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題研討】
1.公共決策適用算法技術的規范分析與實體邊界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共機構適用算法進行決策對國家治理能力有明顯賦能,但可能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帶來新的挑戰。既有的算法規制多側重正當程序的控制,缺乏公共決策適用算法技術的實體邊界。盡管各國對算法技術應用于公共決策的實體邊界尚未有相對一致的規范,但傳統法律保留原則仍可成為思考這一問題的基本框架。法律保留確定了公共決策適用算法時“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關系模式,也科以立法者在政府效能與權利保護之間的具體權衡義務。基本權利保障、風險的可控性、價值判斷和自由裁量作為禁區以及算法類型和所涉數據等都應成為法律可否例外授權的考慮因素。有效的算法影響評估制度作為有助于劃定決策邊界的預防性手段,同樣可在源頭處補強算法納入公共決策的民主性和可問責性。
關鍵詞:算法決策;免受自動化決策約束權;法律保留原則;算法影響評估
2.論人臉識別刑法規制的限度與適用
——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指導案例為切入
作者:羅翔(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如果國家無意用刑法手段規制公權力組織濫用人臉識別的現象,那么從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出發,對于個人濫用人臉識別的行為就必須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主要強調的是刑法的補充性,它必須受制于刑法的獨立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通過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來捍衛信息所承載的人身、財產權利。它是一種具體危險犯,只有對人臉等個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財產權利,才可以發動刑罰權。單獨的人臉信息如果沒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難對自然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實質損害。在涉及人臉識別的相關犯罪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財產犯罪都不能進行數罪并罰。通過人臉識別騙取財物,機器不能被騙的理論應當被揚棄。法治必須對數據利維坦保持足夠的警惕,對人臉識別的規制主要依賴于其他法律體系的治理,刑法應該保持必要的謙抑與節制。
關鍵詞:人臉識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的獨立性與補充性
3.論國家機關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
——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8條為切入點
作者:彭錞(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8條規定了國家機關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在責任主體方面,該條涵蓋國家機關和準國家機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與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規制者兩種身份,但存在兩項缺漏:一是未明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二是未規定對非國家機關違法負直接責任的公職人員應受處分以及對國家機關違法負直接責任的人員應受行政處罰。在適用行為方面,第68條第1款所稱的“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指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國家機關違反該法義務性規定;第2款所稱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彼此獨立,其對應于我國刑法第397條第1款和第402條。在責任形式方面,第68條的“責令改正”屬于內部行政行為,存在落實不力之虞,需強化內部和外部監督;“處分”指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和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違法人員具有黨員身份的,還應受到組織處理、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機關;法律責任
【論文】
4.論時間的經過對抵押權行使的影響
——基于民法典實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開和分析
作者: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抵押權屬于物權,本身并無訴訟時效期間或者除斥期間的適用,但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時間的經過對于主債權的影響必然及于抵押權。主債權因罹于時效而效力減損,抵押權隨之效力減損,抵押人自可援引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時效抗辯權,拒絕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權利主張。此時,抵押權并不消滅,抵押人既可自愿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也可與抵押權人達成實現抵押權的協議,抵押人并不得事后反悔。不過,抵押登記的持續存在,導致抵押權的權利外觀與實際的權利現狀不一致,滯礙了抵押財產的轉讓、出租和再融資。為固化抵押人援引時效抗辯權的效果,賦予抵押人注銷登記請求權,既有利于維護交易相對人對登記外觀的合理信賴,又有利于實現《民法典》第419條的規范目的。《民法典》第419條還可類推適用于其他擔保物權,使得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一同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影響。
關鍵詞:抵押權行使期間;時效抗辯權;注銷抵押登記請求權;擔保物權的從屬性
5.論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貫穿于數據產權、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本制度,對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我國數據安全義務的規范體系由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三個方面的法律組成,存在相應的適用順序。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任何實施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或個人都是數據處理者,負有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數據處理者應當根據數據安全風險確定所采取的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重要數據的處理者還負有兩項特殊的義務。數據處理者違反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導致數據被第三人取得進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損害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而數據處理者應承擔與其過錯、原因力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鍵詞: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處理者;侵權
6.我國動產抵押轉讓保全規則的體系展開
作者:劉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抵押動產轉讓后如何保全抵押權,《民法典》第406條第2款存在兩種解釋路徑:“價金物上代位”和“轉讓價款請求權”,這兩種解釋路徑均難以調和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買受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引入收益延伸規則,配以動產擔保登記制度改革,既必要也可行。收益延伸規則的理論基礎是當事人的明示約定和收益的描述及公示。收益可以概括描述,也可具體描述;收益的公示包括首次公示和補充公示,補充公示因擔保物類型而異,凡不能在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系統公示者,皆應在收益產生后10日寬限期內辦理補充公示,以防突襲損害。收益延伸規則的“命脈”在于識別與追蹤,應區分現金收益與非現金收益設置不同追蹤方法,方可收抵押保全之實效。然收益延伸的功能不應被過分夸大,在收益和原始抵押財產均無法追及時,抵押權人還需借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增擔保請求權和提前清償請求權以獲得充分救濟。
關鍵詞:動產抵押;物上代位;收益;擔保物的描述;可識別性
7.論“搭便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定位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學)
摘要:“搭便車”具有多種含義,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搭便車”具有特殊的法律語境,其適用定位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底層觀念、原則和價值。制止“搭便車”高度契合自然正義及其衍生的不當得利原則,具有與生俱來的道德感召力。但是,“搭便車”又經常是模仿自由和競爭自由的應有之義,有其積極的和正面的含義,在通常意義上體現的是“搭便車”中立。我國司法裁判過多地賦予其自身違法的負面否定意義,將其作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裁判標準,并廣泛地用于競爭行為正當性的判斷。“搭便車”的寬泛適用易于擾亂相關法律之間的調整秩序,破壞法益保護與競爭自由和公有領域的必要平衡,有悖于自由市場原則。“搭便車”可以成為裁判標準,但應當限定其適用范圍、壓縮其適用空間,其適用不能抵觸相關法律的立法政策。
關鍵詞:搭便車;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專門法;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觀
8.催收非法債務罪“催收”行為的法教義學展開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法對“催收”行為的規定規范化不足而泛化有余,加之“催收”概念本身內涵不清外延不明,如何對其進行刑法教義學層面的討論尤顯必要。催收非法債務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打擊金融犯罪,保護法益是社會公共秩序與公民人身權利。在此前提下,應明確“催收”行為與作為生活用語的催收行為在對象、行為性質、規范意義及強制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催收”行為的實質內涵是暴力脅迫等行為給他人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強制性,“催收”行為形式上有暴力脅迫型、侵犯自由型與軟暴力型三種,對于這三種“催收”行為的理解要聯系本罪的立法目的,更要緊密聯系本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實質可罰性的判斷,避免對“催收”行為入罪的擴大化。
關鍵詞:催收非法債務罪;法益;暴力脅迫型;侵犯自由型;軟暴力型;實質可罰
9.雙階理論視域下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及規制研究
作者:秦天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碳排放權既蘊含了環境保護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體現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協商的私法內涵。在傳統“非公即私”的思維桎梏下,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尚存在較大爭議,單純公法屬性觀抑或私法屬性觀均難以實現邏輯自洽。可以以德國雙階理論為視角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予以重構:縱向上,將碳排放權在注冊登記之前界定為公法屬性,注冊登記后原則上視為私法屬性;橫向上,從制度價值、市場風險、規范體系等角度厘清公權力介入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正當性,彰顯碳排放權交易階段公私法之間的交織與衡平邏輯。基于此,應從構建公私主體協力共治的外部保障機制、明晰涉碳糾紛救濟途徑之雙重進路發展碳排放權制度。
關鍵詞:碳排放權;法律屬性;雙階理論
10.數字時代失信懲戒法治化的新進路:從制裁失信到管控風險
作者:陳國棟(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摘要:將失信懲戒納入行政處罰體系是當前失信懲戒法治化的主流進路。這無法解決將違約、違法行為視為失信行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難題,又不能充分救濟相對人,也難以充分承擔社會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還有礙于社會信用制度的體系化。從管控資源配置風險出發,信用是基于信用數據的交易可信度評判工具,失信懲戒是為了管控資源配置風險,而非對失信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實施以風險管控為目的的失信懲戒,既符合行政機關的資源配置主體身份,也符合社會治理創新的需要與大數據時代社會治理革新的趨勢。在大數據時代,失信懲戒法治化框架之建構當以信用算法的規制為中心,以風險管控原則統領信用算法,以個人信息權益與相應國家保障義務為具體抓手。
關鍵詞:失信懲戒;法治化;風險管控;大數據;社會治理革新;信用算法
11.論個人信息主體基礎法益的設定與實現
——基于“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反射利益的視角
作者: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并沒有確立“個人信息權”概念,但有關條文使用了“個人信息權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帶來了關于“個人信息權益”的理解困惑。從法律實證的角度來說,現行法其實并未對個人信息主體基礎法益進行直接確權,而是將其隱含規定在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為重心的體系設計之中,呈現為一種反射利益意義的基礎法益設定。在這種意義上,可以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視為“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針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隱含個人信息基礎法益的特點,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引入了以強化多重治理體系、壓實行為主體責任為內容的獨特實現路徑,具體包括“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法律責任”四個方面的合力。以此為分析,可知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其所確立的多項個人信息保護權,屬于強化治理體系結構中的機制內涵,而不可混同理解為基礎法益。這些權利因具有請求權的形式,也稱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可以納入廣義人格權請求權的范疇。
關鍵詞:個人信息主體基礎法益;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反射利益;個人信息保護權
12.數據交易的困境與紓解:基于不完全契約性視角
作者:彭輝(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囿于交易標的標準難、數據產權確權難、價值評估定價難、供需雙方互信難、實施落地操作難、交易公平監管難等問題,實踐中的數據交易契約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全契約,使數據交易市場面臨著市場失靈的一系列挑戰。妥善配置好剩余控制權是防范化解數據交易不完全契約帶來的機會風險,優化互利互惠數據要素治理結構,建立體現公平效率數據要素收益分配的重要支撐點。由于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的性質屬性各有差異,因此不同類型數據交易的剩余控制權配置在充分博弈談判之后配置機制也不盡相同,基本原則是當交易成本較低時,剩余控制權主要配置給雙方當事人;當交易成本較高時,將部分重要的剩余控制權配置給政府監管部門等機構,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數據交易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數據交易;不完全契約性;剩余控制權;激勵相容
13.企業合規刑事激勵的司法限度
作者:冀洋(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三年多以來,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的保護方向值得肯定,但企業合規刑事激勵的司法限度仍有待總結和反思。企業合規是企業風險管理的同義語,企業的合規動機是企業利益最大化;企業合規整改的永恒逐利性、檢察合規監管的經濟利益衡量,為合規激勵的擴大化埋下了隱憂。基于單位犯罪混合意志論和責任分離論,涉案企業與涉案人員在刑罰層面可實現責任個別化,企業合規刑事激勵的對象只能是企業而非涉案人員,合規監管的適用范圍只能是企業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基于實體法的量刑原理,在從寬范圍上,事后合規換取的“相對不起訴”僅針對企業輕罪而不適用于企業重罪;事前合規難以成為企業犯罪的實體出罪事由,不能夸大組織體責任論的教義學功能。在未來合規改革的實踐深入及立法推進中,應優先注重罪刑法定的追訴限縮意義、“企業合規從寬”與“特定犯罪從嚴”的刑事政策協調、企業合規整改實效的長期驗證,避免落入“合規陷阱”。
關鍵詞:企業合規;刑事激勵;混合意志論;責任分離論;合規不起訴;實體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