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產品責任的立法更新
鄭志峰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重慶 401120)
〔摘 要〕我國《人工智能法》的制定程序應當與《產品質量法》的修訂程序同步啟動,以確保人工智能產品安全與產品責任的規則相協調。有形性并非判斷人工智能產品的標準,人工智能輸出信息具有成為產品的可能,而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的區分則需要進行類型化判定。在產品缺陷的判斷上,技術性標準的制定應當特別考量人工智能產品的新安全需求,對不合理危險的認定則需要綜合產品說明、其他產品的影響、自主學習、升級更新等主客觀因素。因果關系的認定需要區分輔助型與替代型人工智能,合理判斷人工智能自主行為與使用人行為是否構成替代原因,同時引入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在免責事由方面,后期缺陷抗辯規則的適用需要考慮人工智能產品的升級更新、自主學習的特點,對發展風險抗辯規則的適用宜通過區分不同風險的人工智能、設置跟蹤觀察義務等方式進行限制,但沒有必要創設單獨的開源抗辯規則。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人工智能產品;產品缺陷;因果關系;免責事由
權力概念的法學巡禮
胡平仁 中南大學法學院 (湖南長沙 410012)
〔摘 要〕權力的內涵大體經歷了從寬泛的“能力說”“影響力說”到確切的“強制意志說”和“不平等關系說”的演進。西方法學中的“權力”概念長期依附于“權利”概念,有著多方面的原因?档隆⑦吳吆蛫W斯丁的權力觀,在繼承羅馬法關于權力是支配性力量的基礎上,第一次認識到“權力”有別于“權利”。薩爾蒙德和霍菲爾德對法律權力概念的精細分析,偏重于區分私法中的“權力”和“權利”,與偏重公法權力的洛克、孟德斯鳩遙相呼應。其后弗里德曼等人通過深化與勾連私法權力和公法權力的理論,使“權力”概念更具法學意味和整體感。中國、日本等東方國家的“權力”觀念與西方有所不同,但無論西方還是東方,“權力”概念在法學領域迄今尚未獲得獨立范疇的地位。
〔關鍵詞〕權力;權利;不平等性;正當性;歷史檢視
司法博弈的人民立場
謝冰瑩 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871)
〔摘 要〕北美殖民地政府在建立初期,引入了宗主國的陪審團制度。在實踐中,陪審團和法官的司法博弈,是該制度在北美運行的主線和基本特點。17世紀殖民地早期,基于限制法官專權、緩和社會矛盾、促進地區經濟繁榮等多種目的,陪審團同法官圍繞陪審團決策權在各殖民地呈現出競爭和合作并存的博弈格局,陪審團制度由此在司法領域展現出地方自治的工具性價值。到了18世紀,雖然陪審制受到司法集權和專業化的沖擊,在博弈中逐漸式微,但其在革命前夜又通過同親英法官的博弈,突顯了自由和權利保護的目的性價值。最終,陪審制度成為殖民地發動獨立革命的精神燈塔和制度堡壘,被嵌入后來美國的憲法精神中。陪審團制度所體現的司法人民性立場,正是這一制度能夠歷久彌新,對當下我國司法改革有一定啟迪意義的因由。
〔關鍵詞〕北美殖民地;陪審團制度;司法博弈;司法民主
論“數字化生活權”及其義務譜系
宋保振 山東大學法學院 (山東青島 266237)
〔摘 要〕“數字化生活權”是在數字中國建設和數字人權保障雙重背景下“互聯網接入權”的理論迭代,它與“互聯網接入權”在人權基礎、權益范圍、保障邏輯等方面有所區別。從權利證成來看,“數字化生活權”隸屬公民基本權利范疇,是數字人權向具體權利轉化的“二階權利”,滿足新興權利成立的正當性、合法性與現實性標準。從權利構造來看,“數字化生活權”的權利主體主要是“數字弱勢群體”,權利客體側重于行為,權利內容包括網絡連接權、網絡自由權、信息公平權等具體權能。從權利實現來看,“數字化生活權”應圍繞國家、互聯網企業與大平臺等多主體構造對應的義務譜系。就國家而言,應承擔尊重、保護和給付義務,主要是提供物質與服務幫助及創造平等機會與條件。就企業與大平臺而言,其義務正在經歷從“道德義務”向“法律義務”轉化。為保障“數字生活權”的實現,應暢通社會公眾尤其是弱勢群體的信息獲取與使用渠道,并破解因主體身份造成的算法偏見。
〔關鍵詞〕數字化生活權;數字不平等;數字弱勢群體;數字人權
論數字法治政府建設的安全之維
蔣銀華 廣州大學法學院 廣州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 (廣東廣州 510006)
〔摘 要〕數字法治政府體現了數字政府、法治政府、數字法治三者的交互融合,其間的數字安全實質是一個以國家安全為根本歸依,以數字技術為主要場域,以法治價值為基本架構的體系性概念,具有鮮明的人民性、全面性和協調性特征,在數字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具有保障性功能,居于基礎性地位。數字安全固有的依附性、綜合性、不確定性特征,導致了數字安全在實踐中面臨著價值定位不清晰、潛在風險不可控、制度體系不完善等困境。據此,應秉持整體性路徑,確立數字安全在數字法治政府建設中的統合地位,并構建一體化保障機制,恰當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率、安全與資本三對范疇及關系,建立數據風險評估制度、數據利用追蹤制度、數據決策動態校驗制度。
〔關鍵詞〕數字法治政府;總體國家安全觀;數字安全;自動化行政
個人信息許可使用的法律構造
孫靖洲 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871)
〔摘 要〕在數字經濟時代,以個人身份價值為基礎的“身份營銷”和以人類勞動為核心的“數據勞動”,分別是互聯網“免費模式”的砥柱和AI產業的基礎。個人信息應當從網絡活動的副產品,轉變為人們獲得數字人格主體地位、參與數字經濟治理和積極融入數字社會的工具!秱人信息保護法》對信息主體的賦權,無疑在保護個人信息的同時也為個人信息的許可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礎。個人信息的高水平保護保障了個人信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而合法與公平的個人信息交易又提升了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和信任。通過充分吸收比較法經驗且遵循已有立法和解釋構架,本文認為個人信息許可使用的理論基礎是以個人信息自決權為價值內核的情景完整性理論,其實現機制應當以“合同所必需”為法律基礎,并以“精準營銷合同”“數字形象許可使用合同”和不同種類的數據勞動許可證為標準合同,通過場景化的個人信息許可使用規則,實現高質量數據高效率使用的目的。
〔關鍵詞〕個人信息許可使用;身份營銷;數據勞動;數字經濟
算法科技倫理法制化的邏輯證成與建構進路
蔡琳 西北工業大學法學系 (陜西西安 710000)
〔摘 要〕算法科技帶來的新型倫理風險具有深遠性、滲透性與嚴峻性,已超越傳統計算機倫理所能約束的范圍。算法科技倫理雖以成文化的形式彰顯其強目標性,卻囿于結構圖譜中“外部性”與“內容”的結構性瑕疵,導致運行機制失靈。面對算法社會的新型倫理風險,算法科技倫理的作用效能呈現出綆短汲深之勢,原因在于算法科技倫理對外部結構的約束力較弱。欲實現算法科技倫理對算法行為的更好規制,就需要通過法律控制的思路以增強其外在約束力。在算法科技倫理日臻專門化、成文化、系統化的背景下,推動算法科技倫理的法治化以實現算法社會技術創新與風險遏制的“協同紅利”,就成為最佳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算法科技倫理;倫理風險;法治化;建構進路
數據權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礎與制度構建
崔聰聰 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 (北京 100876)
〔摘 要〕數據權利初始配置的主要爭議點是原始數據歸屬于數據來源者還是數據生產者,難點是明確個人信息主體權益和數據權利之間的界限。數據的本質特征是數據處理者基于信號對數據源的感知,屬于認識論的范疇。雖然物理形態的數據不具有競爭性,但是數據利用的結果具有競爭性。為防止市場失靈,法律應當在數據上配置所有權。依循分類確權的進路,以數據產生的實質性貢獻為標準,原始數據應歸屬于數據生產者,衍生數據應歸屬于數據加工者。數據權利的客體應限定在非創新性的數據,具有創新性或者創造性的數據應納入知識產權范疇予以保護。數據權利客體的范圍不以集合數據為限,單條數據也可以配置數據權利。數據權利的權能包括權利人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處分數據;诜峙湔x原則,應當賦予數據來源者針對原始數據收益的利益分配請求權。
〔關鍵詞〕感受性關系;數據生成;數據所有;數據分類確權;數據收益分配
中國式審計委員會:組織基礎與權責配置
劉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基于單層制改革需求,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不同于英美式審計委員會和東亞式審計委員會,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委員會規則。但是,其所涉條文簡要,引發了理論與實務上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定位、組織設置與運行、職權行使等多重疑惑,有待于系統的規范闡釋。審計委員會本質上屬于法定型專門委員會,在組織設置、成員選任、會議決議和組織運行方面具有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對監事會監督職權的承接,在內容上包括業務監督權、財務監督權、人事監督權、提議召開和召集主持會議等程序性職權、訴訟代表權等五大方面;在承接方式上包括吸收和引致兩種方式。基于審計委員會的組織基礎和職權承接,對審計委員會的問責需要區分審計委員會責任與董事會責任,區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集體責任與個體責任,以實現監督權責的合理配置。經由董事會中嵌入審計委員會的單層制改革,有助于降低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成本,強化監督機構的專業性,克服監督中的信息屏障,實現公司監督職能的優化。
〔關鍵詞〕單層制改革;審計委員會;監督職權;監督問責
公司監督機制中“人緣同構性”的制度解構
陳嘉白 清華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存在著董事與監事、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間的“人緣同構性”,其基本由同一股東或股東群體所選任,由此形成公司監督機制上“自己人監督自己人”的局面。這是監事“形骸化”、獨立董事“花瓶化”在人際關系上的根本原因。雖然本次《公司法》修改進一步強化了公司監督機制,但對于“人緣同構性”問題,仍須根據《公司法》擴大公司的自治空間,通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規則示范引導下的制度創新予以有效解決。導致公司治理結構中“人緣同構性”的制度原因是資本多數決規則的無差別應用。雖然資本多數決應用于公司經營決策機制具有合理性,但并不等于其應用于公司監督機制也有合理性,因為這兩種機制在運行目標、價值取向上有根本區別。應當在公司監督機制形成上以“人頭多數決”規則取代資本多數決規則,使董事與監事、執行董事與獨立董事分別由不同的股東或股東群體選任,以解構“人緣同構性”來達致公司監督機制的實質獨立性,從而實現公司監督機制的實效性。
〔關鍵詞〕公司監督;監事;人緣同構性;資本多數決;人頭多數決
預算民主的制度完善路徑
劉馨宇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人民代表大會處于預算活動的主體地位,通過審批預算限制政府財政收支,劃定權力行使邊界。人大會期與預算年度錯位導致人大審批預算違背事前審批原則,審批前執行預算削弱了預算民主合法性。預算先執行后審批的實踐慣例不符合預算事前審批原則,在尊重憲法對人大預算職權和人大開會周期規定的前提下,可提前全國人大會議召開時間并延長會期,增加地方人大會議召開次數,滿足預算事前審批原則的要求。初步審查制度可以彌補人大專業性的不足,建議統一各級各地初步審查主體,增設預算專門委員會負責初步審查,明確初步審查內容和審查效力,并強化公眾參與。預算正式審批采用全有或全無的綜合審批方式容易導致預算審批的形式主義,應當探索分項審批模式,并賦予人大預算修改權,真正發揮人大審批預算的民主控權作用。
〔關鍵詞〕預算民主;預算審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監察全覆蓋視域下職務犯罪調查管轄的范圍
陳偉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重慶 401120)
〔摘 要〕監察主體對職務犯罪依法調查的前提在于監察范圍的合理確定,這不僅牽涉到監察機關的權力行使邊界,而且關乎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職務犯罪調查權與普通刑事案件偵查權的管轄界分。現有“以身份為中心”和“以罪名為中心”的管轄標準確立,都因未精準把握監察機關的核心特質而有失妥當。監察機關專責反腐的核心職能應作為職務犯罪調查管轄范圍的基準,并把對象與事項結合起來綜合評判,在運行中按照“由人及事”的路徑進行細致辨識。由于部分案件的主體身份與行為事項在職務與非職務之間具有交叉性,監察機關職務犯罪調查范圍的確定需遵循監察權規范行使的法治邏輯,結合監察全覆蓋高效反腐實踐運行的要求,注意“由事及人”的規范性與關聯性審查,審慎劃定監察機關職務犯罪調查的權力邊界,對監察管轄中的現實困惑和實踐爭議予以澄清。
〔關鍵詞〕監察委員會;監察全覆蓋;職務犯罪;調查管轄
權益對抗效力視角下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民事權益的類型化
張海燕 山東大學法學院 (山東青島 266000)
〔摘 要〕奉行形式化原則的強制執行損害案外人民事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但現有程序法規范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規定缺乏體系性、邏輯性和融貫性。為實現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主張權益與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均衡保護,有必要系統梳理實體法規范中與排除強制執行相關的民事權益的性質與效力。案外人所主張民事權益多具對抗效力,該對抗效力是其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邏輯前提,但具有對抗效力的權益并不等于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亦涵蓋雖不能排除強制執行但仍應受保護的權益。根據排除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同,可將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區分為概括與非概括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前者對應于所有權型對抗性權益,包括所有權、獨立性財產權益、特定條件下的債權受讓人和不動產買受人權益;后者則與定限物權型對抗性權益相契合,包括限制財產使用價值、交換價值的權益以及限制財產處分的權益。
〔關鍵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權益;對抗效力;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類型化
已決關鍵爭點既判力之理論證成與適用
汪蓓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既判力的客觀范圍是衡量訴訟法學意義上國家資源與個人利益兩大價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標尺,然而,其理論發展卻囿于規范限制、對話不足、法系偏倚而無法發揮應有的實踐指導作用,F行以事實說為代表的解釋論存在無法于理論體系中自圓其說等問題,將英美法系爭點排除原理大陸法系化的日本“爭點效理論”卻未習得其精髓,以單一的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純粹模仿爭點排除的制度外表構造,始終無法完全與本土制度相融合。爭點既判力與訴訟標的既判力類似,其正當性基礎應為演繹推理的過程邏輯、公私利益的協同維護、誠實信用的具體適用。爭點的同一性判斷應進行實質比較,事實爭點不宜以要件事實或抗辯事實等類型化限制后進行僵硬對比。爭點的關鍵性判斷應采替代法,當事人對關鍵爭點亦應負擔一定程度的審慎義務。爭點的已決性不僅指已經法院裁判,而且指本應在前訴中提出而未提出且未被實際裁判的主張,亦視為已得到裁斷。與以往認知不同,因關鍵爭點的既判力兼具公私雙重利益,其應由后案法院依職權調查確定而非僅依當事人主張才得援用。
〔關鍵詞〕既判力;關鍵爭點;適用方式
我國公文書證據規則的體系與結構
紀格非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公文書的證據規則不是簡單的證據法問題。因涉及司法機關如何使用公主體的工作成果,公文書的證據規則與行政行為的效力規則存在表里關系,法官的自由心證及當事人爭議公文書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我國目前的公文書證據規則存在著內部體系混亂,邏輯不清,過度依賴“事實發現”路徑的問題;在外部體系上,現有證據規則的效力未與行政行為的效力保持一致。為解決上述問題,應在法秩序統一的背景下對公文書的實質證明力作出更細致的區分,使公文書的證據規則與行政行為的效力相匹配。為實現公文書證據規則的體系化,還應區分三種不同類型的公文書,分別規定實質證明力的認定規范。
〔關鍵詞〕公文書;實質證明力;形式證明力;推定;免證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