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比較法中功能主義進路的歷史演進 ——一種學術史的考察……鄭智航(1) 論生態損害綜合預防與救濟的立法路徑 ——以法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條款修改法案為借鑒.竺效(15) 論股東對公司高管薪酬的投票權……趙金龍 付建榮(30) 慈善信托近似原則在美國立法中的發展及其啟示.李喜燕(47) 從訴之效力位階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楊會新(62) 論爭點效之比較法源流與本土歸化……丁寶同(75) 論美國《模范刑法典》的犯罪論體系……江溯(92) 論脆弱證人作證制度……張吉喜(107) 死因調查制度的問題與重構 ——以普通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為借鑒……吳啟錚(127) 從比較視角看女性主義法學的出路……林林(148) 美國法上的“負面信息披露”……朱春華(157) 【民法典編纂】 論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權存續期間 ——以中國民法典編纂為背景的分析……薛軍(157) 【法學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李永軍等(182) |
比較法中功能主義進路的歷史演進
——一種學術史的考察
鄭智航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功能主義研究進路在比較法中一度占據主流地位,并直接推動了比較法的發展。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功能主義逐步形成了以“事實方法”為基礎,以“問題”為導向,以求同為目的的研究進路,而且在具體的比較過程中,各個功能主義進路的主張者采取的步驟大體具有一致性。學者們對功能主義進路進行的批評也一直并未中斷過,特別是在后現代主義思潮的影響下,法律文化論、批判性比較和比較法律經濟學等對比較法學中的功能主義進路進行了較為嚴厲的批評。面對上述批判,功能主義進路進行了一定的回應,并在此基礎上以一種開放的態度總結了功能主義進路的優勢和劣勢,從而實現從功能主義到新功能主義,即結構-功能主義的轉變。
關鍵詞:比較法功能主義法律文化論批判性比較比較法律經濟學結構-功能主義
論生態損害綜合預防與救濟的立法路徑
——以法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條款修改法案為借鑒
竺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法國目前正在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條款的修改法案,嘗試以民法典的生態化實現對生態(或環境)本身損害的救濟。其實,這僅僅是法國為實施歐盟2004年環境責任指令而建立的集預防與救濟環境損害為整體的法律框架中的一種適應性立法。尚未有一個歐盟成員國單純通過修改傳統的侵權責任法,或僅依靠制定針對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責任的立法,就得以實現對這類新型損害的有效事先預防和充足事后救濟。隨著我國民法典編纂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開展,就此現實的立法課題,我國應借鑒法國經驗,研究制定《生態損害綜合預防與救濟法》,同時將《侵權責任法》第八章進行生態化改造后編入未來的民法典。
關鍵詞:民法典侵權責任生態損害
論股東對公司高管薪酬的投票權
趙金龍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付建榮澳大利亞堪培拉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公司高管薪酬本為降低代理成本、激勵高管的工具,但實踐中高管日益擴大的權力破壞了董事會作為利益沖突隔離機制的有效性,造成高管薪酬脫離業績和高管自定薪酬現象嚴重。股東對公司高管薪酬投票是股東民主應有之義,股東大會是股東對公司高管進行投票控制的主要平臺。在高管薪酬規制方面,多數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實行了各具特色的股東對高管薪酬投票表決措施。我國應當參照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相應的公司高管薪酬的股東投票制度:投票對象包括未來高管薪酬政策和上年度高管薪酬政策實施情況;股東對高管薪酬政策的投票具有約束力,對上年度高管薪酬政策實施情況的投票具有建議性;公司立法應該明確規定股東對高管薪酬投票的強制性。
關鍵詞: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股東投票控制
慈善信托近似原則在美國立法中的發展及其啟示
李喜燕 重慶文理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當慈善財產無法按照捐贈人意愿得以使用時,如何既不違背捐贈人意愿,又能充分發揮慈善財產的公益效用是慈善立法必須考量并解決的問題。慈善信托近似原則在美國經歷了被拒絕、被認可、進一步拓展的不同階段,其在美國的新發展表現出相關立法日益融合、捐贈人意愿優先保障、盡可能發揮慈善財產公益效用等特點。事實表明,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是實現捐贈人意愿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而我國當前立法尚存在近似原則界定不明、相關規定不夠全面周延、適用程序不夠中立靈活等問題。我國應該利用慈善事業基本法制定的契機,辯證地吸收美國經驗,以達到落實捐贈人意愿與發揮慈善財產的公益效用之間平衡的最佳效果。
關鍵詞:慈善信托慈善捐贈美國近似原則行政背離原則
從訴之效力位階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
楊會新 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立案難與程序保障不足被認為是我國案件受理制度的兩大問題。我國法律規定提交合法訴狀并且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才能立案,此規定被認為提高了訴訟系屬的門檻并由此導致立案難。實際上,從訴的效力位階理論分析,立案表明訴的合法性已獲得肯定性評價,而訴訟系屬僅是訴成立的效果,二者處于不同的效力位階。提交合法訴狀即可發生訴訟系屬,是否立案不影響訴訟系屬的發生。在對訴訟要件的審理上,我國兼采單層階段訴訟模式與復式平行訴訟模式,立案庭與審判庭均可對訴訟要件進行審查,但其審查的內容應與其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相適應。因而,立案庭僅能對訴訟要件進行初步審查,將明顯欠缺訴訟要件且無法補正的訴排除在外,而將大部分審理任務轉由審判庭承擔,并且分別不同情況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程序保障。
關鍵詞:起訴要件訴訟要件立案難程序保障
論爭點效之比較法源流與本土歸化
丁寶同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對民事判決效力的譜系化認知,既須以“判決的確定”為界限區分未確定判決與確定判決的效力,還須區分確定判決之主文與判決理由的效力。“預決效力”和“先決效力”之制度構想的提出,意在尋求“爭點效”理論的本土歸化。其間有本源聯系,即三者均指判決理由中之判斷事項的程序法效力,均源于既判力客觀范圍之傳統制度方案的內在缺陷,且在程序法理基礎和制度功能取向上存在共性。也有本質區別,即爭點效強調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結論的剛性確定力,并不區分爭點的性質;而預決效力和先決效力則突出判決理由判斷之效力的柔韌性和程序性,且要區分爭點的性質。
關鍵詞:既判力判決理由爭點效預決效力先決效力
論美國《模范刑法典》的犯罪論體系
江溯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20世紀以來,兩大法系犯罪論體系形成了三種模式,即兩分制、三分制與四分制。普通法采取的是兩分制犯罪論體系,但這種犯罪論體系存在較大缺陷。與普通法兩分制犯罪論體系不同,美國《模范刑法典》采取了一種三分制犯罪論體系,其克服了普通法兩分制體系的缺陷,因此更為科學。《模范刑法典》三分制的犯罪論體系和德國刑法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均存在共通性。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具有體系性、邏輯性和實用性的優勢。作為我國通說的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存在體系性不足、邏輯性不強和實用性不佳等重大缺陷。從長遠來看,我國應當采用更為科學的三階層犯罪論體系。
關鍵詞:《模范刑法典》普通法兩分制三分制(或三階層)
論脆弱證人作證制度
張吉喜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脆弱證人是指那些按照通常的方式作證會對自身產生不利影響或不能全面、準確地提供證言的證人。在相關國家,脆弱證人主要包括三類: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按照通常方式作證可能對自身產生不利影響或影響證言質量的其他證人。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脆弱證人,提高其證言的質量,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了脆弱證人適用特殊的作證方式。雖然這在理論上受到了一些質疑,但是這些質疑并不能否定脆弱證人作證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脆弱證人缺乏相應規定,理論界對脆弱證人作證制度也沒有進行系統的研究。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迫切需要我國確立脆弱證人作證制度。
關鍵詞:脆弱證人作證方式對質權
死因調查制度的問題與重構
——以普通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為借鑒
吳啟錚 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當今世界的死因調查制度大致可以分為獨立式模式與附屬式模式兩大類。我國的死因調查制度完全附屬于刑事訴訟,并不存在一套獨立、完整的死因調查制度體系,且由偵查機關完全主導,導致了程序邏輯上的悖論和結構上的失衡,在部分案件的實踐中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弱化。普通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具有獨立性強、程序公正、社會參與度高、司法公信力強的優點。我國可借鑒普通法系的死因裁判制度且結合自身司法體制的特點,確立獨立式的死因調查模式,建立死因調查委員會,完善調查程序,使調查結論更具社會公信力。
關鍵詞:死因調查制度死因裁判制度死因調查模式
從比較視角看女性主義法學的出路
林林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女性主義法學經歷了三波浪潮,其在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差異偏執、自我孤立、內部紛爭等弊端。本文基于比較的視角,從正視性別差異、他者關系、不同地域種族文化背景下的女性主義,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協同四個方面,就女性主義法學的價值訴求與現實出路作出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女性主義差異他者協調
美國法上的“負面信息披露”
朱春華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作為一種新型管制手段,負面信息披露成為聯邦行政機關的偏愛。它可能具有信息通知與警告危險、制裁違法的混合功能,具有成本低廉、促進信息公開、控制風險與促進執法的優勢。由于法律控制經驗不足,它成了不適用正式程序并自由裁量的非正式行為,伴隨權力濫用與權利損害。近百年來,國會僅在極個別法律對其限制,行政機關自我限制的努力有限,法院拒絕司法審查。它面臨的特定人權益、公眾安全及知情權的價值沖突難題,仍需探索精巧的平衡方案。
關鍵詞:信息公開負面宣傳行政行為功能法律控制
論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權存續期間
——以中國民法典編纂為背景的分析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一范疇中所對應的各種意思表示瑕疵類型,各有其特殊性,不應該設立統一的法律規則。中國法上如果針對意思表示錯誤(重大誤解)的規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義的進路,就應該限制相關撤銷權的存續期間,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銷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層面上給予撤銷權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間,相關期限也不宜過長,并且其起算點應該采取客觀標準,從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開始起算。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重大誤解錯誤可撤銷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