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普遍免費+個別付費”:個人信息保護的一個新思維……張新寶(1)
個人信息保護中目的限制原則的解釋與適用……梁澤宇(16)
《民法總則》民事責任規定之得失與調整……楊立新(31)
《商法通則》/《商法典》的可能空間?
——再論商法與民法規范內容的差異性……蔣大興(44)
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證明標準研究……汪海燕(71)
偵查中運用大規模監控的法律規制……縱 博(82)
論憲法比例原則……范進學(106)
中國股權眾籌立法問題之檢討……董淳鍔(120)
【專題研討】
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應該從哪里開始?……陳景輝(136)
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問題……皮 勇(149)
人工智能時代全自動具體行政行為研究……查云飛(167)
【法學譯介】
被害人教義學今何在?
——對于作為立法、解釋、歸責和量刑原則之“被害人學準則”的一個小結
……[德]托馬斯·希倫坎普(陳璇 譯)(180)
“普遍免費+個別付費”:個人信息保護的一個新思維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網絡信息服務領域,業已存在的普遍免費模式削弱了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也削減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應義務,需要引入個別付費模式加以矯正和補充,形成與“普遍免費”模式并行的“普遍免費+個別付費”雙重模式。“個別付費”模式的關鍵在于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產品或服務的一項獨立屬性,通過基礎性能和附加性能區分的方式為個人信息“定價”。這樣的雙重模式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具有較強的法理基礎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而這一模式的實施和推廣需要在機制和制度方面作出必要的安排。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 互聯網服務 普遍免費 個別付費 普遍免費+個別付費
個人信息保護中目的限制原則的解釋與適用
梁澤宇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目的限制原則包括目的明確和使用限制兩方面的內容。目的明確要求信息控制主體在收集個人信息之前應告知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一方面,目的應當足夠明確,以使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后續使用產生清晰的認識和預期;另一方面,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之間應保持良好平衡,故而不能苛求目的范圍的最小化,應當容留一些彈性空間。在判斷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是否足夠明確時,應當根據“合法、正當、必要”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其他因素。使用限制則要求在后續對個人信息的處理中,不得逾越既定之目的。需要將個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的,信息控制主體應當再次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
關鍵詞:個人信息 目的限制原則 目的明確 使用限制 告知義務
《民法總則》民事責任規定之得失與調整
楊立新 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民法總則》規定“民事責任”一章,是民法基本邏輯體系使然,也是承繼《民法通則》立法傳統以及總結民事司法經驗的結果。在該章現有的12個條文中,既有精彩的部分,也存在失當的問題,應當進行必要的檢討。在將《民法總則》規定為民法典總則編、整體通過民法典的時候,應當對其進行調整,完善民事責任規則體系,將好的規定繼續堅持下去,對其中失當的、缺失的規則進行修訂和補充,形成一個體系完整、規則正確、便于操作、卓有實效的民法典總則編下的民事責任規則體系,成為民法典總則編中重要的、具有閃光點的組成部分,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發揮更有效的法律調整作用。
關鍵詞:民法總則 民法典總則編 民事責任 得失 調整
《商法通則》/《商法典》的可能空間?
——再論商法與民法規范內容的差異性
蔣大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我國民法典編纂正處如火如荼的當代,主張制定《商法通則》/《商法典》無疑成為一種干擾正常立法工作的雜音。尤其是當日本、德國等國家都在消解商法總則或商法典的內容——商法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仿佛已成“走向沒落的法律貴族”。然而,通過觀察法國、韓國、我國澳門等國家和地區商法典的總則部分,可以發現雖然現代民法呈現出“商化擴張”的一面,但仍有部分屬傳統商總的內容游離在民法之外。這些未被民法吸納的內容,形成《商法通則》的可能空間。有學者認為,以《民法總則》統攝商事特別法是最佳模式,制定《商法通則》會導致民法基本制度的分裂、導致法律規則的疊加、重復,增加法律適用難度;且民事商事難以區分,商事特別法缺乏共性規則等,這些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商法通則》的存在意義。中國之所以需要獨立的《商法通則》/《商法典》是因為實踐的需求——無論是商事交易實踐,還是商事規制、商事裁判實踐都充分證明:民商混合的思維帶來了極大不便,影響了商事關系的優化調整,甚至影響了法院的妥當裁判,損害了商人的交易預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典化之可能在于單行法已具備相當規模,《民法總則》/《民法典》的制定邏輯如此,《商法通則》/《商法典》的制定邏輯同樣也當如此——正是因為中國有了豐富、零散的民法/民事規范,才需要統一的《民法總則》/《民法典》去統攝;可是,中國現已儲備了相當豐富的商法規范,為什么我們不能編纂《商法通則》甚至《商法典》?
關鍵詞:民法 商法 民法總則 商法通則
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證明標準研究
汪海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證明標準的定位關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的質量。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因程序分流而處于附屬地位,更不意味著可以游離于庭審實質化的要求之外。相反,認罪認罰從寬與以審判為中心具有理論交織中的耦合性,其適用的證明標準與其他案件并無實質性差異,只是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證明程序或要求相應簡化。由于證明標準具有指引和規范作用,降低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很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實然層面偵查和審查起訴質量的下降,也會引發偵查中心和口供中心的回潮。為了回歸以審判為中心下證明標準的本質定位,速裁程序應當避免書面審理之傾向,口供應在簡化且有限的程序空間中接受有效的嚴格證明審查。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證明標準 以審判為中心 嚴格證明 證明要求
偵查中運用大規模監控的法律規制
縱 博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大規模監控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的高科技監控手段,在偵查中有多種功能。由于部分大規模監控在偵查中運用時會侵害公民基本權利,所以屬于應由法律規制的強制偵查措施。大規模監控的運用使偵查由被動性、調查性、回溯性、對象特定性偵查向主動性、預防性、即時性、對象非特定性偵查過渡,給傳統的偵查及其法律規制理論帶來了一些難題和挑戰。為實現公民權利保護的實效性,應將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各種大規模監控措施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規制范圍。為此,必須對現有的偵查理論和規范進行修正,改革立案制度,擴大技術偵查的對象范圍;應根據大規模監控的用途及監控內容的不同進行寬嚴有別的規制;對于偵查中大規模監控運用的規制,應從程序規范及證據規則兩方面進行,前者包括適用范圍、適用條件、適用主體、批準程序、實施程序等方面,后者包括非法運用大規模監控獲取證據的排除規則,以及根據大規模監控的科技特征而設置的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
關鍵詞:大規模監控 強制偵查措施 法律規制
論憲法比例原則
范進學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憲法比例原則是自二戰之后才逐漸成為世界各國憲法裁判的首要原則的,并成為判斷限制憲法權利的法律是否合憲最經常采用的司法審查標準,它由四個子原則構成,即目的正當原則、目的與限制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即適當性或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的比例原則即權衡原則。事實上,我國憲法已初步確立了憲法比例原則之于國家權力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基本模式。同時也看到,在學術界也不乏對比例原則尤其是狹義的比例原則持批評的聲音。盡管狹義比例原則自身具有某些固有的缺陷,但它在整個法律方法體系中不失為一種極其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或憲法解釋方法,并為各國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所普遍采納適用。
關鍵詞:憲法權利 合憲性 比例原則 權衡原則
中國股權眾籌立法問題之檢討
董淳鍔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相比傳統的股份公司上市機制,旨在簡化審批、注冊程序和減輕信息強制披露義務的股權眾籌,是政府在資本市場“定向”放松管制的產物。為了平衡“提高企業融資效率”和“防控金融市場風險”的關系,理論界和實務界不能僅僅從規范分析角度過于樂觀地強調股權眾籌的積極功能,同時也應該從實證分析角度審視其固有風險并充分評估其在本土實踐中可能產生的問題;不能僅僅從微觀層面考慮股權眾籌制度的具體內容,而是應該從更宏觀的視角,系統研究股權眾籌所需的制度環境,明確公司法、證券法需要先行改革的基本制度和配套措施,探索需要事先積累的監管經驗,待制度環境完善后,再逐步建立和推廣股權眾籌,亦不為遲。
關鍵詞:股權眾籌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市場監管 制度環境
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應該從哪里開始?
陳景輝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它在法律上的挑戰日漸成為現實。理論家由此開始關注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戰這個問題。然而,由于對人工智能的性質缺乏明確的理解,使得現有的討論,要么是錯誤的,例如人工智能對于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挑戰;要么是脆弱的,例如人工智能對司法裁判的影響以及策略化的問題解決方式。如果真正注意到人工智能有將人類工具化的可能,以及人工智能迫使我們重新理解理性這件事情,那么真正值得關注的法律挑戰,就必須圍繞這兩個問題而展開。
關鍵詞:人工智能 法律挑戰 人性尊嚴 道德權利 自由意志
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問題
皮 勇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人工智能將給社會帶來重大變革,我國人工智能刑事法治面臨新挑戰,為此應樹立正確的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理念,在維護人工智能的有益性發展的同時,保障合法權利,促進技術與行為規范的同步發展,全面規范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研發、提供和應用活動。人工智能不應成為犯罪主體或者刑事責任主體。由于人工智能能替代部分人類智慧活動,其刑法地位有別于其他技術應用,引起新的刑法問題。人工智能犯罪是與人工智能系統研發、提供、應用和管理相關的犯罪,刑法應當對其進行全過程、全面懲治,不僅應懲治侵害人工智能系統安全犯罪和智能化的傳統犯罪,還應懲治利用人工智能侵犯個人信息的犯罪、獨立的外圍人工智能犯罪和違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法律應跟隨智能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人工智能的發展應用應堅持以法律為邊界,避免偏離有益于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方向。
關鍵詞:人工智能 刑事法治理念 犯罪主體地位 人工智能犯罪
人工智能時代全自動具體行政行為研究
查云飛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電子行政行為法的研究有利于智能電子政務發展,作為行政法的核心范疇,具體行政行為已不局限于半自動化,實務中出現了完全由機器作出的全自動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中包含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要素,而機器無法作出意思表示。在不確定法律概念和裁量情形下,因探尋個案正義的必要,全自動化可能意味著違反法治國原則。信息時代,行政程序正從個案程序演變至集團程序,諸多程序性權利面臨被機器行政架空的威脅。我國立法缺失相關規定,可從德國和歐盟的立法例中吸取有益經驗,在特別法中補充對全自動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以提升公民電子信任為目標,平衡電子政務發展和公民的權利保護。
關鍵詞:人工智能 具體行政行為 全自動 電子政務
被害人教義學今何在?
——對于作為立法、解釋、歸責和量刑原則之“被害人學準則”的一個小結
[德]托馬斯·希倫坎普(陳璇 譯)
摘 要:被害人教義學將被害人的值得保護性與需要保護性,作為確定行為值得處罰性和需要處罰性的重要因素。在該學說看來,被害人學準則的功能是多方位的,它可以成為立法、解釋、歸責和量刑的原則。在德國,立法者至今并未對被害人學準則作出正面回應。判例在過失犯中認可了被害人自我答責的原理,但在包括詐騙罪在內的故意犯中,卻沒有采納被害人教義學的立場和結論。學界的主流觀點則對該學說持懷疑態度。無論是從方法論、教義學還是刑事政策方面來看,都不宜將被害人學準則作為指導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釋的普遍原理。但是,被害人學準則可以在量刑階段發揮作用。在可能影響行為可罰性的被害人舉動中,被害人同意、正當防衛、權利失效以及犯行參與,是四個足以產生出罪效果的“極限值”。司法者可以根據被害人舉動與這些極限值的接近程度,考慮對行為人減輕處罰。
關鍵詞:被害人教義學 被害人學 詐騙罪 自我答責 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