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
1、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江必新;曹夢嬌;
2、論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的重大理論與實踐意義
莫紀宏;
本期特稿
3、論我國國家公共財產權制度體系的建構——從“主觀權利”理論和域外立法實踐中得到的啟示
馬俊駒;
4、集體法益的刑法保護
張明楷;
5、行政法典編纂七人談
應松年;方世榮;葉必豐;周佑勇;江國華;譚宗澤;王青斌;
專論與爭鳴
6、立法實施能夠全面實施憲法嗎——對我國憲法實施模式的反思與完善
謝宇;
7、憲法國民健康條款的規范闡釋
張肇廷;
8、刑法修正中的溯及力問題及其適用
郭曉紅;
9、刑事訴訟法用語的同一性與相對性
董坤;
10、音樂產業“全面數字化”與中國著作權法三十年
熊琦;
熱點透視
11、中國式現代化與經濟法制度創新的競爭性供給理論
彭運朋;
12、智慧社會的數字人權保護——基于“能力路徑”的理論建構
桂曉偉;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3、環境法典中的生態環境標準:屬性、問題與體例
陳偉;
涉外法治
14、論非政府組織對國際法的塑造
張曉君;
法史園地
15、朱元璋監察法制觀述論
陳國平;
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江必新 曹夢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命題,深刻揭示了法治與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內在邏輯。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豐富的理論內涵,意味著要在法治框架內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要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彰顯了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基礎性作用,蘊含著法治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架橋鋪路的使命,標志著中國法治建設進入體系化建構的新階段,關鍵要處理好法治與改革的關系。要將法治要求落實到經濟建設、科學技術發展、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等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的各領域。中國式的現代化要以中國式法治予以保障,實現中國特色、法治底色與人類共同價值有機融合、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盡可能統一等方面的要求。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國;中國式現代化;法治中國;
論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的重大理論與實踐意義
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第一部分在回顧和總結新時代十年的偉大變革時明確地做出“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論斷。這一重要論斷是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出發做出的恰如其分的重要理論判斷,具有深厚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的基礎。基本形成的“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可以從思想理論格局、大政方針格局、行動綱領格局和具體工作格局四個層次來認識其內涵和特征。黨的二十大報告做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這一重要論斷具有重大和深遠的理論與實踐意義。它標志著過去十年各項法治工作取得了歷史性成就、昭示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已經形成、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同時又意味著法治中國建設的各項法治工作必須要做實做細,是全面準確理解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全面依法治國各項規定的“理論抓手”。
關鍵詞:黨的二十大報告;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格局;總體格局;
論我國國家公共財產權制度體系的建構
——從“主觀權利”理論和域外立法實踐中得到的啟示
馬俊駒(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結合和借鑒“主觀權利”理論和域外立法實踐,為建構我國國家公共財產權制度體系提供法理依據和有益經驗。國家公共財產權是國家本質、國家職能的法律表現,是一項公權力,由客觀法加以規范。在憲法的規制和統領下,以國家所有權為核心內容,以國有財產的合理利用為運行原則,設置和完善國庫行政和公物管理的雙重制度架構,運用公法、私法或行政私法手段,將國家公共財產權置換為主觀權利或主觀公權利,構成國家公共財產權制度結構的縱向層級體系。國家公共財產權的法律形態,不是一個線性模式的規范載體,而是一個循環運行的制度組合。在這一過程中,人民始終是國家公共財產的真正所有者,這一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品質和核心價值所在。
關鍵詞:國家公共財產權;客觀法;主觀權利;國庫行政;國有公物;
集體法益的刑法保護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與公共法益等同意義上使用集體法益的概念,會導致集體法益概念喪失應有的價值與討論意義,尤其不利于解決相關爭議問題;集體法益不應等同于公共法益,而應限定為累積犯所侵犯的法益。從抽象層面提出對集體法益的保護侵害了個人法益(自由)、導致了處罰的前置化等觀點,進而對集體法益的刑法保護持嚴格限制乃至否定態度,不僅可能掩蓋問題的癥結,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結論。從集體法益的角度來說,某種狀態或者條件是否屬于集體法益,以及集體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護需要具體分析,尤其是應以個人法益為核心進行判斷;在刑法已經對相關法益提供了全面保護的前提下,沒有必要另規定對集體法益的犯罪;從累積犯的角度來說,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必須具有真實的累積效應,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設的。
關鍵詞:集體法益;個人法益;累積犯;抽象危險犯;刑法保護;
行政法典編纂七人談
應松年1方世榮2葉必豐3周佑勇4江國華5譚宗澤6王青斌1
1. 中國政法大學2.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3.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4.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5. 武漢大學法學院6.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正>主持人語:自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我國行政法律體系日臻完善,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成就有目共睹,行政法法典化的時機和條件已然成熟。作為部門法或領域法體系化、成熟化的重要標志,法典化需要有扎實的理論研究基礎和充分的學術共識作為支撐。行政法法典化是一個世界性難題,沒有成熟的域外經驗可資借鑒。我國行政法學界雖然已從不同視角對行政法法典化展開探討,并在其必要性與可行性上達成共識,但關于行政法法典化的具體路徑、體例結構以及內容設置等關鍵議題,仍然存在較大爭議。
立法實施能夠全面實施憲法嗎
——對我國憲法實施模式的反思與完善
謝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摘要:2008年以來,我國一直將憲法實施寄希望于立法實施模式,意圖依靠立法機關制定具體法律來實現憲法全面實施。然而,由立法怠惰與立法本身局限性導致的立法缺失問題,構成了立法實施模式的“阿喀琉斯之踵”,單一的立法實施模式始終難以克服立法缺失問題。鑒于此,我們有必要改變傳統將立法實施與司法實施對立的思路,轉而將兩者相結合,從而有效解決單一立法實施模式面臨的困難,推進憲法全面實施。結合現行憲法體制,我國應當建立起“立法實施為主,司法實施為輔”的憲法實施模式,允許司法機關在有限的情形下直接適用憲法,并加強對司法機關實施憲法的監督。
關鍵詞:憲法實施;立法缺失;憲法司法化;憲法解釋;憲法監督;
憲法國民健康條款的規范闡釋
張肇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民健康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指標,國家對國民健康領域的干預也日益深化,確立“依憲治理”的健康治理理念尤為重要。經過長期的憲法變遷,健康權利在憲法上逐漸獲得確認和保障,健康保障模式和制度體系也趨于完善。現行憲法中的國民健康條款構成健康依憲治理的根本規范,包括國民健康的總領性條款、預防性條款、服務保障性條款以及健康推進的組織性條款。這一規范體系主要通過指明健康立法的方向與重點、確立健康政策的原則與目標、推動憲法與部門法的協同實施、明確健康保障的責任主體,發揮規范效力。伴隨著“健康中國”戰略的推進,需要構建憲法國民健康規范的多維實施路徑,發揮其對健康治理的規范與制度功能。
關鍵詞:國民健康;健康權;憲法規范;憲法實施;“健康中國”;
刑法修正中的溯及力問題及其適用
郭曉紅(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頻繁修正刑法的背景下,新法較之舊法是否有利于被告、在何種范圍內有利于被告變得更難判斷,有必要正確對比新法與舊法,使新法在溯及既往行為時真正貫徹“從舊兼從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例,其所增設的諸多輕罪,如高空拋物罪、妨害安全駕駛罪等,是不利于被告的規定,但實務中卻被以有利于被告之名而溯及既往。新法對部分犯罪的構成要件、罪數認定規則、量刑檔次、罪后量刑情節的調整,部分有利于被告、部分不利于被告。新法諸多規定,形式上有利于被告,實質上不利于被告。既往審判實踐中,類推適用刑法還較為突出,在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時,不能將既往類推適用刑法的判決作為理解“舊法”的依據。對新法中有利于被告的規定在適用中應進一步落到實處,防止對其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釋而溯及既往。應防止將本該認定為重罪的既往案件,以從舊兼從輕為由,將新法增設的輕罪名溯及既往,忽略重罪與輕罪的競合。還應防止對不利于被告的規定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釋,進而將其溯及既往。
關鍵詞:從舊兼從輕;有利于被告;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訴訟法用語的同一性與相對性
董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法律條文呈現出用語同一性與相對性的特點。用語同一性是原則,用語相對性是例外。從法解釋學的研究視角出發,用語同一性的理論功用是創設同一解釋規則,即通過對某一條文中某一語詞的含義作出解釋,推測認定這一語詞在整部法律乃至不同法律中的含義;以此為基礎反向識別出那些違背同一解釋規則的情形。從這個角度看,用語同一性可以作為識別、檢驗、評判立法、司法解釋中用語不規范、不妥當的路徑方法。有些違背同一解釋規則的情形并不是立法瑕疵,而是屬于立法可接受的例外,即用語相對性。刑事訴訟法中的用語相對性多出現在普通用語、相對概括抽象的用語以及跨章節的不同條文中。由于法律用語的多義性和概括性、不同的現實語境、立法要求以及立法風格等原因,用語相對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用語相對性應保持必要限度,以維護用語同一性的基本原則,同時不觸碰修法紅線。
關鍵詞:用語同一性;用語相對性;同一解釋規則;證據;犯罪嫌疑人;
音樂產業“全面數字化”與中國著作權法三十年
熊琦(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音樂產業的“全面數字化”進程,迄今為止經歷了“盜版且免費”(2001-2010)、“正版且免費”(2011-2016)和“正版且付費”(2017-2021)三個階段,背后集中反映出的其實是著作權法施行三十年(1991-2021)來對音樂產業的持續影響。開局階段著作權法設定的權利體系無法對接網絡傳播,導致音樂產業以“盜版”的方式被動完成了數字化轉型,而后隨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介入,著作權市場秩序才得以實現重塑,并由此形成不同于域外發達國家的產業模式,制度適用和設計皆因此面臨新的挑戰。從現階段本土數字音樂產業的困境出發,著作權法三修完成后在適用和完善上的重要課題,需集中于回應音樂著作權許可方面的爭議。一方面將包括專有許可在內的授權許可代替集中許可視為產業主體以私人創制的規則代替法定安排,不再把限制專有許可視作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調整以往增助集體管理組織市場支配力的不當制度安排,轉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開放集中許可的多元路徑。
關鍵詞:音樂作品;錄音制品;集體管理;法定許可;音樂產業;
中國式現代化與經濟法制度創新的競爭性供給理論
彭運朋(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經濟法制度創新的方法論愈發重要。市場中層出不窮的新模式、新業態、新技術以及愈發復雜的既得利益問題增加了經濟法制度創新的難度。對此,應在各地更多地開展經濟法制度創新的競爭性試驗。我國各地之間的這類競爭通常在中央的規劃、指導、監督下展開,主要服務于全國而非地方目標,加之“制度競爭”存在語言學上的預設陷阱,因此傳統的制度競爭理論應調適為中國式的競爭性供給理論。構建制度創新的競爭性供給機制,這是經濟法守正創新的重要方式。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制度試驗;制度創新;制度競爭;粵港澳大灣區;
智慧社會的數字人權保護
——基于“能力路徑”的理論建構
桂曉偉(武漢大學社會學院)
摘要:如何為信息技術發展奠定堅實的倫理基礎,并為實現美好生活提供妥善的制度安排是數字人權研究面臨的重要理論和現實問題。在理論上,數字人權的人性基礎源于人的社會屬性在智慧社會的拓展,而其法律淵源來自基礎人權依據情境變化的拓展以及重要國際人權文件的背書。在內容上,數字人權由“網絡接入權”和“數據自主權”兩項衍生人權及其相關特定權利組成,并以防御、尊重、保護和促進機制維系個人、網絡企業和國家三元結構的良性運作。在實踐中,數字人權以“能力路徑”為指導,通過創造良好的外部機會和提供有效的內在驅動提升個人數字素養,以在人權保障和企業發展之間找到恰當平衡。本研究既深化了數字人權理論,也為其與實踐對接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方案。
關鍵詞:智慧社會;衍生人權;數字人權;能力路徑;數字素養;
環境法典中的生態環境標準:屬性、問題與體例
陳偉(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中國環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技術標準是對生產過程、產品或環境質量之合理指標化定型的規范系統。生態環境標準屬于主要的技術標準之一,是對環境質量、風險管控、排放控制及其識別、操作或管理手段的指標化定型系統。生態環境標準并非法律規范,無論對于公法還是私法,生態環境標準的功能都是提供合理定型的事實以作為法律適用的參照。由于對標準與法律的關系認識不明確,導致生態環境標準制度在類型化、內容與效力、制定與審查備案程序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問題。在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應根據“提取公因式”模式在總則中規定生態環境標準的總體或共性內容,根據不同生態環境標準的適用領域,在污染防治編、自然保護編、低碳發展編和生態環境責任編中分別做進一步完善的制度規定。
關鍵詞: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標準;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
論非政府組織對國際法的塑造
張曉君(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的生成和運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現有國際法體系中非政府組織沒有統一的定義,不具有國際法律人格,但是其能夠憑借自身在相關領域的專業性塑造國際法,充當主權國家之間的潤滑劑,參與國際爭端解決而影響國際法,還能夠幫助監督國際法的實施。目前缺乏對非政府組織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非政府組織關注自身利益,其觀點容易受其資助者的影響,甚至成為歐美國家輸出價值觀的工具。非政府組織已經日益成為各國謀取國際話語權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對其塑造國際法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我國應重視和加強非政府組織建設,以增強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國際話語權。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塑造;國際話語權;
朱元璋監察法制觀述論
陳國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摘要:明太祖朱元璋高度重視監察制度建設,就監察機構的地位、性質及其與其他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監察機構和官員的職責任務,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張和觀點,形成了比較系統的監察法制觀,標志著我國古代政治家對監察法制發展規律的認識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考察朱元璋的監察法制觀對于深化明初乃至有明一代的監察法制研究具有重要價值。
關鍵詞:朱元璋;監察法制;監察觀;監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