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重要啟事
情事變更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第323條……王利明
非常態締約規則:現行法檢討與民法典回應……徐滌宇
合同涉他效力的邏輯基礎和模式選擇
——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相關規定……薛軍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源流與立法選擇……周江洪
回應“權利泛化”的挑戰……陳景輝
論裁量基準中的逸脫條款……熊樟林
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
——基于“被告人同意理論”的分析……孔令勇
抽象危險犯中刑、行交叉難題的破解
——路徑轉換與立法創新……姜濤
處置型污染環境罪的法教義學分析……劉偉琦
論我國公有產權的雙向度配置……李蕊
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信息規制運用之困境及其破解……吳秀堯
金融監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徑……張永亮
土壤環境風險的法律規制……吳賢靜
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的危機與改革……石靜霞
次級制裁及其反制
——由美國次級制裁的立法與實踐展開……楊永紅
清代“情理”聽訟的文化意蘊
——兼評滋賀秀三的中西訴訟觀……蘇亦工
情事變更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第323條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 在民法典中承認情事變更,首先應當參酌可預見程度標準、獲益標準、影響廣泛性標準、外部性標準、風險防范標準,將其與商業風險予以區分。《民法典合同編》不宜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變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發生的情形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關于繼續談判義務的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應當明確規定遭受不利影響的一方應及時要求繼續談判,繼續談判須遵循誠信原則,違反繼續協商義務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關鍵詞:民法典 情事變更 商業風險 不可抗力 繼續談判義務
非常態締約規則:現行法檢討與民法典回應
徐滌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為實現實質意義上的交換正義,現代合同制度開始從消費者進路或格式條款進路,關注由當事人之間磋商對等性障礙引發的非常態締約規則問題。從比較法的角度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制,一般經歷了從單行法回歸民法典的過程;在再法典化國家,對消費合同的調整,亦部分或整體地由單行法晉級為民法典的內容。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就格式條款之規制,在體系化地整合現行法以及完善具體規范方面任務艱巨;而且,在合同編中回應消費合同之締約規則問題,也不失為較優方案。
關鍵詞:磋商對等性障礙 非常態締約規則 格式條款 消費合同 民法典合同編
合同涉他效力的邏輯基礎和模式選擇
——兼評《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相關規定
薛 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 當事人通過合同或其他類型的法律行為賦予第三人以法律上的利益時,相應的行為對第三人的法律領域產生效果的方式可以采取合意主義、單方行為或者修正的單方行為等不同模式。修正的單方行為模式,較好地兼顧了效率性需求和受益人私人自治之尊重的需要,是一種值得推薦的制度構造模式。《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在利他合同、債務加入、債務免除等制度上,都鮮明地體現了修正的單方行為模式。這一模式在其他一些制度上,如懸賞廣告、第三人清償等,仍然有拓展運用的空間。
關鍵詞:利他合同 債務加入 債務免除 懸賞廣告 第三人清償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則的源流與立法選擇
周江洪(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 民法典應當就部分連帶債務人所生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效力作出規定。各學說所依據的比較法來源不同,是目前學說分歧的原因之一。世界各國或地區關于連帶債務絕對效力事由的規定,一方面受羅馬法以來區分共同連帶與單純連帶的影響,另一方面受民法繼受過程的影響。我國的連帶債務概念并無共同連帶和單純連帶模型選擇的繼受問題,在考量具體效力規則時,連帶債務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但單一因素無法充分說明所有的絕對效力事由,應根據具體事項作具體的利益衡量。就部分連帶債務人所生事由,原則上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清償、抵銷、提存、債的更新、債權人遲延為絕對效力事由。免除、混同僅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債務人應承擔的份額內對其他債務人產生效力。連帶債務人得以主張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的范圍應受限制。
關鍵詞:連帶債務 共同連帶 單純連帶 絕對效力 相對效力
回應“權利泛化”的挑戰
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權利泛化,通常被認為是關于權利重要性的一項合理指責。因為這會導致權利的“通貨膨脹”或引發成本上的無力支持。但這兩項指責因建立在對權利實踐的誤解之上,故很容易被駁回。不過,對權利泛化最重要的指責,是圍繞權利的性質提出來的,即權利泛化可能危及對公共利益與共同善的追求。但如果承認權利與個人道德主體地位直接關聯,那么權利就會對共同善或公共利益提出某些基本限制,而這些限制將消除對權利泛化的擔心。因此,權利泛化不應當被視為一項對權利重要性的指責。
關鍵詞:權利 權利泛化 道德權利 公共利益 共同善
論裁量基準中的逸脫條款
熊樟林(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員)
摘要:裁量基準總則中廣泛存在的逸脫條款,是嚴格規則主義缺陷的“放大器”,其既是對裁量基準事實拘束力的抗爭,也是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訴求的佐證,具有理論和現實層面的正當性。但是,設置逸脫條款也存在沖擊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和造成差別對待的制度風險。在逸脫條款的設置上,應遵守“必要性規則”“從輕規則”“總則化規則”的限制性要求。同時,還要在逸脫條款的具體適用中保持謙抑性,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的監督機制,防止逸脫條款的濫用,提高基準文本的遵從度。
關鍵詞:行政裁量 裁量基準 逸脫條款 個案正義
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
——基于“被告人同意理論”的分析
孔令勇(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如何界定及保障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是近期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談論的熱門話題,但該問題并未隨著我國刑事速裁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以及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得到解決,因此需要借助新的刑事訴訟理論加以分析。“被告人同意理論”是對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同意行為的抽象,由同意的功能、同意的對象、同意能力的界定以及同意能力的保障構成。在這一理論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的同意,屬于被告人同意的對象之一;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則是評價認罪認罰同意能力的重要指標,由于其關涉被告人重大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因此需要按照自愿性、明智性及事實基礎的標準進行界定;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的保障實際上是對認罪認罰同意能力的保障,可以從審前保障、庭審保障及司法證明保障3個方面具體展開。“被告人同意理論”不僅可以適用于妥當解決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問題,而且還可以拓展適用于解決其他同意對象之同意能力的界定及保障問題。
關鍵詞:被告人同意理論 刑事速裁程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自愿性
抽象危險犯中刑、行交叉難題的破解
——路徑轉換與立法創新
姜 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刑法中抽象危險犯的增加帶來刑、行交叉問題,并導致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界限不易界定的法教義學難題。刑罰阻卻事由作為附條件不處罰事由,把犯罪認定置于犯罪后行為人的行動中予以再評價,著力探討不具有預防必要性的情況,有利于激勵行為人犯罪后以自身的合作實現被破壞法益的恢復,亦能以刑罰手段與非刑罰手段之間的“互為條件”建構,實現刑罰與行政處罰之間的有效銜接,從而有效破解抽象危險犯中刑、行交叉帶來的法教義學難題。刑罰阻卻事由詮釋了刑法立法有關責任設定的多維視角與功能訴求,其在抽象危險犯中的適用體現為:以限制刑法的不當擴張為著眼點,以應罰性與需罰性的區分為基礎,把行為人犯罪后的危險消除行動作為評判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關鍵詞:抽象危險犯 刑罰阻卻事由 違法相對性論 法教義學 刑法謙抑性
處置型污染環境罪的法教義學分析
劉偉琦(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貴州省社會科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應當將污染環境罪的法益解讀為環境資源質量。處置型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是實害犯而非危險犯,司法解釋將其解釋為危險犯和行為犯并不合理。非法處置有害物質存在有害物質等量化、減量化和無害化三種形態,司法機關忽視對其進行實質甄別與判斷,存在將某些尚未污染環境資源質量以及污染未達到嚴重程度的處置行為認定為犯罪的風險,應當對處置型污染環境罪做限縮性解釋。非法處置是指違規處理和利用有害物質,造成環境資源質量下降的行為。“嚴重污染環境”是指造成環境資源質量嚴重下降。凡是非法處置行為沒有導致有害物質置于外部生態環境或者沒有造成環境資源質量嚴重下降的,都應當排除其犯罪構成符合性。對處置型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應當遵循同類解釋規則,使非法處置行為的入罪范圍限定在與非法排放、傾倒具有“等價性”和“相當性”的范圍;對環境資源質量的污染程度應做具體的認定。
關鍵詞:環境資源質量 非法處置 污染環境罪 嚴重污染環境
論我國公有產權的雙向度配置
李 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當下掣肘中國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在于公有制懸置,突出表現為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畸形、公共生產要素分配不合理、收益全民共享機制不健全,究其根源在于公有產權歸屬虛置。這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競爭、激勵和分權所導致的公有產權結構化不足,使得民眾公共財產使用權、收益權難以彰顯;另一方面則是過度市場化所導致的公共目的難以實現。公有產權的配置務必著眼于平衡公權與私權、公益與私益的雙重向度,眷注于民眾作為公共財產實質所有權人的使用權、收益權與政府作為公共財產名義所有權人的管理權的協調制衡,聚焦于對國有公物公眾合理使用權之拱衛和國有私物收益全民共享機制的構建。既要防范公權力濫用抑或遁入私法、逃避公法約束和責任,又要保障私權行使基于合理限度。大數據時代不僅為公有產權配置創設了新的條件和場域,亦提出了新的挑戰。
關鍵詞:公有產權 公共財產 公權與私權 公益與私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信息規制運用之困境及其破解
吳秀堯(深圳大學法學院、理論經濟學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在我國現有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信息規制的運用主要是指確立了以消費者知情權和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為核心內容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囿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信息規制的運用面臨無法引導產品危害信息科學披露、無法解決新型產品價格信息誤導、無法應對產品突出特征信息被掩蓋的困境,其成因是經營者在披露產品信息時利用了消費者有限的認知能力和自制力或者使其處于不利的決策情境。對此,可通過革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中信息規制的運用予以破解,從而達到矯正市場失靈、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提高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自制力、改善消費者所處決策情境等目的。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市場失靈 信息披露 信息規制
金融監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徑
張永亮(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金融科技蓬勃發展的時代背景之下,金融監管的理念、模式和法制亟待重構。在中國語境下,“監管科技”應界定為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科技化、自動化和智能化,其應用主體是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屬公法范疇。監管科技是以新興技術為中心的智能化的監管手段,是與金融科技相匹配的新型監管模式,是金融科技監管模式轉換的目標。監管科技之有效應用,一方面要求監管者既要堅信技術是提升監管智能化的核心手段,又要時刻防范技術帶來的風險,樹立適應性、包容性、實驗性、協調性的監管理念;另一方面,監管科技之應用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構建為支撐,包括構建技術應用標準化體系、優化金融數據法律制度、創設實驗性監管模式等。此外,監管法規還應及時反映技術與風險的變化。
關鍵詞:金融科技 監管科技 監管模式 實驗性監管
土壤環境風險的法律規制
吳賢靜(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土壤環境風險的來源和特質預設了土壤環境風險法律規制的內在要求:土壤環境標準確定土壤環境風險規制的定量目標,與法律規范形成功能互補;構建土壤環境風險規制制度體系應當理解不同制度在土壤環境風險全過程管理中的功能;土壤環境風險規制具有溝通維度。通過三種路徑可以為土壤環境風險規制提供規范基礎:以風險為基礎定義土壤污染、以環境風險為導向界定環境損害和適用徹底的預防原則。完備的土壤環境風險法律規制體系應貫徹“事前嚴防”理念的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制度、“事中嚴管”理念的土壤環境事件應急制度和“事后處置”理念的土壤環境修復制度。
關鍵詞:土壤環境風險 法律規制 法律規范基礎 制度架構
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的危機與改革
石靜霞(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高效運行,對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良好運作并促進世界經濟貿易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美國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成員選任,致使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和爭端解決機制面臨危機。這一危機深刻反映了近年來世界經濟格局調整下的多邊主義困境,是逆全球化趨勢、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經濟力量對比發生變化及法律層面等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為回應這場危機提出各種改革方案,但因并未觸及美國核心訴求而尚未奏效。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的改革,不僅要考慮成員控制與上訴機構獨立性之間的平衡,而且要以全面的系統的視野去應對。鑒于上訴機構即將停止運作這一迫在眉睫的危機,中國應聯合其他重要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采取緊急行動,考慮啟動多數成員投票程序,設計利用替代性上訴仲裁,并將國際規則引領與國內深化改革有機結合。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上訴機構危機 上訴機構改革 上訴仲裁
次級制裁及其反制 ——由美國次級制裁的立法與實踐展開
楊永紅(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次級制裁本質上是一國憑借其國際優勢地位將其單邊制裁轉變為多邊制裁的強制手段。美國作為次級制裁最頻繁的使用者,利用其在世界經濟中的主導地位通過國內法的方式將次級制裁發展成為推行美國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最近10年來,美國次級制裁的適用日趨廣泛并擴張到金融領域,嚴重威脅著以主權平等原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歐盟曾成功反制美國次級制裁,但因其在對伊朗制裁問題上與美國的利益趨同,一度易幟支持美國的次級制裁,導致現階段缺乏反制美國次級制裁的有效手段。面對美國次級制裁的威脅,中國可借鑒歐盟及其他國家的相關反制經驗與教訓,采取多管齊下的方式應對,阻止美國次級制裁的適用,有效保護中國個人與實體所享有的在中國法律與國際法許可的范圍內與任何國家開展經濟活動的自由。
關鍵詞:次級制裁 域外管轄 主權 反措施
清代“情理”聽訟的文化意蘊
——兼評滋賀秀三的中西訴訟觀
蘇亦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明清官府審理民間糾紛案件,通常是情、理、法并用而以情理為主,國家的制定法往往只具有參考的意義,并非判決的依據。此種號稱“聽訟”的司法訴訟模式與西方司法審判的“一斷于法”大相徑庭,因而成為熱議的話題。日本著名中國法制史學者滋賀秀三曾經撰文闡釋其根由,以為中國傳統的聽訟模式與西方的“競技型訴訟”相較,過于隨意而失于“確定性”。此論一出,旋即在海內外法學界產生巨大反響并引發了廣泛的爭論。從中國文化立場出發,傳統聽訟模式旨在調整倫常關系,這是其確定性之所在,財產利益僅居于次要和附帶性地位,此與西方“競技型訴訟”重在調整財產關系而輕忽人倫者迥然有別。只有跳出“西方中心論”的視角,才能認識到中國傳統訴訟體制和理念的合理之處。
關鍵詞:情理 聽訟 人倫 權利 競技型訴訟 父母官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