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有效清除腐敗存量的刑法機制
作者:陰建峰(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立足于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有必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尋求有效清除腐敗存量的法律機制。存量腐敗的清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刑罰的消滅,故可結合我國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和赦免這兩種刑罰消滅制度具體展開。追訴時效是清除腐敗犯罪存量的常規機制,但可能時間長、代價大。赦免是清除腐敗犯罪存量的非常規機制。可由全國人大適時制定專門決定,設立統一的全國性廉政賬戶,對黨的二十大之前的存量腐敗犯罪予以有條件赦免,并在滌清巨大腐敗存量的同時,確立公職人員家庭財產和重點事項申報與公示制度等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
關鍵詞:腐敗存量;刑罰消滅;追訴時效;赦免;刑法機制
【主題研討——聚焦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
大數據殺熟行為的反壟斷法調整方法
摘要:大數據殺熟行為的反壟斷法調整方法問題,是世界反壟斷法研究中的熱點問題。現有研究大多將其定性為價格歧視行為,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數據殺熟行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競爭,因此不符合價格歧視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質上,大數據殺熟的主要損害是對消費者直接進行剝削,從每個消費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潤,而不是對競爭者進行排斥,因而屬于過高定價行為。與此同時,大數據殺熟與傳統的過高定價行為又存在一定差異,在其分析過程中必須根據這些特殊性,對傳統反壟斷法理論與規則進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壟斷法上關于過高定價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認定大數據殺熟行為構成壟斷行為的基本步驟是:其一,認定行為人擁有支配地位;其二,將殺熟行為認定為過高定價行為;其三,允許當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進行抗辯。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過高定價的認定上,大數據殺熟行為都具有一些傳統產業中所沒有的特點,需要依托反壟斷法理與案例進行細致分析。
關鍵詞:反壟斷法;大數據殺熟;過高定價;個性化定價;價格歧視
《反壟斷法》鼓勵創新規范的適用規則及其立法表達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鼓勵創新規范既不是倡導性的內容,也不是附從性的內容,必須得到有效的實施。在規則意義上,實施該規范的基本方式不僅應當明確將妨礙創新作為損害競爭的一個衡量標準,而且應當明確將促進創新作為損害競爭的一個抗辯事由。該法鼓勵創新規范中的“創新”之認定標準應當是原則上以鼓勵創新為基準、具體以技術發展為標尺。目前應當盡快通過部門規章對這些操作性規則予以明確,待該法再次修改時應將“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獨立作為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之一。
關鍵詞:反壟斷法;鼓勵創新;公平競爭;技術發展
作者:郭傳凱(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18條影響,人民法院或執法機構對轉售價格維持的認定遵循了形式主義的認定標準,若涉案行為具備轉售價格維持協議的形式則只能構成縱向壟斷協議。形式主義的認定標準難以揭示涉案行為的本質,造成行為定性與處罰決定相互矛盾等弊端,不利于反壟斷法的體系化適用。實質主義的認定標準依據涉案行為的實質機制認定行為;實質主義的認定標準可準確認定違法行為,避免上述弊端,克服形式主義的認定標準的不足,因此轉售價格維持的認定應依據實質主義的認定標準。在實質主義的認定標準下,轉售價格維持應進行類型化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與壟斷協議的兩分法”是類型化認定的基本思路。在前一類型下,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交易相對人簽訂轉售價格維持協議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寡頭經營者共同從事的轉售價格維持可能構成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在后一類型下,當協議的一方經營者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組織者或實質幫助者時,轉售價格維持構成橫向壟斷協議;實施協同行為的經營者的共同交易相對人可作為協同行為的組織者,此時轉售價格維持構成協同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上下游經營者基于通謀達成的轉售價格維持構成縱向壟斷協議。
關鍵詞:轉售價格維持;縱向壟斷協議;實質主義;類型化認定
【經濟刑法】
作者:孫道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全面發展數字經濟的既定重大方針,已觸發中國式數字經濟刑法的萌芽與生長,也開啟了傳統經濟刑法的數字轉型。圍繞傳統經濟刑法客體的討論、分歧與共識,既凸顯客體及內容的重要地位,也顯示出理論研究的復雜性。盡管可以吸取上述討論中的“先見”,但更應扎根數字經濟,經由數字經濟刑法的前提設定新的犯罪客體及其內容。現階段,側重圍繞數據犯罪的客體論爭雖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卻也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數字經濟刑法客體的特定性、整體性與周全性。全面兼顧安全與發展是數字經濟的終極追求與價值根基,也應當是數字經濟刑法的基本理念與一般規律。圍繞數字經濟的應用場景,結合數字經濟刑法的內外生態,可將安全與發展的保護內容予以具體化、類型化。
關鍵詞:傳統經濟刑法;數字經濟刑法;犯罪客體;安全;發展;理論構造
【專論】
預算的法律保留:理論證成與規范分析
作者:王世濤(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預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預算立法權的法律保留,其并非傳統的“侵害保留”,也不是憲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絕對保留”。我國《立法法》第11條關于“專屬立法權”條款實質上確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則,因而其中包括預算在內的“財政基本制度”屬于法律保留的范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并不排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這些事項的授權立法。當然,“專屬立法權”屬于立法權的保留,我國《憲法》規定的有關預算條款卻是國家機關的事項權。因此,《憲法》有關預算條款不能成為預算立法權法律保留的憲法依據。《預算法》第98條關于“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的規定不符合《立法法》規定的授權明確性要件,從根本上解決預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權立法的明確性問題還要訴諸憲法,并在《立法法》授權明確性規范基準上,由《預算法》在授權立法條款中予以具體規定。
關鍵詞:預算;法律保留;授權立法;授權明確性原則
論行政協議中的“信賴利益”
作者:蔣成旭(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與民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擁有共同的思想淵源,在行政協議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需要克制。以富勒與帕杜對契約利益的三分法為基礎,當前行政協議審判實務所使用的“信賴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內容對應了期待利益、返還利益和信賴利益的不同組合。信賴得到存續保護或積極保護時,“信賴利益”實際上對應的是期待利益;信賴得到財產保護或消極保護時,“信賴利益”對應的有時是期待利益,有時是“信賴利益+返還利益”,也有時是返還利益。問題的癥結在于信賴與信賴利益之間被粗糙地畫上了等號,解決的方案是區分行政協議領域中的信賴與信賴利益,讓行政協議中的“信賴利益”與合同法上的信賴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關鍵詞:行政協議;信賴利益;信賴保護原則
中國信用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
作者:吳高臣(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社會信用似乎成為核心概念。從概念產生的角度觀察,“社會信用”與“信用”為同一含義,“社會”只是強調信用應用領域的廣泛性,宜采用“信用”之稱。目前,信用的外延已經從傳統的經濟信用擴展至公共信用,展現出濃厚的本土色彩。信用領域的擴展導致信用法學研究對象的非單一性,信用法學應納入領域法學而非部門法學的范疇。據此,問題導向的視角、實用主義的立場和兼容并蓄的路徑構成了信用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方法論。以之為指導,立足中國信用實踐,關切遏制公權和維護私益的信用立法價值取向,闡明本土化的概念系統,以信用法律關系和信用信息處理規則為雙重主線敘事,才能實現信用法學自主性和體系化。
關鍵詞:信用;公共信用;信用法學;領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爭鳴園地】
論實質預備犯的處罰根據及其限度
作者:劉雙陽(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實質預備犯的立法膨脹與司法擴張,直接推動刑事處罰日益前置化、過罪化,不當擴大刑法處罰范圍,壓縮了公民自由權利的行使空間,動搖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國在刑法分則中設立實質預備犯,原本是為了消解《刑法》第22條規定的普遍處罰形式預備犯原則,并從形式可罰性與實質可罰性兩個維度限定預備行為的處罰范圍,將不具有刑事可罰性的預備行為排除出犯罪圈。因實質預備犯帶有濃厚的積極預防、早期干預色彩,為避免其在立法實踐與司法適用的過程中發生異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錯誤方向,設立實質預備犯應以保護重大法益為限;成立實質預備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實施后續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實行化的預備行為客觀上具有引起或者協同后續行為侵害法益的高度蓋然性;解釋實質預備犯的兜底條款應采取同類解釋規則,僅包括與明確列舉示例具有等價性或者同質性的事項;獨立預備罪的犯罪預備尚未對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險,原則上不予處罰,從而合理劃定實質預備犯的處罰邊界。
關鍵詞:實質預備犯;形式預備犯;刑事可罰性;實行行為;法益侵害危險
行政義務繼受理論的邏輯證成
作者:陳思融(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后)
摘要:行政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變動,產生原義務人應承擔的行政義務,是否可能由第三人繼受以及如何繼受的問題。我國行政法規范雖然存在有關行政義務繼受的程序規定,但缺乏明確行政義務繼受構成要件的實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亦面臨因義務主體死亡或終止后,其行政義務如何履行的疑問。“主體非同一性”和“義務同一性”是行政義務繼受的必要概念要件,當滿足存在具有可繼受性的具體行政義務、繼受原因的發生以及繼受法律基礎等三個條件后,繼受行政法律關系產生,原義務人的行政義務由第三人繼受。但通常情形下確定原義務人行政義務的行政決定對繼受人不具有執行力,行政機關應當基于原行政決定的公定力,以繼受人為相對人作出新的行政決定,從而確定繼受人的繼受義務范圍。
關鍵詞:具體行政義務;可繼受性;繼受原因;繼受法律基礎
【實務研究】
主動退市背景下余股強制擠出制度的構建
作者:張艷(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余股強制擠出制度不是對余股股東股權的侵奪,而是將已縮小為財產性利益的股權轉化為經濟補償請求權,故完全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可更精準地平衡控股股東與余股股東的利益沖突且有效解決余股困境,應盡快引入我國法律。我國宜在要約收購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并遵循“或然關系模式”將擠出確定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應選擇更為溫和的“單一比例門檻”,并根據不同的股權分布情況設置差異化的擠出門檻閾值。在臂長交易情形,可直接將前序收購要約價格確定為擠出價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體主義視角下內外機制相結合的公平價格保障機制。鑒于擠出權與賣出權是互為鏡像的一組權利,在引入擠出制度后,賣出權制度亟須進行聯動修改。
關鍵詞:私有化;退市;余股強制擠出;要約收購;余股股東賣出權
比例連帶責任的疊加責任屬性與追償規則設置
作者:繆因知(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大學資產管理產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員)
摘要:比例連帶責任在我國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司法實踐,亟需完善相關理論。比例連帶責任的特點是至少一個債務人只承擔比例不到100%的連帶責任,同時所有債務人的責任比例之和大于100%。比例連帶責任的合理解釋是分別的侵權責任之(部分)疊加。其適用存在諸多“后端”難題。應當以“疊加的底端連帶型”架構來理解比例連帶責任,債務清償順序為“自上而下”,即先清償“自己部分”的債務。100%責任人和非100%責任人之間應設置追償權的順位。追償確定最終責任比例時,存在轉嫁模式和分攤模式的區別。計算責任比例時,“對外比例疊加法”似優于“疊加部分均分法”。作為追償的反向,未足額清償而對連帶債務人進行適度的責任增乘時,直接法優于間接法。
關鍵詞:比例連帶責任;虛假陳述;追償權順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