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存在做錯事的權利嗎?(陳景輝)
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
——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俞榮根,秦 濤)
合憲性審查專題研究
論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體系化(胡錦光)
合憲性審查的憲法政策論思考(林來梵)
讓中國合憲性審查制形成特色并行之有效(孫煜華,童之偉)
關于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幾點思考(韓大元)
部門法理
論黨規的概念、范圍與效力等級(魏治勛)
論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
——基于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關系的反省(徐 岱)
民法總則理解與適用
論顯失公平規則的內在體系
——以《民法總則》第151條的解釋論為中心(王 磊)
《民法總則》中英雄烈士條款解釋論研究(劉 穎)
法律制度探微
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立法的反思與完善
——以經濟法義務民事化歸責的制度困境為視角(肖 峰,陳科林)
法院調解悖論及其化解——一種歷時性大數據的分析進路(陳慰星)
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及其實踐意義(孫國祥)
法律實踐
未經行政審批之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裁判實踐與應然路徑 (秦 鵬,祝 睿)
刑事庭前會議運行實證研究(秦宗文,鮑書華)(152)
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司法考量因素(李喜蓮)(163)
國外法學評介
“認罪認罰從寬”應警惕報復性起訴
——美國辯訴交易中的報復性起訴對我國的借鑒(趙旭光)
美國專利間接侵權默示許可抗辯的反思與借鑒(朱雪忠,李闖豪)
法學譯苑
論承繼的共犯([日]橋爪隆著,王昭武譯)
本期責任編輯 何柏生
存在做錯事的權利嗎?
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8)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03 (012)
收稿日期:2016-12-19
基金項目: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3-1039)、中國政法大學“優秀中青年教師培養支持計劃”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
作者簡介:陳景輝(1973—),男,黑龍江省呼蘭縣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理論家一般認為存在做道德上錯誤之事的道德權利,因為如果不承認有做錯事的權利,那么權利這個規范性概念將會喪失其重要性。以此為基礎,他們進一步提出了以“反對干涉”為核心的概念論證與以“自治”為核心的價值論證。然而,由于干涉無法區別于批評、自治并不導向做錯事以及權利是為了尊重價值分歧等原因,所以并不存在做錯事的道德權利。
〔關鍵詞〕 權利;道德權利;道德錯誤;干涉;自治
律令體制抑或禮法體制?
——重新認識中國古代法
俞榮根,秦 濤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重慶 401120)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15 (013)
收稿日期:2016-12-19
作者簡介:俞榮根(1943—),男,浙江省諸暨市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碩士;秦濤(1985—),男,江蘇省常州市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師,法學博士。
〔摘 要〕 “律令說”創自日本學者,20世紀90年代以后流行于中國。但“律令說”難以囊括古代中國的法歷史,難以涵蓋古代中國的法體系,將之移治中國古代法存在局限。中國古代法是禮法,包括禮典、律典、習慣法三個子系統,經歷了原型期、重組期、成熟期、衰落期四個階段。禮法體制的重拾,是認識中國古代法的自我、破解中華法系遺傳密碼之關鍵。
〔關鍵詞〕 律令;禮法;中國古代法
論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體系化
胡錦光
(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2)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28 (009)
收稿日期:2017-12-10
作者簡介:胡錦光(1960—),男,安徽黃山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要求,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意味著憲法以下的法律文件存在違憲的可能性,需要建立合憲性審查機制,以確保憲法的全面有效實施,保證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我國依據自己的國情建立了相應的合憲性審查機制,這一機制在現行憲法頒行以后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推進,但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為了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推進這一機制。合憲性審查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找到缺乏實效性的問題所在,進行頂層設計,整體推進。
〔關鍵詞〕 憲法;合憲性審查;憲法實施;憲法監督;憲法權威
合憲性審查的憲法政策論思考
林來梵
(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37 (009)
收稿日期:2017-12-25
基金項目: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項目基金支持
作者簡介:林來梵(1963—),男,福建省平潭縣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 現行審查體制重在合法性審查,并有吸納甚或抵消合憲性審查的功能,為此須確立以合憲性審查吸納和引領合法性審查的新體制。現行審查體制至少存有四種弱點,并且深陷兩種悖論,為此有必要設立一個高規格、有權威的憲法委員會專門從事審查工作,就此共有五種設計方案,其中四種可供最優化選擇。現行體制曾在策略上自我削弱了應有的內在動力機制,如今有必要確立個案受理反饋與審查程序公開等機制,并相應建立前置性的案件篩選機制,又可考慮形成與司法機關聯動的“合憲性審查優先移送”機制。
〔關鍵詞〕 合憲性審查;憲法政策學;合法性審查;憲法委員會
讓中國合憲性審查制形成特色并行之有效
孫煜華,童之偉
(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上海 200333)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46 (013)
收稿日期:2017-11-10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A01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創新研究
作者簡介:孫煜華(1985—),男,江蘇省建湖縣人,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政治學博士;
童之偉(1954—),男,湖北省武漢市人,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 由人民代表大會、特別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合憲性審查,是我國合憲性審查制的主要特色。我國合憲性審查制之所以尚未能行之有效地運作,主要是因為缺乏必要硬件、軟件和付諸實行的政治意志。中共十九大報告有助于解決這些問題。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需制定合憲性審查程序法或憲法監督程序法。我國應堅定依托現行憲法,從本國基本情況和政治現實出發,建立一套以黨政互動、央地協調為主要內容的人民代表大會合憲性審查制。可先在全國人大下面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開展合憲性審查工作。
〔關鍵詞〕 憲法;合憲性審查;中國特色;黨政互動 ;央地協調
關于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幾點思考
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59 (008)
收稿日期:2017-12-10
作者簡介: 韓大元(1960—),男,吉林延邊人,朝鮮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摘 要〕 作為一種憲法監督方法,“合憲性審查”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律與憲法相一致,消除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使下位規范符合上位規范。加強合憲性審查,有助于樹立憲法權威和維護憲法尊嚴、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中央權威與國家利益。從世界范圍來看,合憲性審查主要有代議機關監督制、普通法院監督制、憲法法院監督制、憲法委員會監督制四種形式。中國可以采用在全國人大設立專門憲法委員會的模式,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審議違憲爭議、擬定爭議處理決定。可以設置相對合理的“憲法案件篩選標準”,如案件篩選機制、合法審查與合憲審查分流機制等,規范和控制合憲性審查,有效降低制度風險。在尊重立法機關的前提下,建立事前審查、立法過程中的合憲性審查模式,是合理的制度選擇。
〔關鍵詞〕 合憲性審查;憲法委員會;憲法監督;立法機關;事前審查
論黨規的概念、范圍與效力等級
魏治勛
(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 濟南 250100)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67 (008)
收稿日期:2017-04-19
基金項目: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12FFX016)“法律解釋的原理與方法體系”
作者簡介:魏治勛(1969—),男,山東省昌邑市人,法學博士,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黨內法規是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按不同口徑將黨規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按照中共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口徑界定的黨規;第二層次是按照中共黨內法規備案口徑界定的、第一層次之外的黨規;第三層次是“黨的規矩”中不具有規范形式的不成文規矩。三個層次的的黨規是互不包含關系。按效力等級劃分,中共中央制定的“黨章”效力等級最高;中共中央制定的其他形式的黨規效力居第二位;中共中央各部委制定的“部委黨規”,居于效力等級第三位;中國共產黨各省市自治區委員會制定的“地方黨規”居于效力等級第四位。三個層次、四個效力等級的黨規構成了中國共產黨賴以規范自身的黨規體系。
〔關鍵詞〕 黨規的概念;黨規的范圍;效力等級;黨規體系
論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
——基于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關系的反省
徐 岱
(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75 (016)
收稿日期:2017-05-2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項目(15BFX071);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培育項目(2016ZDPY10)
作者簡介:徐岱(1967—),女,吉林四平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2011司法文明協同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 為擺脫結果主義殘渣及侵犯人權之非議,結果加重犯的限定適用已成共識,限定路徑應由因果關系的認定入手。就我國而言面臨的挑戰是:立法規定過于松散;實務界認定趨擴大化且認定標準呈混合狀態;學界少有正面回應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及其判斷標準問題。大陸法系國家的有益經驗在于:一是法律的實踐理性促使學界著力提升因果關系說的論理性、系統性和邏輯性,;二是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的判定側重于在事實因果關系基礎上進行法律因果關系的判斷。我國學界給實務界認定結果加重犯因果關系開出的處方:刑法因果關系應當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兩個層面,事實因果關系即范疇論上的因果關系理論,旨在解決行為與結果客觀上是否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問題,在此基礎上,法律因果關系即目的論上的限定因果關系范圍的理論,旨在解決被引起的結果能否歸因于行為本身。事實因果關系層面樹立條件說的根基地位,法律因果關系層面提倡危險性說。
〔關鍵詞〕 結果加重犯;事實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條件說;危險性說
論顯失公平規則的內在體系
——以《民法總則》第151條的解釋論為中心
王 磊
(南京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3)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091 (009)
收稿日期:2017-07-19
作者簡介:王磊(1989—),男,貴州遵義人,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對于顯失公平的制度構成,《民法總則》第151條采納了“雙重要件說”,還原了制度的原貌。由于新近出現弱化主觀要件的傾向,為了發揮制度的規范功能,顯失公平規則在未來的法律適用中應充分重視這種變化。鑒于顯失公平規則之正當性在于自由價值與公平價值的相互協力,在解釋論上應采取更具彈性評價的“動態體系論”。顯失公平規則背后存在自治原理與給付均衡原理兩大要素。在法律條文的解釋上應充分結合其規范目的予以考察。在法律效果的評價上應重視自治原理與給付均衡原理的協動作用,通過兩大要素協作與互補的作用機制靈活、彈性地適用顯失公平規則,實現法效果的妥當性。
〔關鍵詞〕 顯失公平;雙重要件說;自治原理;給付均衡原理;動態體系論
《民法總則》中英雄烈士條款的解釋論研究
劉 穎
(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 200444)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00 (014)
收稿日期:2017-08-08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16YJC820021)
作者簡介:劉穎(1988—),男,江西興國人,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摘 要〕 《民法總則》第185條是死者人格利益保護制度的特別規則,其理論基礎為近親屬保護兼采社會公共利益,英雄應解釋為英勇獻身的英雄和自然身故的英雄;烈士以評定為依據。該條的保護范圍僅限于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侵害方式與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認定條件基本一致。社會公共利益是本條的構成要件之一,應借助利益衡量的方法厘定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本條的民事責任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不同的請求權人主張的民事責任具有一定差異性。為保證民法的體系自洽性,本條可在民法典分則中進行細化規定,并在統編民法典時予以刪除。
〔關鍵詞〕 英雄烈士條款;死者人格利益;《民法總則》第185條;民法典編纂
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立法的反思與完善
——以經濟法義務民事化歸責的制度困境為視角
肖 峰,陳科林
(湘潭大學法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14 (009)
收稿日期:2017-03-18
作者簡介:肖峰(1983—),男,四川南溪人,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法治湖南建設與區域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陳科林(1993—),男,廣東佛山人,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摘 要〕 我國各地法院在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時,出現了諸多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由此暴露了我國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立法存在錯誤、文義不清、功能定位失準之弊,且與侵權責任法等周邊制度協調不暢。從根本上講,這是保障經濟法義務履行時對民事責任機制過度依賴所致。所以,應將其立法目標矯正到改善經營行為上,改正司法解釋中關于知假買假的立法錯誤,將入責所違反的安全標準限定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明確“損失”、銷售者“明知”、標簽和說明書影響安全的含義和認定標準,依比例原則將懲罰性賠償改造為可彈性適用的規則,創新有利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壓力擴及所有類型經營者的程序規則。
〔關鍵詞〕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立法缺陷;完善
法院調解悖論及其化解
——一種歷時性大數據的分析進路
陳慰星
(華僑大學法學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23 (008)
收稿日期:2017-03-17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15BFX136)“知識產權訴訟證據規則研究”
作者簡介:陳慰星(1978—),男,福建省泉州市人,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華僑大學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 法院調解作為一項應對訴訟爆炸與化解矛盾的基層司法政策,在實踐中出現了法院片面追求高調解率且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率高的雙高問題。按照波斯納和解定理的經濟學解釋,“雙高”源于法院促進調解合意與實現技術間存在的手段與目的悖論。其具體表現為:在解紛場景外部,采用提高訴訟費率來激勵調解的方法,與“接近司法”訴權保障目標發生沖突;在解紛場景內部,法官在調解率績效考核壓力下采用強制調解技術,與保障當事人和解報價合意自由相抵牾。基于逾76萬法院調解大數據進行的建模和擬合分析結果,化解法院調解悖論的司法改革路線,主要應落腳于將證據充分性納入調解案件分流識別指標,并在調解時強化兩造真實促進義務和法官釋明義務,同時引入分階段調解技術。而相關的法官調解績效考核內容則應修正為針對“適宜調解”案件的調解率。
〔關鍵詞〕 法院調解;波斯納和解定理;大數據;擬合分析
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及其實踐意義
孫國祥
(南京大學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0093)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31 (012)
收稿日期:2016-10-1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14FFX31)“貪污賄賂犯罪研究”
作者簡介:孫國祥(1956—),男,江蘇省張家港人,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摘 要〕 保護法益是受賄罪研究中的一個核心論題。受賄罪保護法益的界定源于立法者刑事政策的現實選擇以及實定規范本身的推導。將立法目的、規范結構和現實境遇相互嵌入分析,能夠證成現階段受賄罪的可罰性基礎在于國家工作人員以職務或者職務行為為對價而交易他人的財物,由此受賄罪的保護法益應抽象為職務和職務行為的不可交易性。該法益界定一方面反映傳統受賄罪的權錢交易本質定位;另一方面,可以為受賄罪的立法修訂、司法適用確定邊界,滿足法益對于“體系內在”的評判,形塑現階段受賄犯罪的各種復雜形態,為各種非典型的受賄行為提供足夠的闡釋力,從而妥當解決受賄罪認定中一些長期爭論未決的問題。
〔關鍵詞〕 法益;受賄罪;權錢交易;職務行為
未經行政審批之礦業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裁判實踐與應然路徑
秦 鵬,祝 睿
(重慶大學法學院,重慶 400000)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43 (009)
收稿日期:2017-03-01
基金項目: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理論研究課題(2015SPYB10)“礦業權糾紛案件的裁判方法及裁判規則”
作者簡介:秦鵬(1962—),男,山東高青人,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祝睿(1991—),四川夾江人,重慶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重慶大學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摘 要〕 在未經行政審批的礦業權轉讓合同效力裁判上,存在多種類型的裁判實踐。當前存在確認“合同報批義務有效、其他部分未生效”、“合同有效”兩種演進路線。其中確認“合同報批義務有效、其他部分未生效”更貼合裁判實踐演進的理論脈絡,更有利于確保當下裁判的統一和權威性,也更貼合我國礦業經濟的本質內涵與復雜的發展前景,是一條穩健的改良路徑,為立法論層面的應然選擇。在解釋論層面,亦應參考其他行政審批合同領域的實踐成果,厘清礦業權轉讓合同報批義務的法律適用邏輯,并在盡可能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完善違反報批義務的救濟制度。
〔關鍵詞〕 行政審批;礦業權轉讓;合同效力;裁判實踐
刑事庭前會議運行實證研究
秦宗文1,鮑書華2
(1.南京大學法學院, 江蘇 南京 210093;2.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江蘇 徐州 221006)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52 (011)
收稿日期:2016-12-19
基金項目:2015年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課題(15JDZ01);2015年江蘇省法學會課題(SFH2015B23)
作者簡介:秦宗文(1974—),男,河南汝州人,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鮑書華(1969—),女,江蘇徐州人,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摘 要〕 實證研究表明,我國庭前會議制度以一套頗具特色的方式在運行。其運行效果與理論、制度預設有較大差距:效率提升具有不確定性;強化被告人權利保障的效果不明顯;強化庭審對抗的作用有限;集中審理的目標得到了較好實現,但外溢效應不足。促生當前現狀的首要原因是控辯審三方對庭審效果的考量,其次,實體優先的潛在觀念、審判業務優先地位突顯不足、替代措施的便捷和高效也有重要影響。該制度的未來發展中,不宜以適用率作為評價制度成功與否的主要標準,其變革進程主要取決于庭審實質化的推進程度,并受程序分流改革進度的影響。此外,應解決庭前會議的效力問題。
〔關鍵詞〕 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制度;預審
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司法考量因素*
李喜蓮
(湘潭大學法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1 0163 (010)
收稿日期:2017-03-13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5BFX075)“民事訴訟法律責任研究”;法治湖南建設與區域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平臺建設資助
作者簡介:李喜蓮(1974—),女,湖南溆浦人,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民事訴訟法學。*本文案件數據統計得到湘潭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方向碩士研究生荀月同學的幫助,在此表示感謝。
〔摘 要〕 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何為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未予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解釋,學界對此亦未形成通說觀點,司法實踐因無具體的法律依據和學理指導,故而在判定“申請有錯誤”的標準上各行其是。為了統一司法尺度,司法機關應立足于多維視角對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進行解釋,即司法機關應以當事人地位平等為基本的價值取向,兼顧訴訟行為的性質,并結合財產保全制度的具體類型進行綜合考量。在多維視域下,以敗訴與否作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否的主要判準,以財產保全是否具有合理性作為訴中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與否的主要判準。
〔關鍵詞〕 財產保全;過錯責任;訴訟行為;申請有錯誤
“認罪認罰從寬”應警惕報復性起訴
——美國辯訴交易中的報復性起訴對我國的借鑒
趙旭光
(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北京 102206)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73 (006)
收稿日期:2017-04-13
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2016MS73)“社會主義法治框架下的廉政理論研究”
作者簡介:趙旭光(1979—),男,山東蓬萊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摘 要〕 “認罪認罰從寬”與“辯訴交易”有類似之處,檢察起訴裁量權得以擴張,這在辯訴交易實踐中產生了“報復性起訴”,并針對這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惡意起訴發展出了“報復性起訴抗辯”。“認罪認罰”制度客觀上存在著報復性起訴的土壤,檢察機關全程主導、控辯雙方地位和信息不平等,存在報復拒絕認罪的被告人的危險。目前尚不存在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條件,但可以從啟動“協商”的時間以及限制起訴裁量出發,從程序上予以制約。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辯訴交易;報復性起訴;起訴裁量
美國專利間接侵權默示許可抗辯的反思與借鑒
朱雪忠,李闖豪
(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上海 200092)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79 (012)
收稿日期:2017-01-21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2&ZD073)“促進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國家知識產權政策體系研究”
作者簡介:朱雪忠(1962—),男,江西鄱陽人,博士,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李闖豪(1979—),男,河南平頂山人,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專利間接侵權的默示許可抗辯源于美國,隨著美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發展產生并形成一定的適用標準。然而,在相關案例中,美國法院對該標準中“銷售具體情形”的限制性解釋,不合理地擴大了默示許可原則的適用,嚴重削弱了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基礎。為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在專利間接侵權默示許可抗辯的適用中應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利益的考量,與此同時,默示許可的判定應著重分析第三方購買者的信賴利益范圍。我國司法實踐中尚無適用默示許可原則進行專利間接侵權抗辯的案件,美國相關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可為我國今后的司法實踐提供借鑒。
〔關鍵詞〕 專利間接侵權;默示許可;抗辯;適用標準
論承繼的共犯*
〔日〕橋爪隆著,王昭武譯
(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日本 東京 113-8654;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 蘇州 215006)
文章編號:1674-5205(2018)02 0191 (010)
收稿日期:2016-01-20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3YJA820051 )“共謀射程理論:共犯研究的一種新路徑”;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
作者簡介:橋爪隆(1970—),男,日本愛知縣人,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教授;
王昭武(1968—),男,湖北監利縣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本文原載于日本《法學教室》2015年4月號(總第415期)
〔摘 要〕 對于是否應肯定承繼共犯的問題,既往的通說主張,僅限于后行為人對先行為人的行為存在認識、接受的基礎上積極利用該行為的場合,才能承認承繼。反之,基于因果共犯論的否定說也是有力觀點。為了既堅持因果共犯論,同時彌補處罰上的漏洞,我們可以采取的做法是:緩和共犯因果性的內容,不要求后行為人的行為與所有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間均存在因果關系,而只要與構成要件結果的引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這種對因果性的緩和,既適于狹義的共犯也適于共同正犯。
〔關鍵詞〕 承繼的共犯;因果共犯論;構成要件結果
