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紀效力輻射情形下黨紀嚴于國法理論探討與再闡釋——基于自我約束理論視角
作者:趙小婉(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摘要:黨紀效力輻射是指以黨紀為標準約束非黨員公職人員的現象。隨著黨的領導不斷加強,黨紀與國法在法治體系內部由相對分離發展為相互交融。特別是在黨的執政領域,黨紀不僅約束黨組織內部成員,而且對非黨員公職人員產生實質拘束力。作為黨紀嚴于國法正當性理論依據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無產階級政黨的先進性理論”“基本權利放棄理論”等,都暗含了黨紀僅用于調整黨內關系的價值預設,已經不能作為黨紀效力輻射情形下黨紀嚴于國法的理論支撐。因此,有必要對黨紀嚴于國法的正當性理論加以探討與再闡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有權對所有執政主體設定統一行為準則以保證政權的廉潔性,從而完成黨和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可以借鑒公法學自我約束理論,以黨的目標與國家目標一致性為前提,將自我約束作為黨自我革命在執政領域的延伸,以證成黨紀效力輻射情形下黨紀嚴于國法的正當性。與此同時,黨紀約束非黨員公職人員應限于黨的執政領域之內,并借鑒比例原則予以審查。
關鍵詞:黨紀嚴于國法;效力輻射;自我革命;自我約束;比例原則
【主題研討——區域協同立法的再認識】
正本清源:區域協同立法的基本要義與性質辨正
摘要:“區域協同立法”已經成為一個法律術語,但是仍然面臨各種“顧名思義”的誤解。專業術語是建構話語體系的基石,只有在現實語境中其意義才能被確定和規范性分析。“區域協調發展”既是對我國區域戰略發展實踐經驗的繼承,也是解決區域性問題與糾紛的現實要求。“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是“區域協同立法”的基本“語境”,“區域協同立法”的“意義”內生于區域協調發展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踐探索之中,涵括了其規范性要義與基本性質,而核心要義是認識其性質的前提和基礎。區域協同立法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和基層社會自下而上互動逐漸反映到立法領域的制度需求,本質上屬于地方立法工作上的協同,是包容差異性的協作,是立法方式上的調適和填補,而不是獨立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中間層立法”,也不是不同行政區立法權合并行使的“共同立法”“聯合立法”“統一立法”,更不是“法域協同”。“區域協同立法”可以界定為:基于共同的區域性問題,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由至少兩個分別來自該區域不同行政區且享有平等立法權的主體主導并與各類利益相關主體互相溝通協調、求同存異、互相監督而開展的跨行政區劃的地方立法協作。
關鍵詞:區域協同立法;區域戰略;區域協調發展;跨行政區;地方立法
區域協同立法權限厘定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展開
作者:黃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區域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員)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先后確立了區域協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據,但未對區域協同立法權限問題進行直接調整。從區域協同立法作為一種地方立法新樣態出發,其立法權限不明既不利于區域協同立法權限的規范化行使,也會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樣態運行的混亂。有必要基于區域協同立法的性質界定,對它與區域統一立法、各地單獨立法的關系予以檢視。以此為邏輯起點,引入空間正義理論、外部性理論、輔助性原則,從正當性、必要性、科學性三個面向闡明區域協同立法權限厘定的理論基礎。相應地,以“不抵觸原則”與“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原則”的雙重適用展開正當性檢驗,以調整事項影響范圍的判定進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調整事項或其方法共識度的區分進行科學性評估,漸次推進區域協同立法權限厘定的制度分析,從而立足理論和制度的內在統一,準確、系統地厘定區域協同立法權限。
關鍵詞:區域協同立法;區域統一立法;單獨立法;地方立法;立法權限
作者:王美舒(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通過類型思維在法律體系內展開語詞認識,“區域協同”形成了地理空間特征和經濟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個特征,即權力結構特征。“區域協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級權力單元依各自職權共同解決跨行政邊界事項,以達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橫向權力結構運行狀態。在基于權力結構特征變化形成的類型譜中,《立法法》第83條的規范對象并非“區域協同”類型的典型形象,而是縱向權力結構與橫向權力結構融合而成的一般形象。縱向權力結構的介入,使得“有關區域”內實現了部分職權的橫向轉移。“有關區域”應當區別于“本行政區域”,而非全然在“本行政區域內”。面對“有關區域”的整體立法需求時,“協同制定”形成了“拼盤式”“組合式”“委托式”三種可能路徑。
關鍵詞:《立法法》第83條;“區域協同”類型化;“有關區域”;協同制定
【經濟刑法】
作者:駱群(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敲詐勒索罪認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不僅是一個視角轉換問題,而且是該罪的犯罪構成所決定的必然路徑。敲詐勒索罪(既遂)的認定,需要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這一要素,因為只有具備恐懼的危險、無能、無助三個因素時,被害人受到的心理(或意志自由)強制(或壓迫)最大,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法益支配權施加的影響最強,從而打破被害人對財產的支配關系的可能性最大。敲詐勒索罪(既遂)的認定,需要被害人處分行為這一要素,通過被害人處分行為的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區分財產犯罪中作為交付型犯罪的敲詐勒索罪與毀棄型犯罪,處分行為也可以區分取得型犯罪中自外向內侵害的奪取型犯罪與自內向外侵害的交付型犯罪的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的認定中,被害人責任對犯罪成立的影響,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疇,判決書中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但書”作為法條形式依據予以出罪。
關鍵詞:敲詐勒索罪;被害人恐懼心理;被害人處分行為;被害人責任
有因型敲詐勒索的法益識別與入罪限縮
作者:鄭澤星(中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有因型敲詐勒索是否構成犯罪的考察應基于敲詐勒索罪的保護法益進行規范判斷。敲詐勒索罪的保護法益為雙層法益構造,其中,法益主體占有財產的平和狀態為財產法益,法益主體處分財產的動態過程為處分法益。前者的內容是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財產秩序,其判斷方法是考察行為人的索財訴求是否具有合理根據;后者的內容是個人決策自由,其判斷方法是考察被害人是否具有他行為可能性。行為只有同時侵害敲詐勒索罪的財產法益和處分法益才構成本罪。基于法定事由和道德優勢的敲詐勒索行為無損敲詐勒索罪的財產法益,即使行為完全壓制個人決策自由,也不宜評價為敲詐勒索罪;基于道德平勢和道德劣勢的敲詐勒索行為侵害敲詐勒索罪的財產法益,依行為對個人決策自由侵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
關鍵詞:有因型敲詐勒索;敲詐勒索罪;法益識別;財產法益;處分法益
【專論】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參照適用”規范之適用
作者:焦富民(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作為不完全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1條的“參照適用”具有其特定的規范品格。由于在居住權的權利性質、形式要件、本質內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類似性”,且與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同屬于意定居住權,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可以“參照適用”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相關規則。應從以書面形式所具有的證據保留之功能為衡量依據出發,采行與書面形式具有同等功能的“有效遺囑”作為確立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之形式要件的前提與基礎。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類型,契合了“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一范疇,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方式享有,并且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其目的在于對立遺囑人死亡時其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的財產之提前安排,通常不能準確規范使用“所有權”“居住權”等法律用語,對以諸如“住”“使用”“安身”“生活”等這樣的日常用語,需要法律適用者首先就所涉案型的遺囑進行合理、妥適地解釋,亦即不能完全局限于遺囑采用的語詞,應該一并考量遺囑的目的、遺囑表述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以探究立遺囑人的真實表意。以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的,采取的是宣示主義,登記并非其設立要件,繼承人自立遺囑人死亡后取得居住權;而以遺贈形式設立居住權的,應采用移轉主義模式即奉行登記生效主義,居住權自登記完成時有效設立。
關鍵詞:居住權;參照適用;遺囑繼承;遺贈;有效遺囑;登記
【爭鳴園地】
中國式數據信托的生成邏輯、困境檢視及優化路徑
作者:曹泮天(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數字經濟是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的新經濟形態,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數據信托并非個人信息保護或數據安全保障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種新型的數據財產管理機制,其對于破除數據要素流通障礙、促進數據價值創造、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有內在的生成邏輯。我國的數據信托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功能定位模糊、信托財產法律屬性不明、信托當事人確定困難等諸多困境,嚴重制約了數據信托的探索和發展。應立足于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的實踐需要和現行信托法律制度,秉持以數據財產轉移為基礎的數據財產管理之功能定位,明確數據財產權的法律屬性,厘清數據信托當事人,構建中國式數據信托法律制度,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數據信托;財產管理;數據財產權;信托當事人;信托法
備案審查暫停規范效力決定的理論及制度建構
作者:黃衛(廣州大學法學院講師、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廣東省法學會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
摘要:我國備案審查制度存在剛性不足、運行程序繁復、耗時冗長等設計缺漏,無法及時保障由制度性歧視或規則性侵權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或公民基本權利,因此有必要建構備案審查暫停規范效力決定制度,以避免由于程序延宕使備案審查喪失實質意義與實效性。備案審查暫停規范效力決定是指,各級人大常委會為避免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權利或公共利益遭受難以恢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性時,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就系爭法規范作出暫停規范效力決定。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規范性文件暫停執行司法建議制度已有類似制度的雛形,德國法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印證了該制度的積極效用。備案審查暫停規范效力決定可在備案審查的督促階段以及處置階段作出,但須同時滿足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備案審查暫停規范效力決定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完善備案審查程序本身,而且在于發揮備案審查最終決定對當前利益的及時保障功能。
關鍵詞:備案審查;暫停規范效力決定;審查機制
【實務研究】
論“醉駕”新規下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中機動車的新標準
作者:梁云寶(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摘要:《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將有效解決醉酒型危險駕駛罪處罰范圍過寬問題,但其第5條對機動車的解釋延續了之前解釋的立場,老問題的延續需要新的解決方案。正在來臨的電動車時代使得電動車逐漸沖擊燃油車時代圍繞技術屬性形成的機動車技術性標準,由此這一傳統標準的缺陷逐步顯現,援引這一標準難免出現“醉駕”刑法懲處上的亂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正在形成一套側重規范屬性的機動車規范性標準,形式上這兩套標準都不缺乏相應的規范依據,但它們劃定的機動車范圍不盡一致,實質上它們是替代關系。我國的機動車認定標準應契合電動車時代發展潮流,在行政機關對電動車采取機動車管理持謹慎立場、“電動車不是機動車”是普遍性社會認知、對不法行為懲處泛刑化進行限縮等原因推動下,促進電動車時代我國機動車認定標準的升級,以規范性標準替代傳統的技術性標準,進一步限縮該罪的犯罪圈。
關鍵詞:機動車;非機動車;危險駕駛罪;技術性標準;規范性標準
機器學習的著作權侵權判定:超越非表達性使用理論
作者:涂藤(廣東財經大學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針對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的著作權侵權判定難題,近期引人注目的非表達性使用理論根據“表達性機器學習”和“非表達性機器學習”的類型化方法劃分侵權責任,并提倡禁止人工智能模仿特定作者的個人創作風格。然而,復制權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判例分析表明,非表達性使用理論未能走出長久以來“實施復制即侵權”的理論誤區,面臨邏輯、法理和現實層面的三重困境。對此,應當對非表達性使用理論進行揚棄,重構機器學習的著作權侵權判定標準,以公眾接觸原作品表達的高度蓋然性取代“實施復制即侵權”的形式主義理念。
關鍵詞:機器學習;人工智能;侵權判定;非表達性使用;高度蓋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