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次
中國人工智能立法專論
丁曉東(3)
孫笑俠(19)
王云清(36)
科技新時代法學
個人數據的財產權歸屬
曹相見(50)
論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的私法規制
王 康(59)
《公司法》專題
設立時股東的資本補足責任
徐強勝(73)
控制股東制度規范化的法律路徑
林一英(83)
實際控制人的公司法識別
岳萬兵(95)
刑法與社會治理
論“再法典化”背景下刑法量刑情節的體系優化
劉仁文(106)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法闡釋與司法糾偏
閻二鵬(117)
輕罪善治的中國方案
曾 赟(129)
論氣候累積犯的刑法規制
張 勇(140)
論第三重機制下緊張性不動不構成積極同意
許 健(154)
論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處罰
李 浩(167)
涉外法治研究
劉 萍(179)
鄒國勇(189)
人工智能風險的法律規制——以歐盟《人工智能法》為例
丁曉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人工智能法規制的重點已從替代問題轉向風險問題。以歐盟《人工智能法》為代表的立法將風險分為產品風險與基本權利風險,將風險級別分為禁止性風險、高風險、有限風險和最小風險,并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與大模型作出特殊規定。此種分類在具有合理性的同時也引發了內在緊張關系,此種分級存在不科學與僵化的困境,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與大模型的規制也不盡合理。歐盟《人工智能法》困境產生的根源在于追求對人工智能風險的統一化規制。我國人工智能立法不應簡單效仿歐盟,應堅持對人工智能風險的場景化規制,將人工智能應用者或其構成產品作為風險規制的對象。對人工智能系統及其提供者,應注重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規制與其他領域的自我規制。人工智能風險規制應區分市場主體與公權力機構主體,注重用侵權法對市場化的人工智能風險進行事后規制。
〔關鍵詞〕人工智能立法;產品安全;基本權利;生成式人工智能;場景化規制
中國第一代羅馬法教員的個體典型和整體概貌
孫笑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杭州 310008)
〔摘 要〕陳允和應時是中國早期的兩位羅馬法教員,他們在中國羅馬法學術史上有怎樣的地位?羅馬法本身容易被現代法學邊緣化,而百余年前從事羅馬法教學的他們,今天也幾乎被遺忘和湮沒。為了考證陳允(眾孚)和應時(溥泉)的生平、作品和學術地位,本文以考察應時的生平、學術輩分和教材“盜”疑為線索,證明陳允和應時同屬于中國第一代羅馬法的重要學者,進而勾勒出中國第一代羅馬法學者的個體典型和整體概貌。
〔關鍵詞〕羅馬法;學術史;陳允;應時;人物生平;教材
制定法解釋中的新文本主義
王云清 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00)
〔摘 要〕制定法解釋中的新文本主義是在回應意圖主義的過程中產生的解釋理論,相比倡導顯明含義規則的舊文本主義,它堅決反對訴諸立法意圖以及援引與之相關的論據。在解釋方法上,新文本主義提倡以詞典釋義作為文義解釋的出發點,積極運用解釋準則處理疑難問題,鼓勵法官參考制定法的內部語境。由于新文本主義與其他解釋理論之間不存在根本性分歧、文本內容無法實現自洽且具體解釋方法存在疏漏,解釋者在探索一種合理的法律解釋框架的過程中,依然需要超越新文本主義。
〔關鍵詞〕舊文本主義;新文本主義;顯明含義;解釋準則
個人數據的財產權歸屬
曹相見 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長春 130012)
〔摘 要〕個人數據的共享性意味著個人數據只有形成規模才有分析、預測價值,它源于符號世界的認識功能,具有必然性。但個人數據的來源和生成并不能成為用戶分享個人數據財產價值的正當理由:除用戶單獨生成的情形外,個人數據的共享將打破用戶對個人數據財產價值的獨自擁有;即便用戶的行為構成合同履行,也只是取得數據服務合同所支付的服務對價。數據財產的排他性與個人數據的共享性并不矛盾,因為后者影響的是數據財產的形成,而不是數據財產的內容。除數據由用戶單獨生成的情形外,個人數據的財產利益應由企業享有。在數據權利中,資源持有權旨在支配所收集個人數據的分析、預測價值,加工使用權為其權能,產品經營權則是數據加工的結果。數據的權利分置缺乏規范上的必要性,無法也無須借助權利束、權利塊理論來解釋。
〔關鍵詞〕個人數據;財產歸屬;符號世界;共享性;排他性
論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的私法規制
王康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上海 201701)
〔摘 要〕在《民法典》第1009條的規制范圍中,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的倫理、法律問題最為復雜。本條作為對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進行直接規制的唯一條款,本質上系聚焦義務施加的框架性條款,僅是“新條文”而非“新規則”,但有“新意義”。為在私法領域實現對前沿生命科技的國家治理政策目標,其對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技術應用發出禁令,并采取了風險、倫理與利益三個雖不充分但卻務實的規制路徑,展示出謹慎、包容、謙抑的規制立場。本條因包含轉介條款而具有法源指引和拓展之功能,借助將有關管制法條款予以規范位階提升,可形成一個有關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的公法、私法交融的動態規制體系。本條因其一般條款的性質而存在著適用上的風險和負擔,需經具體化之司法作業才能發揮應有的規范力,故不能過高評價其法價值和法效果。本條尚需在法的外在體系、內在體系上予以立法改進和法理闡釋,才能真正實現規范目的,在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法律規制中彰顯以人之尊嚴為價值內核的基因正義。
〔關鍵詞〕人類生殖系基因組編輯;人之尊嚴;基因正義
設立時股東的資本補足責任
徐強勝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 430073)
〔摘 要〕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此前存在的部分制度問題進行了系統性回應。其第50條關于設立時股東的資本補足責任規定,體現了公司應當依法設立的法理,是我國公司法對設立中公司理論認識提升的結果,校正了修訂前對設立時股東出資不足責任的簡單化認知。《公司法》第50條與第51、52條共同保證著公司資本在公司成立時的確定與充實,并一起消除了修訂前《公司法》關于其他已經足額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的連帶責任風險,符合公司法邏輯,有利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
〔關鍵詞〕設立中公司;設立時股東;依法設立;資本補足
控制股東制度規范化的法律路徑
林一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北京 100805)
〔摘 要〕股權集中的公司,控股股東基于表決權對公司進行控制,更容易獲取控制權私利。獲取控制權私利能夠激勵控制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或者監督,降低代理成本,但也可能損害公司或者小股東利益。股權集中是我國公司治理的現狀,對于控股股東的規范,要立足于我國所有權與控制權不分的傳統和現狀,實現激勵與規范平衡。控股股東受信義務來源于美國判例法對信托關系的類比適用,其內涵不確定,與股權自利行使屬性不符,難以作為控股股東行使權利邊界的指導原則。公司法規定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控制股東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將作為經營者和濫用控制權的控制股東納入組織法的義務和責任體系規范,可以避免受信義務規則不明確可能產生的過度威懾或威懾不足。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規定并非要求股東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負有受信義務,而是要求股東不得超越權利邊界行使股東權利,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關鍵詞〕受信義務;實際董事;濫用股東權利
實際控制人的公司法識別
岳萬兵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1)
〔摘 要〕實際控制人概念的功能是為事實上的公司權力掌控者塑造規范內的主體地位,避免公司控制權脫法。對此概念內涵及外延的解讀,應緊緊圍繞其功能。拆解來看,“實際”意在強調“事實上”,是實質主義的規范表達;“控制”意味著“穩定的控制力”,其不以控制的客觀強制性、積極行使控制權、從控制權中獲益為必要條件,而是一種相對靜止的狀態描述;“人”指向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單獨主體也可以是復數主體,但在實質主義標準下,法人只有在自身不存在實際控制人時才能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非法人組織的治理模式人合性較強,其作為公司控制權的運作平臺時應認定其背后的負責人/合伙人為單獨或共同實際控制人。由實際控制人概念的內涵出發,可厘定其外延包括:(1)公司內部的控股股東、關鍵股東、執行董事、董事長等主體,此時法律文書應將“實際控制人”置于控股股東、董事長等名詞之后并列使用,表達該主體實質掌握公司權力之意,其法律后果是規范適用可能發生變化;(2)公司外部的隱名投資人、協議控制人、形式權力人的近親屬及其他為公司/形式權力人所依附的主體等,此時“實際控制人”單獨作名詞使用,其法律后果是將該公司外部主體納入公司制度的約束。現《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概念釋義仍不夠精準,有必要予以細化。
〔關鍵詞〕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隱名股東;協議控制;影子董事
論“再法典化”背景下刑法量刑情節的體系優化
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 要〕刑法再法典化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對量刑情節進行體系優化,這既是扭轉“重定罪、輕量刑”的需要,也是促進量刑規范化的要求。要對《刑法》第61條進行規范重塑,在明確量刑根據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厘清罪責與預防關系的基礎上,細化列舉各種影響量刑的事由。要完善和補充各項具體的量刑情節,如將認罪認罰從寬與企業刑事合規納入《刑法》,使之在刑事實體法上有法可依;將在我國刑法修正案的個罪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已大量存在的退贓退賠等“法益恢復”內容進行類型化處理,從分則情節提升為總則情節;借鑒域外的污點證人刑事責任減免制度,一體解決立功、行賄犯罪特別自首等相關理論與實務困擾。
〔關鍵詞〕量刑根據;認罪認罰;企業刑事合規;法益恢復;污點證人制度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法闡釋與司法糾偏
閻二鵬 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海口 570100)
〔摘 要〕當前學理層面對“幫信罪”法條性質的分析未能合理闡釋其立法必要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主觀明知、客觀幫助行為及“從重處罰”條款的適用均存在明顯分歧;在當代共犯教義學命題檢驗下,“幫信罪”旨在規制的典型行為類型存在處罰上的漏洞,面對網絡空間幫助行為危害性躍升的事實,作為“堵截性”罪名其單獨增設的必要性能夠得到證成;以“幫信罪”立法必要性的證成為基礎,本罪構成要件可通過主觀“明知”的確認和客觀“幫助”的判斷進一步“純化”,從而回應司法分歧;《刑法》第287條之二第3款“從重處罰”的規定,應限縮其競合范疇,以實現“幫信罪”與上游犯罪共同犯罪以及“掩隱罪”之間的界分。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共犯教義學;立法必要性
輕罪善治的中國方案
曾赟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廣州 510420)
〔摘 要〕基于善治的法治要素,我國輕罪善治的法治方案包括:其一,實施輕罪化改造;其二,建立對輕罪立法的合憲性審查機制;其三,實施多元主體共治,促進硬法與軟法的有機融合。基于善治的參與性、平等與包容性、以共識為導向三要素,我國輕罪治理應趨向善治的根本路線是群眾路線。輕罪善治群眾路線的根基在于社會有機團結的建立,即勸導協作的有機團結、網狀協作的有機團結、網狀共生的有機團結。基于善治的響應性、整體性二要素,我國輕罪司法的善治之策是輕罪審前處理的寬和化、輕罪判決的輕緩化。基于善治的有責性、有效性二要素,我國輕罪善治的根本目標既指善治自身,即拘留率低、逮捕率低、一審審理期限短、不起訴率高、非監禁刑判決率高、無罪率高、緩刑適用率高,又指輕罪預防的有效性,即犯罪率低、再犯率低。
〔關鍵詞〕輕罪;善治;輕罪立法;輕罪治理
論氣候累積犯的刑法規制
張勇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上海 200042)
〔摘 要〕氣候安全具有獨立的集體法益屬性。累積犯是以特定的累積危險行為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類型,單一行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危險,只有在大量累積之后才能產生現實危害。累積犯是特殊的抽象危險犯,構成犯罪不要求行為與法益侵害危險之間具備現實的因果關系,而是要求具有潛在危險,屬于間接的危險犯。在預防刑法觀念下,對累積危險行為有必要提前予以刑事處罰,這樣既符合法益保護主義,也無損罪責自負原則。氣候累積犯即非法排放溫室氣體(碳排放)的累積危險行為,有必要將其納入污染環境罪的刑法規制范圍。碳排放行為具有累積危險性,需要運用疫學因果關系論來判斷其具備氣候變化累積效應的可能性;根據要素分析法,氣候累積犯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刑法對于氣候累積犯的入罪門檻須予以限定,對污染環境罪的兜底條款須限制解釋。從刑行責任銜接角度,并非所有的氣候累積危險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認定氣候累積犯須依據相關行政性標準;如果碳排放量沒有達到臨界值,只能對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關鍵詞〕氣候安全;集體法益;抽象危險犯;氣候累積犯;污染環境罪
論第三重機制下緊張性不動不構成積極同意
許健 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江蘇淮安 223001)
〔摘 要〕違背他人意志是侵犯性決定權犯罪本質特征的關鍵表達。行為人的性張力加大,性暴力不加控制地實施,被害人被迫處于第三重機制下。極端生存狀態的投射和抽離之間轉換,導致被害人的身體僵直,呈現出“緊張性不動”的狀態。被害人身體從生理的角度已被動做好接受“無法避免被性侵”的危險,但并非表示被害人同意接受性侵行為。“半推”表明行為人的手段行為或目的行為已經違背他人意志,是被害人完整的拒絕意愿的肢體語言;“半就”構成緊張性不動,被迫理性屬于非理性,被迫理性同意同樣未允許行為人對相應的法益進行損害,不是被害人同意的完整表達,不屬于被害人承諾,屬于拒絕侵害的行為。“半推”和“半就”均不存在被害人的積極同意,我國應采用積極認可和消極否定兩種方式來認定是否存在“積極的同意”。
〔關鍵詞〕僵直強硬;緊張性不動;被迫理性同意;積極同意;違背意志
論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處罰
李浩 安徽大學法學院(安徽合肥 230601)
〔摘 要〕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陳述分為主張型陳述與證據型陳述,這兩種陳述的功能與屬性存在明顯區別,當事人的虛假陳述也相應地分為主張型虛假陳述與證據型虛假陳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為規制虛假陳述提供了宏觀上的依據與指導。對虛假陳述的具體規制應當建立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對主張型虛假陳述,原則上應當采用在作出心證時給予不利評價等方法,而對于證據型虛假陳述,則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關于偽造重要證據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當事人作了主張型虛假陳述同時存在虛假訴訟或者偽造證據的,可按照虛假訴訟、偽造證據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關鍵詞〕民事訴訟;當事人虛假陳述;主張型當事人陳述;證據型當事人陳述;訴訟罰款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單證“不能轉讓”的制度改進
劉萍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在現有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律體系下,鐵路貨物運輸單證不能轉讓,這一制度設計限制了以鐵路運輸為基礎的國際貨物貿易和融資的發展。應對現有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單證制度進行改革,允許鐵路運單收貨人記載或記名,或不記名,包容鐵路運單可以是“不能轉讓”的,也可以是“可轉讓”的,為“可轉讓”鐵路運單打開法律通道。這一改革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和經濟人自主理性,又與國際運輸領域單證立法規則整體上呈現出的靈活趨勢保持一致。在改革路徑方面,另起爐灶制定新的國際條約,會使國際鐵路運輸規則更為割裂,并不可取;直接在運輸法領域賦予運輸單證物權憑證效力,也不合適。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單證制度改革的著力點應是對《國際貨協》和《國際貨約》相關條款的修改。我國作為《國際貨協》成員國,可以向鐵路合作組織提出修改相關規則的建議,同時利用國際鐵路運輸政府間組織、大湄公河次區域鐵路聯盟等合作平臺,推動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單證制度改革。
〔關鍵詞〕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單證;運輸單證轉讓;運輸合同;物權憑證;債權憑證
論商事調解保密例外的價值、規則及邊界
鄒國勇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湖北武漢 430072)
〔摘 要〕“保密性”是商事調解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價值之一。為了維護調解的公平性、保護弱勢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教化和提高后續裁判程序的效率,一些國家、地區的調解規則在遵循調解保密原則的同時規定了下列五種例外情形:(1)待披露的調解信息具有獨立性或者屬于周知常識;(2)征得調解信息提供者或制作者的同意;(3)為履行或強制執行調解和解協議所必需;(4)為證明調解員等專業人士的不當行為所必需;(5)出于維護公共政策的目的。在披露調解信息時,應當注重保密例外的適用邊界,即遵循比例原則的要求、履行嚴格的披露程序,明確規定出現不當披露行為時的法律救濟途徑。將來我國在制定《商事調解法》時,應在總則中確立調解保密原則,在分則中規定保密例外規則,明確規定調解信息披露的客體和主體范圍、披露程序以及不當披露時的法律責任和救濟措施。
〔關鍵詞〕商事調解;調解保密原則;保密例外;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