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學時評
《全球數字契約》是數字文明的標志性成果
評論人:張文顯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作者: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魏艷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民法典研究
司法文明研究
數字社會與傳統社會交互下信息共同處理者侵權案件的訴訟形態探討
作者:趙貝貝,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信息共同處理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實現,建立在適配的訴訟形態之上。從實踐觀之,信息共同處理者侵權案件訴訟形態呈現無序化,不利于更有效地保護信息。究其原因,除了傳統社會中共同侵權案件的訴訟形態本就存在理論爭議與規范沖突外,根本原因則是,信息共同處理者侵權案件發生在數字社會中,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導致信息主體在起訴時選擇訴訟形態的處分權與法院對訴訟形態的裁量權均被“限能”。從數字社會的特殊規范需求和傳統社會中共同訴訟形態的識別標準出發,將其訴訟形態界定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在程序進行中,考慮到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一旦共同訴訟應當合一確定裁判”之法理,原則上不應允許信息主體對部分信息共同處理者撤訴;若未被訴的信息共同處理者無法通過共同訴訟制度參加訴訟,在滿足條件時,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關鍵詞:數字社會;個人信息保護;信息共同處理者;連帶責任;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部門法哲學研究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再分配
作者: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行政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包含著主觀性和客觀性舉證責任的內容。原告的提供證據責任同樣屬于舉證責任性質,但原被告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并非正相反的關系,存在被告舉證責任范圍過寬、原告舉證責任范圍過窄的問題。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由行政實體法決定的。按照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指引,可對行政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再分配。對于侵益性行政行為,由被告對其合法性的根據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授益性行政行為,不僅需要由原告對提出過履職申請承擔舉證責任,還需要由原告對符合申請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如此才能促進案件的真正解決。對于法律規范是否有利于私人,需要在憲法秩序下結合法律規范的目的、效果等展開判斷。在行政裁量案件、行政行為無效案件、證據偏在型案件中,法院應區分事實與評價、主要事實與間接事實,準確把握待證事實的屬性,在保持舉證責任單方性的前提下,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調查義務和說明責任,私人履行協力義務,促進案件事實的澄清。
關鍵詞:舉證責任;法律要件分類說;憲法秩序;調查義務;說明責任;協力義務
法律與科技研究
論聚合平臺的數據安全保障義務
作者:趙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聚合平臺作為“平臺的平臺”,不同于過往的網絡平臺,其核心業務是以類似電子商務平臺業務形式,撮合用戶與網絡平臺達成交易。該類平臺的數據安全保障義務內容及其履行標準存在認定難題。因此,需要重新審視聚合平臺的法律性質。將之認定為電子商務平臺更為契合其業務模式。其與網絡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既不是數據委托處理關系,也不構成共同處理數據關系,而是數據提供關系。結合聚合平臺的“聚合特征”以及“提供數據的業務內容”,其數據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應當包括事前審核入駐網絡平臺數據安全保障能力的一般性注意義務以及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3條、《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12條所延伸出的特定的法定義務。
關鍵詞:聚合平臺;數據安全;注意義務;數據提供
數字時代算法用工管理對勞動法的挑戰及應對
作者:周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助理研究員。
摘要:數字時代算法用工管理興起,而勞動法卻規制失靈。數據收集的過度依賴、算法處理的解釋難題、結果評估的責任規避,是算法管理技術的固有缺陷。算法用工關系的界定、算法選擇中就業歧視的責任認定、算法調度中勞動基準權益的減損、算法評價中勞動關系變動的保護削弱,構成勞動法的適用障礙。問題根源在于,傳統勞動法所依據的事實前提與核心假設在數字時代受到挑戰,即勞動過程的事實由工廠制垂直管理為主向數字化組織的水平協調發散,勞動者不是商品、從屬性的基本地位與雇傭威脅人性的核心假設受到沖擊。革新傳統勞動法的理論基礎和調整模式是支撐數字時代勞動法煥發生機的關鍵。具體是,勞動法的調整功能由傾斜保護轉向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調整范圍由從屬性勞動關系轉向五維度工作關系,調整方式由根據勞動權利有無的一體調整轉向依照勞動權益位階的分類調整。以此為支撐可以提煉出勞動法規制算法用工管理的理念與路徑,在以人為本的宗旨下實現目標公平安全、方式可解釋與結果負責任。
關鍵詞:算法用工管理;勞動法理論基礎;勞動法調整模式;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工作關系;勞動權益位階
論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平臺間接刑事責任
作者:龔文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網暴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平臺在網暴案件有效治理中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應激活平臺片面幫助行為的間接刑事責任。平臺間接刑事責任是指平臺“明知”網暴信息的存在仍對用戶傳播網暴信息不作為,因幫助網暴信息傳播而與損害結果擴大部分有間接因果關系,需要承擔共犯責任,具體包括以片面幫助犯追責和以共犯正犯化追責兩種模式。平臺經權利主體通知刪除知道、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網暴信息的存在,仍為“侮辱誹謗”“人肉搜索”“煽動滋事”型網暴信息的傳播提供幫助且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平臺間接刑事責任。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造成違法網暴信息大量傳播或同一平臺內用戶信息泄露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平臺直接刑事責任,但片面幫助犯的處罰更重時除外。在具體場景中,應通過合理限縮平臺“明知”網暴信息的情形、引入平臺自治等方式限定平臺間接刑事責任的范圍。
關鍵詞:網絡暴力治理;平臺責任;間接刑事責任;主觀明知;片面幫助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后果主義法律論證的型式及其評估
作者:王彬,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百青人才。
摘要:為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裁判在確保法律效果的同時,也應該追求積極的社會效果。訴諸后果進行法律論證,是指根據判決結論可能導致的積極影響來證立規范性命題。這種推理模式受到法律實用主義的影響,屬于探效邏輯的范疇。結果導向的司法決策應接受邏輯思維的規訓,運用論證型式對其論證結構進行刻畫,可以防范社會效果的異化。運用批判性討論的模型可以對后果主義法律論證進行評估。對批判性問題進行辯駁和回應可以分析法律論證的可證成性與可廢止性,從而說明后果主義法律論證的證成標準和成立限度。
關鍵詞:后果主義;法律論證;論證型式;批判性評估;可廢止性
算法行政爭議的人權司法方法:理論證成與實施路徑
作者:李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國在數字政府發展進程中已經開展了算法行政實踐。由于法律規范不健全,算法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存在回避算法合法性評價、實質審查要素不統一、舉證責任分配不均衡的問題。人權司法方法是指在司法審查中將人權保障原則的實施作為裁判理由的法律適用方法。在域外司法實踐中,算法行政爭議存在依據國內法審查和人權司法方法與國內法相結合兩種模式。人權司法方法在調和法的安定性與技術的發展性之間的沖突方面體現了顯著優勢。在我國法制體系下,人權司法方法具有合憲性、獨立性與可行性。將人權司法方法適用于算法行政爭議,其具有化解價值沖突、闡釋法律原則、解釋法律概念的現實功能。在算法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中,應當以人權保障原則的解釋性適用為主要路徑,明確人權司法方法的適用范圍、算法影響評估的證據功能、算法權利影響的審查步驟。
關鍵詞:人權司法方法;算法行政;司法審查;算法影響評估
意圖是制定法解釋的核心嗎?
——對交流意圖論的批判性檢視
作者:盧俊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交流意圖論是一種關于制定法解釋的意圖主義理論。制定法內容由文義構成,文義的基礎是言說者意義,而后者完全取決于立法主體的交流意圖,因此,相關交流意圖處在制定法解釋的核心。然而,法律言說的現象學,表面上將字面意義而非交流意圖作為制定法文義的基礎,對交流意圖論構成威脅。通過預設法律人聽者,將字面意義等要素安置在交流意圖的概念之內,這樣優化后的交流意圖論就可以解除相關威脅。由此,立法主體的交流意圖始終是制定法解釋的核心。
關鍵詞:制定法解釋;意圖主義;交流意圖;言說者意義;法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