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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 ——稅法改革與完善
反跨國逃稅避稅的法律問題研究……………………………………………廖 凡/ 2
憲政視野下央地稅權分配體制之重構
——以《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的修改為中心……… 馮 輝/ 11
論房產稅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姚海放/ 23
☆ 經濟刑法
“雙層社會”背景下侵犯著作權罪定罪量刑標準新構
——基于306份刑事判決書的實證分析……………………………………陳志鑫/ 30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不特定對象”標準之改良………………………金善達/ 38
☆ 專 論
憲法解釋之于憲法實施的作用及其發揮——兼論我國釋憲機制的完善…劉 國/ 45
論我國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和法律實施……………………………………朱全寶/ 56
關于東京審判的歷史反思 ——以東京審判對現代國際法的貢獻為中心…何勤華/ 65
移動智能終端網絡安全的刑法應對——從個案樣本切入 …………………孫道萃/ 73
☆ 域外視野
環境污名損害的侵權法證成與類型構造 ——以域外經驗為借鑒…………劉 超/ 88
死亡給付保險中被保險人同意撤銷權的規則構建…………………………張力毅/102
☆ 爭鳴園地
死者有形人身遺存的法律屬性辨析…………………………………………陳國軍/111
駁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理論的兩個假定前提…………………… 葉自強 葉 蓁/124
☆ 實務研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困境與出路………………………………………練育強/135
不予行政處罰論——基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之展開…尹培培/149 |
☆ 主題研討——稅法改革與完善
編者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重申了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同時在中央與地方財稅關系、房產稅改革等具體問題上提出了新的思路。此外,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不斷加強對海外逃稅的法律規制,我國學者也在思考如何借鑒。本期特刊出“稅法改革與完善”專題,分別從央地稅權分配體制、房地產稅收法制建設、反海外逃稅法制建設三個角度,針對我國稅制改革以及稅收法治建設中出現的體制、制度與實踐問題予以分析并提出對策,為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進步、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理論與制度支持。
反跨國逃稅避稅的法律問題研究
廖 凡(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各國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差異和國家之間稅收征管信息的不對稱是跨國逃稅避稅得以盛行的根源所在。各國為了應對跨國逃稅避免,從單邊、雙邊和多邊三個層面采取相應的措施。美國推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瑞士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強化稅收情報交換義務,經合組織修訂《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實施《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行動計劃》、制定《涉稅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分別代表了這三個層面上的國際動向和趨勢。我國近年來在反跨國逃稅避稅國內立法和國際合作方面均取得顯著進展,目前需要從適應《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要求完善《稅收征管法》及相關制度、提高稅收情報交換和利用能力、完善一般反避稅措施及其他反避稅規則、妥善應對美國推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實施等四個方面做出進一步努力。
關鍵詞:跨國逃稅避稅;一般反避稅規則;自動情報交換;預提稅;政府間協定
憲政視野下央地稅權分配體制之重構
——以《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的修改為中心
馮 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29)
摘要:央地稅權分配體制是財稅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央地關系中的核心問題,更具有重要的憲法意義。國務院制定的《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形成了過于偏向中央的稅權分配格局,并導致稅權分配與事責(權)分配相脫節,受益權、征管權分配缺乏立法權分配的協同,引發土地財政、非稅收入亂象及稅收不當競爭,稅權分配及央地關系被簡化、異化為利益分割。應以憲政理念和憲法制度為基礎重構央地稅權分配體制;促進稅權分配與事責(權)分配的協同;完善稅收立法權的分配,加強其與受益權、征管權分配的協同;加強配套制度建設,解決土地財政、非稅收入亂象、稅收不當競爭等實踐難題。
關鍵詞:央地稅權分配;分稅制;稅收立法權;政府非稅收入
論房產稅改革的配套法制完善
姚海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9)
摘要:房產稅改革應協調稅收法定原則與地方稅立法權,在法律對房產稅基本要素靈活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地方人大確定諸如征收區域等具體實行措施。在依托統一不動產登記的基礎上,稅收管理部門還應與規劃、建設、城管、人口等管理部門協同,對違章建筑、房屋租賃或借用、政府辦公用房出租等情形,按照經濟實質進行征稅,以體現稅收公平。需要改變直接按房屋交易價值征稅的方式,參照房屋現值為計稅依據,做好政府房產估值機構和制度建設。應構建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將納稅人信息納入信用征信制度,從根本上保障納稅人權利,以消除征收直接稅過程中的各種困難。
關鍵詞:稅收法定;地方稅權;房產稅征收對象;房產估值;納稅人識別號
☆ 經濟刑法
“雙層社會”背景下侵犯著作權罪定罪量刑標準新構——基于306份刑事判決書的實證分析
陳志鑫(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福建廈門361021)
摘要: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306件侵犯著作權罪刑事判決書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傳統社會”與“網絡社會”并存的“雙層社會”背景下,侵犯著作權罪定罪量刑標準選擇較為混亂且普遍存在量刑失衡。從表面看,產生此問題的原因是不斷增加的司法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的增加以及各標準之間的難以轉化。其問題的實質根源在于立法與司法之間在侵犯著作權罪法益保護上的錯亂。侵犯著作權罪有必要轉變為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為主。相應地,刑法有必要確立侵犯著作權罪定罪量刑標準“類型固定+數額浮動”的模式,具體而言是指立法上固定以著作權人所遭受的損失程度為定罪量刑標準,定罪量刑參照的具體數額標準則由司法部門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并經實證統計分析后再作科學規定。
關鍵詞:侵犯著作權罪;定罪量刑標準;著作權人損失程度;網絡社會;傳統社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不特定對象”標準之改良
金善達(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上海200025)
摘要:“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個必備要件。司法解釋將“單位內部人員”和“親友”作為判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對象”的標準存在明顯的理念誤區、邏輯缺陷和技術障礙:試圖以身份上的概念描述和判斷市場經濟行為的做法嚴重違背了基本認識規律和立法技術科學性的要求;這種認定標準與立法目的不存在實質的關聯;“親友”概念本身存在模糊性。這也是造成實務中“不特定對象”標準司法認定困難的根本原因。“不特定對象”標準改良應當借鑒美國私募融資安全港制度,將“投資人有充分的時間了解并且已經了解關于籌資的必要信息”、“投資人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這兩種情形排除在“不特定對象”認定的考慮范圍外,并由籌資人對此承擔證明責任。
關鍵詞:不特定對象;親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安全港制度;社會性
☆ 專 論
憲法解釋之于憲法實施的作用及其發揮——兼論我國釋憲機制的完善
劉 國(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江西南昌330013)
摘要:憲法解釋對于人們遵守和適用憲法、弭除憲法問題上的分歧和爭議等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憲法解釋的政治性并不能使其失去在憲法實施中的作用,因為憲法解釋所具有的法釋義學性質使其受到法解釋規則和法學方法論的約束,不僅可以確保涉憲問題以法的方式得到解決,防止釋憲者借道憲法的政治性“走私”的現象發生,還能夠增強憲法解釋的邏輯性并提高憲法實施的完整性和準確度。中國憲法實施的關鍵在于充分發揮憲法解釋的作用,這必須以完善現行釋憲機制為前提,為此,構建復合型釋憲機制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憲法解釋;憲法實施;憲法審查;釋憲機制
論我國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和法律實施
朱全寶(寧波大學法學院,浙江寧波315211)
摘要:遷徙自由具有不同于其他憲法權利的深層憲法內涵:形式意義上的人身自由和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權。從現實進路看,遷徙自由可以經由我國憲法上的平等權條款導出,通過憲法解釋予以保障。從入憲層面看,遷徙自由的保障和限制均應通過憲法文本予以明確,此有助于將一切限制遷徙自由的制度和行為置于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基于我國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和立法體制,遷徙自由宜通過專門立法使其具體化,并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使其得到具體實施,進而促進遷徙自由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上的全面實現。
關鍵詞:遷徙自由;憲法保障;法律實施;平等權;憲法解釋
關于東京審判的歷史反思——以東京審判對現代國際法的貢獻為中心
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上海200042)
摘要:對日本的反侵略戰爭勝利以后,盟軍組織軍事法庭、適用英美法審判程序、給予被告以充分的辯護權利、以證據為定罪量刑的基礎,以及東京審判建立在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國際公約的基礎之上等客觀現實,都說明了“東京審判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報復”、“東京審判沒有法理依據”等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以東京審判的法理依據以及其對現代國際法的貢獻為中心,展開對東京審判的法理反思后可以看到,東京審判繼承了紐倫堡審判的原則,在傳統戰爭犯罪的基礎上,發展了若干基本準則,從而對現代國際法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關鍵詞:東京審判;反法西斯戰爭;法理依據;現代國際法
移動智能終端網絡安全的刑法應對——從個案樣本切入
孫道萃(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廣東廣州510006)
摘要:移動智能終端的高速發展極大地推動了移動互聯網的普及,同時,移動互聯網安全問題越來越嚴重,新型疑難個案頻發,對這些典型樣本進行分析,可以明確相關法律的完善方向。從行為對象的保護范圍看,應將移動智能終端納入立法序列,擴容網絡安全保護界限以換代升級。目前立法確立的危害行為類型具有不完整性和散亂性,應當借鑒域外立法和國際經驗,豐富和拓展網絡危害行為的類型,促進罪名體系的再整合。隨著互聯網空間日益獨立化,移動智能終端同時成為犯罪手段、犯罪對象和獨立法益空間,獨立法益空間值得立法單獨予以保護。
關鍵詞:移動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安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絡安全法;獨立法益空間
☆ 域外視野
環境污名損害的侵權法證成與類型構造——以域外經驗為借鑒
劉 超(華僑大學法學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要:“剩余污染”導致的私益損害未能充分得到法律表達是我國當前環境司法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對比于當前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制的環境污染損害具有的真實性、客觀性和確定性等特征,環境污名損害是一種流變的、不確定的社會建構的損害,對其予以重視與規制能夠因應環境污染致害特殊機理,契合損害賠償完全補償原則,實現捕獲逃逸污染的效果。環境污名損害可以劃分為鄰近污染損害與修復污染財產的環境污名損害兩種類型,在未來的法理解析與司法解釋中,應當借用既有的制度資源,在法律實踐中重視、承認與規制這種新型環境損害。
關鍵詞:環境污名損害;污染逃逸;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
死亡給付保險中被保險人同意撤銷權的規則構建
張力毅(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上海200030)
摘要:死亡給付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是否可因情事變更、道德風險之預防、對被保險人人格自主尊重等理由,而賦予被保險人無條件撤銷先前同意之權利,比較法上有著不同的處理模式。在我國現行《保險法》下,被保險人可通過直接變更受益人來防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道德風險之預防無法成為被保險人同意撤銷權構建的急迫理由。因此基于被保險人人格權保護與人格自由之尊重,雖可允許被保險人對于先前同意予以撤銷,但在構建相應的規則時應引入“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撤銷的一般法律效果,即賦予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保險合同的安定性。
關鍵詞:死亡給付保險;被保險人同意;道德風險預防;人格自由;單方法律行為的撤銷
☆ 爭鳴園地
死者有形人身遺存的法律屬性辨析
陳國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1)
摘要:人-物二分理論系近現代民法體系得以構建的重要基石。該理論雖有助于彰顯生命人的主體資格和人格尊嚴,但在處理因尸體及與尸體分離的器官、組織、細胞而生的法律問題時,不免捉襟見肘且易產生人體生物利用與人性倫理之間的價值沖突。通過歷史的、邏輯的、倫理的和法釋義學的綜合考量可知,死者有形人身遺存蘊含著人性倫理要素,即人類作為物種享有的人類尊嚴,該客體不可交易但可移轉,具有專屬性,可準用調整人身的法律規則。死者有形人身遺存屬于類人身。應將絕對身份權和人類尊嚴納入死者有形人身遺存的權益構造中,并通過建立和運用“人類尊嚴緊密度原則”,修正以上不足。
關鍵詞:死者有形人身遺存;類人身;絕對身份權;人格
駁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理論的兩個假定前提
葉自強 葉 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理論是我國有影響的一種舉證責任理論。該理論存在兩個重要的假設前提:一是在實現結果責任之前發生的一系列行為中,它們的性質是相同的,它們之間不存在沖突;二是所有這些行為都指向一個目標——結果責任。該理論是一種錯誤的理論假說。以普通民事訴訟為考察對象,把訴訟的全過程(從起訴、立案、到提交證據、法庭辯論和判決)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這個極為重要的節點和理論工具。從起訴、提供證據到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這個時間范圍內,本身構成一個密切聯系的、自成體系的證據行為發生系統——提供證據行為。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理論的建立者忽略了此點,以為得出最后結果之前的所有行為,都可以由“行為責任”一詞中的“行為”所抽象涵蓋。在舉證責任領域,舉證行為包含提供證據和對證據加以說明以使證據具有說服力兩個行為。提供證據行為對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被告均有提供證據的權利和責任,該責任可以在原被告雙方之間轉移。說服行為對應的說服責任是不可轉移的,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它由原告負擔,在特殊的民事訴訟中它由被告負擔,它也是由法官或陪審團作出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定與判斷所形成的結果責任。
關鍵詞:行為責任;結果責任;民事訴訟;提供證據行為;說服行為;因果關系
☆ 實務研究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困境與出路
練育強(華東政法大學,上海200042)
摘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僅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問題之一,還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之一。當前,兩者之間的銜接面臨著實體、程序以及監督等多方面的困境。實體銜接上的困境主要表現在針對特定的“違法行為”,如何認定其已涉嫌構成犯罪,如何認定其與犯罪行為是同一行為,以及針對該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與刑罰處罰之間如何折抵。程序銜接上的困境主要表現在對于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過程中應采取哪種步驟,移送后行政執法的狀態,以及銜接過程中的接受主體如何確定等方面。銜接監督上的困境主要體現為監督主體虛置、監督依據缺少,以及監督效果堪憂等方面。產生這些困境,既有理論研究上的原因,也有立法上的原因,還有銜接運作機制上的因素。應在反思銜接目的的基礎上,探尋健全和完善銜接機制的最佳方案。
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困境
不予行政處罰論——基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之展開
尹培培(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是指,某個違法行為同時滿足“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這三個要件時,行政機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然而,由于三者語義空間較大,對其具體內涵的厘定需借助個案進行。司法實踐表明,法院在認定“輕微”時,通常將數量、主觀惡意、場合、手段等要素納入考慮;在認定“及時糾正”時,以“危害后果發生之前”的糾正視為及時,且不考慮當事人做出糾正行為時的主觀狀態;對“危害后果”的認定限定于“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然而三個要件之間并非涇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對于某個違法行為能否適用該款規定的判斷通常是綜合各項因素進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卻并未形成統一的判斷標準。此外,不應將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混為一談,二者在是否具有“違法性”問題上有著根本區別;與刑法上的“不認為是犯罪”相比,二者僅在違法行為的“度”上有所區別,在“質”上皆屬不具有“可罰性”的違法行為。
關鍵詞:不予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