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評論》2025年第1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法治理論的創新發展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明慧,惠州學院政法學院講師、惠州學院社會治理研究與評估中心研究員。
內容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專章部署法治領域改革,豐富發展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時代我國法治實際和需求,深刻把握對法治文明發展、法學理論建構的規律性認識,從法治基礎理論、法治建設目標、中國法治道路、法治基本價值、法治總體格局、法治建設任務、法治重大關系、動力保障機制等八個方面,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之本體論、發展論、道路論、價值論、格局論、任務論、關系論、實踐論等進行了內涵革新、思想深化與學理升華,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理論保障和科學行動指南。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治道路;法治體系;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本期特稿
發展與共享:
數字社會的權利鴻溝及其平權治理
作者:解志勇,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吳夢玉,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數字鴻溝經歷了“接入溝—使用溝—知識溝”的迭代發展,折射出數字社會發展中“信息不平等—機會不平等—實質不平等”的三重權利不平等現實。“權利鴻溝”是“數字鴻溝”的法治體現,表現為人格權受沖擊、參與權虛置以及平等權弱化等實踐樣態。發展權與共享權作為新型基礎性權利,在規范目標上與“權利鴻溝”的彌合具有一致性,且其權利內容能夠消減因“使用溝”產生的機會不平等和由“知識溝”擴大的實質不平等。此外,數字時代催生的數字發展權與數字共享權能夠滿足“權利鴻溝”彌合的數字化動態發展需要。故可以發展權與共享權為支點,以數字扶助、普惠共享、雁陣發展為理念,對“權利鴻溝”進行平權治理。具體思路是,在中國式現代化的語境中,立足發展權所蘊含的參與、促進、享受權能,以及共享權所蘊含的平權、共建、普惠內涵,構建平等數字社會。
關鍵詞:基本人權;數字平權;權利鴻溝;數字弱勢群體;發展權;共享權
反壟斷新思潮新布蘭代斯主義批判
作者:王曉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內容摘要:美國反托拉斯領域近年出現了一個新布蘭代斯學派。他們基于“大的詛咒”,提出反壟斷就是去除私人權力的“中心化”,主張拋棄傳統反壟斷法的消費者福利標準和基于效果的經濟分析。因此,雖然該學派提出強化數字經濟反壟斷的主張是正確的,但其很多基本理念存在嚴重的錯誤。新布蘭代斯主義作為競爭政策領域一股新的思潮,已經影響到很多國家的競爭政策和反壟斷立法。我國競爭法學界應當密切關注并理性對待這股新的反壟斷思潮。
關鍵詞:新布蘭代斯學派;反壟斷法;數字經濟;消費者福利;經濟分析
專論與爭鳴
為什么法學理論會脫離法律實踐?
——基于系統論的分析
作者:伍德志,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法學學術系統和法律系統很大程度上已經分化開來,變成了有著各自功能與運作邏輯的獨立子系統。法學學術系統的功能主要在于為法學學者提供了一個比較可信的關于法律系統的“實在”,而不是指導法律實踐,其也只能以有限的、事先范疇化的形式來感知法律系統本身。與此相應,法學理論主要是一種對法律系統的外部描述。法學學術系統是自我參照與自我再生產的,也即自己生產自己的溝通與意義,由此實現運作上的封閉性。法學學術系統在選擇標準上是封閉的,在認知上又是開放的。法學學術系統對法律系統的觀察主要采取“有法學創新/無法學創新”這一組二元代碼,但其只能觀察到“實在的一半”。法學學術系統主要通過法律教學、法學課題制度以及法學家的立法參與等結構性耦合機制來組織其與法律系統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法學學術系統;法律系統;法學溝通;法學意義;法學創新
論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革的基本邏輯
作者:熊文釗,天津大學講席教授、山東大學特聘教授。
內容摘要:新一輪金融監管機構將央行的部分職責劃轉至新成立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更加聚焦央行的宏觀審慎監管和貨幣政策職能,強化了“雙支柱”職責;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監管,強化了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雙峰”監管模式。本文在對金融監管體制經典模式進行辨析的基礎上闡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邏輯與所面臨的問題,針對新一輪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改革提出優化方案及可行措施,為深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促進金融監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理論支撐和方案選擇。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分業監管;統一監管;雙峰監管
論企業數據的行政合規
作者:李牧,武漢理工大學法學與人文社會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企業數據合規的總體目標是實現數據安全保障和數據有序流動之間的平衡,以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行政監管機關為實現企業合規的目標在實踐中形成了管理型和激勵型兩種合規模式。管理型合規模式以數據分級分類、數據全流程安全保障、數據安全環境保障為制度表征,規定了企業數據處理的合規義務;激勵型合規模式以數據合規指引、數據安全認證、數據容錯免責為內容,為行政監管機關與企業建立協作關系創造了條件。從統籌發展與安全的視角,可以借助統籌數據安全與數據高效利用的目標導向,完善企業數據行政合規的制度體系,助力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數據治理;數據合規;行政合規;管理型模式;激勵型模式
突發事件應對中的程序裁量及其規制路徑
——兼評《行政處罰法》第49條
作者:朱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程序裁量作為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一個關鍵論題,有著獨特的存在機理。一方面,這是由突發事件本身性質所決定的;另一方面,這是行政應急性原則的具體要求。一般而言,突發事件應對中的程序裁量不僅是出于提高行政應急效率的考量,還能夠證成行政應急權的正當性,促使行政機關更加關注應急過程。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49條對突發事件應對中的應急處罰程序作了特別規定,其中就對程序裁量進行了吸納。但是,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其面臨一些適用困境。因此,有必要以“程序理性”為基點,對突發事件應對中的程序裁量進行法律規制。首先,根據突發事件特定的生命周期,明確程序裁量權在不同階段所側重的價值選擇,到底是“效率優先”還是“公正優先”。其次,以權利本位主義為中心,形成程序裁量權行使及其自制規范設計的基礎。再次,確立理性說服和論證的程序結構,對程序運行中的裁量權進行控制。最后,建構適合我國突發事件應對的程序裁量基準制度。
關鍵詞:突發事件應對;程序裁量;行政處罰法;應急處置措施;裁量基準
法秩序統一性下經濟秩序法益的
分層保護與去行政化
作者:劉天宏,四川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通說認為,我國經濟犯罪的法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但秩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內涵外延模糊。在我國政府主導型的經濟發展模式下,經濟秩序法益往往在實踐中被架空,無法有效指導和解釋構成要件,行政管理利益、行政程序性事項被大量混入,出現“泛秩序化”問題。司法機關為應對實踐中經濟犯罪處罰范圍過大的問題也采取了相應措施以出罪,但其做法卻具有個案局限性和政策依賴性問題,導致案件的處理尚未觸及本質僅浮于淺表,無法有效指導同類案件。對此,應在堅持法秩序統一性下,正確認識到刑法與其前置行政法規范在違法性上存在“質”的差異,并明確這種“質”系行政法法益與刑法法益在保護內容上的根本不同,實現經濟秩序法益的“去行政化”,以此合理限定經濟犯罪在實踐中的處罰范圍。
關鍵詞:經濟犯罪;經濟秩序法益;法秩序統一性;違法相對論;法益分層
實現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的中國方案
——基于刑事一體化的分析
作者:儲陳城,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我國輕罪問題研究發軔于對1979年《刑法》“厲而不嚴”結構的反思,形成于對勞動教養的批判及其廢除后輕罪行為處置的討論,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逐步成熟。當下理論和實務界宣稱我國已經進入以刑罰輕寬緩化為核心的犯罪治理新階段,這一論斷并不準確。“輕罪立法”和“輕罪司法”是實現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的基礎。目前,我國刑事立法并未實現“輕罪立法”的目標,刑事司法也并未達到“輕罪司法”的狀態。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的大幕雖已拉開,卻遠未到來。推進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是當前輕罪研究和實踐中的緊要任務,需要通過刑事一體化的努力來完成。從刑事立法層面,我國應該以提升輕罪比例為方向,打造輕罪特征更為明顯的刑法結構。從刑事司法層面,應通過對刑事訴訟三個主要階段關鍵指標的把控,充分展現司法應對輕罪的寬緩化態度。當然在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新時代到來之前,加快構建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輕罪治理”進行先行先試,對于快速實現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有百利而無一害。
關鍵詞:刑罰寬緩化;輕罪治理;輕罪立法;輕罪司法;輕微犯罪記錄封存
刑事涉財產執行檢察申請論
作者:馬登科,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在移送執行模式下,刑事涉財產執行依據的移送主體和審查主體實質同一,導致審查機制虛化、瑕疵修復機制失靈;因申請執行人的缺位,實體性執行救濟亦難以運行,故應將之轉為申請執行模式。基于刑事一體化理念,刑事涉財產執行應與公訴程序和人身刑執行程序一并采取內部檢察監督的方式,由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和被害人的執行擔當人,通過申請執行的方式介入執行程序并行使法律監督權,進而充分發揮其在各程序運行中的協助作用。賦予檢察機關的申請執行人地位,一則可在前端程序中形成刑事涉財產裁判質量保障機制,并暢通執行依據的瑕疵補正路徑;二則可建構起執行標的異議之訴和債務人異議之訴,實現實體性執行救濟程序的回歸。至于檢察機關作為申請執行人和執行監督者間的身份沖突以及作為復數利益代表者間的身份沖突,可通過檢察監督法理及相應制約機制、執行基本規則及執行信息反饋與公開機制等予以化解。
關鍵詞:移送執行;執行依據;實體救濟;法律監督;執行擔當
熱點透視
論肖像權與個人信息保護
規則的適用選擇
作者:邊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在肖像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發生保護場景重合時,兩類規則如何選擇適用,區分適用說和優先適用說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思路。但是,區分適用說主張的區分要素發揮的是排除功能而非區分功能,所以不能對肖像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真正重合的保護場景進行區分。優先適用說必須作為真正的解決工具介入。從權利利益區分理論看,權利指向明確預設的禁止性行為,法益則僅明示值得保護之對象。當兩者處于相同位階且構成競合關系時,類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故權利應當被優先適用。肖像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發生權利競合時,兩者各自為權利和法益,所以肖像權應當被優先適用。從具體效果看,肖像權的保護效果至少等同或優于個人信息保護。
關鍵詞:肖像;個人信息處理;權利利益區分;區分適用;優先適用
數據治理的公司法回應
作者:陳洪磊,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在數字經濟時代,公司依然是數據搜集者、控制者和利用者的主要表現形式與組織載體,然而我國數據治理模式存在外部法律要求與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脫節。公司法回應數據治理可以修補數據風險規制鏈條的斷裂,主動填補數據治理的規范漏洞,形成數據治理的合力與數字經濟的全球競爭力。數據公司具有智力資本明顯化、公司合規必然化以及公司目的多元化特征,但我國現行公司法未能較好地回應此類公司的新特質與新要求。對此,在數據公司治理結構設置方面,公司法應當全面性地改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治理機構,配置多元選項,允許公司在立法者設定的基本要求之上進行自治改造,架構起公司法回應數據治理的“骨架”。在數據公司治理機制配置方面,公司法應當更新信息披露機制、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營造公開透明、智力資本受尊重、主體義務與責任機制夯實和數據社會責任踐行積極的公司內部治理氛圍,填充公司法回應數據治理的“血肉”。
關鍵詞:數據治理;公司法;治理機構;信義義務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實踐法理框架下的環境法學基本范疇
作者:郭延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環境法學界一直以來都很重視環境法學核心范疇的研究,且觀點紛呈,但提出完整基本范疇體系的理論成果不多。鑒于實踐法理學以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為基準形成的基本范疇在系統解釋法現象方面具有的顯著優勢,本文主張與它們對接,生成環境法學的基本范疇體系,為環境法學增加一種理論選項。與實踐法理學對接生成的環境法學基本范疇架構由七個概念構成,它們是:環境權利、環境權力、環境法權、環境剩余權、環境權、環境義務、環境法。環境法學并非一定得離開實踐法學這個整體另行確立本二級學科的核心范疇,盡管環境法權確實處在七個基本范疇中最重要的位置。
關鍵詞:環境權利;環境權力;環境法權;環境義務;環境法
生態環境損害私法救濟的法理證成與規范適用
作者:張金曉,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在“損害—救濟”的分析框架下,《民法典》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是針對生態環境公益損害的私法救濟方式,私益損害說與公法救濟說均存在局限。公法與私法的分立并非以公益與私益的分立為判斷標準,由公法壟斷公益、私法壟斷私益的觀點實為偏狹之見。私法對公益具有容許性,生態環境公益損害具有私法上的可救濟性。但同時,為化解公法遁入私法、重復責任、司法過度能動等隱憂,私法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救濟亦應保持在必要限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為生態環境損害救濟體系的其中一環,僅能在有限的范圍內發揮作用。一方面,針對生態環境公益損害與針對私益損害的私法救濟方式不容混同,宜依據公益和私益的差異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和普通環境侵權進行差別化的制度建構;另一方面,針對生態環境公益損害的私法救濟方式與公法救濟方式應當銜接,宜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與環境行政執法之間形成公法優先、功能互補的體系化分工。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私法社會化;公法私法化
涉外法治
論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訴訟程序濫用——以附帶程序實踐為例
作者:郝雅燁子,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講師。
內容摘要:爭端各方在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中的訴訟策略有時可能導致程序濫用。濫用權利是一項權利的行使方式與該權利設定的目的不符。到目前為止,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從未在訴訟中確定程序濫用,也沒有對這一概念作出任何定義。總結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臨時措施、初步反對、反訴、干預和中止等附帶程序的濫用問題現狀,程序濫用的主要類型分為法庭是否適合作為解決爭端的機構、提起訴訟的動機、時間以及證據。實踐中,法律和非法律因素均可能阻礙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認定程序濫用,如附帶程序自身的性質、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政策、程序濫用指控的嚴肅性以及舉證困難。程序濫用行為破壞了國際司法裁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阻礙全球化進程。制定詳盡的程序濫用的特殊認定規則和舉證標準規則是解決該問題的唯一出路。
關鍵詞:程序濫用;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訴訟策略;附帶程序
法史園地
古代中國城市發展中的法及其特征
作者:李衛東,江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摘要:古代中國城市的設立與發展主要由中央政權規劃和設定。城市的功能以政治和軍事為主,在此基礎上再疊加文化和經濟功能。在禮法并用的制度文化和大一統的集權專制下,城市營建按統一的規劃模式進行。盡管中國古代城市主要是作為廣大農村的中心而存在,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城市依然有著不同于鄉村的社會結構,具有自己獨特的功能,依靠專門的法律維護城市社會的秩序。在政府主導下,自上而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中國古代城市,其法律也以政府管制和治理為主要出發點,構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法”體系,形成了不同于西方中世紀城市法的中國古代“城市法”特征,直到近代才發生變化。
關鍵詞:古代中國;城市;城市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