果要素兩個方面充實該義務的規范效果即結果義務,能有效克服這些制約因素,保障全球氣候治理國際合作義務得以切實履行,并有效服務于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確立的全球氣候治理目標。 關鍵詞:全球氣候治理;溫室氣體;國家自主貢獻;自愿減排合作機制;減排國際合作義務;肯定性法律效果 格式條款合意變更路徑的規范構造 作者:吳逸寧(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長期定型化交易中對于格式條款內容的合意變更具有不同于一般協議變更的特殊路徑。其理念基礎在于“概括性合意”構造,規范適用上對于使用人的變更要約,應類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提示說明義務的規范內容,對于相對人的承諾表示,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0條意思表示形式之規定作為解釋論基礎。前者在提示說明義務的適用范圍上并無例外豁免之解釋空間,所有格式條款合同類型中都應對變更內容進行明確的提示說明,且為確保相對人的知悉可能性,應采用個別而非整體之提示說明履行方法。后者應緩和相對人作出同意之意思表示的認定標準,相對人單純沉默無法視為同意表示,僅在利益變更時可通過意思實現規則對“沉默即為同意”予以肯定解釋,應檢視相對人繼續合同行為的具體指向,僅在其明確指向變更內容時才能推斷為同意表示。對于基于“視為同意條款”而為的變更,盡管此類條款具有“約定合意”之法律性質,但為使其發生有效獲取相對人同意表示的法律效果,應基于“合理性”標準對其適用要件進行規范性解釋,程序上使用人應履行相應的提示說明義務、設定合理期間以及賦予相對人妥當的退出機制,實體上具有基于法律、經濟情況變化或符合使用人正當利益等合理的變更原因,且變更對象上排除核心給付條款和任意法的“給付描述”條款。 關鍵詞:格式條款;合意變更;概括性合意;變更要約;同意表示 【實務研究】 民事在線訴訟同意權的實踐困境與理論補給 作者:趙小軍(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立法規范的粗疏與理論供給的不足導致民事在線訴訟同意權司法適用的分化與異化。賦予當事人民事在線訴訟同意權可以動態滿足個案中當事人的需要,也是最大程度實現在線訴訟效益價值和差異化公正價值的必然要求。民事在線訴訟同意權的主觀范圍和客觀范圍共同限定了權利的邊界。其中,主觀范圍不宜根據訴訟主體職業類型界定,而應結合既判力主觀范圍進行分析;客觀范圍和形式則需結合具體訴訟環節和訴訟程序確定。民事在線訴訟同意權不僅包含消極效力,而且在一定范圍內應包含積極效力。在權利保障方面,應設計恰當的事前告知和事中、事后救濟方案。法院的訴訟告知和意見征詢應以保障當事人意愿的主客觀相統一為目標。程序異議權、轉換申請權和上訴權共同構成了民事在線訴訟同意權的救濟體系。 關鍵詞:民事在線訴訟;當事人同意權;程序選擇;程序保障 刑法分則中“明知”的類型與功能 作者:張小寧(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刑法分則在故意犯與過失犯中都使用了“明知”這一術語,但這不足以使分則明知具有實質區別于總則明知的存在意義。分則明知包含四種類型,分別是關于行為對象的明知、關于事態狀況的明知、共犯的明知、過失犯的明知。關于其功能定位,既往的注意規定說、前置性要素說、主觀的超過要素說都存在不足。分則明知屬于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其功能僅在于對個罪構成要件中的特殊要素進行提示,而不承擔入罪功能。其中的后兩種類型即共犯的明知、過失犯的明知與我國刑法總則第14條的規定不相協調甚至沖突,應當考慮予以刪除,以此提升條文的簡潔性與適用性。 關鍵詞:明知;刑法分則;提示功能;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