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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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憲法意涵
作者:朱全寶(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之憲制邏輯中,全過程人民民主耦合了現行憲法“政權—人權—治權”之結構要素與核心命題。相應地,全過程人民民主塑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制度體系、架設了人權原則指引下的基本權利體系、建構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國家權力體系。經由結構維度上的文義解釋、時空維度上的歷史解釋和品性維度上的體系解釋,可深入探察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規范內涵。全過程人民民主之“進行式”定位決定其應在憲制功能與規范內涵指引下全面納入憲法體制,通過縱向上的國家制度、樞紐中的基本權利和橫向上的國家權力之體系建構,讓民主的“人民性”、人民的“主體性”和人民民主的“全過程”得到全面塑造和深層涵養,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行穩致遠。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人民主權;國家制度體系;基本權利體系;國家權力體系
【主題研討——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背景下單位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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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刑事合規程序的立法思考
作者:卞建林(深圳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的現實需求,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實踐探索和理論研討,呼喚刑事訴訟法及時作出回應,盡快啟動修訂法律的工作,從立法上確立企業刑事合規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改可采用專章規定與一般規定相結合、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相結合的模式,在特別程序編中增設“企業刑事合規程序”,同時對刑事訴訟法其他相關條文進行必要修改和補充。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核心關切在于程序出罪,為此可對現行法上的裁量不起訴制度加以體系性完善,具體為完善酌定不起訴制度,改革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激活核準不起訴制度,以應對大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各類刑事案件。增設企業刑事合規程序,還要處理好企業合規整改的刑事、行政銜接,做到各司其職而又互相配合,互不越界而又有效銜接。
關鍵詞:企業刑事合規;刑事訴訟法修改;程序出罪;裁量不起訴;合規刑事、行政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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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附條件不起訴特別程序的立法問題研究
作者:周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當前,我國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進入深水區。為適應改革需要,法學界愈加呼吁應當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拓寬至單位犯罪案件。在探索設立單位犯罪案件特別程序的改革背景下,未來立法可以考慮以設立單位犯罪治理的基本原則為前提,將特別程序的適用主體從企業擴展到所有單位,采用分案處理的方式解決重罪案件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問題,嚴格規范合規的罪名范圍和啟動標準,合理配置考察期內單位的義務條款。同時,有必要對附條件不起訴程序運行機制作進一步的細化設計。
關鍵詞:單位犯罪;附條件不起訴;涉案企業合規;特別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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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組織的法律地位
作者:趙恒(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第三方組織是因應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需要而產生的臨時性組織。既有改革文件雖強調第三方組織的重要作用,卻對第三方組織的法律地位語焉不詳。關于第三方組織法律地位的法理學說分歧較大,實務立場又明顯有別。對此,應當從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之間的關系出發,肯定第三方組織的履職行為具有公益性質,辨明第三方組織是協助檢察機關履行特定訴訟職能的組織。順應刑事訴訟法修改趨勢,需要綜合采取以下舉措:一是將第三方組織寫入《刑事訴訟法》且將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歸入訴訟參與人的范圍;二是嚴格規范第三方組織因履職需要而行使的職權與承擔的義務;三是建立健全與第三方組織的法律地位相契合的專業人員選任管理制度;四是確定第三方組織制作的合規考察書面報告的證據能力及其法律效力。如此,方能科學確立第三方組織的刑事訴訟法律地位,為探尋我國單位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立法路徑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第三方組織;公職人員;訴訟參與人;檢察機關
【經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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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財物處置中的“法益結合”問題
作者:莊緒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暨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行為人通過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該財產法益并不因犯罪行為的侵害而改變其本權屬性。但是,由于物的使用價值屬性,該財產法益在被犯罪侵害的過程中往往處于流轉和“運動”狀態,通常會與其他同樣值得法律保護的法益相結合,繼而形成一種新的法益形態,即“法益結合”現象。在類型上,“法益結合”存在“準添附型”和“贓物善意取得型”兩種類型。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法益結合”情形下,刑事、民事法領域普遍主張的“本權優先”理論立場,可能面臨損失擴大禁止、損害后果與因果關系認定復雜、間接損失賠償無責任主體的實踐困惑。因此,在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本權者財產法益的保護訴求,不宜絕對主張“本權優先”立場,而應在充分尊重“法益結合”客觀現象的基礎上,通過“經由債權轉化”的路徑進行轉化,以周延性地保護和平衡各方利益。
關鍵詞:刑事涉案財物;法益結合;本權優先;損失擴大禁止;經由債權轉化
【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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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稅收秩序演進中的法制輸出
作者:張澤平(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法制輸出是發達國家建立和維系傳統國際秩序的重要途徑之一。在以國際稅收信息交換制度、稅收爭議解決機制和全球最低稅制度的發展為代表的國際稅收秩序演進過程中,充分體現了由發達國家以經合組織為平臺,通過法制輸出推動其國內立法國際化,建立符合其利益的國際標準這一傳統路徑。與“長臂管轄”或“國內法域外適用”相比,法制輸出不僅有利于形成輸出方旨在實現的國際標準,而且可以避免與他國法律效力之間的沖突。法制輸出背離了國際法的生成邏輯。在當下國際稅收秩序變革的關鍵時期,我國應充分認識法制輸出對國際稅收秩序走向的影響,增強我國在國際稅收秩序變革進程中的主體意識;提升涉外法制建設的廣度和深度,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動構建以聯合國為主導的國際稅收治理新平臺。
關鍵詞:國際稅收秩序;稅收信息交換;國際稅收爭議解決;全球最低稅;法制輸出
7
規范論視域下身份犯的行為不法內涵與類型
作者:敬力嘉(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身份犯并不保護所謂真正“特別法益”,也并未創設特別法益的保護規范,只創設了保護一般法益的特別舉止規范。身份犯的不法內涵,在于違反了特別主體資格附加的作為義務。基于違反的義務類型,可將身份犯分為違反制度性作為義務的身份犯、違反法益保護特別義務的身份犯以及附屬于一般不法的身份犯。不同類型的身份犯,遵循各自由一般舉止規范到具體作為義務的衍化機制。在身份犯中確定正犯,遵循與所有不法判斷一樣的教義學基礎。在有身份者參與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具體犯罪中行為人是否違反、違反何種法益保護(作為)義務導致法益侵害結果的實現,以及違反的義務強度,共同作為犯罪參與者行為不法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身份犯;舉止規范;作為義務;衍化機制;犯罪參與
【爭鳴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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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適度法典化:立法限度、規范表達與教義學構造
作者:程飛鴻(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適度法典化追求的靈活性與環境法典的穩定性存在張力,影響了法典編纂工作的進行。鑒于此,有必要從立法論和解釋論的角度,厘清適度法典化。我國環境法治主要存在環境法律規范、環境法司法解釋和環保黨政規范性文件三種規范類型。通過對三者進入法典的識別,環境法典適度法典化可以劃定立法的限度。在假定條件上,授權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要分情形明確,禁止性規范則應絕對明確;環境法典規范的行為準則要預留一定彈性和應急調整的空間;圍繞法律后果,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宜進行適度的體系化表達,環境法典生態環境責任編要進行絕對的體系化表達。適度法典化的教義學構造以環境法典條款和未進入法典的其他環境法律規范為基礎,以環境法的指導性案例為補充,以傳統生態文化和環境習慣法為外圍助力。在劃定適當的邊界之后,環境法典的教義學方能形成適當的解釋。
關鍵詞:環境法典;適度法典化;規范類型;規范表達;法教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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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憲法“節約條款”
作者:王博(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編輯)
摘要:“節約”作為一種法律價值,并非制憲者的“發明”。中國古代先賢早就意識到節約的重要性,“節約”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蘊含了節儉和節制兩層含義。1949 年以后,不論政治形勢如何變化,節約精神都貫穿于我國政法和文化傳統之中。我國現行憲法中的“節約條款”不僅可以理解為一種經濟政策的表達,而且可以從憲法和法律的整體目的與更宏大的歷史文化背景出發,引申出一種法倫理學解釋:呈現為“憲法規范”的“節約條款”同時宣示著一種法律倫理與政治倫理。憲法“節約條款”的意義不但體現在提倡節儉、合理消費、促進生產發展,而且有節制過分的欲望、塑造公民德性以及整頓吏治的維度,甚至后者更為重要。
關鍵詞:憲法;節約;節制;德性;歷史
【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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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表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63 條的解釋論展開
作者:蔡睿(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63 條規定的債務人表見責任以債務人具有可歸責行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賴為構成要素。不過,該條以債務人具有參與詐害保理人的意思這一高度可歸責事由,減免了保理人的注意義務,從而顯現出規范的特殊性。債務人承擔表見責任,應在債務人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主張虛偽行為無效或應收賬款不存在的意義上理解其法律效果。對于轉受讓人,應采相對構成說,其為善意時方能要求債務人承擔表見責任。在責任范圍上,應使信賴者處于其信賴的對象為真實時所處的地位,此時過失相抵規則亦有適用余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63 條的文義射程較窄,對于文義范圍外的案型只能求助于法律漏洞填補技術。受制于該條構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對于不適用于個案類推的案型,需通過回溯至該條蘊含的一般法理予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63 條在虛假債權轉讓中發揮著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基礎性作用,但無必要將其擴張適用于物權領域。
關鍵詞:民法典;虛構應收賬款;債權讓與;表見責任;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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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解釋標準——基于“經濟公序”的分析
作者:李貌(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對于民法上“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解釋標準,我國實務界和理論界均未提供明確的答案。這種不明確致使“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司法適用存在兩個問題,一個是倒因為果的循環論證邏輯,另一個是公益絕對優先的價值衡量傾向,兩者導致司法機關在適用“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時裁量標準較為隨意。這兩個問題的成因在于我國學界在繼受日本法上的“取締規定”來創制“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概念時,未把握住該概念的關鍵點即作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之源頭的“取締規定”與“經濟公序”的聯系。“經濟公序”是指規制法律行為效力的經濟性公共秩序,“經濟公序”理論既可以厘清“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之內部要素,也能夠協調“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外部環境,故應基于該理論來厘定“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解釋標準。首先,要做到構成要件上形式化,即明確與“經濟公序”相關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將此種規定分為基于“消費者公序”的規定以及基于“競爭公序”的規定兩種類型。其次,要在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行為的法律效果判定上做到精細化,即根據比例原則的要求在具體的個案中審查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關鍵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