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時空建構下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邏輯構造
作者:劉志強(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時空建構理論下,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領導核心,黨的領導貫穿于其歷史邏輯、價值邏輯、實踐邏輯和理論邏輯的始終。歷史邏輯是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元邏輯”,中國人權發展道路之生成背景、主體選擇、偉大成就構成了歷史性的邏輯脈絡。價值邏輯是以基于共同價值的中國人權發展道路價值體系,突破了普世價值以及絕對主義時空觀的封鎖,以共識性的價值觀為人權的對話、商談和治理提供了時空語境。實踐邏輯是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敘事風格,有效拓展了中國人權事業的進步空間、勾連了過去與未來的時空聯結。理論邏輯是中國人權發展道路關于人權主體、人權價值、人權功能、人權話語等人權論述的整合,提升了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時空構想能力。這四者呈現“四位一體”的時空結構,價值邏輯、實踐邏輯、理論邏輯是歷史元邏輯在理想觀念、制度設計和話語體系等社會時空領域的延伸,可以從中發現或提煉出具有開創探索性的貢獻。
關鍵詞:中國人權發展道路;時空建構;整合性人權
【主題研討——刑法中“危險”概念的發展】
論刑法中未必的危險
作者:曾文科(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未必的危險,是面對人類認知事物的能力極限時,為積極周全地保護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確其構造與功能的重要解釋工具,可有效說明部分未遂犯的處罰根據與部分犯罪的罪質。未必的危險是獨立的危險類型,構造上有別于確定的危險(包括具體危險、抽象危險等),指行為與現實出現的法益實際受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上的高度蓋然性。達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險是一種法律評價,以憑借人類認知能力無法查明法益狀況這一“行為時”確定的事實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則的射程。未必的危險犯在類型上包括行為時無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實上是否存在(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棄(如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以及是否保護了更加優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三種情形。
關鍵詞:未必的危險;未遂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多次犯中的行為人危險及預防性懲罰
作者:劉軍(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多次實施違法犯罪彰顯了行為人的危險性,在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可以影響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為刑法”的框架內對于行為人危險的考量。多次違法犯罪可以作為構成要件要素、可罰的違法性要素、有責性判斷階段中對于“明知”的認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為影響量刑的要素。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多次犯,都是針對具有犯罪危險的行為人,并依據其刑罰指征而采取的“預防性懲罰”,以便促使行為人形成統一的違法性意識,敦促行為人選擇“棄惡從善”,更加有效地預防犯罪。“行為—行為人”雙層次犯罪論體系能夠充分實現刑法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關鍵詞:多次犯;行為刑法;行為人危險;預防性懲罰
由反證到解釋:抽象危險反證理論的省思與匡正
作者:融昊(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助理研究員)
摘要:抽象危險反證理論是一種旨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階層限縮抽象危險犯成立范圍的理論。圍繞該理論的爭議必須在厘清相關學理知識的基礎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險犯的不法內容是對于前置性集體法益與核心層個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險不具備獨立的構成要件要素的體系地位,不能被剝離出行為要素之外,因而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構成反證方法的證否對象。反證方法的直接作用對象應由抽象危險轉移到實行行為,即專注于對客觀構成要件中實行行為的各具體要素進行實質意義上的目的性限縮解釋。作為目的性限縮這一解釋目標的實現方法,不僅依賴于克制型實質解釋方法,而且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貫徹形式解釋的方法。對于抽象危險犯的克制型實質解釋,需要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階層對其抽象危險進行存在性判斷,在違法性階層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對其不法屬性進行程度性判斷。
關鍵詞:抽象危險犯;反證方法;醉駕行為;構成要件符合性;克制型實質解釋
【經濟刑法】
以非法手段私力實現債權行為的刑法定性
作者:王昭武(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對于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實現債權的行為,判例與通說認為,行為人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債務人不存在財產損失,因而不能成立財產犯罪。但是,近代法治國家禁止私力救濟,不倡導私力實現債權;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決于能否給債務人造成財產損失;債務人有義務履行債務,并不意味著其對于財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護。此類行為侵犯了債務人對自己財物的利用權能,應當肯定具有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因此可以明確刑法的否定態度,引導公民以合法手段實現債權。但是,債權人畢竟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其可罰性程度相對較低,還需要在違法性階段通過考察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積極地尋求阻卻違法的可能。我們無法期待更不能要求面臨“索債無門”的債權人只能冷靜地采取合法手段,因而應當將那些手段行為本身構成故意傷害罪等犯罪的情形認定為不具有手段的相當性與必要性。
關鍵詞:權利行使;財產損失;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社會相當性;阻卻違法性
【專論】
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AI內容的可版權性研究
作者:鄧文(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AI內容具有可版權性。就激勵創作而言,被激勵的對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創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創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權性將生成式AI內容置于版權法體系框架下進行保護符合最便宜保護形式的需要,同時能夠為確定生成式AI內容版權侵權的責任主體提供依據。在生成式AI作品認定上,區別于傳統作品的認定,應依獨創性和實質性貢獻來綜合判斷生成式AI內容是否為著作權法調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權歸屬規則上,確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權歸屬于真正創作該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許通過約定的形式,借鑒合作作品權益分享規則,形成生成式AI開發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權的權益歸屬規則。
關鍵詞:ChatGPT;生成式AI;人工智能;版權
論行政督察的功能性外溢及其法治進路
作者:譚家超(華中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作為中央監督地方政務的重要方式,行政督察在行政監督體系中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隨著黨政同責的實踐創新,黨政一體督察已逐漸衍生出特定的制度構造和工作機制。鑒于這種變化,理論上首先要回答黨政督察是否仍屬于行政督察的范疇,以便進一步厘清黨政督察制度的法治邏輯。基于前者,借用功能性外溢理論可以對二者進行一體化解釋,從而將黨政督察看成是行政督察功能性外溢的表現形式。核心機理在于,黨政督察只是在固有黨政體制上改變了原有的層級互動關系,其工作場域和工作重心尚未超脫行政系統,督黨的本質在于更好的督政。據此,黨政督察的長效機制在于立足于行政督察進行法治模式轉向。其中,在法治依據建設方面,需依托現有制度進行形式法補全;在法治權威確立方面,需有機融合和轉換黨中央政治性權威;在具體制度形成方面,需在融合的基礎上適度區分黨政一體督察。
關鍵詞:行政督察;黨政督察;功能性外溢;黨政同責;法治進路
【爭鳴園地】
當代我國財產與權利、權力之關系——結合相關資產負債表的研究
作者: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人權研究院、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教授)
摘要:有必要在對歸屬已定財產做二元劃分的基礎上,具體揭示“公共財產轉化為權力”和“個人財產轉化為權利”的實現機理。政府預算支出直接由廣義政府部門最終消費的部分生成權力,而回到居民部門并由其最終消費、無須付對價的部分生成權利。國民總收入初始分配后居民部門向廣義政府繳納之稅和費,構成居民部門成員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包括訴權的各項公權利的對應財產內容。居民部門可支配收入是與私權利直接對應的物質內容。國有資產“兩權”中廣義政府部門行使的財產所有權是權力,而國有公司可自主行使之權是權利。居民生命、身體是居民部門首要財產,它們作為整體在憲法上表現為生命權這項不證自明的前提性基本權利。
關鍵詞:國有資產;個人財產;權力;權利;資產負債表
我國專門法院的發展困境與模式構建:以“地位—功能”為中心
作者:谷佳慧(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摘要:我國專門法院建設已初具規模,但也面臨法院性質存在爭議、政策導向影響審判中立、法院布局莫衷一是等發展困境。從結構功能主義視角來看,其根源在于專門法院的法律地位模糊、司法性功能與政治性功能失衡。依據不同司法傳統和發展訴求,域外專門法院的“地位—功能”模式可分為“行政司法制約式”“行政司法混合式”“普通司法限權式”三種。我國專門法院的模式優化應以專業性和地方法院為基礎,平衡司法性功能與政治性功能,構建中國特色的“專業司法平衡式”,從而提升專業化司法的質量與效率,助力實現司法公正和推動產業發展的現代化治理目標。
關鍵詞:專門法院;地位—功能;司法性功能;政治性功能
【實務研究】
國家出資公司治理模式選擇與法律制度保障
作者: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新一輪修改引入“國家出資公司”可以促進公司法的功能擴展和回應國企改革發展需求,但也凸顯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規則局限與法理匱乏,修改草案相關制度設計尚不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的治理模式選擇應當跳出本位與主義之爭的窠臼,建構和完善以董事會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將董事會定位為國家出資公司的“決策機構”,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種角色。董事會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為“公開運營法”之功能,以促進公司制企業從“暗箱”變為“明箱”;同時以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機制建構的重心;在立法技術上以機構間分權為手段,對董事會采取概括授權,對其他機構采取限定授權;并且,為避免多頭問責的弊端,應構建統一的監督問責機制。
關鍵詞:國家出資公司;公司治理;董事會中心主義;公開運營法
轉基因農作物越境損害責任的省察與重構
作者:劉春一(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轉基因農作物越境轉移可能對輸入和輸出的國家和地區造成損害。在其法律責任問題上,既有學說從污染者負擔原則出發,認為轉基因農作物越境造成的損害應排他性適用民事責任。從規范分析角度看,此種觀點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負擔難以作為一項法律原則而被證成;相關國際條約并未明確轉基因農作物越境損害的責任形式,而是允許締約方適用現有國內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去解決。依據《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于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及時充分賠償原則應為統帥轉基因農作物越境損害責任的法律原則。依照該原則,面向轉基因農作物越境損害排他性適用民事責任不具有正當性,應當以民事責任和國家責任為核心構建類型化的責任體系。應依照因果關系的確證性對相關事實進行類型化區分,對因果關系可在經營者層面確證的損害適用民事責任,對不能確證的則適用國家責任,同時還應通過立法補正和法律解釋的方式推動類型化責任體系在規范層面得以實現。
關鍵詞:轉基因農作物;越境損害;國家責任;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