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1.刑法教義學中的實質推理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 摘要:實質推理是以論證為內容的一種推理方法,它不同于形式推理。刑法實質推理的推理根據是對刑法適用具有重大影響的要素,例如社會、經濟或者其他制約法律適用的內容。刑法適用中的實質推理可以從后果取向、利益衡量和刑事政策三個方面進行具體考察。其中,后果取向實質推理是從法律效果上對刑法適用的推理方法。利益衡量實質推理是為解決利益沖突,尋求各方利益妥當平衡的推理方法。刑事政策推理是在刑法適用過程中,基于刑事政策所展開的實質推理。 關鍵詞:實質推理;后果取向;利益衡量;刑事政策 【專題研討】 2.自動化行政中算法目的失范的公法治理 作者:韓春暉(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摘要:人工智能的勃興推動了自動化行政的發展。算法是實現自動化行政的手段,手段應服務于目的。自動化行政目的分為法意目的和工程目的,內含“范圍”“價值”“效果”基準,構成了算法目的范式。算法目的失范自算法規則制定伊始就已伴生,呈現出越權隱患、價值迷失、系統缺陷等樣態。算法規則是特殊行政規范,應當以比例原則為檢視路徑審查具體算法規則的正當性,并圍繞事前算法制定環節、事中算法運行環節、事后算法審查環節整體性構建關于算法目的的公法規制框架,以系統治理算法目的失范。 關鍵詞:自動化行政;算法目的失范;比例原則;公法規制 3.數字行政中法治價值的設計與實現 作者:高秦偉(中山大學法學院) 摘要:人工智能、機器學習與算法等數字技術在政府運作中迅速普及,行政效率、一致性以及準確性得以提升,但由此也產生了諸如技術在多大程度上保障甚至促進法治、法治可否被設計為技術系統等的疑惑,通過設計在技術中嵌入法治價值的理念可以回答這些追問,可以紓解當前法律與技術之間的不匹配、數字政府建設運營可能帶來的偏見和錯誤,以及指引自動化系統是否需要人工干預等難題。隨著數字行政的不斷發展,或許問題更多,技術性的解決方案可以縮小一些差距,但仍然需要在法律與技術專家之間展開跨學科的研究,以增強數字政府與行政法學理期望之間的一致性。數字政府建設運營與法治價值的相互融合,并完善公私合作規范,方可使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的效能得到充分發揮,才能夠使法治充分彰顯其應有的民主、透明、參與、問責等意涵。 關鍵詞:數字政府;法治;數字法律化;法律數字化;通過設計的行政法;公私合作 【論文】 4.法院“閱核制”應當慎行 ——兼論審判監督管理的合理限度 作者: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裁判文書閱核制實施雖有一定的現實理由、制度根據、政策背景和社會基礎,但閱核制具有全面性、效力性及責任性特點。因此,其在實質上改變了“審理者裁判”的邏輯。其施行并無訴訟法依據且脫離程序保障措施,因此存在程序合法性與正當性障礙,同時可能沖撞司法責任制包括院庭長辦案制度,與員額制改革邏輯不協調,且在有效性、效率性、個人干預可能性上亦存疑問。閱核制并無現代審判制度例證印證,我國其他法域的同類制度在存續多年后亦被廢止。改革裁判文書簽發制度,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關鍵環節之一,原改革方案并不極端,當下應謹慎探討其調整。加強審判監督管理的措施,不得在一般案件中實質否定“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這一司法核心機理。閱核制應謹慎推行,嚴格限于特殊案件范圍,包括案件的特殊性與審判人員特殊性,且視情采取較為靈活的閱核方式,包括試行設置閱核法官。應當繼續推進和落實各項保障案件質量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包括堅持“以公開促公正”的指導思想,加大司法公開力度。 關鍵詞:司法責任制;裁判文書;閱核;審判監督管理;合理限度 5.風險治理視角下的個人信息保護路徑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數字時代應有效回應信息科技引發的新型信息風險。日益廣泛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僅可能會給個人帶來多種風險,影響個人人格的全面自由發展,而且可能會對社會與國家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既需要公私主體消極不侵犯個人信息,又需要國家通過不斷完善體制機制積極治理信息風險。在風險治理組織上,宜吸收大部制機構改革的歷史經驗,設立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專門機構實施“一站式監管”。在風險預防措施上,應對個人信息進行科學的分類分級以進行不同安全等級的信息風險預防,并以安全與效率的平衡為理念設計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等制度。由于個人信息保護執法裁量空間巨大,有必要努力制定個人信息保護處罰裁量基準,并探索執法和解機制以促進企業合規。為了更全面有效地進行信息風險治理,應逐步放寬個人信息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強化個人信息保護行政公益訴訟。 關鍵詞:信息風險;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風險治理 6.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研究 作者:張新寶、卞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現,引發了是否需要給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包括圖片、文章等)著作權保護的討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關鍵在于外觀上是否具備獨創性,而無需考慮創作主體和創作過程。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無法成為適格作者,僅僅是自然人作者實施創作的輔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作過程可以被理解為創作,但是應進行個案判斷。使用者基于創作行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權,同時,投資者、開發者、所有者等主體的權益也能夠得到充分實現。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尚未形成共識,目前認定第三人侵權時應持審慎態度,賠償數額宜低不宜高,不宜判處懲罰性賠償。 關鍵詞:人工智能作品;獨創性;著作權歸屬;侵權責任 7.董事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與規范解釋 作者:劉道遠(海南大學) 摘要: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和總結國內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于公司董事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董事在執行職務時因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該對該他人承擔賠償責任;第232條規定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時,其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這一立法結構與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較大差異。董事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是董事在執行職務時應該守法合規,其責任性質是一種特別侵權責任,該責任是因董事違反保護性法律法規而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這一解釋將合同法上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權法上違反保護性法律規范的行為效力統一起來。我國相關規則體系的構建與域外做法相比有較大創新。 關鍵詞:董事義務;董事責任;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侵權責任 8.實體事實證明標準降低制度的建構與規制 作者:王剛(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一般性訴訟證明標準的確立,有助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但是,一般性訴訟證明標準無法兼顧到全部訴訟案件的公正問題。針對其缺陷,可通過證明標準降低予以彌補。將待證事實為真的心證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減輕當事人證明責任負擔的效果。證明標準降低的法律性質為證明責任減輕,不免除或者改變原來的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降低,不是對一般性訴訟證明標準的否定,而是以其為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關系為“一般與例外”。建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傳統及實踐的證明標準降低模型,除了堅持“一般與例外”原則外,還應設置嚴格的適用條件,即確因案件事實本身性質造成證明困難且致實體審理結果顯失公正;同時,應對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雙重規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為蓋然性優勢(超過50%),在程序上及時公開降低的心證過程及結果并允許當事人論辯與上訴,以防止恣意裁判。 關鍵詞:實體事實;證明困難;證明標準降低;證明責任減輕 9.何以透明,以何透明:人工智能法透明度規則之構建 作者:劉文杰(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透明度作為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一項基本要求,其現實基礎在于人工智能應用引發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這種不對稱所蘊含的對個體受保護利益或社會秩序的侵害風險。當下,信息不對稱主要存在于人工智能系統分別作為產品、交互性媒介及自動化決定系統而影響現實世界等三類場景之中。相應地,透明度規則的主體內容應為人工智能系統提供者、運營者為滿足相對人透明度需求而負有的信息披露義務?紤]到技術保密性對于產業發展的關鍵作用,且對外披露亦不是增加系統安全性的有效方式,對人工智能技術應以不強制披露為原則。諸項透明度規則既可歸于“人工智能風險治理”主題之下,同時又分別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程序法乃至網絡安全法規則,彰顯出人工智能法的領域法特征。 關鍵詞:透明度;可解釋性;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化決定;算法黑箱 10.論企業數據的賦權框架:從對象到模式 作者:何松威(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 摘要:將數據政策轉變為數據法律,尤其是將政策上的數據權利話語轉成法律上的數據權利話語,是我國目前數據法研究的主要任務。數據賦權研究以企業數據為藍本,這既能防止數據賦權和個人信息賦權的雜糅,也能避免出現公私不分的現象。賦權框架是企業數據賦權的核心內容,包括賦權對象和賦權模式兩個方面。首先,企業數據賦權的對象是作為數據集合的大數據,并且不宜包括數據產品;其次,大數據具有形態衍變性和應用場景化特征,所以企業數據賦權不宜采用“以物設權”模式和“以用設權”模式這兩種民法現有賦權模式;最后,企業數據賦權的新模式以促進數據流通為宗旨,不應過度強調數據歸屬。 關鍵詞:企業數據;數據賦權;賦權模式;數據法 11.數字時代數據爬取的刑法規制:法益界定與數據確權 作者:江海洋(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爬取入刑案件日益增多。就技術屬性而言,數據爬取技術與人工訪問獲取數據并無本質不同,只不過其效率更高。數據爬取入罪的關鍵判定因素為是否具有“授權”,而對此主要存在四種判斷方法。立基于數字時代背景,以及我國數據安全法頒布后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法益的重新闡釋,數據爬取入刑應選擇偏客觀的基于代碼的技術標準作為“授權”的判定標準。同時,對內部人“超越授權”的判定,應避免將“超越授權訪問”解讀為“超越授權使用”。鑒于數據的非競爭性、非損耗性、規模增益性等特征,數據確權肯定說與否定說都一致認為數據產權與傳統財產權不同,其僅具有有限排他性。因此,對數據爬取的刑事規制,傳統的財產犯罪罪名無法直接適用,較為合適的路徑是對現有罪名進行改造,采用類似于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造,并重點挖掘相應的違法阻卻事由。 關鍵詞:數字經濟;數據爬取;基于代碼的方法;數據法益;數據確權 12.企業刑事合規激勵模式 ——以反腐敗專項合規為例 作者:毛逸瀟(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企業刑事合規激勵可以分為直接激勵和間接激勵兩種模式。我國刑法的內涵式立法特征使得難以在刑法中引入強制合規義務或者確立合規寬緩機制,《刑法修正案(十二)》依然延用傳統治罪模式,注重對腐敗行為的懲處而非對腐敗源頭的預防,只能發揮合規間接激勵的效果。與其寄希望于立法的直接激勵轉型,不如務實地從刑法解釋和司法改革中尋找企業刑事合規激勵直接化改造的路徑和空間:事前合規通過阻斷單位刑事歸責,發揮合規直接激勵功能;專項合規通過刑法解釋成為信義義務來源,融入背信犯罪構成要件,直接影響犯罪成立與否;在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中,企業和企業家涉嫌的經營類犯罪均可獲得事后合規從寬甚至出罪的直接激勵。企業在建立專項合規體系時只有厘清專業性合規要素、重視預防性合規體系建設、統合合規管理與財務管理、逐步培育廉潔合規文化,才能有效預防專門領域犯罪的發生,避免受到腐敗行為的侵害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關鍵詞:刑事合規;合規激勵;刑法立法;腐敗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 13.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體系化 作者:焦海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適用,但不同法設定的違法標準和法律責任存在差異。只有協調好不同法間的適用關系,才能實現法律規制的體系化。可以根據法益損害的性質和類別,來確定法律適用的選擇標準,做到法益保護既不遺漏也不重復。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損害私益與公益,具有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的二元屬性,這兩種屬性是并存關系,需要侵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救濟。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保護同一性質、同一類別的法益,兩法適用是“互斥”關系:某種行為構成壟斷的,就不宜再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看作是反壟斷法的“兜底法”,凡損害競爭秩序但又達不到壟斷程度的,可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電子商務法》第35條也間接涉及競爭問題,但其本質上不是競爭法規范,而是用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平臺內經營者利益,所以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反壟斷法》的特別法,與后者可以同時適用。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行為;協同規制;法律規制的體系化;法律適用 14.國際投資協定的結構性轉向與中國進路 作者:沈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國際投資法的傳統范式是在資本輸出國的推動下向著投資自由化方向發展,在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同時忽視東道國對外資的規制權,形成了向外國投資者傾斜的結構。全球金融危機之后,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的資本輸出增長顯著,發達國家也受到投資者—東道國仲裁案件的困擾,東道國規制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以自由化為特征的全球投資治理體系在地緣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顯突出。在投資者—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陷入正當性危機的同時,雙邊投資協定通過投資目標內向化、嵌入企業社會責任、擴張安全例外等方式,實現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益和東道國經濟主權利益之間的結構性轉向(re-orientation)。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雙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國在雙邊投資協定升級的基礎上,探索高標準的投資者保護與靈活的東道國規制并重的新結構進路。 關鍵詞:雙邊投資協定;實體標準;結構性轉向;安全;規制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