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視野下的中華法系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當前,對中華法系的研究方興未艾,越來越多的問題值得去探索與研究。其中,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視角進行審視可以發現,中華法系在世界五大法系中,具有唯一的一個古代世俗法系的地位、唯一的一個用非強制力途徑形成的古代世俗法系的特征和中華法系的開放性有力證明了中國傳統法律是開放法律的作用。這些問題都是中華法系研究中的重要問題。正確認識這些問題,有助于全面理解中華法系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對其深入研究,為復興中華法系與傳承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添磚加瓦。目前,除了面面俱到地論述,也需要通過拾遺補缺,深化對中華法系的研究。
關鍵詞:中華法系;法律史;法治建設;法律文化
【主題研討——新時代監察權運行的法理與實務】
論作為一種新型中國式憲法權力的監察權
作者:劉練軍(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在制憲過程中主權權力被轉化為憲法權力。在國家權力體系中憲法權力具有最高性,其行使主體是憲法上的國家機關。傳統上憲法權力分為立法、行政與司法三種類型,以實現國家意志的表達和執行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的活躍,各個功能型憲法權力腐敗現象日益頻發,創制一種旨在反腐的新型憲法權力乃時勢所趨。我國2018年修憲創設監察權,就是因應加強反腐的現實需要。作為一種廉政型憲法權力,監察權與各個功能型憲法權力之間是監察與被監察的關系。實踐中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委合署辦公,監察權因而具有黨政一體性,實現全面從嚴治黨乃是它的基本使命。監察權的此等特性,意味著它超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理論框架,標志著一種新型中國式憲法權力的誕生。
關鍵詞:憲法權力;功能型憲法權力;廉政型憲法權力;監察權
監察留置銜接為羈押措施的法理反思與程序規制
作者:自正法(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從“兩規”到監察留置,解決了“兩規”的合法和合憲性問題,有關監察留置性質存在著三種學說,即“行政權力說”“偵查權力說”“雙重權力說”,其性質決定著監察留置將銜接為何種強制措施。從教義學維度而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監察留置可銜接為逮捕、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情形,可解除臨時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釋放。從司法實踐選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間的1100份職務犯罪案件作為樣本進行分析可見,監察留置期限表現出顯著的羈押性,捕訴率居高不下,留置銜接以逮捕為主,表現出“留置中心主義”。針對這一現象,銜接程序應以程序法理為指引,貫徹程序理性、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和可變更性原則。以程序規制為核心抓手,限制監察留置的準入程序,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以數字監管為輔助構建多樣化的非羈押性措施,組建多層級的監督體系,將更多的正當程序條款落實到監察留置銜接程序的改革中。
關鍵詞:監察留置;羈押措施;留置中心主義;正當程序;比例原則
監察調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的規范適用
作者:陳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程序存在銜接上的先后順序,留置措施根據介入時間節點的不同存在“順向適用”與“逆向介入”兩種類型。在權威高效行使監察權的前提下,如何協調留置措施“逆向介入”與刑事司法程序的運行是需要正視的重要問題。“偵查—調查”作為非典型的程序承接,需要進一步理順監察權與司法權、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程序、監察權威與司法公正、權力行使與權利保障之間的關系,通過體系審視與價值優化的理念引導,理性對待留置“逆向介入”給刑事司法程序帶來的實踐挑戰,統籌考量監察調查與司法運行之間的關系。結合刑事司法程序的不同階段進行細致梳理并化解可能帶來的程序阻滯,遵循“法法銜接”的精神內核并確保權力運行的協調性,一體考量監察調查與刑事司法程序并使之盡可能并行不悖,理應成為監察調查“逆向介入”之下規范適用的應然選擇。
關鍵詞:監察調查;留置措施;逆向介入;法法銜接
【經濟刑法】
財產性利益詐騙中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以債的詐騙為中心
作者:孫運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正是財產處分所體現出的基于意思的給予這一要素,才將詐騙罪歸屬于交付罪。財產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權性質利益,另一部分是債權性質利益。在詐騙債權性質利益的場合,處分行為表現為將財產性利益輸送給對方的行為,即放棄某種權利或者承擔某種義務。只要受騙人的行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財產的減損,就具有了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輸送利益行為,在涉及債權詐騙的場合,處分意識是對利益輸送的認識。即使客觀上存在處分事實,但主觀上沒有處分意識時,也不成立詐騙罪。處分意識的內容刻度,正存在于毫無認識與全面認識之間。只要受騙人認識到可能或事實上給予對方利益就可以認定為有處分意識。因為行為人的欺騙,受騙人放棄債權的當場實現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
關鍵詞:財產性利益詐騙;處分行為;處分意識;利益輸送;虛設債權
論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說與利益盜竊的實質認定
作者:王琦(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對于使用盜竊、盜竊欠條、勒贖盜竊等行為人所獲利益和物本體價值不同的場合的定罪處罰,一直是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題。目前的探討大多從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展開,形成了“綜合說”“排除意思緩和說”“利用意思緩和說”的觀點。但在我國的立法背景下,現有學說要么在理論上不自洽,要么在處理結論上會出現處罰漏洞或罪刑不均衡,究其原因,歸根到底是因為沒有完全擺脫德日盜竊罪構成要件框架的思維束縛。我國盜竊罪的對象包括財產性利益,(利益)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當基于法益的要保護性和盜竊罪的本質進行實質化判斷,該難題便可迎刃而解,無須訴諸主觀構成要件。
關鍵詞:盜竊財產性利益;非法占有目的;主觀超過要素
【專論】
依憲完善行政區劃調整標準體系及其構建
作者:張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完善行政區劃調整標準體系,應運用法治思維、堅持憲法依據。以行政區劃調整的概念、目的、原則等為基礎,行政區劃調整標準體系在內容上,既包括依事項而論的調整橫向的幅度體系,也包括依級別而論的調整縱向的梯度體系,還包括依因素而論的調整衡量的向度體系。行政區劃調整應堅持有效性、體系性、類型化、依憲性要求,以系統性法治思維在根本法意義上融入國家重大發展戰略,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體系,實現新時代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特定國家目的。
關鍵詞:憲法;行政區劃調整;幅度體系;梯度體系;向度體系
論執行裁決權運行的正當程序——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為對象的討論
作者:吳英姿(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按照“深化內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區分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明確由執行法官行使執行裁決權,負責辦理各類執行案件。執行裁決權審查判斷的事項大多涉及實體問題。執行法官所進行的裁決活動在本質上屬于居中裁判過程。執行裁決權行使的結果是作出賦權型裁定或執行命令。當執行命令的標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書范圍時,實際上是形成了一個新的執行名義。因此必須為執行裁決權配備一套合適的程序,既要確保執行命令的正當性,又要符合執行及時、高效、持續的基本原則。略式程序是無需實質審理,法官主要對申請材料作形式審查即作出裁決的簡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標、運作機理與執行裁決權高度適配,可以為制定執行裁決程序規則提供指引。
關鍵詞:執行裁決權;執行命令;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爭鳴園地】
國企法律規制的理念轉型與體系融貫
作者:何源(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國企法律規制遵循“營利本位”理念并以“雙軌制”體系而展開。“營利本位”理念無法契合我國新的改革主題下國企公益性的要求,應當向“公益本位”理念轉型。在這一過程中,國企公益性的概念界定、正當性來源與實現方式等基礎性問題亟待闡釋。同時,“雙軌制”體系中存在公法與私法不融貫的難題。這一難題應借由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框架予以克服,即不再將公法與私法簡單地看作兩種對立的法律形式,而是從功能主義角度將二者視為為了完成共同任務互相補充與支持的規制手段。這一抽象框架還需要在不同維度下對“雙軌制”體系的內容分析予以填充及具體化。
關鍵詞:國企;法律規制;公益性;公法私法交互支持秩序;融貫性
【實務研究】
偷渡犯罪刑法規制的理念調適與實務展開——以《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為中心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法學博士)
摘要:當前,偷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形式不斷變化,要求司法規制理念與之調整適應。新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是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司法解釋的延伸與展開,反映出偷渡犯罪的規制理念正在發生調適。具體而言,規制重心由“非法出境”調整為“非法出入境”,規制關鍵由“逃避接受邊防檢查”調整為“證件偷渡”,規制策略由“嚴懲偷渡環節”調整為“全鏈條懲治”。以此為基礎,秉持實質解釋的立場,將組織在邊防檢查時騙取核準出入境、組織從我國邊境地區非法進入非邊境地區等行為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將徒步帶領他人偷越的行為認定為“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就偷越國(邊)境罪而言,規制適用由“以內為主”轉向“內外并重”,兼顧國境衛生防疫的法益保護要求,但應當妥當認定偷越次數和“結伙偷越”,實現罪刑均衡。基于全鏈條懲治的要求,當前對偷渡后續環節的迂回規制尚有不足,未來應考慮增設非法用工罪,以補全規制鏈條。
關鍵詞:偷渡;妨害國(邊)境管理罪;司法規則;理念調適;全鏈條懲治
股權讓與擔保限制論
作者:姚海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近年來,伴隨著活躍的融資活動而產生的股權讓與擔保實踐,被認為是一種非典型擔保,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所明確的讓與擔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認股權讓與擔保制度的結論。司法案件審判結果固然可以作為觀察股權讓與擔保制度的樣本,但其呈現的問題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擔保責任等層面,未能全面構建股權讓與擔保涉及股權變動、公司治理、民事執行、破產等層面的協調體系。從制度功能講,股權讓與擔保未必能促進融資,反而可能增強股權受讓人的強勢地位。不應急于將股權讓與擔保明確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應對司法實踐糾紛解決,可區分股權讓擔保的對內對外關系處理。對內關系中,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股權讓與擔保所涉的融資、股權轉讓、擔保意思做整體性解釋;對外關系中,應遵循商事外觀主義原則,通過保護第三人的信賴,來具體闡釋涉股權讓與擔保的股東權利、公司治理、民事執行、破產清償等規則。
關鍵詞:股權讓與擔保;讓與擔保;股權質押;商事外觀;物權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