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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研討 ——我國《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和完善
論食品安全卡特爾—一種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徑……………… 史際春 蔣 媛
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困境之破解
——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相關法條…………張 云
我國食品安全民事責任制度研究
——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杜國明
☆ 經濟刑法
我國廣義洗錢罪概念下的體系混亂及成因分析…………………………… 李云飛
“行政處罰后又實施”入罪的反思及限縮……………………………………胡劍鋒
☆ 專 論
論行政承諾型式化…………………………………………………………… 袁文峰
裁量基準在行政訴訟中的客觀化功能……………………………………… 熊樟林
私人參與執行環保任務法理正當性之探析
——以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為中心之考察………………………………… 陳 軍
☆ 爭鳴園地
經濟法是什么——經濟法的法哲學反思…………………………………… 劉水林
地方性法規設定查封、扣押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
——領域、具體事項抑或行為…………………………………………… 申海平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的獨立性解讀…………………………………… 李會彬
☆ 域外視野
政治捐獻立法規范研究——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討論中心……………… 黎沛文
論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石油開采設施環境污染的管轄權…………… 賀 贊
☆ 實務研究
目的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的適用方式
——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3號切入…………………………… 孫光寧 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證明責任研究…………………………………………… 張薇薇 |
☆ 主題研討——我國《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和完善
編者按: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全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大規模修訂備受全國人民關注。
論食品安全卡特爾——一種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徑
史際春 蔣 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1)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應當重視經營者自律的作用。為食品安全和質量達成卡特爾,作為經營者合作和自治的一種路徑,不僅有反壟斷法上的豁免制度可為其提供合法性支撐,更因其有助于重塑、培育市場正向淘汰機制而具有合理性。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為契機,圍繞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創新監管機制、實現社會共治,制定關于壟斷協議反壟斷法適用豁免指南,為食品安全和其他領域的卡特爾豁免提供法律指引與規范。
關鍵詞:食品安全卡特爾;反壟斷豁免;企業主體責任;食品安全法;社會共治
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困境之破解——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相關法條
張 云(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信息公布制度的相關修改不僅未能達到彌補消費者信息劣勢的初衷,反而偏離了“提供更多更及時的信息”的方向,限制信息需求、減少輿論監督,這非但不能破解制度困境,還將引發更多風險。政府不是唯一更不是最佳的信息提供主體,增加食品生產者的信息公布義務,讓政府和社會回歸監督角色,才能破解目前的制度困局。
關鍵詞: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交易費用;有害物質排放目錄
我國食品安全民事責任制度研究——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杜國明(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廣東廣州510642)
摘要:《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在繼續強化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擴大監管權力邊界的同時,卻忽視了食品安全的社會共同治理和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重行輕民”的立法思路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體系未能真正建立;請求賠償主體狹窄;強制“先行賠付”易侵害經營者利益;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無過錯連帶責任并不公平;檢驗、認證機構賠償責任邊界不清;虛假信息責任條款易損害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條款主觀過錯條件缺位。我國《食品安全法》應當在保留綜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時,增加民事責任專章;把食品安全侵權賠償主體范圍由“消費者”擴大為“受害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不宜采用“先行賠付”原則,而宜要求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民事連帶責任;構建虛假廣告代言人過錯連帶責任和無過錯有限(廣告收入)責任制度;準確界定缺陷食品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缺陷食品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缺陷食品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食品安全監管
☆ 經濟刑法
我國廣義洗錢罪概念下的體系混亂及成因分析
李云飛(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重慶401147)
摘要: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刑法第191條、第312條和第349條三足鼎立的洗錢罪刑事立法體系。看似完整、龐大的體系背后卻存在罪名邏輯關系混亂、罪名分類體系混亂以及刑罰體系不協調等諸多問題。而上述問題的由來與我國早期以單行刑法新增罪名、對洗錢侵害法益的曲解、對洗錢罪特征的認識存在誤區等歷史成因密切相關。有必要對三者的關系進一步理順,明確刑法第312條洗錢罪的主體地位,修改刑法第191條的內容以彌補故意不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刑事責任或缺問題,協調刑法第312條與刑法第349條之間的量刑關系。
關鍵詞:洗錢;體系;罪名;刑量;混亂
“行政處罰后又實施”入罪的反思及限縮
胡劍鋒(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浙江寧波315600)
摘要:“行政處罰后又實施”入罪的刑法規定屬于法律擬制,不能推而廣之至司法解釋。受過行政處罰征表人身危險性,刑法基于特殊價值目的使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等三種特定行為“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犯罪化。“行政處罰后又實施”行為的客觀不法和特殊的人的主觀不法相結合,才能揭示“行政處罰后又實施”入罪的刑法規范含義。從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保障法地位、依法行政和刑法發展等角度分析,應該在司法中嚴格控制“行政處罰后又實施”情形的入罪。
關鍵詞:行政處罰后又實施;法律擬制;罪量要素;消極功能
☆ 專 論
論行政承諾型式化
袁文峰(惠州學院政治法律系,廣東惠州516007)
摘要:承諾的普遍存在、司法適用標準不甚明確和社會認知的混亂催生了行政承諾型式化的現實需求;我國學界目前的研究現狀和行政承諾型式化利弊的對比反映了其理論需求。具有司法和程序等形式理性導向的型式化的目的是產生法治國家的規律。型式化的內容要求厘清行政承諾的概念內涵與外延、權限、程序、容許性與適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濟途徑等問題。行政承諾型式化絕非在空白畫卷上的隨心所想,其內容和界限構成了行政承諾型式化探討的軌跡和脈絡。經過組合,行政承諾型式化的內容可以從內涵、外延(反向界定)、型式化中的過程規范,以及行政承諾的權限、程序、容許性與適法性要件、法律效果、救濟途徑等方面進行探討。如果將各種自稱為承諾的現象囊括到行政承諾項下,行政承諾就會喪失自己的專業特征,失去了作為行政法學概念的意義,該概念將不堪重負,終有坍塌的可能。
關鍵詞:行政承諾;型式化;行政處理;非行政承諾;形式理論
裁量基準在行政訴訟中的客觀化功能
熊樟林(東南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211189)
摘要: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除了越權與程序正義的形式審查之外,亦有走向實質審查的整體要求。實質審查觸及的是行政裁量本身,其始終具有恣意與多變的秉性,因而無論是基于對司法裁量權的擔憂,還是對法官本身的有限智識的懷疑,其都需要一種更為確定的客觀化標準。這一需求在形式審查中能夠通過形式性規范獲致滿足,在實質審查中卻存在政治與技術上的阻隔,因為其往往涉及權力的僭越以及訴訟標的的本質差異。現階段能夠適當緩解這一困境的公法技術是來自于行政機關自身制定的裁量基準。作為一種具有正當性基礎的行政自制規范,裁量基準能夠為實質審查提供直接的、文本式的參照論據,使司法實質審查的客觀化任務獲得質的突破。
關鍵詞:裁量基準;行政訴訟;實質審查;客觀化
私人參與執行環保任務法理正當性之探析——以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為中心之考察
陳 軍(韶關學院法學院,廣東韶關512005)
摘要:隨著環境保護行政任務的劇增,行政機關不堪重負,開始開放和吸引私人參與執行部分環保任務。開放和吸引私人參與執行環保任務的實質是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務,其具有體現管理民主、社會國、基本權利保護等法理上的正當性。從民主性、社會國、基本權利保護視角探析私人參與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環境保護行政任務法理上的正當性,將對我國私人參與執行行政任務的行政法治有所裨益。
關鍵詞:私人;環保任務;公私合作;正當性;法治;廢舊家電回收處理
☆ 爭鳴園地
經濟法是什么——經濟法的法哲學反思
劉水林(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上海200433)
摘要:法部門的不同主要在于其解決的社會問題不同,以及由此引起的法的目的、法規范的行為、法的規則形式以及法規范工具的不同。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經濟背景決定了其解決的問題是社會經濟整體發展的問題,其保護的利益是經濟公益及作為其基礎的社會經濟秩序。經濟法主要規范的是經濟公害行為。經濟公害行為損害的特性,決定了經濟法采取的規則形式主要是以預防為主的事前規制規則。同時,社會經濟秩序本身的動態性特點,對其狀態評判標準的非純客觀性,以及作為公共物品的特性,決定了對其維護的較妥切工具是社會責任。因而,經濟法的研究不應遵循以個體權利為中心的主流法研究范式,而應以社會責任為中心,以對經濟公害行為的防范為目的重建自身的體系。
關鍵詞:經濟法;秩序法;經濟公害行為;事前規制;社會責任
地方性法規設定查封、扣押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領域、具體事項抑或行為
申海平(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上海200021)
摘要:如何理解我國《行政強制法》第10條第3款所規定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是地方性法規能否設定查封、扣押的重要前提之一。不同于權威機關對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5條第1款中“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指向整體領域。通過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應當認為我國《行政強制法》中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系指向具體事項,但具體事項只有進一步具體化為行為,才會為準確判斷“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提供切實可行的標準。將“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指向行為,并不會導致地方性法規設定查封、扣押權的濫用。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行政強制;設定權;查封;扣押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的獨立性解讀*
李會彬(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將“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定性為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的觀點不具有合理性。該情節具有獨立性,它不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為前提。同時,其主觀罪過形式也不受基本犯的束縛,應定性為間接故意。加重犯作為一種解釋理論并非不可違背,應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節具有獨立性這一客觀現實,對其作出獨立性維度的新解讀。
關鍵詞: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間接故意;獨立維度
☆ 域外視野
政治捐獻立法規范研究——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討論中心
黎沛文(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現代選舉競選經費的日益龐大使政治捐獻成為普遍政治現象,同時亦造成了金錢政治對選舉民主公平原則的侵蝕。為限制金權對選舉政治的干預,各國一般均要求政治捐獻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監督以及由專門機構進行審計。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針對政治捐獻的立法十分有限,政治捐獻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仍處于不受法律規范的灰色地帶,特區政府亦無法對本地區政治捐獻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未來應盡快制定方案完善相關立法,并確保立法能在保障政治表達自由權與遏制金權政治之間保持適度的價值平衡。
關鍵詞:政治捐獻;競選經費;政治捐獻規范
論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內石油開采設施環境污染的管轄權
賀 贊(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廣東廣州510006)
摘要:《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公約雖然對專屬經濟區內船舶污染的管轄權有規定,但對石油開采設施造成的污染則規定不明。石油開采設施具有特殊的性質,不能套用船舶污染管轄權的規定。石油開采設施污染的管轄權宜采取“以沿海國為中心”的規則設計。固定式鉆井平臺和開采(固定)狀態下的移動式鉆井平臺及鉆探船符合“設施”定義,應由沿海國享有專屬管轄權;航行狀態下的移動式鉆井平臺及鉆探船應由登記國(船旗國)與沿海國并行管轄。這樣,能恰當平衡登記國航行自由與沿海國環境保護利益;將管轄權有效分配給最有監管動力的沿海國,亦能有效保證污染防治的效果,符合管轄權的聯系和效率原理。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石油開采設施;專屬經濟區;管轄權;海洋法公約
☆ 實務研究
目的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的適用方式——從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3號切入
孫光寧(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山東威海264209)
摘要:作為基本的法律解釋方法之一,目的解釋具有獨特的理論地位和實踐價值。在指導性案例13號中,焦點問題的解決都是依靠目的解釋方法完成的。適用目的解釋方法的難題在于其依據的確定。通過分析其他指導性案例可以看到,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都能夠作為目的解釋的依據,其中前者還可以分為法條目的和法典目的兩個層次。深入分析法律解釋方法在指導性案例中的適用方式,對于提升司法實踐的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目的解釋;法律解釋;指導性案例;立法目的;司法政策
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證明責任研究
張薇薇(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論中的體系地位不同,使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公訴事實的范圍存在明顯差異;而兩大法系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案卻十分相似,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證明責任原則上都由控方承擔,被告人只承擔主張責任或提出證據的責任。這種趨勢的出現具有深層次的原因,隨著規范罪責理論和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刑事訴訟逐步從私法殘余中擺脫,形成了契合自身特色的證明制度。相似的分配方案既能適用于德日三階層體系、英美兩階層體系,也就能適用于中國的犯罪構成體系。證明責任的分配與犯罪論體系的選擇沒有必然關聯,中國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證明責任分配也應當建立在兩大法系的共識之上,并進一步細化程序規則。
關鍵詞:排除犯罪性事由;犯罪論體系;公訴事實;證明責任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