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重要啟事
邁向生命憲制
——法律如何回應基因編輯技術應用中的風險……鄭戈
個人信息保護中的企業隱私政策及政府規制……高秦偉
正當防衛中的“緊迫性”判斷
——激活我國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教義學思考……潘星丞
“三權分置”視閾下農地信托法律規則之構建……文杰
住房政策的任務分化及法律控制……凌維慈
《反壟斷法》文本的優化及其路徑選擇
——以《反壟斷法》修訂為背景……金善明
稅收的不確定性及其法律應對……楊洪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政府角色沖突之協調……劉夢祺
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風險及倫理規制……王祿生
疑罪價值一元化反思……韓軼
民事合伙的組織性質疑
——兼評《民法總則》及《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相關規定……李永軍
知惡方能除惡:“惡勢力”合理界定問題研究……王強軍
論違規增持的私法救濟……梁上上
論繼續性合同的解除……王文軍
國有企業的商業化塑造
——由歐美新區域貿易協定競爭中立規則引發的思考……劉雪紅
知識產權法定賠償向傳統損害賠償方式的回歸……蔣舸
邁向生命憲制
——法律如何回應基因編輯技術應用中的風險
鄭 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 生物學的迅猛發展已經使人類逐漸掌握了生命的奧秘,并開始利用技術手段改寫和創造生命;蚓庉嫾夹g對生命本身以及對人類社會的倫理價值和基本秩序帶來的沖擊顯而易見,但法律的回應明顯滯后。目前通行的風險規制模式將事實層面的風險與規范層面的倫理爭議混為一談,因而不利于發展出一套既鼓勵創新又保護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規則體系。對于基因編輯所涉及的技術風險與倫理爭議,應進行分類治理。對于前者,可以通過強化現有的專業化行政監管(科學行政模式)來加以控制;對于后者,則需要通過增加透明度、強化公眾參與、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塑造、完善倫理審查等共識形成機制(民主行政模式)來進行規制。這種整合了科學與民主、客觀評估與共識形成的分類治理模式更有助于將科學研究及技術應用引向造福于人類的目的。
關鍵詞:基因編輯生命憲制技術風險倫理爭議規制
個人信息保護中的企業隱私政策及政府規制
高秦偉(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為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企業利用隱私政策的方式告知用戶網站如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是否分享給第三方等內容,進而由用戶選擇是否繼續從事網絡行為。然而,由于企業隱私政策標識不明顯、條款晦澀難懂,用戶很少閱讀;有時甚至存在欺詐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其并未發揮應有作用。企業隱私政策是貫徹告知與選擇機制的重要措施,兼具合同與規制工具特性。一方面,企業要發揮自我規制的功能,通過企業商業實踐,不斷完善隱私政策的實現機制,進而切實提升個人信息保護的水準;另一方面,政府須加強對企業隱私政策的規制,確保其具有可執行性。政府、企業和行業組織的合作規制將能更加充分地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在合作規制上加大力度,并在學理上進一步加強體系化的思考,使各方主體真正發揮作用。
關鍵詞:個人信息隱私政策告知與選擇合作規制
正當防衛中的“緊迫性”判斷
——激活我國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教義學思考
潘星丞(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緊迫性”判斷是激活我國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關鍵,體現的是政策需求與刑法教義的分歧與張力。就“緊迫性”的判斷對象而言,應澄清誤識,由侵害人本位轉向防衛人本位,由此可獲得正確的討論基礎,并發現防衛限縮的合理成份與兩難命題,進而借鑒域外經驗來重構我國的解題方案。就“緊迫性”的判斷方法而言,現有的各種解題方案都是基于政策考量、通過論點式思維設計出來的,均已遭遇失。粦诮塘x分析、通過體系思維進行理論重構,從防衛制度的正當性依據出發,推導出“緊迫性”的判斷規則,使之由形式判斷轉向實質判斷,由靜態判斷轉向動態判斷。教義學分析蘊含政策考量,以此為基礎構建的“緊迫性”判斷規則方能在具體個案中實現情與法的統一。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限縮緊迫性刑法教義學體系思維
“三權分置”視閾下農地信托法律規則之構建
文 杰(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農地信托實踐中面臨著農地信托的設立有失規范、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不甚明晰、農戶的權益缺乏有效保障機制等困惑。在“三權分置”視閾下,農地信托的信托財產應為土地經營權。設立農地信托應由農戶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受托人將該信托合同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即可,不必辦理信托登記。受托人在信托期間享有占有和自主經營農戶承包地的權利,但不應享有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或以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權利。農地信托受托人履行義務有其特殊性,應對分別管理義務、親自管理義務規則加以適當調整,并對謹慎管理義務規則進行細化。農地信托應設置信托監察人制度、受益人大會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對農戶的權益予以特別保護。
關鍵詞:“三權分置”農地信托土地經營權信托法
住房政策的任務分化及法律控制
凌維慈(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住房政策的制定中凸顯出政策裁量與法律控制的矛盾。一方面,住房政策涉及公民的住房保障權和市場中開發商、物權人、消費者等各方的權利義務,需要受到法律控制;另一方面,住房政策還承擔社會政策和宏觀調控任務,需要充分的政策裁量。傳統的合法性控制理論無法充分回應住房政策的法律控制問題。因此,有必要根據住房政策承擔的不同行政任務,分別探索不同的法律控制方式。當住房政策承擔給付行政任務時,社會性規制應獲得法律授權,并緩和適用比例原則;行政給付方式無需嚴格的法律保留,但應通過預算約束、行政內部監督以及基本權利的約束確保其分配的公正。當住房政策兼負宏觀調控任務時,應當根據政策的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減少補貼政策的運用。
關鍵詞:住房政策社會性規制給付行政宏觀調控法律控制
《反壟斷法》文本的優化及其路徑選擇
——以《反壟斷法》修訂為背景
金善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在打擊壟斷、維護競爭方面著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因經濟形勢變化、簡約型立法思維以及法律解釋機制局限性等原因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文本在實踐中時常呈現出規范供給不足的結構性缺陷,無法有效滿足壟斷規制的規范訴求。通過對我國反壟斷實踐進行總結和梳理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文本存在著諸如語辭表達過于原則、邏輯結構不周延以及規范回應性不足等結構性問題,難以憑借法律解釋機制予以彌補或解決,因而適時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工作不僅必要而且十分緊迫。修法應當強化競爭政策在我國經濟治理中的基礎性地位,但不宜無限放大反壟斷法的功能與邊界,而應維護其純粹性,尊重立法宗旨并優化相應的制度安排。因此,理順邏輯、彌補缺陷、消減錯位條款等具體舉措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文本優化的路徑選擇,這不僅有利于消弭文本規范的結構性缺陷,而且能夠有效回應我國壟斷規制的制度需求,從而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文本更好地適應壟斷規制需求、促進經濟治理效益最優化。
關鍵詞:反壟斷法文本規范壟斷規制競爭秩序
稅收的不確定性及其法律應對
楊 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稅收的不確定性既增加了經濟決策的難度和風險,也破壞了一國營商環境,且不利于公平高效的國際稅收新秩序的形成。從稅收立法的視角來看,稅收不確定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稅法中溯及既往現象的存在、稅法條款表述過于復雜、稅法中的某些規則過于抽象和稅法的一般避稅規則同對應的具體反避稅規則存在沖突,以及臨時性條款的存在,等等。從稅收立法的視角觀之,稅收不確定性的法律應對措施包括:提高稅法的立法質量、降低稅法的復雜程度、設置“祖父條款”、協調一般反避稅規則和對應的具體反避稅規則等。這些應對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要求。
關鍵詞:稅收不確定性溯及既往反避稅條款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政府角色沖突之協調
劉夢祺(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
摘要:PPP模式本質上是商事行為,應基于商事思維來考察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調政府角色在商事主體與監管主體間的沖突。在主體與行為這兩種政府角色沖突的協調路徑中,應當回歸到行為路徑,并以此為基礎實現兩個轉變。一是基于合同機制將PPP模式中政府監督職權進行轉化,利用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實現PPP模式中政府兩種角色沖突從顯性化到隱形化的轉變,以減低對抗性;二是利用監督清單公告招標文件、民間自提等機制,引入涵攝性條款、監督權行使程序條款、政府支持責任條款,將基于公共利益維護而可能存在的隱形理念沖突轉化為合同內容,通過合同限制政府監督的隨意性。
關鍵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角色沖突商事思維合同條款
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風險及倫理規制
王祿生(東南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東南大學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基地研究人員)
摘要:與傳統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呈現出數據前置性、算法依賴性、自我適應性與領域限定性的技術特征以及范圍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關鍵性與態度開放性的時代特征。上述特征與司法場景特性的融合交疊可能誘發司法固有屬性被消解、法官主體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標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結果失控等風險。為了有效防范風險,在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中必須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屬性為終極目標、以強化法官主體地位為根本出發點、以工具主義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則推動審慎創新的倫理規范。
關鍵詞:司法改革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倫理
疑罪價值一元化反思
韓 軼(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疑罪作為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客觀現象,具有差異性和多樣性的內涵,這決定了疑罪在不同的視閾下存在多元價值。在罪與非罪之疑中蘊藏著未來我國構建辯訴交易制度的事實基礎,在此罪與彼罪之疑中存在著從定罪情節向量刑情節轉化的可能,在量刑情節之疑中則存在適用“疑罪從輕”原則的空間。有必要反思傳統的因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而全盤否定疑罪價值多元化的觀念,正視并充分挖掘疑罪的多元價值。
關鍵詞:疑罪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疑罪價值多元化
民事合伙的組織性質疑
——兼評《民法總則》及《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相關規定
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民事合伙不具組織性,不能成為民法上的主體,民事合伙各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源自其相互之間的共同共有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02條第2款將合伙企業納入非法人組織的范疇是錯誤的。民事合伙是一種純粹的契約關系,但這種契約關系具有不同于一般契約的特殊性,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等合同法上的抗辯權。合伙債務清償的雙重優先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下不具備適用的基礎和前提;民事合伙僅僅在解散時需要內部清算,并不需要外部清算,更不存在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問題;但合伙合同終止而進行內部清算時,可以先用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各個合伙人承擔。
關鍵詞:民事合伙商事合伙非法人組織共同共有雙重優先原則
知惡方能除惡:“惡勢力”合理界定問題研究
王強軍(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從“打黑除惡”到“掃黑除惡”,“惡勢力”一直伴隨和對應著“黑社會性質組織”,亦即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之外存在另外一種形式的組織——“惡勢力”。但是,我國當下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并沒有全面系統地界定“惡勢力”的含義,“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界限并不明確。對“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懲罰只注重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描述和打擊,并沒有觸及組織、領導和參加“惡勢力”行為本身。如此處理“惡勢力”犯罪既可能導致將原本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也有可能將原本屬于“惡勢力”犯罪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當合理界定“惡勢力”的含義,從“惡”“勢”“力”“組織”4個方面明確“惡勢力”的認定標準,在司法上嚴格區分“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既要避免將“惡勢力”升格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又要避免將“黑社會性質組織”降格為“惡勢力”。
關鍵詞:掃黑除惡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有組織犯罪
論違規增持的私法救濟
梁上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隨著證券市場并購案件的不斷增多,違規增持行為愈演愈烈。大額持股信息披露規則已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但該規則內含的制度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相符,需要堅守。雖然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對防止違規增持各自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成效極為有限。擺脫危機的根本路徑在于針對違規增持行為構建合適的私法救濟體系。違規增持合同是有效的,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違規增持者可以獲得股票所有權。但是,違規增持是違反證券法規定的復合型信息錯誤行為,不能只責令補充披露相關信息,還需以“恢復原狀”來阻止“暗渡陳倉”。沿著“責令限期轉讓”向“判決限期轉讓”轉變的邏輯路徑,法院可以判決其限期拋售違法所持有的股份,令其吐出違法收益并應歸公司所有。在改正完成前,違規增持者不得行使該股票的表決權。
關鍵詞:違規增持 信息披露 利益衡量限期轉讓吐出規則表決權限制
論繼續性合同的解除
王文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解除制度統合德國法上一時性合同的解除與繼續性合同的終止,并充分考慮了繼續性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向過去發生效力的特殊性。即便如此,仍存在特殊對待繼續性合同解除的必要,因為對繼續性合同而言,防止合同繼續性的弊害與維持合同關系的安定性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亟待權衡!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針對某些具體的繼續性合同規定了預告解除與非任意解除制度,《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增設了預告解除的一般規定。預告解除旨在為期間未定的繼續性合同保有終期到來的機能,應與任意解除相區別。非任意解除不能被一般法定解除所涵蓋,且有將其一般化立法的必要,現階段可借整體類推與誠信原則的具體化來實現。
關鍵詞:繼續性合同預告解除任意解除非任意解除
國有企業的商業化塑造
——由歐美新區域貿易協定競爭中立規則引發的思考
劉雪紅(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
摘要:中國國有企業以“公私混合”身份參與全球經濟競爭引發激烈爭議,甚至構成中美貿易戰的焦點。原系澳大利亞國內競爭政策的“競爭中立”正通過歐美新區域貿易協定成為國有企業國際新規則。競爭中立規則內含的新型反補貼、商業考量和公司治理要求,實質是以“行為規制”改變“主體屬性”,既可避免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又可通過“公平競爭”的要求實現國有企業的商業化塑造。從政治經濟學角度看,競爭中立規則雖是西方排斥中國國有企業、展開制度競爭的法律武器,但不失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促成國有企業回歸企業本質的合理成份。我國可積極推出中國版的競爭中立規則以促其向“良法”發展,并在批判借鑒歐美范式的基礎上推進政府補貼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化,助推國有企業的商業化塑造和良性發展。
關鍵詞:國有企業競爭中立商業化塑造歐美區域貿易協定
知識產權法定賠償向傳統損害賠償方式的回歸
蔣 舸(清華大學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長期以來,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存在著兩項認識偏差:一是只有法定賠償才能解決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案件,而實際損失、違法所得與許可費倍數這3種傳統賠償方式應當被用于解決不確定性較低的案件;二是法定賠償所面臨的高適用率、低預見性問題,只有通過改造法定賠償規則才能實現。上述認識的共同錯誤在于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人為地分割為高確定性和低確定性兩個領域。但實際上,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高度不確定性具有全局性。無論從法教義學還是法經濟學的視角進行分析,結論都是絕大多數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本來就難以精細計算。不應將解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難以精確計算”的重擔全部壓在法定賠償之上。當法定賠償在重壓之下出現適用比例過高、預見性太低的問題時,正確的解決方式不是單純地改造法定賠償規則本身,而是將法定賠償的相關功能疏導至傳統的損害賠償方法中。只有在傳統賠償方式中給予法院足夠的自由裁量權,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賠償的框架下尋求裁量空間。
關鍵詞: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法定賠償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