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摘要
民法典的體系化功能及其實現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行有效地整合了散亂的民事單行法,構建了在統一價值指導下的完整系統規范體系。體系性的特征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產生了統一法律規則、便利找法用法、便于體系釋法和利于查漏補缺的功能。只有充分發揮這些功能,才能準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立法意旨,準確適用和貫徹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為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和法官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保障。
關鍵詞:民法典 體系化功能 體系解釋 漏洞填補
民事訴訟智能化:挑戰與法律應對
張衛平
(天津大學卓越教授)
摘要:隨著智慧法院建設作為我國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及法院系統建設和發展的重點,民事訴訟智能化在過去信息化、電子化的基礎上有了更大的投入和更多的實踐。智能化技術在民事訴訟領域的應用,對傳統的民事訴訟方式乃至訴訟觀念、訴訟文化、法庭文化等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也因此對以傳統民事訴訟為規范對象的民事訴訟制度帶來了挑戰。民事訴訟法必須對司法智能化潮流予以積極回應,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民事訴訟的價值追求和基本原則規范智能化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引導智能化技術為實現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民事訴訟的價值追求服務,推動民事訴訟法在此過程中轉型升級成為具有現代精神和內涵的民事訴訟法。
關鍵詞:智慧法院 民事訴訟 人工智能 互聯網法院
醉駕治理的司法困境及其破解之策
敦 寧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醉駕案件的快速增長,帶來司法資源分配失衡、效率與公正沖突、前科負面效應擴大等一系列實踐問題,由此導致對醉駕行為的法律規制陷入嚴重的司法困境。導致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并非“醉駕入刑”缺乏規制效果,而是“醉駕一律入罪、一律起訴”的政策導向架空了我國“刑罰+行政處罰”的雙層次制裁體系,妨礙了不起訴制度司法分流功能的發揮。相應的破解之策是在辦理醉駕案件的過程中充分、有效地發揮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但書”的出罪功能和不起訴制度的司法分流功能。對醉駕行為依據“但書”出罪,需要明確其實現方式、考察因素及適用標準,并為其提供程序保障。對醉駕案件進行不起訴分流,應合理適用酌定不起訴制度,適時構建成年人輕微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并做好不起訴與后續行政制裁的銜接工作。為進一步提升醉駕治理的社會效果,應當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醉駕行為行政處罰的規定,同時應建立合理、有效的前科消滅制度。
關鍵詞:醉駕案件 但書 不起訴 前科消滅制度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的政策邏輯與法制因應
歐陽君君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否應以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即“圈內”)為界,地方實踐與試點改革未能提供明確答案,國家立法也不明晰,理論界更是分歧不斷,難以達成共識。但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為中央所確認與推動,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實施征地制度改革,以及完善土地增益分配機制等相關政策,構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直接進入“圈內”的政策邏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現行法制提出了挑戰,直接進入“圈內”更需專門的法制變革,包括承認城市土地可以屬于集體所有、建立民主的“兩規”制定機制以及城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序退出機制。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改革 城鎮建設用地范圍
我國疫苗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變革與完善
柴瑞娟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近年來我國疫苗損害事件頻發,不僅折射了我國藥品監管體制的弊病,而且凸顯了我國疫苗損害國家補償制度的不足。1976年《日本預防接種法》規定了疫苗損害國家賠償制度,并經過多次修訂后日臻完善。《日本預防接種法》實施幾十年來,為日本民眾建立了一套高效便利、切實可靠的救濟機制。日本疫苗損害國家賠償制度對我國啟示良多:我國應確立無過錯補償原則,采用寬松的因果關系認定標準以減輕疫苗受害者舉證責任;擴大國家補償范圍并提高補償額度,將補償機制由“財政補償”轉變為“保險補償”;應廢除調查診斷的前置性程序并延長申請時間。與此同時,還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以從根源上杜絕問題疫苗的出現。
關鍵詞:疫苗損害 國家補償制度 民事賠償 疫苗管理
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法律規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魏慶坡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商業銀行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支柱性、公共性和特殊性決定了其應當承擔環境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傳遞出政策制定者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法律規制在實踐層面面臨著立法表達缺位的困境,理論層面存在綠色信貸價值平衡取舍的爭議。分析域外規制模式,“赤道原則”因較為強調商業銀行自身環境風險防范而采用了自愿承擔的“軟法”模式,美國則因側重生態環保利益而引入了“潛在責任人”的“硬法”模式,兩者從不同角度為我國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為實現信貸自主權、公平融資權和生態環保價值三方均衡,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法律規制必須立足我國國情,以商業銀行環境責任的分類分段為基礎,采取“軟”法“硬化”與“硬”法“軟化”協調規制路徑,構建多元主體參與的法律規制體系,以均衡之精神實現變遷與重構在理念、規范和具體制度上的統一。
關鍵詞:商業銀行 環境責任 綠色信貸 赤道原則 生態文明
論立法目的司法適用的方法論路徑
楊銅銅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摘要:立法目的具有隱匿性、不確定性,其客觀含義不足,價值傾向明顯,法官不能直接適用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司法適用必須符合規范化的方法論路徑。立法目的司法適用場景可類型化為作為引導法律解釋的依據、作為利益衡量的標準以及作為法律漏洞補充的工具。解釋性適用客觀展現了法官探尋立法目的的過程,有效排除了法官對立法目的解釋的價值偏好與能動傾向,是解釋立法目的的基礎方式。立法目的可以借助體系論據從文本內獲得,依托立法背景資料從文本外查找。為實現立法目的司法適用目標,解決當下立法目的司法適用過程不規范等問題,法官需要遵循克制解釋立場來規制立法目的解釋的主觀性,構造有效性推理前提規范立法目的的適用邏輯,借助體系化論證提升立法目的裁判說理的充分性。
關鍵詞:立法目的 司法適用 法律解釋 解釋性適用 裁判說理
比例原則的精確化及其限度
——以成本收益分析的引入為視角
劉 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合比例性分析技術與方法的匱乏,語義上的寬泛性與模糊性,導致比例原則存在適用危機。理性邁向合比例性的法律愿景,需要不斷推進比例原則的精確化,而非拋棄比例原則。通過適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適當量化不同手段的成本與收益,可以降低合比例性分析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增加政府行為的可接受性。盡管成本收益分析可以輔助合比例性分析,但不應也無法取代比例原則,二者在適用范圍、價值取向、分析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別。比例原則的精確化存在成本收益量化困境、價值理性缺失等限度。獲取合比例性的“正解”,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行為的合法性爭議,需要超越形式合法化與實質合法化范式,邁向商談合法化范式。
關鍵詞:比例原則 成本收益分析 權衡 商談
論立法中的“地方性事務”
俞 祺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地方性事務”概念體現了立法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在我國的立法體系中,“地方性事務”具有厘定地方立法適合的存在范圍、解決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輔助解釋“不抵觸”概念等多方面的功能。聯邦制與單一制國家或地區的央地立法分權實踐雖然雜亂,但仍然可從中總結出若干規律。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并結合不同學科的學理討論及各國制度實踐,地方性事務的范圍受職能下屬化原則、市場統一原則和中央權威原則的影響。可按照事務性質的不同維度構造階梯式的地方性事務識別模式,以統治事務、服務供給事務、流通交易事務、涉重要權益事務以及涉負外部性事務等概念為依托,相對精確地認定立法條文制定權的歸屬。
關鍵詞:立法權 地方性事務 央地關系 中央權威
目標公司董事社會義務實現機制的構建
鄭佳寧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公司收購是目標公司相關各方利益沖突的爆發階段,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決定了目標公司董事決策的社會影響,除了股東利益之外,還存在著對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衡量。應注重構建目標公司董事社會義務的獨立體系,規定目標公司董事社會義務的具體內容,厘清目標公司董事社會義務的邊界與內涵。目標公司董事社會義務的履行有賴于權利救濟機制的完善,公司立法應賦予利益相關者對董事的直接訴權,建立責任判斷標準,以懲治董事的恣意行為。目標公司董事社會義務的擴張,拓寬了對目標公司董事義務的考察范圍,促使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化和法定化,也為追究目標公司董事的責任提供了新的思路。
關鍵詞:公司收購 董事社會義務 董事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
國內法院解釋條約的路徑選擇與優化生成
吳 卡
(浙江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國內法院面臨不斷增長的條約解釋與適用需求。與國際司法機構相比,國內法院在條約解釋的類型、情形與規則等方面有特殊性。在對條約進行解釋時,國內法院有國內與國際兩條路徑可供選擇,在實踐中呈現因條約、法院和時間而異的特點,其背后是各國法院在相關理論基礎、司法理念和現實條件等方面存在差異。“一帶一路”倡議要求我國法院在解釋條約時選擇國際路徑。為此,我國法院可從觀念產生到實踐運用等方面對條約解釋國際路徑的整個生成過程進行優化:首先,提高對國際司法核心職能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解釋規則的認知;其次,將明確援引與分步解釋相結合,確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解釋規則的形式援引與實質適用相統一;最后,通過適用相關外來資料或參與國際司法對話,支持《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解釋規則的正確運用。
關鍵詞:“一帶一路” 條約解釋 司法單邊主義 司法多邊主義
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爭議問題研究
陳 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南檢察研究院研究人員)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構建和適用使得量刑建議在產生機制、表現形式和司法效力方面發生了重大改變。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本應協商產生的量刑建議呈現出去協商化的趨勢,精準化的量刑建議形式有僭越裁判權的嫌疑,量刑建議的法定效力模式有違基本的訴訟法理。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亟須嵌入程序化協商機制,精準量刑建議應當表現為個案化的基準刑調節減讓比例,量刑建議的司法效力應以非法定化的模式實現,并且應根據主體和情形的不同予以調整變更。
關鍵詞:認罪認罰案件 量刑建議 量刑協商 量刑建議精準化 量刑建議的司法效力
論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反悔權
肖沛權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反悔權,是指被追訴人在某一訴訟階段認罪認罰并與該階段的程序主導者達成協議,又在后續的訴訟階段向程序主導者表示對其先前所作的認罪認罰不予認可的權利。賦予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反悔權既是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需要,也是保障其辯護權正當行使的必然要求,還是防止冤案錯案發生的重要舉措。被追訴人行使認罪認罰反悔權的法定理由包括認罪認罰非自愿、認罪認罰依據的事實、證據發生變化以及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無效等。應當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明確被追訴人行使認罪認罰反悔權的時間節點,并將被追訴人行使認罪認罰反悔權的次數限定為兩次。被追訴人行使認罪認罰反悔權,在實體方面無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程序方面應當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建立程序轉化機制;在證據方面被追訴人先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關鍵詞:被追訴人 認罪認罰 反悔權 程序轉化機制
論算法時代網絡著作權侵權中的通知規則
何煉紅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進入算法時代,著作權法上“通知-刪除”規則的具體操作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自動化通知刪除系統的應用導致通知數量急劇增加,同時也產生了通知錯誤與濫用的隱憂。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規范通知的構成要件,可以有效地引導和激勵高質量的自動化通知:一是侵權主張指向的作品信息應更加明確,算法設計應準確識別侵權作品并考慮合理使用因素;二是刪除請求指向的位置信息要更加精準,經過事先測試的刪除請求可以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對自動化通知產生的錯誤和濫用行為進行追責,應充分考慮通知人的主觀意圖和法律后果,在過錯原則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善意通知免于擔責、惡意通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以實現責罰相當,對錯誤通知進行分類規制。
關鍵詞:算法 自動化通知 構成要件 免責情形 懲罰性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