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中國研究·
探尋法治的中國之道
——中國法治理論研究的歷史軌跡……雷磊(5)
裁判文書“引經據典”的法理:方式、價值與限度……謝晶(31)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體系化與科學化:環境法法典化目的的二元塑造……周驍然(51)
案例指導制度的改革目標及路徑
一基于權威與共識的分析……孫躍(67)
法學范疇研究
“法律責任”概念之澄清……蔡宏偉(85)
部門法哲學研究
競爭治理的邏輯體系及其法治化……金善明(105)
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屬性、法理基礎與保護路徑……鄭維煒(125)
法律與科技研究
個人信息保護的理念嬗變與制度變革……王懷勇 常宇豪(140)
新興·交叉學科研究·
如何激勵執法者
——個認知行為主義的分析進路……白云鋒(160)
·理論縱橫
中國法律史學會四十年的回顧與展望……呂麗(179)
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中的“建筑隱喻”……姚遠(199)
法理中國研究
探尋法治的中國之道
———中國法治理論研究的歷史軌跡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國法治理論研究的發展主線經歷了從“法治”到“法治國家”再到“法治中國”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到1996年,以關于人治與法治問題的大討論為開端,以對法制與法治的辯駁為中軸,匯聚于對法治意義與內涵的闡明;第二個階段大體是從1996年前后到2012年,以對中西法治歷史的敘事為引子,以對法治理念的歸納和錨定為基調,最終歸結為對中國法治道路的方向之爭;第三個階段大體是從2013年、2014年至今,以對法治知識的反思和國家治理的法治化研究為兩翼,以對法治的量化評估為新的知識增長點,最終凝聚為“法治中國”的意象。通過梳理四十余年的學說史可知,中國法治理論研究始終與中國法治實踐和政治文明的歷史進程休戚相關,始終致力于回應法治的“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始終秉持法治多元的立場,始終基本立場清晰但保持開放包容的態度,從偏重價值辯護開始逐漸兼顧分析與實證方法。中國法治理論研究未來的方向應當是形成一種兼具中國特色和國際開放性的普適性法治理論。
關鍵詞:法治;法治國家;法治中國;中國之道
裁判文書“引經據典”的法理:方式、價值與限度
作者:謝晶,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當代中國的司法裁判文書中,廣泛存在引經據典的現象,這一現象以及經典本身凝結了獨屬于中國的法理、法文化。引經據典在裁判文書中主要以三種方式呈現:作為事實認定的理由,作為準裁判根據,作為修辭手段,其價值在于助益裁判說理———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講究文理。但在裁判文書中引經據典有一定的限度:不得曲解誤用,不可違背一般性價值,不能取代法律適用,不應文過其實,難以普遍推廣,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緩和(而非徹底解決)糾紛的作用。引經據典是一種契合中國人精神情感和思維模式的說理方式,“文質彬彬”的引經據典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裁判說理;引經據典;裁判根據;司法修辭;傳統法文化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體系化與科學化:環境法法典化目的的二元塑造
作者:周驍然,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
摘要:環境法法典化的目的反映了環境法典編纂的預期結果,決定了環境法法典化的理論方案,F有環境法實質法典化論和形式法典化論,均秉持以環境法律規范體系化為內容的法典化一元目的論。然而,環境法治實踐具有法治實踐和科技實踐的二維面向,一元目的論僅關注到法治實踐面向,忽略了科技實踐面向,這極大地制約了現有理論對環境法法典化實踐的解釋力和指導力,亟須立足于環境法治的科技實踐面向,證成環境法律規范科學化是環境法法典化目的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而塑造由體系化和科學化構成的環境法法典化二元目的論。二元目的論不僅能證明環境法實質法典化論是兼顧體系化和科學化目的的最優方案,而且能通過闡釋環境法法典化的目標、基本思路、具體方案與實現步驟,更加清晰地描繪環境法法典化的理論方案。
關鍵詞:環境法典;法典化;形式法典化;實質法典化;法律規范體系化;法律規范科學化
案例指導制度的改革目標及路徑——基于權威與共識的分析
作者:孫躍,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講師,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博士研究生。
摘要:通過對古今中外相關司法實踐經驗的考察可以發現,權威與共識是影響判例制度形成、發展、演化的兩大主要因素。權威因素主要通過權力運用與制度構建發揮作用,共識因素則依靠市場調節以及自發秩序發揮作用,兩者相互影響并對判例制度產生具有階段性差異的作用。結合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現狀,應當有針對性地設計短期、中期和長期改革目標及路徑:短期目標是通過強化案例指導制度的權威來增強該制度的穩定性;中期目標是通過市場機制與自發秩序來夯實案例指導制度的共識基礎;長期目標則主要致力于實現案例指導制度向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質性判例制度轉型。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判例制度;法律淵源;權威;共識
法學范疇研究
“法律責任”概念之澄清
作者:蔡宏偉,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講師,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要:面對當代中國法學對“法律責任”概念的混亂理解和中國社會“法律責任”觀念的嚴重缺失,筆者嘗試通過參考西方的法律理論和實踐為“法律責任”提出一個清晰嚴謹的概念界定。通過借鑒龐德、霍菲爾德尤其是哈特的理論,本文將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界定為“違法者在法律上必須受到懲罰或者必須做出賠償”,亦即“存在于違法者和救濟之間的必然聯系”。不僅如此,筆者還根據哈特的法律責任理論,闡發其特殊的“法律責任觀”,揭示出這種“法律責任觀”同古典自由主義傳統之間的內在關聯。筆者甚至設想以哈特的“法律責任觀”為指向,提出一種以有限政府觀念為基礎的“責任本位論”,以求克服“權利本位論”日益暴露出來的理論不足和實踐缺陷,為消除社會亂象、解決疑難案件和推動法律理論創新注入智識動力,為法律精神的全面更新和法治文明的健康成長作出理論貢獻。
關鍵詞:法律責任;有限政府;責任本位論
部門法哲學研究
競爭治理的邏輯體系及其法治化
作者:金善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機制,是現代國家獲得經濟增長與繁榮的最有效手段。我國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推進競爭治理,既是市場規律的法治化表達,也是憲法承諾的制度實踐,更是打破轉型與增長并存這一困境的治理要求。我國經濟的發展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但仍面臨著競爭與法治雙重短缺的挑戰,經濟增長呈現出競爭先天不足與后天壟斷并存的問題。僅憑反壟斷法這一單向線性規制工具,該問題無法得以消解,因而我們不得不將治理范式轉向包容性思維,從戰略、規劃和政策三個邏輯層面來構建競爭治理體系,通過法治化路徑將競爭確立為經濟增長的內生驅動機制,以法治保障競爭,以競爭促進法治,從而實現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競爭治理;反壟斷法;高質量發展;內生驅動機制;包容性治理
個人信息權的權利屬性、法理基礎與保護路徑
作者:鄭維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通過對條文的分析可以發現,立法沒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應為法益保護抑或權利保護。通過創制個人信息權對個人信息予以保護,這是一般人格權在信息時代發展中所形成的新的社會形態的具體展現,是信息時代保護個人人格的要求。法律上創制的個人信息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權利類型,并且這種權利類型的獨立存在有其法哲學上的基礎。通過《民法典》人格權編確立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側重《民法典》人格權編與其他部門法的法律條文之間的相互協調與互為補充,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發展路徑。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獨立人格權;人格利益;權利屬性;個人信息保護
法律與科技研究
個人信息保護的理念嬗變與制度變革
作者:王懷勇,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常宇豪,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的核心觀點和整體框架由王懷勇和常宇豪共同提出,具體的研究任務由常宇豪落實,雙方共同執筆撰寫并修改文章內容。
摘要:自人類進入大數據時代以來,肇生于小數據時代的傳統個人信息保護模式不斷受到利益平衡機制失靈、各主體間力量失衡、個人信息秩序失穩的嚴峻挑戰。傳統的個人信息保護模式在大數據時代難以為繼的原因在于,在大數據時代,社會性取代個人性成為個人信息的主要屬性。因此,應當以社會本位為“元理念”,構建一整套以良好秩序構建為首要目標、以多重價值平衡為價值取向、以風險多元治理為立法核心、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最終追求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理念革新引發制度變革,應當將行為規制模式作為主要立法模式,將個案分析作為主要運行模式,將公力、私力、社會救濟并重作為主要救濟模式,并與《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共同完成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任務。
關鍵詞:大數據;個人信息;社會性;個人性;社會本位
新興 · 交叉學科研究
如何激勵執法者——一個認知行為主義的分析進路
作者:白云鋒,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與早稻田大學社會科學研究科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規范法學視閾下,法學采整體主義哲學,法律是關于一般人行為模式的制度群,較少關照個體差異與規范外認知行為因素,無法為激勵問題貢獻成熟的框架與智識。在中國法治建設重心由法創制向法適用深度發展的進程中,認知行為主義范式能夠呈現法律在現實世界中的真實運行圖景,促使法學由整體主義、內部視角與規范主義向個體主義、外部視角與實證主義變革。在認知行為主義范式下,法律制度的運轉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個體在現實環境之中進行行為選擇之后的結果狀態,執法行為是執法者在衡量利害、考慮受限條件之后的決策行為;谡J知行為主義進路考察,執法者作為具有普通公民與專業人員雙重身份的主體,其執法行為不僅受到大眾認知、組織認知、家庭認知等外在認知的制約,也受到現狀偏差、可獲得性啟發等內在認知因素的影響。對此,應該借鑒并改進強化激勵理論,在現有呈現刺激的激勵方式之外增加消除刺激的激勵方式,還應借助相對人反饋機制增加個體差異化的激勵層次,促進現有的“宏觀一體化+微觀裁量化”法律調整模式向“宏觀一體化+中觀類型化+微觀裁量化”法律調整模式轉變。
關鍵詞:認知行為主義;激勵理論;行為法學;行為行政法學;公務員法
理論縱橫
中國法律史學會四十年的回顧與展望
作者:呂麗,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摘要:伴隨改革開放的東風,法律史學的前輩學者以強烈的使命感與責任感開風氣之先,于1979年9月在長春成立了中國法律史學會。這是當時全國范圍內第一個法學學術團體,也是近代以來法律史學科首個學會組織,其成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作為團結全國法律史學人的重要紐帶,學會引領法律史學科已走過了四十年不平凡的風雨歷程。法律史學幾代學人一直秉承“大家的學會大家辦”的合作精神與辦會傳統,戮力同心、砥礪奮進,在學術研究與交流、刊物出版、人才培養等諸多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形成了“重學術、重開拓、重團結、重奉獻”的優良會風,取得了矚目的可喜成績,為法律史學科的發展、學術的繁榮、傳統法文化復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關鍵詞:中國法律史學會;法律史學科;法律史學術研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中的“建筑隱喻”
作者:姚遠,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副教授,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摘要:馬克思在關于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的經典論述中,采用了“建筑隱喻”的表述(“基礎”和“上層建筑”)。馬克思對隱喻這一修辭形式的鐘愛,與他的美學背景有關,也與隱喻本身的特性和施教效果有關。“建筑隱喻”在馬克思1859年之前的文本中多有先例可循。他筆下的“上層建筑”一詞沒有固定的所指,不能就其本身獲得理解,只是特定關系中的隱喻措辭,不可對其進行單獨定義。在馬克思熟悉的盧梭、圣西門、黑格爾的文獻以及某些經濟學文獻中,可以找到他的“建筑隱喻”的直接靈感來源。從建筑的施工的客觀限制、結構和功能、規劃和變更、外在目的等角度,重新闡釋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可能涵蓋的思想內容,有助于我們在不引入新隱喻的條件下有效回應基于經濟決定論命題、還原論命題、結構分立命題、工具論-意志論命題和靜止性命題的指責。
關鍵詞: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原理;建筑隱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