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學時評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
評論人:陳云良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邵帥,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講師。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法治體系研究
同案必須同判嗎?
——同案同判新論
作者:孫海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摘要:平等對待的形式正義原則要求同案應當同判,但由于法律實踐的復雜性,同案同判并非在任何場合都是值得追求的。因此,必須認識到同案同判的限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正義恰恰要求法官背離以往案件的判決。同案同判具有性質、方法和時空的限度,三者具有內在關聯。道德義務論極大展現了同案同判的限度;相反,法律義務論僅在極其有限的范圍內允許法官可正當地背離先在判決。從方法論上看,初現案件、裁判的正確性主張、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價值之間的不可通約性,均會使得先在案件中的判決理由無法直接決定或拘束后案的判決,同案同判的效力鏈條就此中斷。依循時空維度,先在判決除了會犯錯,也可能已過時,從而無法為后案提供正當的約束力。此外,地域空間差異也會導致前案判決并不總是能夠有效拘束后案,法治統一原則能夠有效破除同案同判與差異化判決之間的緊張關系。
關鍵詞:同案同判;比較正義;個案正義;內在限度;差異化判決
法學新概念
憲法上的安全權及其體系
作者:陳斯彬,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實踐主義的人權觀切實關注人的肉體存在以及安全需求,在理論層面給予安全權應有的重視,有效彌合了安全權理論與立憲實踐之間的落差。基本權利的古典模式通過自由權的客觀面向功能來表達國家保護義務,進而使自由權取代安全權。這本質上是一種以價值替代規范的邏輯。盡管在不少國家的憲法中,安全權并未被明文規定,但從規范要素的視角來看,安全權與自由權存在于同一憲法條文之中,形成“一體兩權”的格局。例如,住宅權既涵蓋了住宅自由權,也包含住宅安全權。為了證明安全權的存在,實現對《憲法》條文中具體表述的細致剖析,進而精準把握《憲法》中的安全權體系,我們不僅要借助憲法哲學的視角,還需依托憲法解釋學的論證。安全權體系是理解《憲法》的重要進路。
關鍵詞:基本權利保護義務;安全權;基本權利客觀面向;人的尊嚴
民法典研究
從一元論到三分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理論重構
作者:李夏旭,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
摘要:在討論權利濫用問題時,我國學界多以債權、所有權等個體權利作為研究對象,同時將誠信原則作為權利濫用的一般檢驗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制度權利的特殊性。制度權利是指基于法律制度產生、具有特定社會功能的法定權利,如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其功能一是借助私權的行使,實現管制的目的;二是以私益為誘因,追求公益的實現。這決定了制度權利濫用的認定標準不同于個體權利濫用的認定標準。若制度權利的行使雖違反誠信原則,但有利于社會治理目的實現,則其不必然構成權利濫用。判斷權利行使是否構成制度權利濫用,應當依據法律規范的主觀目的。若權利行使違反主觀目的,則構成權利濫用;若其不違反主觀目的,但產生了個案不公正結果,則須通過公平正義這一客觀目的作出判斷。由此,權利濫用可被劃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違反誠信原則的個體權利濫用;二是違反規范目的的制度權利濫用;三是違反公平正義的制度權利濫用。
關鍵詞:制度權利;權利濫用;知假買假;法律修正
數字法治研究
集體主義數據治理的權利困境與法治出路
——兼與邵六益教授商榷
作者:朱孔武,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數據人民性”理論作為全球范圍內集體主義數據治理學術探索的重要組成部分,源于對資本主義、新自由主義及基于個人權利的數據治理模式的深刻批判。該理論通過解構傳統的財產權和基本權利框架,嘗試通過集體主義路徑重新配置數據的權屬關系,旨在實現數據資源的公平分配與社會福祉。然而,這一理論模式在數據確權問題上存在顯著局限,其將數據權等同于財產權的延伸,未能充分認識到個人信息保護作為獨立公法權利的特性,并且忽視了個體在數據價值鏈中的獨特地位與作用,傾向于將個體數據不加區分地納入集體數據管理范疇。這種治理模式不僅未能有效應對集體行動困境,反而可能削弱數據治理的整體效能,抑制數字技術的創新活力,并對現有法治框架的穩定性與適應性構成潛在威脅。因此,數據治理的法理框架應秉持謙抑性、開放性與回應性原則,在技術與法律的協同發展中尋求平衡,既促進技術創新與經濟發展,又確保個體數據權利的充分實現。
關鍵詞:數據權利;數據人民性;數據權屬;個人信息保護
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人的主體地位
作者: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刑事訴訟中確立人的主體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判斷何者為刑事訴訟主體,需遵循特定標準。在數字時代,新型工具的運用對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主體地位構成了威脅,尤其是刑事訴訟中運用的智能化工具已經初步形成“類主體”的地位,沖擊了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的刑事訴訟主體地位,導致人的尊嚴受到貶損。在此種情形下,基于明確工具服務于人的目的、兼顧“目的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警惕技術邏輯之必要,應重新強調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人的主體地位,并從規則層面保障人的主體地位。首先,應明確工具在刑事訴訟中的輔助性地位;其次,應充分保障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參與權;最后,應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要求,保證辦案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權責統一,從而保障人的主體地位。
關鍵詞: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人;主體地位
基于主觀程序正義的技術性正當程序
——我國算法治理的一種路徑
作者:馮健鵬,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程序導向的治理路徑是算法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算法技術對傳統的正當程序原則提出了挑戰,技術性正當程序應運而生,但相關的制度建設仍有不足。主觀程序正義關注人們對特定程序的感受及規律,有助于技術性正當程序的制度探索。從“算法厭惡”研究成果來看,“基于主觀程序正義的技術性正當程序”這個提法是可行的,這種可行性具體包括理論結構、規范基礎和研究基礎三個方面。以程序賦能為目標,“基于主觀程序正義的技術性正當程序”的研究路徑包括:研究“算法社會中的人”,研究當事人視角的算法應用場景,堅持研究的本土化和開放化。從“基于主觀程序正義的技術性正當程序”出發,建立算法程序治理的各種制度,有助于推動我國算法治理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算法治理;主觀程序正義;技術性正當程序;程序賦能
強化正義的時效性:刑事遠程審判的程序規范立法
作者:崔永存,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在《刑事訴訟法》迎來法典化倡議和第四次修改契機的時代背景下,探討與論證刑事遠程審判的程序立法問題,實現從技術理性向制度理性的升級跨越,正當其時。遠程信息技術對程序價值的增益作用不限于降本增效,其更深刻的法治意義在于強化正義的時效性與可得性。實踐發展的實然傾向、理論解釋的趨于收斂和程序價值的時代意義均表明,在法律上有必要對刑事遠程審判程序予以確認。同時,考慮其程序特殊性、功能有限性與實踐失范性,須建立專門的、體系性的法律規制方案,以確保程序運行的正當化與規范化。就立法進路而言:在適用范圍上,宜采取“包容性授權+限制性啟動”的辯證化方案;在法庭秩序規范上,須兼顧場域環境、法庭紀律和審判流程三方面的秩序性問題;在技術正當程序規范上,須納入知情同意權規則和技術公正性規則。
關鍵詞:遠程審判;正義的時效性;《刑事訴訟法》修改;數字立法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虛假印證” 的正本清源
——基于“認知責任”的視角
作者:薛愛昌,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根據“以事實認定者為中心”的內在主義進路,“印證”是認知建構的產物,具有認知和道德的雙重維度。廣義的“印證”概念包括內部印證和外部印證,并與“認知責任”具有內在聯系。從“認知責任”的角度來看,“虛假印證”的本質是事實認定者沒有履行“認知責任”,從而產生了“印證偏見”,最終導致“印證”無法實現檢驗“真實”的功能,而與我國的“印證”規則及“印證”方法無關。為有效防范“虛假印證”,應當繼續改革我國的刑事司法體制,保障事實認定者履行其“認知責任”,避免“印證偏見”的發生。同時,為防止冤假錯案,在實踐中需要繼續堅守“印證”方法,只不過應更加注重其背景條件之滿足。
關鍵詞:印證;內在視角;印證偏見;認知責任;虛假印證
理論縱橫
動產與權利擔保中消費者保護的規范配置
作者:張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南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現行動產與權利擔保法旨在調整商事擔保,并未關注消費者保護,在擔保的設立、公示與實現上有待完善。消費者提供擔保的,對擔保財產應適用逐一描述規則,避免概括描述可能引起的過度擔保。可擔保的動產范圍應受到適當限制,消費者不得以家庭生活必需品提供擔保,而可擔保的權利范圍應適當放寬,以便于消費者獲得擔保信貸。動產與權利擔保登記系統的完全公開性威脅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故法律應縮短最長登記期限,并規定擔保財產具有產品序列號的,以該序列號作為登記基準。消費者間的交易應適用傳統的動產善意取得規則,且擔保登記不能直接排除消費者的善意。在擔保實現前后,擔保權人應向消費者提供債權擔保信息,保障后者知曉擔保關系現狀、擔保實現的過程與結果。消費者履行遲延時,當事人才可約定擔保的實現方式,且擔保權人的取回權應當受到限制,消費者的贖回權應當受到保護。囿于民法典的中立品格,動產與權利擔保中的消費者保護應通過單行法實現。
關鍵詞:擔保交易;消費者保護;過度擔保;特別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