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發傳染病單獨歸類規制研究
陳云良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 廣州 510420)
〔摘 要〕 采取以法定傳染病為核心的傳統分類治理模式,已經無法妥善化解新發傳染病所帶來的危害。將 法律上的新發傳染病單獨作為一類來規定,擺脫法定傳染病規制模式的局限,直接賦予縣級政府采取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的權力。在認定標準上,應當采取負面排除已知傳染病和正面認定表面證據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容錯免責機制,完善更正義務。為了將預防關口前移,應當采取預防型立法與“疫情應對規制金字塔”相結合的方式,既要 授予行政主體判斷權和裁量權,又要通過比例原則保障科學性和合法性,杜絕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形成良性的動態系統,以彌補公共衛生法體系應對新發傳染病的缺陷。全球化背景下,傳統的國際衛生條例規制邏輯不能有效應對新發傳染病,為此有必要專門締結“大流行病國際條約”,同時推進《國際衛生條例(2005)》變革,才有可能真正使人類有效應對新發傳染病帶來的危機。
〔關鍵詞〕 法定傳染病 ;新發傳染病 ;預防型立法 ;國際合作
“共同富!弊鳛閼椃ㄉ鐣髁x原則的規范內涵
張 翔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 憲法中出現50次的“社會主義”一詞并非內容空洞的修飾語,而是具有特定價值意涵的原則規范;谖牧x、體系和歷史解釋,“社會主義”作為我國憲法基本原則的規范地位,應在學理上予以明確。對其規范內涵的建構,可以在理論論證層面引入“共同富裕”觀。以促進有尊嚴的人類生活為目標的“社會平衡”理念是現代各 國憲法的社會國、社會主義等原則的穩定內核,而“共同富!笔瞧渲袊磉_。“共同富裕”理念的“富!焙汀肮餐 兩個側面在我國現行憲法中都有表達,歷次憲法修改也體現了側重上的微調。以社會平衡、共同富裕為要義的社會主義原則,對于整個法律體系都具有價值貫徹和規范誡命的意義,對“民主”“市場經濟”“法治”等都有實質性限定,對包括民法、社會法、稅法等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都有系統性調整的要求。但是應注意,“共同富裕”的規范展開,必須與憲法同樣保護的自由、人權、民主、市場等價值相協調。
〔關鍵詞〕 憲法基本原則;社會平衡;社會國;社會法;市場經濟
工作權國際標準的女性主義反思
陸海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工作權是國際法保護的一項重要人權,也是婦女實現經濟賦權的主要途徑。從女性主義視角來 看,主流工作權法理學仍然更多地反映了西方自由主義和男性中心主義的思想,存在著關鍵的性別盲區,不利于實現工作權的性別平等。借助女性主義的理論框架,梳理分析現有工作權國際法標準中的幾大性別盲區,即主要由女性承擔的無酬家務照料勞動不被承認,市場對有薪照料工作的價值低估,忽視女性面臨的職場資源不平等,以及性別與職場空間的關系。提出工作權的國際人權法標準應做相應的更新以彌補上述缺陷,才能有助于真正實現其性別平等原則。
〔關鍵詞〕 工作權;人權;女性主義;性別平等;無酬勞動
數字社會的“人權例外”及法律決斷
謝 暉
(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廣東 廣州 510006)
〔摘 要〕 現代科技的蓬勃發展,推出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數字社會。它不但導致了人際關系的深刻變化,而 且創造了新的社會關系——“人機關系”。人類賦能于機器,機器也因此獲得一定的權利(權力),不但如此,而且由于機器的智能程度遠勝于蕓蕓眾生,致使人們不得不依賴機器,從而破壞近代以來的主體性框架,導致主體性的黃昏,產生“人權例外”,令既有的人權理念如意思自治、行為自主、尊嚴保障等都大受影響。對此,雖然可以藉由法律予以救濟,但人類賦能機器智慧的無限性、不定性和開放性,與日常法律救濟機器權利和人權沖突的當下性、確定性及封閉性相較,只會導致法律對“人權例外”的保護和救濟是相對的、暫時的,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因此,需要 “人權例外”的第三種保障機制出場,即非常的“人權例外”的法律決斷。
〔關鍵詞〕主體性;數字社會;人權例外;法律決斷
論信息科技影響下的盜贓物權屬規則變遷
王博陽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山東 青島 266100)
〔摘 要〕盜贓物權屬規則旨在盜賊缺位時分配因無權處分行為所造成的產權不確定風險,涉及國家關于 “靜的財產安全”與“動的交易安全”兩種正當性利益之間的價值權衡,而傳統上“占有委托物與占有脫離物”的理 論區分難以作為劃定善意取得適用范圍的有效依據。如果將歷史上界定盜贓物權屬所形成的“原所有人規則”與 “善意買受人規則”兩類規則體系視為光譜的兩端,那么各國多樣化的盜贓物權屬規則可視為光譜上的制度均衡點 位移。在信息科技的影響下,線上網絡交易環境正在沖擊基于線下傳統物理環境所制定的善意取得認定標準,而網絡交易平臺基于規范和技術所構成的強治理能力為國家在法律層面解決盜贓物權屬問題提供了新的風險承擔者。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推進,法律在未來有可能實現動產的全面登記,從而改變現有的物權公示公信方式,使“原所有人規則”重新成為占優規則。
〔關鍵詞〕 盜贓物;善意取得;信息技術;制度變遷;價值權衡
法律修辭開題程序之探究
呂玉贊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上海 264209)
〔摘 要〕“修辭開題”作為修辭學的經典范疇,在當代法律修辭學研究中備受重視。為了使“修辭開題”從 模糊的抽象概念發展為一種可操作的具體概念,我們有必要將爭點論、論題學、決疑術等經典開題術以及法教義學 整合納入法律修辭的開題操作,從而建構一套從問題性思維向體系性思維不斷展開的法律修辭開題程序。在方法論的具體操作上,法律修辭開題程序涵蓋三種具體作業:一是綜合爭點論和爭點整理程序對案件爭點進行體系歸類和特定化;二是圍繞所固定的案件爭點,分別運用論題學和決疑術尋找“論點論題”和“案例論題”;三是為了將獲取的論題轉變為恰當的裁判論據,對通過問題性思維獲取的論辯前提進行法教義學的加工、補充和評價。
〔關鍵詞〕 開題程序;案件爭點;論題學;決疑術;法教義學
事實推定中的后果考量
王 彬
(南開大學法學院,天津 300350)
〔摘 要〕根據漢德公式“成本最小化”的經濟學邏輯,揭示隱含在事實推定中的后果考量,可跨越認識論的 理論陷阱。當錯判成本小于嚴格證明成本時,事實推定即可適用,嚴格證明就應放棄;基于類案錯判的示范效應,應選擇對社會整體損失最小的方案,做出有利于“抽象錯判概率”較小一方的事實推定;基于錯判防范的邊際效應,應當加重邊際成本較低而邊際效益較優一方的證明責任;根據追加成本的最小化確定事實推定過程中所轉移的證明責任的性質,可化解事實推定的效力難題。
〔關鍵詞〕事實推定;漢德公式;后果考量;錯判概率;證明責任
“醉駕”的入罪與出罪
胡立平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 要〕 “醉駕”入刑以來,行為人構成該罪是否應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明確了醉駕可以出罪的立場,但最高審判機關的背書并不能對司法實踐的分歧做到一錘定音的解決。刑法在治理醉駕問題過程中既不能一味從嚴,也不能無原則地從寬。厘清 “醉駕”的認識誤區,有必要對醉駕行為入罪的正當性和出罪的合理性進行論證。醉駕入刑是基于保護法益之現實需要,而司法過程中對“醉駕”出罪則是為了合理控制犯罪圈的需要,兩者并不沖突,可以相得益彰;趯 S。偈358份“醉駕”案件相對不起訴決定書的考察,我們可以從檢察院不起訴權的視角探尋規范醉駕出罪的具體路徑。
〔關鍵詞〕 醉駕;入罪;出罪;不起訴
積極預防型社會治理模式下危險作業罪的認定與檢視
錢小平
(東南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1129)
〔摘 要〕積極預防型社會治理模式將社會治理理念融入刑法觀,促進了刑法觀的更新與發展。以積極預防 刑法立法觀為導向而創設的危險作業罪,反映了當代中國社會治理與安全生產風險預防的客觀需要。在該罪認定上,應貫徹實質理性的刑法解釋觀,對現實危險、危險行為進行必要的限縮解釋,將該罪罪過認定為故意具有實質的合理性;以協同治理的刑事一體觀為導向,確立危險作業罪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行政合規制度,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過程監督,實現對危險作業犯罪的妥當處罰,可以合理、有效地發揮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功能。
〔關鍵詞〕 積極預防;社會治理;危險作業罪;司法認定
野生動物立法公共衛生安全功能之完善
孫煜華
(華東政法大學公共衛生治理研究中心,上海 201620 )
〔摘 要〕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應增列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之立法目的。從比較法的視角看,現行野生動物 保護法在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包括至少四個漏洞:首先,分類分級基于珍貴、瀕危程度,缺乏對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重視;其次,對高風險非保護動物的處置缺乏限制性規定;再次,家畜檢疫與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檢疫未作區分;最后,對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缺乏專門機構和高級別協調機制。公共衛生安全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既符合科學規律,又具有正當性。它同時可以得到自然疫源地規律和生態系統正義兩方面支持。在立法目的調整后,野生動物保護法應做相應的制度調適,將《陸生養殖動物遺傳資源目錄》列入野生動物除外范圍,并制定《高風 險野生動物名錄》。同時,有必要建立高風險野生動物處置許可制度,按照生物風險等級分類規范特種養殖行業的檢疫程序,在疾控中心下設立人畜共患疾病防治的專門機構,對接生物安全法,建立人畜共患病防范協調機制。
〔關鍵詞〕 野生動物保護法;公共衛生安全;自然疫源地規律;生態系統正義
標表型人格權的制度價值與規范構造
溫世揚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0)
〔摘 要〕人格標識在大陸法系歷經由著作權法、一般人格權及具體人格權進行保護的三個階段,在英美法 系則分別通過“仿冒”“盜用”之訴及“公開權”進行保護。我國《民法典》沿襲《民法通則》具體人格權的保護模式 并肯認標表型人格權,在人格權之證成、人格權權能之豐富及人格權獨立成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標表型人格權客體應為具體人格要素之一的人格標識,具有外在性、可支配性、可商業利用性及人格性等特征,其具體范圍應通過對《民法典》第993條及第1017條的文義解釋予以確定。標表型人格權的權能構造在現代社會呈現出 向傳統財產權利靠攏的趨勢,具體應包括標識形成權、標識使用權、處分權能和妨害排除權能。以法律行為方法行 使標表型人格權的核心在于使用利益的轉移,權利之行使應考慮財產利益、公共利益等不同利益之間的協調。人 格權請求權應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相互獨立以共同作為標表型人格權的保護手段,同時亦應通過獲利返還彌補傳統損害賠償制度對標表型人格權救濟之不足。
〔關鍵詞〕 民法典;標表型人格權;人格標識;處分權能
中國民法典業主決議效力規則釋論
于鳳瑞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廣東 廣州 510420)
〔摘 要〕 我國《民法典》第280條以“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為業主決議的撤銷事由,司法實踐在認定“侵害業 主合法權益”時頗具爭議。業主合法權益受侵害服務于業主決議瑕疵的判斷,當其不能提供明確指引時,應發揮行為要素對客體要素的補足功能!睹穹ǖ洹返冢玻福皸l實質上發揮著業主權益救濟一般條款的作用,法律適用中應區分業主決議的瑕疵情形與效力形態,醇化業主決議的撤銷事由。業主撤銷訴訟的制度功能側重于保護業主個體權利,決議撤銷事由除了違反正當程序及內容違反管理規約之外,還包括決議內容顯失公平。由此可在《民法典》框 架內實現業主合法權益保護的解釋目標,并有效化解業主個體權益救濟與業主團體決議安定效率之間的沖突。
〔關鍵詞〕 業主決議;業主合法權益;撤銷事由;瑕疵決議;顯失公平
論公司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立法協同
郭富青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民法典》是公司法的內在根據和目的,公司法則是《民法典》規定的營利法人的個性化呈現方式和實現手段。被《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公司法條款不能一概刪除了事,而應具體條款具體對待,或刪除或補充完善。公司法應廢除以紙質為載體而設置的證券規范,確立無紙化證券規則體系,并在信息披露電子化、網絡化,以及股東表決網絡化方面與證券法同步現代化。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投資公司應由專門制定的《國有公司法》調整, 對國有控股和參股經營的公司除適用公司法之外,國有股權則受《國有公司法》約束。在公司臨界或出現資不抵債時,公司法應要求董事對公司的債權人負信義義務,相應地,《破產法》對遲延申請公司破產的董事應予以責任追究。
〔關鍵詞〕 公司法;民法典;證券法;國有企業法;破產法
協議類執行依據的審查邏輯和制度完善
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 要〕 協議類執行依據所載債權相對于訴請解決的原爭議民事權利義務,實質上是債的變更、債的替換或者新債取代舊債,且經常將現在給付請求權更換為如擔保、將來給付、違約責任等諸多具有不確定因素的新的給付請求權。依據制作機構僅進行債的變更、債的替換或者新債產生的合法性審查。新債要素的歧義和不確定性易導致執行內容爭議。為保障此類執行依據的執行力,審查主體應當從執行機構調整為執行依據制作機構,執行機 構自身僅限于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審查。當執行依據內容審查機構難以確定執行依據實質而不予執行時,原則上應當允許申請執行人以新的法律關系為基礎另行起訴。
〔關鍵詞〕 法律關系替換;審查;既判力;執行內容證書;另行起訴
立案登記改革中的書狀答辯
韓 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 要〕 書狀答辯具有案件甄別功能。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答辯規范是權義復合規范,在保障辯論權的同 時,也確立了被告限期提交答辯狀的義務。當前司法實踐中的書狀答辯義務具有虛無化特征,妨礙了書狀答辯案件甄別功能的發揮。我國應以書狀答辯義務實質化為中心、深化立案登記制度改革;在具體推進路徑上,需明確規定包含妨訴抗辯事由的答辯內容要素、合理設置答辯期間、合理確定被告逾期答辯責任。
〔關鍵詞〕 書狀;答辯;立案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