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論全面脫貧與人權治理
劉志強(3)
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政法邏輯
邵六益(13)
第三審為法律審?——近代中國的學說、立法與司法實踐
聶鑫(25)
科技新時代法學
《個人信息保護法》“守門人條款”解析
周漢華(36)
互聯網平臺金融的信息披露規則與法律責任重敘
巫文勇(50)
數字貨幣的交易功能及法律屬性
呂睿智(64)
專稿
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性質、目的與行使邏輯
張衛平(77)
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江歌案
司法裁判的道德維度與法律方法——從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的道德爭議切入
魏治勛(91)
因幫助他人而受害的私法救濟——以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為例的考察
張平華(110)
先行行為責任人的義務之源——以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為主要考察對象
程淑娟(128)
刑法與社會治理
受賄未遂標準的法教義學反思與再造
姜濤(138)
合作共治:行政犯治理的路徑選擇
田宏杰(155)
部門法理與法律制度
《民法典》視角下權利客體理論的雙重構造
何松威(166)
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中禁訴令的法理闡釋與規則適用
黃志慧(178)
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
劉鵬飛(191)
論全面脫貧與人權治理
劉志強(廣州大學法學院,廣東廣州 510006)
〔摘 要〕全面脫貧是我國人權治理的微觀投影與實踐具象,由人權理念、人權保障、人權實踐、人權話語四個維度構成。“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是全面脫貧人權治理的理論引領,不僅補正了西方傳統人權理念的局限,而且突出了我國人權治理的核心價值。圍繞“幸福生活權”構建人權保障是全面脫貧人權治理的理論內核,宏觀上關涉“幸福生活權”與“免于貧困的權利”邏輯關系,微觀上關注脫貧過程中針對不同人權子項具體制度的安排。實現“最大人權工程”的人權實踐是全面脫貧人權治理的理論機制,集中表現在提出精準扶貧式的反貧困方法以及打造法治化脫貧治理模式。“沒有貧困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人權話語是全面脫貧人權治理的理論表達,一方面在全面脫貧的實踐中提煉我國人權話語體系,另一方面在國際人權話語場域中倡議共建沒有貧困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關鍵詞〕全面脫貧;人權治理;人權
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政法邏輯
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1)
〔摘 要〕“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是改革開放后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徑。法律在保護私人財產的同時也會固化既得利益,尤其是收入差異轉化為生產要素后加劇了社會的分化和內卷,導致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共同富裕是新時代的重要命題。我國法律中蘊含著限制社會分化、支持共同富裕的法律資源。新中國成立之初的社會主義共同富裕規范具有代際約束力,鄧小平關于共同富裕的論述構成了國家與公民的一份公法契約,先富者有帶動后富者的公法義務,這也對公民的私人財產權施加了外在限制。在分配制度中,除了要在二次分配中強調按勞分配原則外,還要在初次分配中突出勞動相對于資本的優越性,提升勞動的回報率。中國的收入差異處在更大的世界體系之中,實現共同富裕需要注意國際和國內兩大視角。未來在追求共同富裕的過程中,需要維持社會活力,努力實現國家、社會、個人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共同富裕;社會主義;政法邏輯;新時代
第三審為法律審?——近代中國的學說、立法與司法實踐
聶 鑫(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 要〕近代中國仿行德日訴訟制度,建立三審終審制,立法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其立法本意是,第三審專為統一法律之解釋,而不為事實之審查。為解釋、申明訴訟法上的相關規定,民國最高審判機關先后作出多個司法解釋、超過九十個判決例。可在司法實踐中,第三審法院仍不時審查事實問題,一方面,第三審為法律審的原則受到日本最近立法的沖擊;另一方面,下級法院審判質量堪憂,第三審法院并為事實審乃不得已而為之。南京國民政府改四級三審為三級三審制后,對上訴案件的全面審查導致最高法院不堪重負,不得不向法定原則回歸,“厲行法律審”;與此同時,最高法院也指出,這是一個“緩進”的過程。研究第三審為法律審的法定原則在近代中國的實踐與妥協,對于我們認識今天的司法改革也有參考意義。
〔關鍵詞〕最高審判機關;第三審;法律審;事實審;判決例
《個人信息保護法》“守門人條款”解析
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 要〕傳統守門人存在于社會生活不同領域,通過履行第三方義務承擔各種把關職責,構成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平臺經濟能夠迅速發展,得益于避風港原則免除平臺第三方義務。隨著超級平臺利用數據優勢阻礙競爭現象的加劇,各國近幾年來開始建立數字守門人制度,對守門人數據活動進行監管。傳統守門人與數字守門人差別巨大,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守門人條款將兩種意義上的守門人融入一爐,既有特點,也對實施提出各種挑戰。
〔關鍵詞〕守門人條款;數據監管;第三方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
互聯網平臺金融的信息披露規則與法律責任重敘
巫文勇(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江西南昌 330032)
〔摘 要〕互聯網平臺金融的多節點、快速化和虛擬性,開啟了較傳統金融更多的危險源,而“新危險源的開啟、預防和控制”則需要與之相對應且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法律規范。國家加強對互聯網平臺金融的監管,標志著我國理論和實踐對互聯網平臺金融的批判和改革,但不應該簡單地將其理解為對互聯網平臺金融內在價值的全面否定,而應該視為對互聯網平臺“金融脫媒”“信息配置”“風險分配”“有效市場”和“理性市場”過度解讀的反思和檢討。批判與改革是金融創新過程中的新常態,互聯網平臺金融的試錯、糾正、完善和發展與新金融監管立法并行不悖。當務之急是,糾正長期以來互聯網平臺金融領域中的去監管化思想,將其納入大金融監管范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創新與規范、安全與效率、制度剛性和操作彈性之間,合理界定市場主體信息披露邊界和責任,建立與互聯網底層技術相適應的信息披露侵權判定標準和法律責任承擔機制。
〔關鍵詞〕平臺金融;信息披露;邊界界定;侵權認定;責任承擔
數字貨幣的交易功能及法律屬性
呂睿智(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山東青島 266100)
〔摘 要〕數字貨幣是一個寬泛且復雜的概念,準確地界定數字貨幣的概念是討論其法律屬性的前提。“數字貨幣”不同于“數字人民幣”,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嚴格意義上的數字貨幣應當是基于區塊鏈(公有鏈)技術的,它不同于央行所發行的數字貨幣(法幣),數字貨幣是完全意義上“去中心”的。這種“去中心”特征,既使得數字貨幣成為犯罪分子有效逃避監管的工具,又將沖擊現今穩定的金融乃至社會秩序,應當加以禁止。至少在目前,基于公有鏈環境的數字貨幣不應當被定義為網絡虛擬財產,而應將其視作一種網絡電子數據。對數字貨幣法律屬性問題的分析,應當在區分概念的前提下,結合技術的不斷演變而審慎對待,而非一概而論。
〔關鍵詞〕數字貨幣;暗網;區塊鏈;合法性
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性質、目的與行使邏輯
張衛平(煙臺大學法學院,山東煙臺 264005)
〔摘 要〕民事再審無疑是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特別關注的熱點、重點領域。由于再審監督權的存在,使得我國的再審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國外再審制度的特殊構造,也就形成了當事人再審訴權與法院再審監督權、檢察再審監督權并存、交錯的狀態。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在性質、目的、行使的邏輯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視了這一方面,導致人們對兩種不同權利/權力行使邏輯理解上的誤解,也就必然導致對再審訴權和再審監督權處置的錯誤;尤其是忽視了再審監督權在行使中對政治性、社會性因素的考量,誤以再審訴權的邏輯理解再審監督權的行使。一旦正確認識了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的性質和行使的不同邏輯,就能夠按照彼此的邏輯作出正確處理;才能有意識地衡平和協調兩者的關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達成制度設置的目的。
〔關鍵詞〕再審;再審之訴;再審訴權;再審監督權;民事檢察監督
司法裁判的道德維度與法律方法——從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的道德爭議切入
魏治勛(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上海 201701)
〔摘 要〕針對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根據被告劉鑫在江歌遇害事件過程中的行為表現,通過對侵權事實因果關系、主觀要件和法律依據的深入解析,在法教義學視閾下,很難根據現有的侵權責任法體系追究劉鑫的生命權侵權責任。而通過對法律價值與社會正義價值、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法官立場與道德命題關系的分析,可以得到一個基本認識:真正能夠支撐起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的規范基礎,只能是“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于是,問題就被帶入了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軌道,通過法律原則指引判決方向并規訓規則的具體適用,運用法律解釋對法律規則“空缺結構”予以價值補充,經由“轉介條款”合法導入道德規范或“社會命題”,借助核心價值觀與道德話語強化裁判說理的社會效果,對江歌案民事審依然能夠作出合理的判決結論,并經得起專業的批判和社會的審視。江歌案的判決從正反兩面揭示出,司法審判既是一個法律價值得以實現的生動實踐過程,又是一場司法正義藉以達成的科學方法演練場域,價值與方法、形式與實質,構成了通向最佳解釋的法律實踐的一體兩面。
〔關鍵詞〕江歌案;道德爭議;因果關系;法律價值;社會命題;法律方法
因幫助他人而受害的私法救濟——以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為例的考察
張平華(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青島 266237)
〔摘 要〕 “江秋蓮訴劉暖曦案”的事實特征是“因幫助他人而受害”。相關私法救濟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以情誼行為、見義勇為、緊急救助、無因管理為代表的合同導向式救濟。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由意志因素,描述了法律事實的全貌,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便于向被幫助人主張權利,卻不利于一次性解決三方主體的全部糾紛。二是圍繞陳世峰的殺害行為和劉暖曦的未予救助行為的侵權救濟。對不作為侵權的歸責聚焦于行為人有無作為義務,存在因果關系難題,不同要件之間高度融合,進而導致階層式構成要件理論的失靈,歸責不得不過度倚重價值判斷。為避免任意歸責,有必要參考合同導向救濟判定侵權救濟中的積極義務、確定責任形態和責任范圍。不作為和作為結合的侵權責任有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其中補充責任為原則。責任份額的確定應以原因力為主,兼顧過錯程度。
〔關鍵詞〕江歌案;合同導向;私法救濟;見義勇為;責任形態
先行行為責任人的義務之源——以江歌案民事一審判決為主要考察對象
程淑娟(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江歌案中劉暖曦的行為是引發危險的先行行為。在江秋蓮訴劉暖曦案中,欲準確適用法律,需要探究先行行為責任人的義務之源。安全保障義務因其主體類型的特定、義務人應承擔的補充責任以及義務內容的無法確定而不存在適用的可能;但德國社會交往中的安全保障義務理論可以助力于法律論證。《民法典》中的法定救助義務也有被適用的空間,但面臨著類推適用存在性質、程度和結果的障礙。對劉暖曦因其先行行為附加注意義務是適宜的,注意義務的核心是對風險應避免而未避免。當我們無法從具體義務中尋找更適宜的義務之源時,注意義務擔當了侵權責任中一般條款的功能。劉暖曦的義務或許可以在關系性契約所要求的善意、合作和幫助中尋找到更有力的支撐。
〔關鍵詞〕江歌案;先行行為;安全保障;注意義務;關系性契約
受賄未遂標準的法教義學反思與再造
姜 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上海 201620)
〔摘 要〕為他人謀取利益,是瀆職型受賄罪構成要件的內容,也是受賄罪職務行為評價的重心。個罪未遂是以構成要件為中心的判斷,而構成要件受制于個罪的保護法益;如果認可受賄罪的保護法益與財物無關,則對財物的占有或控制的受財行為,不是受賄未遂評判的核心。受賄未遂當以職務行為為中心而邏輯展開,“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明確化,承載著受賄罪的保護法益。行為人收受財物后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實現的,才屬于犯罪未遂。如此定義受賄未遂不僅清晰地呈現了承諾與實現謀取利益在不法性評價上的不同意義,使斡旋受賄、事后受賄、感情投資的認定難題迎刃而解,而且符合從嚴治理腐敗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要求。
〔關鍵詞〕受賄未遂;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利益說;保護法益;實際受賄說
合作共治:行政犯治理的路徑選擇
田宏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摘 要〕面對從以自然犯治理為依歸,向以行政犯治理為核心的刑事治理對象及其核心領域的深刻變化,唯有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刑法與其前置部門法的規范關系,秉持“前置法定性與刑事法定量相統一”的犯罪治理理念,重塑行刑銜接的刑事規范體系,再造合作訴訟的刑事程序模式,創新三審合一的刑事審判機制,刑事治理體系才能完成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科學助推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建設。
〔關鍵詞〕行政犯;行刑銜接;合作訴訟;三審合一
《民法典》視角下權利客體理論的雙重構造
何松威(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長春 130012)
〔摘 要〕為了保持《民法典》的靈活性和開放性,“民事權利”章的部分條文沒有列舉權利客體,而是規定權利主體享有何種民事權利。這回避了權利客體研究中可能存在的理論分歧,增加了民法學者理解“民事權利”章的難度。為了充分理解已經被列舉的權利客體,以及合理推導出未被列舉的權利客體,權利客體的概念構造旨在闡釋內涵清晰、邏輯統一的權利客體概念,形成類型多樣、層次分明的權利客體體系;為了解決權利客體學說相互對立、分歧不斷的問題,權利客體的認定構造旨在闡釋方法合理、條理清晰的權利客體認定,在界定權利客體形態的同時,關注權利客體認定中的法律價值判斷問題。
〔關鍵詞〕民法典;權利客體;權利思維;“民事權利”章
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中禁訴令的法理闡釋與規則適用
黃志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武漢 430073)
〔摘 要〕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范不能妥善應對國際平行訴訟問題,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制度也暫付闕如。盡管禁訴令具有規制當事人濫訴并有效解決國際平行訴訟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國家司法主權及導致“禁訴令的戰爭”之弊端。在缺乏多邊合作機制的情形下,基于國際民事管轄權理論基礎的發展趨勢以及民事管轄權跨國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訴令的簽發應遵循適當平衡個案正義與國際禮讓之法理。我國應以上述法理為指引,明確本國法院簽發禁訴令的條件及應對外國禁訴令的問題。實踐中,我國法院可以借助對《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的行為保全制度之解釋,并結合該法其他相關規范發揮禁訴令的功能。妥善實施禁訴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國司法主權和本國民商事利益的有效舉措,也是加快推進中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之重要內容。
〔關鍵詞〕禁訴令;國際平行訴訟;國際禮讓;行為保全
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
劉鵬飛(南開大學法學院,天津 300350)
〔摘 要〕應對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現有方案存在規范局限和實踐分歧。因此,立法和實踐呼喚精細化、具有貫通性的理論支撐。擇定兼顧程序價值和實體目標的應對路徑,需完成從宏觀化模糊處理向類型化精細回應的理念跨越;以所屬范疇作為類型化討論的起點,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介于形式瑕疵和實質錯誤之間,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應定位于既判力確定后的新事實,二者統一于法院對實體事項的判斷權。要實現從執行部門判斷向審理部門判斷的主體回歸,通過分析執行部門判斷權的演變邏輯和現實圖景,可廓清其權力邊界并排除其擔當判斷主體的可能,這是構建應對程序的前提。而就判斷的具體方式而言,則應促動從非正式解釋向正式判決的制度過渡,遷移補充判決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綜合運用債權人確認之訴和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應對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以實現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標的價值平衡。明確執行依據給付內容的程序建構過程,正是審執分離改革推進方式的技術投影。
〔關鍵詞〕執行依據;給付內容;執行權;補充判決;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