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1期目錄:
法律文化研究
明清國家的法律宣傳:路徑與意圖 徐忠明(3)
摘 要:傳統中國的法律的公布和宣傳,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明清時期,法律明確規定了"講讀律令"的條文,要求帝國官員必須熟讀律令,通曉律意,并且據以處理行政事務和審理訴訟案件;民間百姓如能做到熟讀通曉律意,可以享受減輕刑罰的待遇。實踐中,明清時期法律宣傳的主要途徑包括:宣傳國家的基本法令,張掛法律摘要、特別條例及各類告示,公布案件裁決,宣傳圣諭等。以此作為政治統治的策略和知識控制的手段,并向民眾表達一種意欲建構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理想藍圖。
“冤案”與司法活動——從卡夫卡《審判》看 劉 星(26)
摘 要:冤案研究應從日常司法的關于"是否存在冤案"的對立認識入手,而非"公認冤案"。而發生對立認識時,基于角色擔當和功能作用的理由,應主要支持司法活動。社會公眾及個人,在冤案對立認識及日常活動中,也有自己的行動責任?ǚ蚩ā秾徟小肥钦归_這些探討的極佳素材。
法家學派的淵源與屬性考論 張伯晉(39)
摘 要:以諸子學視角重新審視法家諸子的內在聯系,質疑司馬談《論六家要旨》對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并列劃分的合理性,對法家學派的淵源重新進行考察,結合先秦儒、墨、道三家顯學的演變傳承、互相影響之過程,析清法家學派的屬性。韓非之前法家作為松散的學術集合體,法家諸子分屬不同學派,直到韓非繼承三家顯學傳承,法家學派才得以確立。韓非作為法家集大成者、諸子集大成者,在中國傳統學術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劃時代意義。
權利義務研究
法律與法律義務關聯研究 錢大軍(51)
摘 要:通過對法律概念的認識和理解可以加深對法律義務概念的研究和解釋。因為在一定的程度上,對法律概念的解釋就限定了解釋法律義務概念的出發點和立場、前進的方向及最后的結論。因此解釋法律義務應當從分析法律概念開始。
語言權利產生的背景及其法定化 肖建飛(59)
摘 要:語言具有原生的多樣性和平等性,其維系著公共生活的有序運作,同時又對于個體具有身份構建和文化認同的意義。近代以來,政治權力介入語言領域,語言權利是民族國家共同語的政治構建與反構建過程的副產品。國家對官方語言的選擇和對少數民族語言地位的安排是語言權利研究的重點。由此,在不同的時期也引發了關于個體語言權利與集體語言權利、自由主義與認同政治、語言公正與語言生態等相關問題的討論和爭議。
權利問題研究與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變遷 王巖云(72)
摘 要:權利問題研究對當代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變遷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一方面,權利問題研究推動了中國法律文化基調的徹底轉化,即從懲罰性法律文化向權利法律文化的轉化;另一方面,權利問題研究也促成了部門法學的權利觀念模型的構造。
部門法哲學
犯罪化范圍的法理分析與展開 蔡一軍(82)
摘 要:在犯罪化的合法性范圍問題上,出現理論爭議主要是由于對刑法所設立的禁止性義務來源的認識不同,其爭論焦點在于刑法是否或應在多大程度上強制推行某種意義上的社會共同體道德。法律道德主義與法律自由主義在理論的實際應用上因其不確定性而往往難以統攝形形色色的社會現象。效益評價理論會因其倫理根基的不足而無法對自身理論進行有效的修正。實際上,犯罪化的范圍是由刑法的價值本位決定的,應是界于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之間的一種動態定位,因而犯罪化的合法性范圍的實然確定是立法者在協調社會本位與個人本位的基礎上,依據某一階段刑事政策的需要而對越軌行為做出的動態反應。
企業形態法定主義研究 徐強勝(90)
摘 要:企業形態法定不應被理解為立法設定的企業形態標準應當是嚴格而封閉的。法定企業形態來源于對現實生活中各種不同企業形態的抽象概括。企業形態法定為法律對現實中不同形態企業的規范提供了一個關于企業形態的典型標準。這一標準應當具有開放性,以適應現實中眾多不同形態企業的良性發展需求和眾多不同投資者合理的現實需要,從而鼓勵投資。同時,立法應重視建構企業類型,以彌補作為概念的企業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質而存在的不足。當現實中的某種企業形態有單獨立法需要時,應該及時立法以創造新的法定企業形態。目前,我國以責任和組織化程度為標準劃分的獨資、合伙和公司三種企業形態立法過于概念化和封閉化,而適應不同合作社形態的合作社法律體系遲遲沒有建立,這些問題均亟待解決。
司法學
古代中英司法的公開傳統之比較 黃曉平(101)
摘 要:通過考察中國和英國的古代司法史,可以發現,公開是中英兩國司法一以貫之的重要傳統之一。這個公開傳統主要表現為兩個維度:司法的過程公開;民眾參與司法活動。由于古代兩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存在著異同,因而兩國公開傳統之表現既有暗合之處,亦有相異之處。厘清這些問題,有助于洞見中英傳統司法文化,亦有益于中國當代司法建設。
刑事和解:誤讀與澄清
——以恢復性司法比較為視角 張朝霞、謝財能(114)
摘 要:在西方,刑事和解是恢復性司法的起源與模式之一。在我國,刑事和解起源于輕傷害案件處理方式的改革,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和解,更強調當事人雙方矛盾的化解,而非社會關系的全面恢復,屬于原發性的而非繼發性的、整體性的而非平行性的司法舉措。
理論縱橫
論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銜接
——法律職業準入控制的一種視角 鄭成良、李學堯(121)
摘 要: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是國家司法資格統一考試制度實施以來,為人們所關注和焦慮的一個重要課題。司法考試作為一種非常典型的法律職業準入控制措施,幫助我們營造了一個共同的語言、解釋、價值、經歷和身份的共同體,從而也決定性地正面促進了我國的法治建設。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司法考試不是萬能的,它不能對法律從業者的法律素養作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們必須尋求有效的替代途徑,而這正是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院教育本身所具備的。美國法學院模式的成功對于我們構建法學院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理想關系,提供了非常有意義的啟發。
社會正義抑或個人自由
——龐德利益理論根本訴求的探究 楊曉暢(129)
摘 要:羅斯科·龐德利益理論的根本訴求經歷了從強調社會利益、社會正義到強調個人利益、個人自由這一轉向過程。揭示出這一為大多數論者所忽略的轉向過程不僅能夠澄清既有討論中的"社會利益論"和"中性框架論"這兩種解讀進路在理論上的誤讀之處和理論缺陷,從而對龐德利益理論的發展保有一種動態而全面的理解,更有助于在此基礎上洞見龐德的利益理論所具有的表面上的開放性和根本上的封閉性,以及其封閉性為利益理論帶來的理論限度——這種理論限度恰恰是我們在探尋一種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法律哲學時應當給予特別注意的。
法律制度激勵功能的理論解說 豐 菲、王天玉(139)
摘 要:激勵功能是現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對于該主題的探索有助于深入研究并建立激發活力和創造力的法律機制,實現科學立法。在探索法律制度激勵功能的過程中,以多學科的"激勵"概念為基礎,產生了管理學與經濟學兩條論證思路與理論模型。然而,現有的研究成果在論證方式及解釋力上尚有不足,為此,我們有必要綜合了解激勵理論的多學科資源,并從中提煉出構造法律制度激勵功能完整理論體系的統一框架。
鄉土正義:魯南周村的糾紛解決 栗 崢(150)
摘 要:周村的司法實踐表明,鄉土社會交往的基礎是關系網絡與生存結構。利益已經成為影響人們構建和維持關系的主要因素。當今的中國村莊面臨著兩種利益與價值共生的局面。鄉土正義就是在這兩種利益與價值之間尋求平衡與調和,這不同于西方價值體系中的正義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