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罪研究
摘要: 套路貸是我國近些年出現的一種犯罪現象, 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規定。然而, 對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套路貸犯罪, 存在較大的爭議。套路貸并不是獨立罪名, 而是以詐騙罪為核心的一個犯罪群組。從套路貸犯罪的構造分析, 套路貸犯罪可以分為虛假債權設立階段的犯罪和虛假債權實現階段的犯罪。其中, 以民間借貸為名, 采用詐騙方法設立虛假債權的行為, 成立詐騙罪, 這是套路貸的主罪。如果沒有詐騙罪, 就不可能成立套路貸犯罪。在虛假債權實現過程中, 采用侵害人身或者擾亂秩序的方法, 可能觸犯非法拘禁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強迫交易罪、 虛假訴訟罪、 尋釁滋事罪等多種罪名。在套路貸犯罪的認定過程中, 還應當正確區分套路貸 犯罪和惡勢力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間的界限。 作者:陸幸福,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法律方法研究中心主任。摘要:法理是對法理學內容的高度凝練, 其有用性直接決定法理學的地位。權利分析理論是法理的具體內容之一。在司法實踐中, 權利分析理論既可被用于澄清法律關系中原本模糊的法 律概念, 又可因其內含的權利—義務對應性原理被用于確定權利或義務是否存在。權利分析理論 的司法實用性可基于對先例的分析得到證成。與此同時, 權利分析理論在我國司法裁判中亦有其應用價值。從總體上看, 否定權利分析理論在司法上有用的觀點無法成立。我們可基于權利分析 理論的司法實用性, 借助整體和部分之間的關系, 例證法理的有用性。關鍵詞: 法理; 權利分析理論; 法律關系; 先例; 例證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博士生導師、 刑法研究室主任。摘要: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要通過司法裁決作出, 這既是保障被處罰者合法權益和從體制機制上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 也是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和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我國的行政拘留屬于一種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 應當接受司法化改造。司法化改造的具體路徑應是將行政拘 留納入刑法體系。行政拘留被納入刑法體系后, 相關配套措施還應得到完善, 比如, 拘役刑的刑 期下限應由 1 個月降為 1 日, 以補足輕罪大規模增加后 1 個月以下的自由刑空檔, 并確立短期自 由刑的易科罰金和易科社區服務等制度,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時, 應進一步優化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過濾、 分流、 轉處機制和對刑事案件的快速裁決機制, 以便從司法上 縮小犯罪圈, 提高司法效率。并且, 應通過構建前科消滅等制度來降低輕罪案件的刑罰附隨后果 的嚴厲性。這些配套措施作為我國刑事法治發展的體系性要求, 因行政拘留入刑而更顯必要。關鍵詞: 行政拘留; 司法化; 刑法體系; 配套措施作者:姜孝賢,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碩士生導師。摘要:新時代我國立法體制的優化應當被置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語境下予以把握。現代國家治理是以功能分化為基礎的多層級治理, 各治理層級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和運作上的自主性, 并在結構上相互依賴和共同演化。我國 “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可被視為多層級治理在立法領域的演化成就, 其理論意涵包括基于功能分化的運作自主性、 基于結構耦合的憲制合作性、 基于去中心化的決策分散性和基于立法競爭的演化穩定性等四個方面, 具有極大的制度潛能。但在實踐中, 我國的立法體制在功能分化的充分性、不同立法層級之間的平等互動、 演化的固有 動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新時代我國立法體制優化的方向應當包括: 維持和強化立法系統的功能分化, 實現不同立法層級的功能特定化和運作自主性; 在不同立法層級之間構建基于結構耦合的縱向和橫向立法競爭格局, 為立法體制的自我優化提供憲制動力; 最終形成以 “競爭性單一制” 為特征的功能分化式立法體制, 實現國家法制統一與地方多元有效治理相協調的憲制成效。 關鍵詞: 新時代; 立法體制; 功能分化/ 整合; 競爭性單一制; 自我優化摘要:情境命題和領域命題是肯定新興權利存在僅有的兩條路徑, 它們正面臨根本性質疑。對于情境命題, 存在著兩種辯護策略。根據保守策略, 至少當下人權條約中的 “生存權” 因不具有權利的可主張性, 實際上并非權利, 因此也不存在通過權利具體化以滿足新情境中所有確立權利需求的可能; 根據激進策略, 所有類別的權利均各自基于有限的依據, 這決定了權利具體化不可能滿足新情境中所有確立權利的需求。因此新情境需要新興權利。對于領域命題, 法律權利與道德權利雖然有著概念上的必然聯系, 但并不等同, 這為新興法律權利的存在留下了空間。因此 情境命題和領域命題都可以得到辯護, 新興權利是存在的, 是個有效概念。關鍵詞: 新興權利; 可主張性; 權利的動態性; 權利具體化摘要:意志論和利益論是權利概念的兩種代表性理論, 二者各有缺陷這一事實促使人們探索超越二者的理論路徑。目前主要有三種超越路徑, 分別是折中論、 形式論和證立論。折中論和形式論的權利概念在 “普遍性” 或 “區分性” 上有較為嚴重的缺陷, 皆不可取。證立論基于 “個人的利益與他人的義務的證立關系” 界定權利的概念, 揭示了權利在法律實踐中的普遍性、 區分性特征, 是目前更具理論吸引力的權利概念理論。依照證立論, 擁有權利意味著法律承認個人的利益構成了他人負擔義務的充分根據。關鍵詞: 意志論; 利益論; 折中論; 形式論; 證立論摘要:個人信息權在我國仍然只是一項新興權利, 而非法定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可歸結于近年來在國內學界占據強勢地位的個人信息利益保護論, 其核心觀點是個人信息權會阻礙個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實現。個人信息在流通利用中產生價值, 個人信息權亦在流通利用中被賦予數據主體。個人信息權與公共利益并非對立關系。個人信息權是自然人在數據處理過程中對個人信息有限的自主決定和控制權, 而非排他占有和圓滿控制。人的尊嚴與自主性作為內在理由, 可以獨 立證成個人信息權。當代中國語境下的 “共同善” 作為個人信息權的外在理由, 可以為個人信息 權的證成提供辯護力量。個人信息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 它可以有效彌補單一行為規制模式的缺陷, 并構成對效用最大化的邊際約束。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應當成為整個法秩序的共同使命, 形成公法和私法的雙重保護進路。 關鍵詞: 個人信息權; 權利證成; 人的尊嚴與自主性; “共同善”作者:李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摘要:我國立法規定, 在法庭調查階段, 法官須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來決 定采納證據的范圍, 并且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意認可證據能力。現行立法關于民事庭審證據調查范圍之確定的規則, 不僅錯置了當事人合意與法官裁量之間的邏輯關系, 更會引發保障證明權與提高訴訟效率之間的效果失衡。這些問題因我國立法對法官裁量標準的設置不合理而產生。大陸法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以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為基礎, 從質證調查的必要性出發, 圍繞證據申請的形式及合法性、 舉證事項的重要性及要證性等要素為民事庭審證據調查范圍之確定設置了合理的裁判標準。我國立法應當嘗試從明晰法官裁量的效力、規范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以及優化法官裁判的標準等方面完善關于民事庭審證據調查范圍之確定的規則體系。 關鍵詞: 民事庭審證據調查; 證據申請; 裁判標準; 訴訟效率摘要:審限監管是我國法院審判管理的關鍵一環。作為法定的程序制度, 審限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時卻成為司法競爭的工具, 隱性超審限是法官面對審限考核壓力的策略性應對方式。 從內生性財政激勵到行政化監控, 審限的法律定位因司法工作重心的轉移而變動不居, 加之程序規則設置缺陋, 最終引發民事審限實踐的 “雙高” 悖論。回歸訴訟期間制度之本質, 審限與訓示期間具有同構性, 然而, 由于審限內置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之中, 因此其具有復合性期間效果。民事審限制度的司法化構建應當以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與法官的訴訟指揮權之間的相互制衡為核心觀照, 在肯認審限異議權的前提下, 通過異議提出、 異議審查和異議權舍棄等具體程序規則的 設置得到實現。此外, 在超審限引發權益嚴重受損的情形下, 應暢通當事人尋求國家賠償的救濟途徑。
關鍵詞: 民事審限制度; “雙高” 悖論; 審限競爭; 審限異議; 國家賠償摘要:隨著現有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完善, 相關研究需要轉換思路, 在三個維度加強制度性分析。首先, 深化討論個人信息的公共性面向, 需要以某種制度安排更為有效地實現公共利益功能, 而非實現單純的私人利益秩序。其次, 這些功能不僅反映在個人信息的處理過程中, 也反映在個人信息的生產和創制過程中, 由此有必要將個人信息生產同更大的社會政治經濟變化背景 結合起來進行理解。第三, 在方法論上超越場景化路徑, 采用功能視角進行分析。我們要看到個 人信息的使用需要滿足和解決數字市場和數字社會形成發展過程中的核心問題, 確保數字要素有序流動, 市場秩序安全穩定。個人信息的公共性體現為數字市場和社會中的認證、 連接和聲譽功能。這一視角不僅涵蓋狹義上承擔公共職能的機構生產的政務數據的開放問題, 也從整個互聯網有效生產和運行的角度追問, 當信息技術塑造了新型數字市場和社會時, 使其有效運轉的公共信息機制是什么。關鍵詞: 個人信息; 功能; 流動性; 基礎設施; 公共性作者:賈健,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博士生導師。摘要:有觀點認為, 法益概念與自由主義沒有必然關聯, 進而指出所謂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系學者臆想之產物。然而, 這一觀點有待商榷。相關憲法體系、 比例原則和危害原則無法取代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具有認識論、 本體論和價值論上的正當性依據。批判立法的法益論者應放棄 “硬性” 制約立法者的企圖, 而專注發揮這一理論基于商談的 “顧問” 功能, 并有必要接納積極自由的概念。關鍵詞: 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 正當性; 理論定位; 積極自由摘要: 在經驗主義與理性主義的雙重限定下, 證據法上的經驗法則僅指一般性的生活或社會經驗, 本質上僅體現為高蓋然性的常態聯系, 并僅適用自由證明。在適用層次上, 作為微觀證明規則的經驗法則在與邏輯法則并行適用, 通常直接指向事實推定的同時, 在中觀證明原則的層級上, 共同構成法官自由心證中證據評價與事實認定的最為重要的正當化基礎與作用力因素, 并使證明責任裁判作為一種末位性的裁判進路選擇, 具有了適用前提與適用結果上的核心判斷依據。在此基礎上, 經驗法則以其前述于證明規則與證明原則中不同層級的方法論意義, 在宏觀上分別作為經驗法則司法適用之內循環與外循環模式當中的主要思維工具。在前者中, 其在事實或法律內部起實質性的證明作用, 在后者中, 其在事實與法律之間起工具性的聯結作用, 并作為一種相 對嚴密的證明思維譜系, 以內外雙循環模式為其最為完整的司法適用形態。關鍵詞: 經驗法則; 邏輯法則; 事實認定; 自由心證; 司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